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改增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應預繳的增值稅計算公式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需攜帶資料:工程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取得的分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實名)。
2. 合並納稅和匯總納稅有什麼區別
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合並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後的收益繳納所得稅。
(2)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改革發票擴展閱讀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後保持合並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
大型國企合並納稅始於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後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大型企業集團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准後,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並納稅。
第一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實施兩稅合並時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施合並納稅的106家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在2008年繼續實施合並納稅。
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要求,為確保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准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准實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匯總納稅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兩者的區別
合並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從今年開始,合並納稅已經取消了。
匯總納稅的各方是一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實行法人納稅,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
兩者的聯系
合並納稅是老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匯總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並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匯總納稅的實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匯總納稅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合並納稅企業
3. 金融產品轉讓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嗎
第三節 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票開具規定
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融資租賃開票規定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時差額扣除。
2.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開票規定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金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申報時差額扣
除。
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選擇: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部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本金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 什麼叫合並納稅 什麼叫匯總納稅
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合並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後的收益繳納所得稅。
(4)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改革發票擴展閱讀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後保持合並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 大型國企合並納稅始於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後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大型企業集團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准後,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並納稅。
第一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實施兩稅合並時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施合並納稅的106家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在2008年繼續實施合並納稅。
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要求,為確保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准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准實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匯總納稅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兩者的區別 合並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從今年開始,合並納稅已經取消了。
匯總納稅的各方是一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實行法人納稅,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 兩者的聯系 合並納稅是老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匯總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並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匯總納稅的實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5. 營改增以後還能作廢原營業稅發票重開嗎
1、營改增以後不能再作廢原營業稅發 票重開,但可以開具增值稅紅字發 票再開具蘭字增值稅發 票。
2、從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全面推開實施增值稅,從此營業稅發 票停止使用(部分地區有過渡使用期),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啟用增值稅發 票。
3、增值稅發 票分增值稅普通發 票和增值稅專用發 票。
(1)增值稅專用 票只能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票可以是一般納稅人使用,也可以給小規模納稅人使用。
(2)增值稅專用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稅普通票除了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農產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
4、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23號公告:
三、發 票使用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 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增值稅普通發 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 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 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 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 票。
(三)增值稅普通發 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 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 票、定額發 票、客運發 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 票繼續使用。
(五)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增值稅普通發 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 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增值稅普通發 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 票。
(六)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增值稅普通發 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 票使用五聯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 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製的發 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 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 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 票的,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6.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 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使用發票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三、發票使用
(五)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