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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對恐怖主義資金資產

發布時間: 2021-05-19 11:04:19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哪些行為被認定為恐怖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1)金融機構對恐怖主義資金資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B. 恐怖主義的資金支持主要來源有哪些

恐怖主義與一般暴力組織最大的不同在於恐怖組織所實施的暴力對象是普通公眾,而且不計後果。 恐怖主義多滋生於分裂主義暴力組織,其有深厚的資金基礎並可能得到相應國家的支持! 因其暴力實施對象多為普通公眾的特性,故而應大力對其進行打擊。

C.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D.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4)金融機構對恐怖主義資金資產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及時更新資料信息。

為防止他人借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請不要用金融賬戶替他人提現。

E. 恐怖主義融資的恐怖主義融資洗錢

洗錢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把從犯罪活動中獲得的資金滲透到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這一階段潛伏著越來越大的危險,因為執法過程以及廣泛地要求銀行業匯報可能交易制度而對資金的流動進行非常嚴密監察。第二階段是把已經進入金融系統的資金通過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過轉帳或者其它結算方式)將其轉移①。其目的是為了誤導潛在的調查人員以及證明該資金的「合法性」。洗錢的第三個階段也就是最後階段即一旦這些資金錶現出「合法」的來源,包括把資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經濟領域(公司、房地產的股票投資),通過消費奢侈品等,因為獲利的犯罪行為最終目的是為了能夠「消滅」這些「骯臟」的資金,通過投資經濟實體就會使得他們容易受到成為洗錢機器的影響(投資娛樂場所、賓館、酒店、電影院等)②,同時還可以投資以現金支付的公司,這樣他們的「骯臟」的錢就會很容易與其它資金相混合。
以上簡單地介紹了洗錢過程,實際上洗錢過程要復雜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賴於某些影響國際犯罪組織洗錢戰略的事實,比如,資金數量、犯罪組織的結構與規模、特別是如果該組織雇傭金融專家發展和執行其洗錢計劃那就更加復雜了。如果我們贊同該事實即犯罪活動所得總額每年可能高達一千億和一千五百億美圓,那麼洗錢的數量相對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認為犯罪組織並不願意從事洗錢活動因為相關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顯只有那些獲得的財富比他們花費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會考慮從事洗錢活動,實際上用於洗錢的財產還不到犯罪總額10%至30%。 現今犯罪活動所得日益成為恐怖分子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些犯罪活動會隨著恐怖組織的不同而有所改變。為恐怖主義提供最大資金的犯罪活動莫過於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動同樣可以為恐怖主義提供重大的資金來源,包括:敲詐勒索(有時謹慎地稱謂為「革命稅收」)、綁架、寶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動和販賣人口等。而軍火走私是一個獨特的情形,因為它既是融資的來源又使用這些來源,同時它還透過其他走私活動成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資在冷戰期間(地區沖突經常成為兩大陣營的主戰場,因而每個恐怖分子都有機會重新穩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團)成為恐怖組織的重要的收入來源,冷戰結束後融資的來源已枯竭。盡管有些被孤立的國家繼續為某些恐怖組織提供武器、訓練營、資金,但主要的恐怖組織不得不轉向它處以尋求支持。
向國外散戶籌集資金盡管早已有之,但現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資來源。愛爾蘭共和軍已經從美國的愛爾蘭社區籌措大量資金,同樣阿爾蓋特、車臣、斯里蘭卡等恐怖組織也從因經濟原因被流放的同胞處獲取大量資金。慈善組織在融資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這一點可以解釋為什麼他們如此熱中於流通戰略,同時也因為慈善結構能夠把從個人、私人企業和政府獲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義與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調查變得不適宜並且很難區分。

F.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包括哪些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G.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7)金融機構對恐怖主義資金資產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H.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