❶ 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上市了嗎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創業板注冊制落地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IPO申請。隨著第一隻新創業板新股上市,創業板交易制度也將發生劇變,交易方面比如漲跌停限制將擴大到20%,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停牌情況、被ST、退市等。
❷ 請問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 招股說明書有什麼區別呢
創業板沒有招股說明書摘要。。。PS:創業板對持續增長能力、未來發展這些更看重一些 查看原帖>>
❸ 商業計劃書與招股說明書的區別
商業計劃書 概述 商業計劃書(BusinessPlan),是公司、企業或項目單位為了達到招商融資和其它發展目標之目的,在經過前期對項目科學地調研、分析、搜集與整理有關資料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格式和內容的具體要求而編輯整理的一個向讀者全面展示公司和項目目前狀況、未來發展潛力的書面材料。 目錄[隱藏] 定 義撰寫商業計劃書的要求如下:怎樣寫好商業計劃書商業計劃書(炬視公司)的內容怎樣寫商業計劃書摘要(飛衛咨詢)商業計劃書模板(炬視公司)商業計劃書範文(飛衛咨詢)
[編輯本段]定 義什麼是商業計劃書?
商業計劃書(炬視公司)是一份全方位描述企業發展的文件,是企業經營者素質的體現,是企業擁有良好融資能力、實現跨越商業計劃書專家式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一份完備的商業計劃書 ,不僅是企業能否成功融資的關鍵因素,同時也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管理工具。
商業計劃書是企業或項目單位為了達到招商融資和其它發展目標之目的,在經過對項目調研、分析以及搜集整理有關資料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格式和內容的具體要求,向讀者(投資商及其他相關人員)全面展示企業/項目目前狀況及未來發展潛力的書面材料;商業計劃書是包括項目籌融資、戰略規劃等經營活動的藍圖與指南,也是企業的行動綱領和執行方案。
商業計劃書是國際慣例通用的標准文本格式形成的項目建議書,是全面介紹公司和項目運作情況,闡述產品市場及競爭、風險等未來發展前景和融資要求的書面材料
商業計劃書首先是把計劃中要創立的企業推銷給了風險企業家自己。 其次,商業計劃書還能幫助把計劃中的風險企業推銷給風險投資家,公司商業計劃書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籌集資金。
商業計劃書是目前市場應用最多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
商業計劃書的價值與要素 (炬視公司)
商業計劃書的價值在於對決策的影響,就這點來說,商業計劃書的價值是無法衡量的。
記得在美國讀書的時候,在講到商業計劃書的時候,教授問大家:「商業計劃書有多大的價值?」我回答說:「幾千美元到上萬美元。」教授搖搖頭說:「不對,差遠了。商業計劃書的價值在於對決策的影響,就這點來說,商業計劃書的價值是無法衡量的。」
他舉例說明了商業計劃書是如何影響決策的。如果一個企業在決策之前不做一個非常周密的計劃,那樣的決策是缺乏根據的。我在之後的商業計劃書咨詢和寫作中才深深的感到了商業計劃書在幫助決策上的重大作用。
商業計劃書是為了展望商業前景,整和資源,集中精力,修補問題,尋找機會而對企業未來的展望。可惜,現在人們只認為商業計劃書是用來申請風險基金。其實商業計劃是為了預測企業的成長率並做好未來的行動規劃。
商業計劃書主要包括:
1. 執行摘要:它出現在商業計劃書的最前面不過應我建議這部分應在最後完成。
2. 公司簡介:包括公司的注冊情況,歷史情況,及啟動計劃。
3. 產品服務:描述你的產品或服務的特殊性及目標客戶。
4. 策略推行:你需要知道你的市場,客戶的需求,客戶在那裡,怎樣得到他們。
5. 管理團隊:描述主要的團隊成員。
6. 財務分析:確定這部分是真實的反映了你現在的財務狀況,包括你的現金情況和贏利狀況。
那麼如何做好商業計劃書呢?好的商業計劃是如何開始的呢?
