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地區臨時經營是否應在經營地繳納增值稅
A公司在貴州的C項目部,屬於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託法人(也無非法人營業執照)、非持續經營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承包**建設項目; C項目部在北京**國稅辦理了「外管證」,並註明「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繳納」;C項目部經營期超過180天。C項目部與業主簽定了工程總承包和設備銷售兩個合同,合同主體是A公司與業主。該項目的部分到場設備進項稅額已在A公司所在地進行了抵扣。現C項目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提出:①C項目部應在本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②C項目部應在本地預繳或繳納增值稅;③C項目部應在本地預繳所得稅。請問C項目部是否應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2.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發生下列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優惠備案。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營改增」後: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免稅范圍擴大。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二、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1項所稱的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3. 金融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3%。
營改增後,對從事「金融服務」稅目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稅,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稅收優惠上(如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由於需對免稅主體、業務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試點過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確了金融機構的范圍。但這不影響金融業增值稅主要作為行為稅的特徵。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徵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4. 建築企業跨區域經營怎樣進行增值稅處理
實行分類管理:按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為標准,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5. 跨區域經營,稅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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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7. 建築企業跨區域經營怎樣進行增值稅處理
一、准確掌握基本政策要點:
1、實行分類管理:按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為標准,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標,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辦理成為一般納稅人。
2、分別適用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
3、採用「項目明細管理」。對跨區域提供建築服務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區域和項目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發票號碼、預繳稅款及完稅憑證號碼等。
4、實行屬地預繳與機構地申報方式。
二、清楚稅款計算方法及相關財務處理
例如:甲企業2016年初競標取得跨省一工程項目並於4月30日動工。5月份開具發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萬元(含稅);以存款支付乙企業分包工程款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80.18萬元,增值稅額19.82萬元;購進輔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假如該企業無其他工程業務)。
甲企業稅款計算、預繳、申報及相關財務處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計稅方法:
1、本月稅金計算及財務處理: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900.9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99.1萬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180.18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19.82萬
銀行存款200萬
C、購進材料100萬:
借:工程施工(或庫存材料等)100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17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117萬
2、預繳與申報:
A、本月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11%)×2%=14.41萬元。
財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14.41萬
貸:銀行存款14.41萬
B、本月應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銷項99.1萬-進項36.82萬-項目地預繳稅款14.41萬=47.87萬元。
財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47.87萬
貸:銀行存款47.87萬
注意: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凡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合規或不屬於抵扣范圍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財務與稅收處理邏輯嚴密,銷項稅額與銷售額之間存在直觀對應關系,而簡易計稅對總分包實行差額計稅,但差額計稅不等於差額計收入,由於目前對差額計稅的財務處理上沒有統一的操作規范,因此,企業應小心妥善處理。對此,筆者提供兩種處理方法供參考:
第一種處理方法,即差額處理法:就是依照稅收政策規定的計稅方法,計算出企業實際應交的稅款並作出相應的財務處理。企業應按期(月或季)根據項目明細台賬,分別對不同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並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憑證未抵扣分包款等情況進行匯總計算出各項目當期差額後應交稅金(當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當期取得的收入),再進行綜合財務處理。對當期沒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支付分包款業務的,不作稅務處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時再納入差額計稅處理。以上例:
1、本月稅金計算及相關財務處理: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並計算本月應交稅金:
企業應交稅金=(1000萬-200萬)÷(1+3%)×3%=23.3萬元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976.7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23.3萬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200萬
貸:銀行存款200萬
C、購進材料價款100萬,增值稅額17萬:
借:工程施工(或庫存材料等)117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117萬
2、預繳與申報:
A、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3%)×3%=23.3萬元。
財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23.3萬
貸:銀行存款23.3萬
B、應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3%)×3%-項目地預繳稅款23.3萬元=0
第二種處理方法,即全額處理法:就是按照財務核算的收入全額計算應交稅金,對按規定應抵減的計稅收入,單獨進行抵減財務處理,通過財務核算過程最終反應出企業實際應交的稅金。企業應按照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逐筆進行財稅處理,全面、客觀地反映企業業務發生的全貌和稅金計算徵收的全過程。仍按上例: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970.87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29.12萬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200萬
貸:銀行存款200萬
C、由於在計提應交稅金時,按照企業取得的全額收入與徵收率計算,未扣除分包應抵扣的稅金,表示在計提稅金時多列了稅金支出而少計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憑證並實際抵扣時,應將應抵扣的稅金增記收入、沖減原全額計提的應交稅金並作財務處理:
支付的200萬應抵扣的稅金為200÷(1+3%)×3%=5.82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分包抵扣稅金)5.82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分包應抵扣稅金5.82萬
D、其他業務處理與前面相同,不再重復。
提示:(1)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其預繳率、徵收率和計算方法均一致,預繳後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時其應納稅額為0,但也必須進行納稅申報,否則,將受到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罰;(2)對取得收入與支付分包款時間要做好統籌協調,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憑證未取得造成後期難以抵扣的風險;(3)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及財務處理、納稅申報與上例按簡易計稅方法相同;(4)項目明細台賬即「預繳稅款台賬」涉及到稅款抵扣等事項的原始記錄,是最重要的財務與稅收備查資料,必須嚴格管理,及時、齊全、如實登記。
(三)明白預繳、申報應齊備的資料
1、預繳稅款時,應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機構地進行納稅申報需抵減預繳稅款時,應提供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會計學習 網)
8.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8)金融機構跨區域經營增值稅政策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9.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是否還有效
當然是有效的。
你說的應該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70號 2016.6.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業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
10. 跨地區經營企業可以直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跨地區經營企業可以自己直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