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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拓寬扶貧金融機構的盈利渠道

發布時間: 2021-05-16 18:09:09

A. 營改增後銀行怎樣拓寬業務渠道增加收入來源

對銀行業來說,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全額征稅。同時以往免稅范圍縮小,買入返售業務、銀行間線下拆借業務面臨增值稅徵收,一年期以上的同業拆借收入可能被調出免徵范圍。銀行同業業務或將因此縮小這兩者的投資。另外,僅國債和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利息收入被納入繳費范圍,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轉讓價差收益也將按6%徵收增值稅。

「稅率從5%提高到6%,實際可比稅率為5.66%,稅負持平或降低,取決於進項稅額是否能達到銷售額的0.66%。」國泰君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表示,「銀行、證券、保險的人力成本佔比較高,尤其銀行的系統軟體以自主開發為主,減少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而「營改增」後,金融保險業可以通過更多地外購而非自主開發,加強增值稅管理以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提高,降低稅負。」

由於增值稅法規對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在繳納增值稅時可扣除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因此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將相應減少。同時由於固定資產近項抵扣范圍擴大,對金融機構來講,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同產都可以分兩年按比例進行進項抵扣,減少增值稅稅負。

由於銀行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利潤來源仍然主要依靠貸款業務,因此廣發證券最新研報預計,營改增後部分銀行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以公布年報的十家銀行為例,靜態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整體稅負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凈利潤變動幅度在1%以內。」

為了減少重復增稅,降低整體稅負,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現行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僅針對增值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75%,地方25%)。文件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銀行自營業務或將調整債券配置方向

根據廣發證券最新報告計算,若依據四大國有銀行與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銀行2015年年報來計算,營改增後相比於以往繳納的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繳稅額平均上升約27.5%。貨幣兌換、賬戶管理、信用卡、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資金結算與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與傭金等平均繳稅額平均上升2.8%。投資業務繳稅額平均亦將上升2.8%左右。

「營改增後,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持有到期賬戶的利率債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債利息收入面臨稅率上的調整,而稅收成本的增加需要一定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興業證券最新研報顯示:「現在金融業實際營業稅稅率為5.5%,如果以往金融債利息收入繳納了營業稅,稅收由5.5%上調到6%,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約2-3個bp,較為有限。若以往這部分利息收入並未繳稅,那麼稅率從0%調整至6%,增加的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較高,約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債及其他金融債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這將擴大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及國債與信用債之間的利差。興業證券預計,對於銀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營改增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國債的稅收優勢,不同機構也會根據自身情況對利率債配置做出相應的調整。

同時,所有債券價差收入均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也會提升提高銀行自營業務中債券交易的成本。根據政策規定「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即年內債券交易損失可與利得相抵,不同品種金融商品損失與利得也可相抵,影響較為復雜。

但重要的是,賣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轉讓收益繳納增值稅,但交易對手方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法規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銀行應進行稅收籌劃

廣發證券分析師沐華和屈俊在報告中表示,針對營改增後部分銀行可能出現的賦稅上升,銀行應該積極進行稅收籌劃進行合理避稅,具體措施包括從銷項端和進項端進行稅負轉嫁;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從而合理降低稅負;以及將不能進項抵扣的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

他們建議,首先應該區分客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發票後不能進項抵扣,所以稅負較難轉嫁;而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獲得進項抵扣,在原來同等收費價格下,客戶的稅費降低了,所以可以與之溝通協商,將原約定的含稅價改成不含稅價,或者提高價格。此外,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進項稅額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過增加對高稅率行業企業的服務,轉嫁部分高額稅負,降低相關成本。

「同時需要密切關注同行價格動向。」他們表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但是是連同收入一起向購貨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稅就會連同增長,卻不能讓購貨方覺得價格增加得突兀而損失客源,所以應根據不同業務中買賣雙方的強弱地位、市場競爭情況及價格透明度等因素,綜合評估轉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護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價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報告並建議,銀行應該進行業務拆分與業務外包,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因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而且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仍需要明確的問題

業界看來,目前營改增全面在金融業的推進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確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與貸款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服務定價和相關進項稅抵扣。同時對於銀行託管業務來講,如果投資者持有銀行理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納稅人應改為投資人還是銀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數增值稅稅制國家都存在的普遍問題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中國盡管目前的增值稅法規對金融服務是普遍征稅,但是大多數金融企業仍有免稅服務,如銀行間同業拆借免徵增值稅。