1.成功的商業計劃書應有好的啟動計劃。你的計劃是否簡單,很容易明白和操作。
2.你的計劃是否具體及適度的,計劃是否包括特定的日期及特定的人負責特定的項目以及預算。
3.你的計劃應是客觀的,你的銷售預估,費用預算,是否客觀及准確。
4.這個計劃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全部的要素,前後關系的連接是否流暢。[編輯本段]撰寫商業計劃書的要求如下:商業計劃書必須要說明:
(1)創辦企業的目的?為什麼要冒風險,花精力、時間、資源、資金去創辦風險企業?
(2)創辦企業所需的資金??為什麼要這么多的錢?為什麼投資人值得為此注入資金?對已建的風險企業來說,商業計劃書可以為企業的發展定下比較具體的方向和重點,從而使員工了解企業的經營目標,並激勵他們為共同的目標而努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企業的出資者以及供應商、銷售商等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經營目標,說服出資者(原有的或新來的)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資金。
正是基於上述理由,商業計劃書將是風險企業家所寫的商業文件中最主要的一個。[編輯本段]怎樣寫好商業計劃書那些既不能給投資者以充分的信息也不能使投資者激動起來的商業計劃書,其最終結果只能是被扔進垃圾箱里。為了確保商業計劃書能「擊中目標」,風險企業家應做到以下幾點:
1.關注產品
在商業計劃書中,應提供所有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有關的細節,包括企業所實施的所有調查。這些問題包括:產品正處於什麼樣的發展階段?它的獨特性怎樣?企業分銷產品的方法是什麼?誰會使用企業的產品,為什麼?產品的生產成本是多少,售價是多少?企業發展新的現代化產品的計劃是什麼?把出資者拉到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中來,這樣出資者就會和風險企業家一樣對產品有興趣。在商業計劃書中,企業家應盡量用簡單的詞語來描述每件事。商品及其屬性的定義對企業家來說是非常明確的,但其他人卻不一定清楚它們的含義。制訂商業計劃書的目的不僅是要出資者相信企業的產品會在世界上產生革命性的影響,同時也要使他們相信企業有證明它的論據。商業計劃書對產品的闡述,要讓出資者感到:「噢,這種產品是多麼美妙、多麼令人鼓舞啊!」
2.敢於競爭
在商業計劃書中,風險企業家應細致分析競爭對手的情況。競爭對手都是誰?他們的產品是如何工作的?競爭對手的產品與本企業的產品相比,有哪些相同點和不同點?競爭對手所採用的營銷策略是什麼?要明確每個競爭者的銷售額,毛利潤、收入以及市場份額,然後再討論本企業相對於每個競爭者所具有的競爭優勢,要向投資者展示,顧客偏愛本企業的原因是:本企業的產品質量好,送貨迅速,定位適中,價格合適等等,商業計劃書要使它的讀者相信,本企業不僅是行業中的有力競爭者,而且將來還會是確定行業標準的領先者。在商業計劃書中,企業家還應闡明競爭者給本企業帶來的風險以及本企業所採取的對策。
3.了解市場
商業計劃書要給投資者提供企業對目標市場的深入分析和理解。要細致分析經濟、地理、職業以及心理等因素對消費者選擇購買本企業產品這一行為的影響,以及各個因素所起的作用。商業計劃書中還應包括一個主要的營銷計劃,計劃中應列出本企業打算開展廣告、促銷以及公共關系活動的地區,明確每一項活動的預算和收益。商業計劃書中還應簡述一下企業的銷售戰略:企業是使用外面的銷售代表還是使用內部職員?企業是使用轉賣商、分銷商還是特許商?企業將提供何種類型的銷售培訓?此外,商業計劃書還應特別關注一下銷售中的細節問題。
4.表明行動的方針
企業的行動計劃應該是無解可擊的。商業計劃書中應該明確下列問題:企業如何把產品推向市場?如何設計生產線,如何組裝產品?企業生產需要哪些原料?企業擁有那些生產資源,還需要什麼生產資源?生產和設備的成本是多少?企業是買設備還是租設備?解釋與產品組裝,儲存以及發送有關的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的情況。
