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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服務協議的披露

發布時間: 2021-05-18 08:25:16

Ⅰ 問一下那個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台是干什麼的啊

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台,更多的是對於信息的披露。
除此以外就是一些業務的辦理和登記。

金融機構信息披露需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進行信息披露所要遵循的原則大致相同,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及時性是信息披露基本的原則。

Ⅲ 衍生金融工具需要在表內披露的內容有哪些

衍生金融工具派生於傳統金融工具,是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行情趨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簽訂跨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一種新興金融工具。上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工具的興起和發展最為引人注目,其具有契約性和未來性、杠桿性、高風險性和價值變動性等特點,使得傳統會計理論無法對其作合理科學的解釋並對其准確計量和充分披露。為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保護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必須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現有的披露模式,以達到企業相關會計信息進行充分披露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其局限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傳統的會計模式是以實現原則為確認基礎,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以表內貨幣性指標為主要信息的報告模式。這樣,以合同或契約形式出現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其不符合傳統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的標准,不具有實物形態或非貨幣性形態,一直被視為「表外項目」而不加重視。財務報告的根本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在不同的時期,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人們從關注歷史信息轉向關注未來信息。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圍大為擴大,對會計信息質量(比如相關性和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等)的理解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傳統財務報告暴露出很多的局限性,企業內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都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傳統的會計報告模式亟待改革
傳統的會計報告模式是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說明為報告主體,主要提供貨幣化的會計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很高的風險性和運用的復雜性,因此,及時准確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十分重要。但在傳統的會計模式下,由於會計確認原則及會計計量原則的局限性,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作為正式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而只能以表外業務的形式出現。這種處理方式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對企業資產負債關系的影響,不符合充分揭示原則的要求,使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由於投資公司擁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帶來的風險,這實際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同時,由於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強的杠桿作用,金融合約的價值往往高於保證金價值的數倍,這種高風險可能產生的後果是任何投資者進行決策時都不能不考慮的重要信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能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揭示,將會隱藏巨大的風險,從而誤導投資者,使之作出錯誤的決策。鑒於此,必須改革現行的會計報告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給予足夠的重視。

二、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探析

(一)財務報告模式目前仍是財務信息的主要來源
目前,財務報告仍是人們獲取企業財務信息的最主要途徑。正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詹金斯委員會報告」中所指的,「沒有證據表明由於用戶認為信息不相關或其他原因而放棄財務報表的分析」,「沒有用戶建議財務報表應當予以淘汰並由組織財務信息的基本不同的手段來取代」…。但現行財務報告體系不能充分揭示有價值的信息,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批評和懷疑。因此,必須在基本肯定現行財務報告模式的前提下對其進行改進。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衍生金融工具對傳統會計模式提出挑戰
衍生金融工具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發展迅速,它對現代經濟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對現行傳統的會計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和挑戰。國際會計界從多個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首先是爭取將衍生金融工具從表外項目的范疇納入到表內予以披露。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在《編制和表述財務報告的概念結構》中,對可列為財務報表要素的項目的確認標准作過如下表述:(1)與擬被確認的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業;(2)擬被確認的項目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這個確認標准突破了傳統會計確認標準的約束,放棄了以強調「過去交易或事項的結果」為標準的確認原則,而強調以「風險與報酬的實質轉移」為標準的確認原則。這一修訂使衍生金融工具成為報表要素,在表內進行反映成為可能。不過,由於衍生金融工具的復雜性,且仍處於不斷的創新之中,會計確認原則的修訂僅能使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納入表內,而不能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都能在表內列示。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
美國的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FASll9和IAS32的頒布,基本上使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在財務報表內披露得以實現。FASB也不再局限於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披露。1998年6月,FASB和IASC先後發表了第133號准則「衍生工具和避險活動會計」及「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而被會計界譽為是對金融工具會計甚至可以說是對財務會計確認與計量的重大突破。其基本觀點可以概括如下:(1)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資產或負債定義的權利(rights)或義務(obli-gations),因而應當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報告。(2)公允價值(Fair Value)是對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而對衍生金融工具來說,可能是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3)只有這樣的資產或負債項目(即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報告。(4)計劃列為避險項目所應提供的專門會計處理僅限於合格的項目。
按照FASB的觀點,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第6號關於資產和負債的基本特徵證明,把衍生金融工具列為資產或負債是有充分根據的。因為,衍生金融工具的結算無非是處於有利或不利兩種情況下。在有利條件下,衍生金融工具的結算能導致收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這是可能的經濟利益,FASB認為這「令人信服地說明此種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項資產」。同樣,在不利條件下結算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支付現金、或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即承擔未來犧牲資產的責任,這又足以說明此項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項負債。FASB認為,確認此種資產或負債能使財務報表更為完善,並包括更多的信息。不過,這些衍生金融商品不像股票債券、借款等傳統的金融商品,它們開始發生時常常只反映一種相互承諾的交換,而很少甚至沒有轉移有形的補償物。
由此可見,把衍生金融工具作為取得未來經濟利益的權利或償付未來經濟損失的義務,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的資產和負債的定義,而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若用公允價值原則又能順利地解決它們的計量問題。因為應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能夠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鑒於當前諸多條件尚不具備,採用混合屬性模式,即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大多數金融負債按歷史成本計量。這種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原則並存的會計計量模式不僅解決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問題,而且彌補了傳統財務報表中單一計量原則的缺陷。應該說,這種計量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是恰當的,它使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在財務報表上進行可靠的計量和真實的反映。但是,它僅是一種權宜之計,會計界正尋求更為理想的解決方法,以反映更相關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