畢馬威相關報告顯示,根據相關的增值稅政策,對於無法劃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但是,采購固定資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除外,即使這些資產僅部分用於應稅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許多銀行的同業往來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例較大,加之同業往來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極少,採用按收入比例計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國際經驗的話,也許金融企業未來可以考慮是申請採用其他方法進行分攤進項稅額。」報告稱。

任澤平表示,鑒於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業比重較高,「營改增」後進項稅額的主要來源是水電、房屋租賃費用、軟體系統采購、機器設備和不動產的取得。

B. 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我市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上已經顯現出一定實力,當前,正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時期。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主要是以合作社內部成員權益融資為主,政府資金扶持和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模式。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實現其持續、穩定和快速的發展,成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研究的當務之急。
一、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剛從個體承包的模式中脫胎出來的新型經濟組織,其生命力十分脆弱,離做大做強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其根本原因就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股金。任何成員加入,都必須交納這項費用,盡管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之外,為了彌補資金不足,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紅利、盈餘掛賬的辦法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缺乏問題,但離其對資金的需要卻相差甚遠。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一。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之後雖在名義上形成農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實。農行目前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對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逐年下降,同時其縣級以下支行基本收縮。農發行也基本上只負責一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並且也開始注重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投放上非常審慎,政策性職能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處於改革中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自身經營上的困難,支農作用也並未得到最大的發揮,農業貸款在其總貸款中所佔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業務網點也並未深入到鄉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凡事都需要經過理事或社員的通過,決策成本過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換屆,人事上難以相對穩定。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設定的這個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擋了外部資金的注入, 多數是農民自拉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聽說是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很多企業老闆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不佳。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狀況並不樂觀,主要表現為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較弱,造成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無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來獲得的資金也很有限。而現有的管理機制、盈餘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眾多原因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融資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抵禦風險能力差,無穩定持續收入,缺乏適合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少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了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細則或辦法來指導落實,致使部分措施流於形式。一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點。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三是主管部門對於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不及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大打折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機構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和承貸主體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能准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准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准來確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礙。部分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多數採取變相支持成員農戶個人,看似殊途同歸,但是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三)合作社運作不規范制約金融服務的主動性。一是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是由農村的能人、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領辦的,實際運行中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鬆散的特點,合作社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者大戶說了算,普通農戶多是附屬者,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結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佔比很小,且多數是以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業務為主,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較低,贏利能力較弱。三是合作社組建運作真實性難認定。調研中發現,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爭取國家補貼資金上「下功夫」,而並無真實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製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導致金融機構貸款難以操作。金融機構放貸通常要求有抵押擔保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據調查顯示,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固定資產,而合作社及社員擁有的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性質的房產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自有資產又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從而使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未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但全省目前還沒有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公司。作為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合作社也很難符合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無門的窘境。三是農業保險缺位。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和養殖行業,對於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開展技術服務及其它領域業務的合作社經營風險分擔方面的介入尚屬空白,而商業性保險由於收費高,較難在農村推廣。四是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地下錢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當鋪等民間金融陸續出現。但由於政策的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約而發展緩慢。
三、關於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政策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一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建議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遵照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協等組織應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及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規范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人民銀行應制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貸規模、支農再貸款等政策運用上,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銀行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要有序規范和推進民間資金的合法運營,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建立一些民營的擔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錢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下一步,我們將在立足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指導意見,從全局高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自身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農戶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台相應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三)深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獎勵或補貼機制,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開辦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鼓勵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信貸創新理念,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圍,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和方法。強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成員加大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和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企業品牌等資產進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產經營。
(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重點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努力貫徹和配合全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重點支持「農戶(社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制度,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一是推動成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級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級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投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農業、財政、保險部門應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時期齊齊哈爾市農業保險發展規劃,並出台相應推進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地區,並探索發展銀行和保險共同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是由農民本著自願原則集資入股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籌資是一種很有潛力的籌資方式,它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所接受,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本集中優勢的一個好形式。
(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一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以往的「個人行為」變為政府指導;二是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房屋聯排、出租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四是國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域成立土地銀行,規范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

