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向銀行等金融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
㈡ 請問土地(掛牌、拍賣、招標)、土地招商、土地融資三者有什麼區別嗎謝謝
土地(掛牌、拍賣、招標)、土地招商、土地融資的區別如下:
1、土地(掛牌、拍賣、招標):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
2、土地招商:
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資人提供資金(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變更性質和用途費用。
3、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融資,准確的說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融資,即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進行融資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以其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2)金融機構融資用於土地款擴展閱讀:
土地金融:土地金融的主要內容包括發生在土地開發、利用、經營過程中的國防費、警察費、貸款、存款、投資、信託、租賃、抵押、貼現、保險、證券發行與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機構所辦理的各種中間業務等信用活動。
掛牌主持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符合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條件並取得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
㈢ 金融市場的融資方式是什麼分別由怎樣的金融機構參與融資
主要是發行債券,比如股票,
由怎樣的金融機構參與融資?
在我國主要是券商!
㈣ 哪些土地可用於抵押融資
——聚土回答
以農村土地為例:
具體來說,按照同權同價原則,參照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規定,《辦法》允許具備處分權的兩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
一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對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進行了范圍和前提界定。其中,一類是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另一類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
《辦法》同時規定下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范圍的;擅自改變用途的;其他不得辦理抵押的情形。
以國有土地為例
下列國有土地可以抵押融資: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融資: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㈤ 土地他項權利人只能是國家金融機構嗎
根據《貸款通則》(文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我國,資金拆借是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之間相互借貸短期資金的行為,拆借的主體在我國目前只限於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允許進入拆借市場。所以,企業之間不可拆借資金。
由於企業之間資金拆借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的,因此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合同因為其內容違法而無效,根據民法理論,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消,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對於這種土地抵押合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不予登記。
但以後類似問題可能會解決,國家正試圖出台相關政策,不過暫時還是不可以。
㈥ 企業如何通過土地融資
近年來,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融資條件的信貸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這一融資形式不僅為企業、個人提供了急需的發展資金,也提高了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對促進房地產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2009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 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 21.7萬公頃,抵押貸款 2.59萬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使銀行在共享房地產業利潤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土地抵押貸款的兩大風險
從國內外各類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成果來看,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因土地評估、抵押、貸款和登記等業務流程的不規范導致的風險,如違規辦理抵押登記、違規放貸、騙貸、虛高評估土地價值等;外部風險主要因為宏觀經濟波動導致的風險,如宏觀經濟波動導致土地市場萎靡、土地貶值等。筆者認為,外部風險屬於宏觀風險,存在綜合性及不確定性,如糧食安全、地震自然災害等公共危機都可以導致風險產生,而且此類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內部風險為主。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有關資料顯示,擔保信貸作為最常見的一種擔保貸款形式,在我國信貸總量中佔80%以上。土地抵押貸款風險主要存在於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兩個主要主體:土地登記機構和銀行,對應地,筆者將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風險一:土地登記機構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風險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物權法》、《擔保法》規定不能抵押的各類土地,如農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或違規依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抵押的。
三是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如土地權利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未經當事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共有土地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抵押登記等。
四是土地權利存在查封、預查封的或存在土地違法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後抵押的。
五是為了土地抵押融資需要,一宗土地辦理多個土地權利證書,導致重復發證的。如儲備用地,可能存在儲備范圍內原土地權利尚未注銷,就辦理了儲備用地登記發證並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規定,依抵押登記申請先後順序辦理抵押登記,擅自改變土地抵押順位的。
風險二:銀行違規放貸的風險
第一,銀行擅自擴大放貸比例。如有關政策規
定儲備用地抵押貸款率為70%、首套房屋個貸30%等,而銀行則擴大比例放貸。
第二,銀行違背產業政策放貸。如對落後、淘汰產業,「三高一資」(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業放貸。
第三,銀行虛高土地價值放貸。(土地價值無論是依評估機構評估或借貸雙方當事人認定均需銀行認可確定)。
第四,銀行不審慎地延長貸款周期放貸,導致貸款周期結構不合理,比如中長期貸款過多。
第五,銀行降低貸款利率放貸。如一些城市儲備用地抵押貸款利率較同期市場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銀行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放貸。
第七,銀行超出土地權利使用期限放貸。
第八,銀行超過信貸審批許可權放貸。
第九,非金融機構違規放貸。
第十,其他情形。如貸前、貸中和貸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等。
除上述風險外,同一宗土地重復放貸的,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受償,風險較大;土地或房屋單一抵押,因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房屋抵押後土地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憑土地權利證書再次抵押,造成重復抵押風險;依據地方政府或人大擔保函等無效文件放貸的情形,也是產生土地抵押貸款風險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需高度關注的兩大風險域。目前,從實踐來看,儲備土地抵押和農村集體土地抵押風險值
得高度關注。
風險域一:儲備土地抵押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84個重點城市儲備土地抵押3547億元,佔84個城市土地抵押金額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中有1/5流向儲備土地抵押,儲備土地抵押貸款
