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的經營環境包括哪些方面
商業銀行的經營環境包括:
(一)外部經營環境
(1)宏觀經濟狀況:國家經濟的運行狀況、實行何種匯率制度、通貨膨脹程度、利率的波動等。
(2)政府行為:如貨幣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政策,以及政府和銀行的關系是否實現了正常化等政府行為。
(3)法律環境:與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體系確定一國銀行業的經營運行和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模式。
(4)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了保護公眾利益,保障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保障銀行業的公平競爭。
(二)內部經營環境
(1)銀行資本: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物質條件和前提。
(2)人力條件:現代商業銀行是高科技密集行業,金融業的不斷創新離不開高素質的金融人才。
(3)組織機構:科學、高效的組織機構才能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組織機構既是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實施決策的執行系統。
(4)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使商業銀行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有章可循,能實現銀行經營的有序化和規范化,從而提高銀行的運轉效率,以確保其經營目標的實現。
B. 如何完善商業銀行外部治理及監管環境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規,改善外部治理。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獨立董事制度,提高獨立董事在銀行董事會中的比例,通過配套規定細化獨立董事的職責。重構監事會制度,強化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職能。
其次,規范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治理。進一步推動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所有者職能分開,必須充分尊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董事會的核心領導權。
第三,完善外部有效監管。積極推進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評價制度,通過評價來督促其規范運作,提升水平。加強對農商行、村鎮銀行等微小銀行監管,幫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建立明確的銀行破產制度,提高包括股東和存款人在內的公司治理主動性。除了銀行客戶之外,還必須鼓勵債權人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監督。
C.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D. 怎樣加強商業銀行系PE監管
事實確實如此。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面臨著轉型的現實,另一方面股權市場內的「短視行為」急需大型機構投資者的介入,在帶來資金、技術以及營銷渠道等多個資源的同時,也有利於規范PE行業的發展。對於PE而言,其運作通常會引發以下幾種風險:一是杠桿風險,二是產權不明晰的經濟風險,三是市場效率降低的風險。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資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權的公司之間也會產生利益沖突,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與其他機構類投資者相比,銀行還是一個信貸機構,信貸資金來源廣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樣化。在這種情況下會更容易將PE的風險傳遞出去,對整個社會經濟造成更大的沖擊力。不過聊以慰藉的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讓美國這個PE領先者開始反思監管模式。危機發生前,美國對包括PE等非證券類投資基金監管的指導思想是行業自律為主,政府對PE的監管採取的是注冊制,對反欺詐和內部交易作了規定。危機發生後,美國對本國金融監管大刀闊斧地改革,這種監管模式轉變的背後折射出了PE市場的高風險,也體現了美國對商業銀行開展PE業務的謹慎性。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還不是PE機構的主流,但是未來成為PE的主體毫無疑義,而在這股「氣候風」形成之前,應該未雨綢繆,構建好對商業銀行系PE的監管體系。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上是按照機構監管模式,如銀監會監管銀行,證監會監管證券公司,保監會監管保險公司。基於此,商業銀行系PE的監管主體角色也宜由銀監會扮演,結合我國目前的監管現狀,本文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僅供參考:一是法律平衡。根據《商業銀行法》4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商業銀行參與PE也形成了兩個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業銀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發行顧問、融資/並購財務顧問、基金託管等創新性中介服務;另一個派系則是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設立在香港地區的投行業務子公司返程進入內地,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私募股權基金。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在境外設立子公司,首先要獲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冊和納稅要求,既增加了銀行的營運成本,也導致稅收收入的流失。對於那些未能獲批境外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則只能參與外圍業務,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資顧問、託管業務,只能在PE的「豪門盛宴」外徘徊。然而,市場和行業以及盈利空間拓展的需要又呼喚商業銀行進入PE市場。因此,如何實現這種境內外進入壁壘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業界共同的話題。二是考慮引入央行作為託管人。私募股權基金中託管人的引入參考了非證券類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在我國,託管人一般由商業銀行充當。但是當商業銀行自身充當基金管理人時,如果仍然由其自身託管,則存在「監守自盜」的風險;如果由其他商業銀行擔任託管銀行,又會出現交叉託管相互勾結的情況,面對這種兩難,就需要引入新的獨立託管人。