C. 實施精準扶貧"金融+"可以做哪些創新

創新模式聯結企業農戶。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縣上確立了「農戶貸款+帶資入股+就業分紅」金融支持精準扶貧模式,用最簡便的方式確保符合條件的精準扶貧戶得到免抵押、免擔保、5萬元以下、3年以內的小額信用貸款。堅持「自願互利、市場導向、因地制宜」的原則,從15980戶農戶中篩選出有勞動能力參與企業就業、自願出資入股的3334戶建檔立卡貧困戶,把精準扶貧貼息貸款5萬元通過帶資入股分紅的形式參與到實力較強、發展前景廣闊的華盛農業、天潤菊香、喬治民豐、宇新牧業和華胥農業等5家龍頭企業,建立起以貧困戶為核心、以扶貧效益為關鍵的扶貧開發利益聯結和互助合作機制,企業對帶資入股貧困戶勞動力優先安置就業,並對5萬元的入股資金按照每年不少於4000元進行分紅。

拓寬渠道幫助農民增收。這種金融扶持創新模式可以從五個方面拓寬貧困戶的增收渠道:第一,不論盈虧,企業都要按照每年不少於4000元對帶資入股的貧困戶進行分紅,增加了貧困戶股本性收益;第二,通過龍頭企業對貧困戶實施土地流轉,使貧困戶從土地資本中增加收入;第三,帶資入股貧困戶勞動力優先安排到企業就業,月工資不低於2200元,增加了勞務收入;第四,龍頭企業通過給貧困戶提供種子、農葯、化肥等農用物資扶持壯大特色產業,收購農產品,有效解決農產品銷路難、價格低的問題,進一步拓寬了農產品銷售渠道,使貧困戶通過農產品銷售增收脫貧;第五,通過政府貼息,農戶免除了正常貸款利息,增加了利息收入。

建立機制保障貸款安全。為確保精準扶貧專項貸款放得准、用得好、收得回、見成效,縣上制定了《清水縣精準扶貧專項貸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帶動型貸款,由審計、財政等部門每季度對入股資金流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督查,督促企業規范使用貸款,按季度兌現分紅;由金融部門對龍頭企業存款賬戶進行監管,對大額支付或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付及時預警。一旦發現龍頭企業將貸款用於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無關的支出或違規使用資金的,由縣財政局終止貸款並提前收回本息。同時對帶動型貧困戶貸款,採取第一書記、村書記、村主任、村文書、鄰居5人簽字證明的監督方式,由龍頭企業採取足值有效的抵押或質押的方式進行擔保,並承諾入股資金必須用於發展縣域特色優勢產業和農產品原材料的購入,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貧困戶帶資入企收益、按期償還入股貸款,無論盈虧必須保證向貧困戶每年支付不少於4000元的分紅,有效保障了群眾利益。

D. 扶貧助力期怎麼拓寬貧困地區農產品流通和銷售渠道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消費扶貧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指導意見》:
1、打通供應鏈條。支持大中城市和貧困地區引導和扶持一批消費扶貧示範企業,重點開展流通基礎設施建設、供應鏈服務、生產基地建設。發揮示範企業引領作用,帶動產地和消費地以骨幹企業為平台,以縣鄉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為載體,形成農產品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鏈條聯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2、拓展銷售途徑。支持貧困地區完善網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為農村電商經營者提供產品開發、包裝設計、網店運營、產品追溯、人才培訓等專業服務,不斷提高貧困人口使用網路和用戶終端等能力。擴大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覆蓋面。在有條件的貧困地區設立電商產業孵化園,培育規模化電商企業。鼓勵大型電商企業為貧困地區設立扶貧專賣店、電商扶貧館和扶貧頻道,並給予流量等支持。依託糧食、肉類等儲備制度,探索優先收儲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在貧困地區建設農產品收儲基地。鼓勵大中城市與貧困地區聯合舉辦形式多樣的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關系。支持貧困地區參加農博會、農貿會、展銷會,專設消費扶貧展區,集中推介、展示、銷售特色農產品。指導貧困地區供銷合作組織與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聯系,積極開展購銷活動。鼓勵貧困地區在景區景點、賓館飯店、遊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務區開設農產品銷售專區,集中銷售特色優勢農產品。建立貧困地區農產品滯銷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大型電商企業、商貿流通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到貧困地區集中采購滯銷農產品。(商務部、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糧食和儲備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3、加快流通服務網點建設。鼓勵貧困地區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產地倉、氣調庫、冷藏冷凍保鮮庫等設施,以租賃、共享等方式降低參與消費扶貧企業的運營成本。鼓勵供銷合作社、郵政和大型電商企業、商貿流通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整合產地物流設施資源,推動產地倉升級,增強倉儲、分揀、包裝、初加工、運輸等綜合服務能力,探索建立從產地到餐桌的冷鏈物流服務體系。深入實施快遞下鄉工程,完善貧困地區快遞服務網路,支持快遞企業與農業、供銷、商貿企業加強合作。(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郵政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E. 為促進普惠金融發展,政府提供了哪些方面政策