超過工業用地抵押貸款。作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形式,儲備土地抵押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一是在儲備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抵押登記過程中,登記操作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有關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目前,針對儲備土地登記及抵押登記辦理沒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實踐中,地方將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這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關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類中根本沒有「儲備用地」一類,一旦進入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極有可能因土地登記不規范敗訴。
二是在政府儲備土地中很多「綠地」、「道路」等代征地一並打包由儲備機構收儲,在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過程中,這些代征地並沒有剝離出來,而是一並抵押。但這些代征地將來都是公益性事業用地,不可能通過招拍掛供出,也不會有土地出讓收益,因此將這些土地一並抵押貸款明顯存在風險。
三是目前儲備機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僅僅依靠儲備用地抵押,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存在較大外部風險。儲備用地抵押不僅涉及面積大,而且貸款金額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計實現儲備土地投資1165億,涉及地面積約1.8萬公頃。在此規模下,一旦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需求下降、價格下跌,儲備土地無法供出,土地出讓收益無法保障,儲備機構將無法按時還款,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風險凸顯。
四是各類商業銀行對儲備用地抵押放貸意願強烈,有可能降低貸款門檻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儲備用地是最穩定保值的擔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後盾,且規模大,放貸收益較高,各類商業銀行都願意放貸,甚至降低門檻放貸,出現了違規低息、超規模放貸等現象,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風險域二:集體土地抵押
對於集體土地抵押問題,《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不能作為抵押,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須連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一起抵押。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以後,金融機構紛紛在農村開展了集體土地的抵押融資試點和嘗試,尤其是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為主要內容的嘗試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一旦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集體土地卻無法實現處置,其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成為不良資產,無疑是巨大的金融風險。
防範風險,確保土地「借=貸」
土地抵押貸款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違規放貸風險(包括中介機構違規評估土地價值風險);二是土地登記機構違規登記風險。從目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來看,出於制度約束和職業道德,上述風險單一出現的機會較小。但是,除法律法規外,上述兩個部門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門局限性等,一旦一方違規,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沒有職責遵守他方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便會產生,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防範風險的主要辦法應是加強涉及土地抵押貸款各方主體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
積極推進相關信息的對接與共享,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資本化的方式、節奏和規模呈現多樣、快速和擴大的趨勢,土地與信貸、證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建議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和證監會加強溝通合作,將包括土地抵押監測數據在內的土地登記基本信息、上市房地產企業資金和用地情況、房地產企業信貸和用地情況等數據對接共享,實現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資本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化解政府融資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土地登記部門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服務,銀行加強貸前、貸中和貸後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全過程監管,實現土地登記資料、放貸政策信息對接和共享。
㈦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㈧ 民營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取得土地收益分成收入應交什麼稅
我做了好幾年的土地一級整理,把我知道的說一下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首先,有土地一級整理權的單位除了國土局下設的整理中心外,還有政府授權的國有公司。但這類公司沒有資金的話就要融資了,一般都是向金融機構融資,跟民營企業合作的很少。
其次,土地一級整理單位實際上不會從土地掛牌出讓中拿到收益。土地整理的成本+20%政府凈收益=土地掛牌總價。土地摘牌後那20%的政府凈收益和多出的部分都要歸入財政(兩級財政如何分配就看各地政策了)。土地一級整理單位只是賺土地整理中千分之8的管理費。
但土地整理過程中地方政府的收入不是掛牌後的收益,而是通過整理過程中的土地整理成本變向提現了,例如政府收的拆遷費、補償費或各地方規定的名目繁多的其它費用。
最後說這種政府和民營企業的合作操作方式吧。政府需要民營企業的資金,如果政府的投資公司把收益按比例跟民營企業分成的話,應該是民營企業資本以股份的形式注入政府的投資公司,那樣分成比較順理成章。如果是支付,那民營企業一定要開票了,具體是開哪種票我就不清楚了,因為以前我們從來沒這樣操作過。如果以借款的形式,計息肯定是不用上稅的,但計息不能超過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所以你說的這種操作如果是支付的話,實質上很麻煩,看當初合作協議時怎麼簽的吧,我覺得還是以民營企業資本入股政府投資公司的形式好一些。
㈨ 什麼是融資用地
一、土地融資,是金融行業中的經營模式之一,其實質是將土地作為信用抵押,以獲取資金維持經營的一種模式,其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資用地不等於賣地。
土地融資起源於1998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行條例》賦予了我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權力,使地方政府可將土地出讓以獲得土地出讓金、土地稅費等收入,並將其作為地方財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財政收入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則順運而生。
(9)金融機構融資用於土地款擴展閱讀
內部融資方式包括:
(1)企業自有資金:包括企業設立時各出資方投入的資金,經營一段時間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主要由接受捐贈、資本匯率折算差額、股本溢價等形成)等資本由企業自有支配、長期持有。
自有資金是企業經營的基礎和保證,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有嚴格要求。開發商一般不太願意動用過多的企業的自有資金,只有當項目的贏利性可觀、確定性較大時,才有可能適度投入企業的自有資金。
(2)預收賬款:是指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預先收取購房者的定金,以及委託開發單位開發建設項目,按雙方合同規定預收委託單位的開發建設資金。對開發商而言,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前籌集到必需的開發資金。其中預購房款主要指購房者的個人按揭貸款,是我國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的重要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融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融資規劃
㈩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