央行作為「最後的借款人」,可以作為託管人,起到有效監督作用。PE投資周期較長,收益存在不確定性且資產流動性較差,流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商業銀行資金需得到有效隔離和嚴格監管,央行作為商業銀行PE的託管人,可以在保障商業銀行資金安全的同時提高資金運行效率。三是繼續加強銀行金融創新監管。國內的金融創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權的監管機構來推動,而非從事金融活動的經營機構來推動,面對這種監管社會各界也有不少質疑的聲音,主要觀點有兩種:一是金融機構無自主創新權,不利於發展;二是我國的金融創新常常出現「一管就死」的局面。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的主要教訓是高杠桿率和衍生工具的濫用杠桿風險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發揮到了極致。商業銀行事關整個社會體系的日常經營活動,金融創新必須被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我國目前尚未完全放開並購基金中的債券融資市場,杠桿風險尚不是主要風險,如果未來放開債券市場允許杠桿收購,則也要注意對杠桿率進行監管。
E. 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如何改善這種監管
一、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市場普遍需要監管,其原因是:
1.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於產品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的受損。
2.反壟斷:有許多市場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壟斷,這些企業所擁有的壟斷力將會導致產品的高定價,影響消費者的福利。
3.保護公眾不受犯罪行為的危害。
4.解決外部效應問題。
針對銀行,上述理論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銀行是公眾儲蓄存款的主要存儲地之一,銀行在吸收存款後,對於單個的儲蓄者而言監管成本極高,銀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行為,許多銀行產品的質量很難觀察,因此讓那些購買了銀行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完全明白其所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隨時對銀行的經營活動提供監管,保證銀行業提供足夠多的信息,保護存款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通過《反壟斷法》防止銀行市場上存貸款的定價權過度集中到幾個銀行手中,這不僅會降低消費者使用銀行服務的福利,而且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投融資成本進而影響經濟的運行。政府通過推動銀行業內部及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來實現銀行向公眾提供服務項目上的公平性,而非僅僅通過一般監管來消除由於過度集中導致的銀行提供服務方面的歧視。
再次,防範金融企業涉嫌金融詐騙、洗錢和逃稅行為。
最後,銀行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消費和投資貸款使得銀行體系與公眾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銀行服務存在天然的公共產品屬性,銀行的負外部性有可能會削弱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這也使得銀行必須面臨嚴格的監管。
二、如何改善銀行監管?(戴國強《商業銀行經營學》第五版)
銀行監管包括外部監管、內部監管。
(1)加強外部監管(我國主要是央行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可能還有地方金融辦的監管):
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明確監管職能等;
(2)主要是改善內部監管(內控機制):
1、建立專職的組織機構;
2、確立崗位職責;
3、嚴格業務程序;
4、確立檢查標准;
5、加強內部稽核。
F.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G.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7)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環境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H. 瑞訊銀行的金融環境如何
金融環境,你可以放心,不管分支機構設立在哪裡,都有金融當局嚴格監管,為你的資金和產品服務做保障的。
I. 中國當前的金融體系,監管模式
實行獨立於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同時成立,證券委由國務院14個部委的負責人組成,是中國證券業監管的最高領導機構,而證監會則是證券委的監管管理執行機構。1998年,國務院確定證監會是直屬於國務院的正部級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的主管部門。
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管管理委員會(保監會)成立,保監會也是直屬於國務院的正部級單位,是全國保險業的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
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掛牌成立,履行原有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管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職責。
至此形成了現在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組成的分業監管體制。
J. 消費金融的監管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將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且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此外,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得到此項貸款。
中國銀監會上周頒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未來幾個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將先行試點成立消費金融公司。這類公司是經過銀監會批准,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無抵押、無擔保消費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前期試點的消費金融公司不能經營「車貸」和「房貸」,且貸款利率在4倍於銀行利率的范圍內,根據借款人的風險承受力靈活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