(四)有待尋求一種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良策
會計信息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必須滿足充分揭示的原則,這是提高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條件。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得里克森認為,企業會計報表的充分揭示原則應包括三項揭示標准:(1)揭示的適當性,指會計報表至少要揭示不致令決策者產生誤解的信息;(2)揭示的公正性,指會計報表所提供的信息不偏袒於任何一個報表閱讀者和使用者;(3)揭示的充分性,指在報表中要盡量包括所有與決策相關的重要信息。充分揭示原則應把上面的三項標准結合起來考慮,恰當運用。也就是說,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被忽略或遺漏,將引起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告的誤解或誤導其決策,則該項信息應予以揭示。例如,根據IASC第48號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對第一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論其是否確認,企業都必須披露關於每一類金融工具的范圍及性質的信息、利息風險的信息、信用風險的信息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的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是比較充分的,必然會促進財務報表體系的發展和完善,使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更具有價值並滿足相關性的要求。 三、衍生金融工具對財務報表體系影響的思考

衍生金融工具作為極其活躍的新的金融形式,必然會導致傳統的財務報表體系發生巨大的變革。

(一)對財務報表要素構成的影響
修訂後的財務報表要素確認標准放棄了以「過去交易或事項的結果」為標準的確認原則,強調以「風險與報酬的實質轉移」為標準的確認原則,從而使衍生金融工具有可能成為財務報表要素的成員之一。IASC第32號准則中已經提出了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性工具等幾個新概念,必然會使傳統的財務報表要素構成發生變革。因此,對傳統財務報表要素構成將產生一定影響,應做如下改進:
1 完善現有會計報表格式。為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對企業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有利報表使用者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在傳統資產負債表基礎上,設計按金融性、非金融性分類的資產負債表,以便報表使用者直接獲得關於金融性的如下信息:(1)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和合約期限結構;(2)進行敏感性分析。披露市場波動情況下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可能變化等。
2 增設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對已在企業運作的衍生金融工具,根據其風險的集中程度,增設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較為詳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稱、發生日期、實際成本、現行公允價值、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損益金額以及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等內容。
3 報表附註要披露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一金融工具列報》的要求,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信息有:(1)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及其形成原因;(2)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3)衍生金融工具信用風險信息:(4)市場風險信息等。