近年來,國務院多次研究部署普惠金融領域的政策措施,推動出台一系列貨幣信貸、差異化監管和財稅政策,不斷強化正面引導和負面約束,激勵各類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加大普惠金融服務力度。
貨幣政策方面。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准,繼續落實並完善對各類普惠金融服務機構的優惠存款准備金率政策,發揮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對資金投向、利率的傳導功能,創設扶貧再貸款,同時發揮宏觀審慎工具的激勵引導作用。
差異化監管政策方面。強化監管考核,在前期小微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增速、戶數等監管考核目標的基礎上,原銀監會於2018年重點針對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提出「兩增兩控」的新目標,針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含)普惠型農戶經營性貸款和1000萬元以下(含)普惠型涉農小微企業貸款、扶貧小額信貸和精準產業扶貧貸款等提出增速等新目標。建立差別化的監管指標體系,小微企業貸款適用優惠風險權重,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三農、扶貧等普惠金融服務情況納入監管評價體系,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三農等貸款不良容忍度。支持銀行發行小微、三農專項金融債,拓寬普惠金融信貸資金來源。穩步推進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等業務創新,加速資金流轉。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鼓勵試點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鼓勵通過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合規開展小微企業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
財稅政策方面,對銀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利息免徵增值稅、對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准予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延續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擴大自主核銷權。整合設立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4個資金使用方向。
答案由關數e海關數據科技服務平台整理自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首次發布普惠金融白皮書答記者問

F. 國外金融機構怎麼盈利

金融機構盈利的話,要知道他的那個所在的利益在哪裡,他們是非常現實的一個社會主義

G. 金融機構的盈利模式有哪些

銀行的盈利渠道

銀行的盈利渠道分別是貸款、銀行類保險、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金融機具的銷售、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對沖業務、票據業務等。中國的大部分銀行目前的盈利比例為:貸款30%,銀行類保險10%、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0%、金融機具的銷售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30%、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
10%等;國外銀行目前的盈利比例為:貸款15%,銀行類保險15%、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5%、金融機具的銷售10%、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
35%、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5%等。

H. 扶貧辦今年要實現減貧1000萬人是真的嗎

是真的,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親自承認的信息,今年要實現減貧1000萬人。


一是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大脫貧攻堅投入的力度。前不久財政部跟國院扶貧辦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今年將全面推進貧困縣涉農資金的整合。去年在700多個縣,今年在832個貧困縣,全面推開涉農資金的整合,把現在跟農業方面有關的投入全部整合起來,用於支持貧困縣的脫貧攻堅工作。

同時,將推動各地運用金融的手段來拓寬貧困地區的融資渠道。2015年開始,中央做出決定,通過國家開發銀行、農業開發銀行加大了金融扶貧的支持力度,今年將繼續支持相關的金融機構加大對貧困地區金融貸款的投放力度。同時,國土資源部還將繼續保障扶貧開發用地的需求,提高用地的審批效率。

二是進一步完善機制,提升扶貧工作的質量,特別是要進一步健全責任機制,進一步完善建檔立卡工作,形成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動態管理的機制。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始終保持扶貧資金嚴管嚴查的態勢,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還有要建立正向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於貧困戶和貧困人口,要大力弘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理念,引導他們破除陳規陋習,鼓勵支持和帶動貧困群眾靠自己的雙手脫貧。

三是嚴格考核監督,今年要繼續加大這方面的工作,通過嚴格的考核監督來夯實扶貧的基礎。

I. 如何提升金融扶貧成效,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

金融扶貧的性質,其實是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面對廣大貧困百姓,提供合理有效低廉的資金支持是國家金融扶貧計劃的根本,在提升上應該做好幾點,農村普惠金融平台的廣泛建立,引導貧困百姓對金融平台的認識,同時,也要嚴格控制風險,要保證用款人,能夠利用借款實現扶貧計劃。萬易金融崔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