5.展示你的管理隊伍
把一個思想轉化為一個成功的風險企業,其關鍵的因素就是要有一支強有力的管理隊伍。這支隊伍的成員必須有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管理才能和多年工作經驗,要給投資者這樣一種感覺:「看,這支隊伍里都有誰!如果這個公司是一支足球隊的話,他們就會一直殺入世界盃決賽!」管理者的職能就是計劃,組織,控制和指導公司實現目標的行動。在商業計劃書中,應首先描述一下整個管理隊伍及其職責,然而再分別介紹每位管理人員的特殊才能、特點和造詣,細致描述每個管理者將對公司所做的貢獻。商業計劃書中還應明確管理目標以及組織機構圖。
6.出色的計劃摘要
商業計劃書中的計劃摘要也十分重要。它必須能讓讀者有興趣並渴望得到更多的信息,它將給讀者留下長久的印象。計劃摘要將是風險企業家所寫的最後一部分內容,但卻是出資者首先要看的內容,它將從計劃中摘錄出與籌集資金最相乾的細節:包括對公司內部的基本情況,公司的能力以及局限性,公司的競爭對手,營銷和財務戰略,公司的管理隊伍等情況的簡明而生動的概括。如果公司是一本書,它就象是這本書的封面,做得好就可以把投資者吸引住。它會風險投資家有這樣的印象:「這個公司將會成為行業中的巨人,我已等不及要去讀計劃的其餘部分了。」[編輯本段]商業計劃書(炬視公司)的內容1.計劃摘要
計劃摘要列在商業計劃書書的最前面,它是濃縮了的商業計劃書的精華。計劃摘要涵蓋了計劃的要點,以求一目瞭然,以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評審計劃並做出判斷。
商業計劃書專家計劃摘要一般要有包括以下內容:公司介紹;主要產品和業務范圍;市場概貌;營銷策略;銷售計劃;生產管理計劃;管理者及其組織;財務計劃;資金需求狀況等。
在介紹企業時,首先要說明創辦新企業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過程以及企業的目標和發展戰略。其次,要交待企業現狀、過去的背景和企業的經營范圍。在這一部分中,要對企業以往的情況做客觀的評述,不迴避失誤。中肯的分析往往更能贏得信任,從而使人容易認同企業的商業計劃書。最後,還要介紹一下風險企業家自己的背景、經歷、經驗和特長等。企業家的素質對企業的成績往往起關鍵性的作用。在這里,企業家應盡量突出自己的優點並表示自己強烈的進取精神,以給投資者留下一個好印象。
在計劃摘要中,企業還必須要回答下列問題:(1)企業所處的行業,企業經營的性質和范圍;(2)企業主要產品的內容;(3)企業的市場在那裡,誰是企業的顧客,他們有哪些需求;(4)企業的合夥人、投資人是誰;(5)企業的競爭對手是誰,競爭對手對企業的發展有何影響。
摘要要盡量簡明、生動。特別要詳細說明自身企業的不同之處以及企業獲取成功的市場因素。如果企業家了解他所做的事情,摘要僅需2頁紙就足夠了。如果企業家不了解自己正在做什麼,摘要就可能要寫20頁紙以上。因此,有些投資家就依照摘要的長短來「把麥粒從谷殼中挑出來」
2.產品(服務)介紹
在進行投資項目評估時,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風險企業的產品、技術或服務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或者,風險企業的產品(服務)能否幫助顧客節約開支,增加收入。因此,產品介紹是商業計劃書中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通常,產品介紹應包括以下內容:產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產品介紹;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產品的研究和開發過程;發展新產品的計劃和成本分析;產品的市場前景預測;產品的品牌和專利。
在產品(服務)介紹部分,企業家要對產品(服務)作出詳細的說明,說明要准確,也要通俗易懂,使不是專業人員的投資者也能明白。一般的,產品介紹都要附上產品原型、照片或其他介紹。
一般地,產品介紹必須要回答以下問題:
(1)顧客希望企業的產品能解決什麼問題,顧客能從企業的產品中獲得什麼好處?