(二)對財務報表的結構和編制方法的影響
打破傳統會計要素對「資產」、「負債」的定義僅限於過去發生的交易和事項的限制,而將之擴展到正在發生和未來發生的交易事項,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會計要素定義得以納入財務報表,作為表內正式項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融入財務報表體系,應在修改、補充表內項目,對其進行表內揭示的同時,還應對企業編報的報表種類加以補充,增加專門披露有關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運用情況的輔助報表,應對已經納入表內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作進一步的說明。
參照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公布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第五輯《企業財務報表項目的確認與計量》,財務報告應包括財務報表主報、財務報表注釋、輔助信息報表、財務報告的其他方法等四個組成部分。
1 財務報表主表。這是報表的核心組成部分。表內披露內容應包括:(1)符合金融資產或負債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合同或名義上的金額,在合約買賣雙方分別確認為一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2)繳納保證金的金額和支付的期權費的金額,確認為企業的一項金融資產;(3)上述金融負債和金融資產在報告日的公允價值。
2 財務報表注釋。進一步披露每一份合約的金額。表外揭示的合約金額是對表內列報的必要補充,同時還應說明表內確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3 輔助信息。應披露以下內容:
(1)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別及性質。如金融期貨、期權、互換等,並進一步披露其所屬的小類,如利率期貨、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等。
(2)從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對在報告日所持有的每一項衍生金融工具應詳細說明持有目的,分別揭示是出於套期保值還是出於投機目的。
(3)相關風險及風險管理政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伴隨著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必須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相關信息予以披露。並對避險的凈投資項目的性質及用於避險的衍生金融工具種類等風險管理政策以予說明。
(4)衍生金融工具價值的相關信息。打破傳統會計要素對「資產」、「負債」的定義僅限於過去發生的交易和事項的限制,而將之擴展到正在發生和未來發生的交易事項,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會計要素定義得以納入財務報表,作為表內正式項目反映。
(5)市場價格預測信息。對於企業在報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應揭示其市場價格在未來的可能變化。
(6)未來現金流量預測。對於報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應揭示其在未來可能引起現金流量波動的風險。
4 財務報告的其他方法及其說明。如反映不符合當前會計政策要求的重要信息、附加說明等。

(三)對財務報表及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的影響
評價網路財務報告的信息作用有兩個關鍵因素:一是會計報告的時間因素,即會計期間結束後多長時間內會計報告通過網路傳遞給使用者;二是會計報告的電子形式因素,即會計報告通過網路以何種形式展現在使用者面前。實施衍生金融工具網路財務報告最先考慮的是時間因素,而不是會計報告形式因素,由於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波動幅度相當大,因而如何在第一時間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衍生金融工具價值變動信息就更顯重要。
在我國剛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和證券市場試點時,要求將會計報告放置於公司指定地點,並告知相關股東可以前去查詢和閱讀。從1993年6月份起,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指定報刊上公布會計報告。實地查詢和報紙公開會計報告的方式都需要在會計期間結束後一段很長時間內才能將會計信息傳達至使用者,所以無法滿足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時效性的極高要求。因此,藉助網路技術,採取網路財務報告才能徹底解決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信息時效性要求的問題。
為能及時向使用者傳送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最為簡單的方法就是提高企業整體定期財務報告的披露時效性。當企業整體財務報告的披露時間縮短時,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就提高了。這種方法無需考慮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可能發生巨大變動的獨有特性,從而不單獨採取提高衍生工具會計信息及時性的措施。本世紀以來,各大會計監管機構陸續採取了提高財務報告及時性的措施,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直接縮短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美國證監會SEC在2002年9月發布了「縮短定期報告編報日期和通過互聯網報告」的規則,要求在三年時間內將年度報告的披露期限縮短至60天,季度報告披露期限縮短至35天。我國目前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公布上年度會計報表,必須在季度結束後2個月內公布上季度會計報表。
二是推行業績快報制度。業績快報制度是指會計期間結束後,在正式的定期報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網路及時披露未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會計數據和經營指標的一種制度。日本不縮短定期報告披露期限,而是採用業績快報形式。我國從2004年開始在中小企業板塊推行業績快報制度,並逐漸推廣到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
通過網路報告會計信息,將對財務報表及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產生影響,同時有助會計信息的整體時效性和相關性的提高。但受現階段會計技術條件的限制,企業仍然無法縮短披露會計報告的日期,隨著會計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和完善,定期報告的披露期限將可以進一步縮短。

