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最常見的劃分方式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
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㈡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㈢ 簡述金融機構的分類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
(1)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2)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㈣ 金融的構成要素
金融市場有以下幾個主要構成要素:
①市場參與者;
是指參與金融市場的交易活動而形成證券買賣雙方的單位。
1、政府部門: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
2、工商企業:即是籌資者,也可能是資金供應者。
3、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參與者。主要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中央銀行。
4、個人:是市場上的資金供應者。
②金融工具;
是在信用活動中產生,能夠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和價格的書面文件。
金融工具的特徵:
1、償還性:是指債務人必須歸還本金以前所經歷的時間。
2、流動性:是指金融工具迅速變為貨幣而不致遭受損失的能力。
3、風險性(安全性):是指購買金融工具的本金和預期收益所具有的風險程度或其安全的保障程度。
③金融交易的組織方式。
是指進行金融交易所採用的方式。比如在固定場所進行的有組織的集中交易方式。
(4)金融機構劃分考慮的因素擴展閱讀:
一個完備的金融市場,應包括四個基本要素:
(1)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包括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外商等等,即能向金融市場提供資金,也能從金融市場籌措資金。這是金融市場得以形成和發展的一項基本因素。
(2)信用工具。這是借貸資本在金融市場上交易的對象。如各種債券、股票、票據、可轉讓存單、借款合同、抵押契約等,是金融市場上實現投資、融資活動必須依賴的標的。
(3)信用中介。這是指一些充當資金供求雙方的中介人,起著聯系、媒介和代客買賣作用的機構,如銀行、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和經紀人等。
(4)價格。金融市場的價格指它所代表的價值,即規定的貨幣資金及其所代表的利率或收益率的總和。
㈤ 金融機構發展的重大影響因素有哪三個
第一,金融機構與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金融機構存在於經濟社會中,在獲取利潤的同時,首先需要明確自己是個"社會人",正確處理自身與社會環境及其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是取得可持續發展的前提與保障。杜曉榮和張玲(2007)在其研究中,指出金融機構是否積極適應包括經濟、產業和市場等宏觀、微觀環境,並協調好其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是影響金融機構實現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在各類金融機構競爭的時代,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迅猛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運作能力(包含了服務能力、創新能力等)與風險管理能力是影響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在 Ajai(2005)、Hudon (2007)、Adrian(2011)、衛嫻(2008)、蔡秀和肖詩順(2010)、葛永波等(2011)研究中都有體現。第三,制度因素、人才培養、金融生態環境等。除此之外,近年來的相關研究還有從制度因素、利率市場化水平、人才培養、金融生態環境、法制監管等綜合方面分析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因素。如 P r a m o d(2012)在其研究中,強調了對金融機構人員的重視可實現其可持續發展。其研究明確指出了,是否對機構中的管理人員以及基層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是金融機構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且這一影響因素的效果並不是短期便可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