(2)企業的產品與競爭對手的產品相比有哪些優缺點,顧客為什麼會選擇本企業的產品?
(3)企業為自己的產品採取了何種保護措施,企業擁有哪些專利、許可證,或與已申請專利的廠家達成了哪些協議?
(4)為什麼企業的產品定價可以使企業產生足夠的利潤,為什麼用戶會大批量地購買企業的產品?
(5)企業採用何種方式去改進產品的質量、性能,企業對發展新產品有哪些計劃等等。
產品(服務)介紹的內容比較具體,因而寫起來相對容易。雖然誇贊自己的產品是推銷所必需的,但應該注意,企業所做的每一項承諾都是「一筆債」,都要努力去兌現。要牢記,企業家和投資家所建立的是一種長期合作的夥伴關系。空口許諾,只能得意於一時。如果企業不能兌現承諾,不能償還債務,企業的信譽必然要受到極大的損害,因而是真正的企業家所不屑為的。
3.人員及組織結構
有了產品之後,創業者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結成一支有戰鬥力的管理隊伍。企業管理的好壞,直接決定了企業經營風險的大小。而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良好的組織結構則是管理好企業的重要保證。因此,風險投資家會特別注重對管理隊伍的評估。
企業的管理人員應該是互補型的,而且要具有團隊精神。一個企業必須要具備負責產品設計與開發、市場營銷、生產作業管理、企業理財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在商業計劃書書中,必須要對主要管理人員加以闡明,介紹他們所具有的能力,他們在本企業中的職務和責任,他們過去的詳細經歷及背景。此外,在這部分商業計劃書書中,還應對公司結構做一簡要介紹,包括:公司的組織機構圖;各部門的功能與責任;各部門的負責人及主要成員;公司的報酬體系;公司的股東名單,包括認股權、比例和特權;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各位董事的背景資料。
4.市場預測
當企業要開發一種新產品或向新的市場擴展時,首先就要進行市場預測。如果預測的結果並不樂觀,或者預測的可信度讓人懷疑,那麼投資者就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對多數風險投資家來說都是不可接受的。
市場預測首先要對需求進行預測:市場是否存在對這種產品的需求?需求程度是否可以給企業帶來所期望的利益?新的市場規模有多大?需求發展的未來趨向及其狀態如何?影響需求都有哪些因素。其次,市場預測還要包括對市場競爭的情況??企業所面對的競爭格局進行分析:市場中主要的競爭者有哪些?是否存在有利於本企業產品的市場空檔?本企業預計的市場佔有率是多少?本企業進入市場會引起競爭者怎樣的反應,這些反應對企業會有什麼影響?等等。在商業計劃書書中,市場預測應包括以下內容:市場現狀綜述;競爭廠商概覽;目標顧客和目標市場;本企業產品的市場地位;市場區格和特徵等等。
風險企業對市場的預測應建立在嚴密、科學的市場調查基礎上。風險企業所面對的市場,本來就有更加變幻不定的、難以捉摸的特點。因此,風險企業應盡量擴大收集信息的范圍,重視對環境的預測和採用科學的預測手段和方法。風險企業家應牢記的是,市場預測不是憑空想像出來,對市場錯誤的認識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5.營銷策略
營銷是企業經營中最富挑戰性的環節,影響營銷策略的主要因素有:
(1)消費者的特點;
(2)產品的特性;
(3)企業自身的狀況;
(4)市場環境方面的因素。最終影響營銷策略的則是營銷成本和營銷效益因素。
在商業計劃書中,營銷策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市場機構和營銷渠道的選擇;
(2)營銷隊伍和管理;
(3)促銷計劃和廣告策略;
(4)價格決策。
對創業企業來說,由於產品和企業的知名度低,很難進入其他企業已經穩定的銷售渠道中去。因此,企業不得不暫時採取高成本低效益的營銷戰略,如上門推銷,大打商品廣告,向批發商和零售商讓利,或交給任何願意經銷的企業銷售。對發展企業來說,它一方面可以利用原來的銷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開發新的銷售渠道以適應企業的發展。
6.製造計劃
商業計劃書中的生產製造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產品製造和技術設備現狀;新產品投產計劃;技術提升和設備更新的要求;質量控制和質量改進計劃。