四、結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逐漸成為我國經濟運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產生、發展與應用,不僅使金融理論發生了劇烈變革,也給傳統的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帶了深遠的影響,尤其表現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相關信息能客觀披露實為必要。筆者認為,應當改善財務報表格式、調整財務報表要素構成,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細項目及風險變動的披露內容。應當改進財務報表編制方法,以達到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的目的。應當使用網路報表以達到報表報出的時效性要求。

Ⅳ 金融機構要進行信息披露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

Ⅳ 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披露要求有哪些

一、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⑴ 對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① 指定的依據;
② 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③ 指定後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⑵ 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⑶ 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⑷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⑸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⑹ 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Ⅵ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怎麼做才算規范

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一個信息溝通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本身,實際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數據的組合。而要加強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銀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與隱私權、救濟權等權利相比,知情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銷售階段,保護知情權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做出正確選擇,使得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則極其重視,究其原因,在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重大。201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國際證券監管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針對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議,信息披露的標准和規則,尤其是銷售階段的信息披露,是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監管工具,可以增強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有助於減少存在於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使得消費者更好的做出知情決策。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也陸續提出了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和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同樣十分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2005年相繼出台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其中諸多規定,著眼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規范和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實際中,還是出現大量因信息披露規則的不完善,而導致消費者與商業銀行對簿公堂的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是因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這已經成為阻礙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實踐和立法,都不夠完善。實踐中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常常發生誤導性的披露,披露內容不真實,披露的模式不統一,造成消費者在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時存在障礙,以至於在實踐中,信息披露無法發揮作用有,沒有起到保住消費者選擇產品,提供依據的功能。
(一)實踐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諸如:專業術語難以理解、披露內容龐雜和披露格式不統一等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即使獲得部分信息,也可能無法做出判斷。過於深奧的專業名詞,對於一般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獲知其准確含義。以年化收益率為例,沒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多數人甚至將其直接與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豈不知,在商業銀行普遍採取資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對於非保障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僅僅是消費者可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實踐中普遍存在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習慣採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消費者根本無法對獲知的信息進行對比,沒有可比性的信息,對於消費者的決策,幾乎沒有價值,消費者獲取的僅僅是冰冷的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已。以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披露格式為例,風險是所有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的重點考慮因素,但是對於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銀行的實際做法,卻是大相徑庭。甚至是同一個銀行的不同產品之間,採用的風險分級也不同。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消費者的選擇
實踐中產生的亂象,根源在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銀監會出台大量規范的初衷,目的在於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但是規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傳統信息披露原則無法適應需求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全面、充分、准確地披露非誤導的信息是金融機構應該遵循的法定義務,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多年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中都遵循了這一原則,《銷售管理辦法》也無例外。但是這些看來絕對正確的標准,在現實世界中,卻不能完全發揮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和數據,消費者要根據獲得的信息,來挑選產品,做出決定。而在實踐中,消費者不僅要決定是否購買一款產品,還要決定具體買哪家的產品,由此必然帶來選擇的困惑。設計產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第一,向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決策(informed decision),確定是否購買產品;第二,促進產品間進行比較,鼓勵消費者在產品間進行挑選,促進產品競爭。簡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兩點:知情和比較。而在兩者之間,比較更加重要。只有能夠比較,才能讓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傳統上信息披露的重點,是基於消費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強調需要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情況,然而,缺忽略了不同產品之間的比較,忽視了消費者進行決策的具體過程;而比較是在知情的基礎上,方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進行選擇,進而做出決定。沒有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缺少比較的過程,真實的產品銷售,必然是消費者進行比較的過程。因此,無法進行比較的信息,實際價值大打折扣,消費者還是一頭霧水,無從選擇。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范,我國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忽視了信息比較的功能,阻礙了消費者進行比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優勝略汰功能的發揮。
2.關鍵信息規定在法律法規中缺失
