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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發布時間: 2021-05-22 05:09:20

⑴ 各家銀行都參加存款保險了嗎

是的,所有銀行都必須要加入存款保險,這是強制執行的。凡是經過銀保監會批準的正規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都是《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需要加入保險的單位。所以,只需要看其是否有銀保監會批準的《金融許可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必須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1)金融機構應當參加存款保險擴展閱讀:

存款的注意事項:

1、謹慎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尤其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私人銀行,都不輕易把資金投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大筆貸款可能會出問題。所以,不要輕易被偏愛或高利率所左右,把你的錢放在一家小的、不可靠的銀行。

2、如果存款數額很大,最好分散到幾家銀行。據媒體報道,未來的存款保險保障上限為每人50萬元左右。換句話說,如果銀行倒閉,50萬以下的人將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收回他們的錢。超過50萬就很難說了,可能回不去了,可能只回了一定比例。

3、銀行出現問題時,保證50萬元以下的存款。然而,金融產品不是存款,也不屬於存款保險的范圍。因此,我們應該在未來謹慎選擇金融產品。

⑵ 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

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及其他單位存款。

參與存款保險的機構一般都是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國家會強制要求這些機構參加存款保險。當有金融機構經營出險問題時,會按照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從而保障存款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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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注意事項: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包含利息)。當然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惡化,最高償付限額會進行調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

存款保險的基準費率萬分之一點六,交存機構每半年交納一次,具體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每6個月應交納保費=(保費基數×年費率水平)/2。如果未按時交納保費,要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⑶ 銀行機構全面啟用「存款保險標識」,什麼是存款保險

從11月28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全面啟用存款保險標志。其實,存款保險制度早在2015年就覆蓋境內所有法人銀行,但政策實施以來,卻鮮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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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這個標志,意味著每個儲戶在單個銀行中,50萬元以下本外幣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受到存款保險的全額保障。保費由金融機構繳納。

根據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五十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機構,存款在五十萬(元)以內實行全額償付。但是這里經常有人會誤解,是不是超過五十萬的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事實並不是這樣的,五十萬以上的存款並不是沒有安全保障,而是它不是由存款保險直接來進行償付。一旦相應的金融機構出現風險,可以通過一些市場化的手段,比如說運用存款保險基金,讓健康的銀行來收購出現問題的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這樣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

⑷ 銀行存款必須有保險

不是必須強制性的,根據《存款保險條例》
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
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
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
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
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⑸ 最新的存款保險條例內容是什麼

為銀行破產踏平的道路。以後商業銀行和民資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如果銀行破產了,有一定的保障。以前無論是何種性質銀行,破產就得由政府承擔責任,現在不是了。所以今後存錢要注意選擇銀行,別把金子都埋一個坑裡。
條文: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⑹ 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准。
三、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⑺ 全國哪些銀行沒有參加「存款保險」

從2015年開始,我國就正式實施存款保險條例,只是很多人不太熟悉,所以到了2020年11月份,銀保監會就正式規定,凡是參加存款保險條例的銀行必須出示有「存款保險」4個字的標牌,以便能讓存款客戶識別這個銀行是否已經增加了存款保險。


以上這些外資銀行大多數都是不受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保護的。

當然,雖然這些外資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但並不代表著他們自己沒有保險,有可能這些外資銀行已參加了其他保險形式,至於有沒有保險,大家在存款的時候應該會很清楚,因為按照我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外資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提示有關風險。

另外即便外資銀行不受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但對普通用戶來說其實沒有什麼影響,因為按照我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吸收公民存款,單筆額度至少達到50萬元以上(在2019之年之前這個額度是100萬元)。

所以目前真正在外資銀行存款的基本上都是那些有錢人,單筆額度最少在50萬以上,真正符合這個條件的客戶數量相對是比較少的,而且對於這些客戶來說,他們本身的資產比較多,能夠承受的風險比較大,所以總體來說即便外資銀行沒有保險,對他們影響也不會太大。

⑻ 存款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從提出至今,已經歷21年。自1993年著手研究論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關問題至今,存款保險制度草案的出台,經過了各有關部委、立法部門、專家學者和金融機構充分討論。
償付限額50萬元人民幣
考慮到中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將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人民幣,約為2013年中國人均GDP的12倍,遠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能夠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全額保護。
中國央行相關負責人就此表示,對存款實行限額賠付,並不意味著50萬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護。從國際上來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也可以通過市場手段,促成好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使問題銀行存款轉移到好銀行,使50萬以上也能充分保護甚至全額保護。對個人儲戶而言,50萬元人民幣覆蓋資金面的80%。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保險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根據草案,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險的保護范圍內,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製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對民營和中小銀行將是利好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中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中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針對此前有關存款保險將加大中小銀行經營負擔的疑慮,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成本負擔增加很輕微,對稅前利率影響也很小。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另一方面,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結束後,下一步從公布到正式實施,還將安排充分的准備期。據了解,這個准備期將有較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