在尋求資金的過程中,為了增大企業在投資前的評估價值,風險企業家應盡量使生產製造計劃更加詳細、可靠。一般地,生產製造計劃應回答以下問題:企業生產製造所需的廠房、設備情況如何;怎樣保證新產品在進入規模生產時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設備的引進和安裝情況,誰是供應商;生產線的設計與產品組裝是怎樣的;供貨者的前置期和資源的需求量;生產周期標準的制定以及生產作業計劃的編制;物料需求計劃及其保證措施;質量控制的方法是怎樣的;相關的其他問題。
7.財務規劃
財務規劃需要花費較多的精力來做具體分析,其中就包括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以及損益表的制備。流動資金是企業的生命線,因此企業在初創或擴張時,對流動資金需要有預先周詳的計劃和進行過程中的嚴格控制;損益表反映的是企業的贏利狀況,它是企業在一段時間運作後的經營結果;資產負債表則反映在某一時刻的企業狀況,投資者可以用資產負債表中的數據得到的比率指標來衡量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可能的投資回報率。
財務規劃一般要包括以下內容:
(1)商業計劃書的條件假設;
(2)預計的資產負債表;預計的損益表;現金收支分析;資金的來源和使用。
一份商業計劃書概括地提出了在籌資過程中風險企業家需做的事情,而財務規劃則是對商業計劃書的支持和說明。因此,一份好的財務規劃對評估風險企業所需的資金數量,提高風險企業取得資金的可能性是十分關鍵的。如果財務規劃准備的不好,會給投資者以企業管理人員缺乏經驗的印象,降低風險企業的評估價值,同時也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那麼如何制訂好財務規劃呢?這首先要取決於風險企業的遠景規劃??是為一個新市場創造一個新產品,還是進入一個財務信息較多的已有市場。
著眼於一項新技術或創新產品的創業企業不可能參考現有市場的數據、價格和營銷方式。因此,它要自己預測所進入市場的成長速度和可能獲得純利,並把它的設想、管理隊伍和財務模型推銷給投資者。而准備進入一個已有市場的風險企業則可以很容易地說明整個市場的規模和改進方式。風險企業可以在獲得目標市場的信息的基礎上,對企業頭一年的銷售規模進行規劃。
企業的財務規劃應保證和商業計劃書的假設相一致。事實上,財務規劃和企業的生產計劃、人力資源計劃、營銷計劃等都是密不可分的。要完成財務規劃,必須要明確下列問題:
(1)產品在每一個期間的發出量有多大?
(2)什麼時候開始產品線擴張?
(3)每件產品的生產費用是多少?
(4)每件產品的定價是多少?
(5)使用什麼分銷渠道,所預期的成本和利潤是多少?(6)需要僱傭那幾種類型的人?(7)僱傭何時開始,工資預算是多少?等等。
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❺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
[2009]17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招股說明書
第一節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概覽
第三節本次發行概況
第四節風險因素
第五節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六節業務和技術
第七節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第八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核心人員
第九節 公司治理
第十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
第十一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二節 未來發展與規劃
第十三節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節 有關聲明
第十五節附件
第三章附則
❻ 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沒有任何問題
❼ 誰知道新上市的創業版有什麼規則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