無論信息披露的原則如何確定,最終目的是將消費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給消費者。而任何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擁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關鍵的信息,是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依據。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重點關注關鍵信息的披露。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但是,對於何為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商業銀行決定。有的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分為特別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別提示包括風險和收益情況,對最不利情況進行說明,還包括了產品的風險評級、流動性評級和適合客戶類別。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關鍵信息披露的雛形,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實踐中,如何落實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披露,成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關鍵。反映理財產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信息,將是消費者進行挑選不同產品的重點,是消費者做出決定的最重要依據。正如歐盟經過研究認為,許多國家現有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體系存在問題,現有體系更多關心如何使得發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風險,而不是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更多的與國際接軌,銀行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本身就是借鑒國際經驗的探索。為促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同時,重點通過開發和完善關鍵信息的標准化披露,達成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目的。
(一)國際社會對信息披露標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方面,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總結,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立法。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不同金融產品之間,應該採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圍和模式,便於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應該採用平實的語言,增強金融產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歐盟出台的《投資產品關鍵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建議稿》,其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盡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信息披露標准化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認為信息披露應該遵循標准化原則。簡單和標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夠幫助消費者比較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這種比較能夠使消費者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產品,也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在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競爭。並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成果,以抵押貸款領域為例,包括消費者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貸款標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標准化抵押貸款負擔能力宣傳冊(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貸款標准化關鍵信息說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總結了不同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有關信用卡的測試表明,標准化可以幫助消費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內容。在現實中,可以將金融產品信息,用一種更加標準的方式和概念來披露,採取這種方式可以有助消費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的理解。
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經驗的考察,可以總結出兩條有益的經驗:一是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二是關鍵信息披露,通過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來落實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實際上,標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標准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適當性和可讀性,來達成可比性。因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澀難懂,也無法進行比較。適當性是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將全部信息一一比較,只能是對最重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因此應該防止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無關緊要的信息中。也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需要將標准化固定在一個可實行的范圍中,由此產生了關鍵信息披露,要求對消費者最重要、需要進行比較的最關鍵的信息按照規范、標准化的格式進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是總的原則,而關鍵信息披露就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途徑。
(二)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內涵
標准化原則是促進金融產品按照同樣的規范進行信息披露,促進相互之間進行比較,進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必須明確標准化所具有的內涵。總結和研究各國的經驗,可以將標准化的內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讀性和適當性。
1.可比性。所謂可比性,是要求金融產品之間具備基本統一的披露規范,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比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及時、相關和完整、促進對產品的理解、促進產品間的比較、重點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應該准確、真實、可理解和非誤導性。應該盡最大可能,採用銷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於相同類型的產品之間的比較。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應該促進產品間的對比,使得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中間,更容易的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尤其當產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規則可能給包括保護消費者在內的監管目標帶來風險。為達成金融產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規范,需要更多的規則來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信息規范的途徑、格式、內容。消費者獲得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會帶來進行比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讀性。所謂可讀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應該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夠被消費者所理解。金融產品設計比較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判斷其蘊藏多少潛在風險。大多數消費者欠缺金融知識,很難真正了解復雜和高深的金融術語。而為了邏輯嚴密,又很可能出現用一個術語去解釋另外一個術語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消費者無法理解具體含義。為了達到可讀性的目的,採用的表達方式,不僅要能夠准確的反映專業含義,同時要使得即使是沒有經驗的消費者也能夠理解其含義。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明確、公平、非誤導的,以平實的語言表達,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金融服務和產品是非常的復雜的領域,對於一些金融領域的專家,有些數據非常有價值,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這些數據可能是無法理解的,對其做出決定沒有什麼價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顧含義准確,邏輯嚴密的前提下,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應該將目標著眼於消費者的可理解性。因為無法被消費者所理解的信息,無論其披露的內容如何真實,如何全面,最終的效果都是不盡如人意。
3.適當性。所謂適當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數量和范圍應該適當,應該將最受消費者關心,對決策最具意義的關鍵信息,重點披露給消費者。銀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所區分,總有一些信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根據信息重要性,將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分為三類: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對於消費者做出決策的影響自然不同,消費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學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慮在於,雖然銀行向消費者披露了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產品的特點、風險、條件等,但不強調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說把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沒在產品或服務的各種重要或非重要、有意義或無意義的信息中,許多消費者照樣會將銀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閣。」
(三)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和內容
如何落實標准化的原則,關鍵在於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重要事實反應在信息披露中,消費者比較金融產品的信息,重點也是比較能反映產品主要特徵的信息。標准化應該將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費者關心的信息方面。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關鍵信息披露的做法。
1.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
基於金融產品關鍵信息的重要作用,眾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賦予關鍵信息披露足夠的重視。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其中第四條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該原則認為,金融服務提供,應該向消費者提供關鍵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優勢、風險和條款。應該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實質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為解決重要事項披露的具體方式問題,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法,即是採用關鍵事實說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簡單平實的語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鍵條款和條件。關鍵事實聲明的要求可以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建議金融機構使用。該文件需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在一或兩頁紙的篇幅內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條款。英國早已開始實行「重要事實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稱KFD)的制度,重要事實文件(KFD)在銷售產品前提供。歐盟2012年發布《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這份監管指引建議稿目的在於盡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得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讓零售投資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
2.關鍵信息披露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應該包括產品關鍵信息,以精準的書面語言表達風險、優勢和其他特徵。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應該考慮要求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關鍵信息,包括成本、風險、收益以及其他特徵。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精確,並且列明產品的關鍵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於2000年對金融機構的重要事實文件進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實文件必須包括描述產品的關鍵標題、風險、消費者的承諾、費用。在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重要事實文件。重要事實文件規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產品目標,風險因素,收費和費用,未來受益的範例或者闡釋,收費的效果影響。
三、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立法建議
通過分析我國目前實踐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的思考,我國應改進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規則,採納標准化和關鍵信息的做法。
(一)促進信息披露標准化
在確保真實有效全面地基礎上,遵循標准化原則,圍繞關鍵信息,統一格式和范圍,促進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比較。銀監會可以通過修改規章,確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可以考慮將產品信息披露,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鍵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標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標准化,各銀行產品之間要競爭,必須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則同質化的競爭,最後就只剩下了價格的競爭,不利於整體的發展。但是要讓各個產品之間能夠進行比較,必須要有比較的基礎,將需要比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同類型的產品,要將進行比較的內容進行統一。不同產品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關鍵信息。關鍵信息披露文件,應該完全標准化,不允許增加,不允許私自改變。如果消費者感興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進一步去查閱各個銷售文件的內容。而基本信息,應該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銀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權,可以更加詳細,更加體現各自的風格。但是,同一家銀行內部的這些銷售文件,必須採用同樣的格式。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可以將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用範本進行統一,確保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都能夠遵循同樣的格式進行披露,建立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
(二)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監管規則應該將金融產品需要披露的關鍵信息予以明確,確定必須進行披露的內容。為同類金融產品,設置最低的關鍵信息披露標准。所謂最低程度的關鍵信息,應該是社會上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關鍵信息的披露必須以規范的模式來進行,這也是落實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重點。因此,應該明確關鍵信息的披露范圍,同時要規范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格式。例如,歐盟《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關鍵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內容。我國可以通過在銀監會公布的規章中,具體規范關鍵信息的披露形式,達成銀行間關鍵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慮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體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結語
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銀行業以往的實踐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和加強關鍵信息的披露,必然會改進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將會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發揮重要作用。

Ⅶ 《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中有關金融服務的「審慎例外」條款的內容。

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的核心條款是審慎例外規則,它規定一成員為了審慎的原加而採取措施,包括為了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託責任的其他人而採取的措施,也包括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而採取的措施。審慎例外原則的限制是,採取這些措施不能成為逃避該成員在GATS的任何規則不午解釋為要求一成員披露有關個人客戶的事務和賬戶的信息或者公共實體擁有的任何機密或者專有信息。一成員在採取審慎措施時,可以承認其他國家的審慎措施。關於審慎措施及其他金融事項爭端的專家組應當具備與爭議中的具體金融服務有關和必要的專門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