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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p2p金融公司刑事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5-14 14:15:34

❶ 7家P2P平台幕後老闆獲刑,P2P平台是做什麼的

P2P是什麼?

P2P其實就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點對點網路借款,將小額資金匯聚起來,借貸給有需求的人群。P2P屬是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服務

2020年7月4日,杭州警察局對“微貸網”金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根據法院調查,方某名下的P2P母公司及子公司通過各種平台,向13萬余名投資者非法吸收資金11.4億余元,造成大約2.19億余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

不同於其他P2P實控人的空手套白狼,方某將非法得到的資金用於購買新三板殼公司,痴迷於資本市場,而現在,他的新三板公司也紛紛退出市場。

❷ p2p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員工有被判刑案件

員工也有被判刑的案例,例如:深圳旭日貸。同樣的案子,根據辦案人員的思維,有不同的結果的。

❸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❹ p2p刑事案件最快多久結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針對刑事案件,只有最長多久結案的規定,沒有最快多久時間結案的規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❺ 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即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麼,若P2P平台不越過監管層面上的《十部委規定》「監管紅線」,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規避刑事法律風險?2014年12月6日,一則二審無罪判決宣判,根據該判決,人民法院就「介紹自然人借貸」的合規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
(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沒有證據支持。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詢費。上訴人林某甲負責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原判將「宜信普惠公司」這種經營模式和經營行為界定為刑法打擊的對象沒有法律依據。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關於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於法無據,本院應予以糾正。
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傾向於認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業務」,並不屬於傳統銀行業務,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中的任何一種。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間業務,並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務」,是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觸犯刑法,尚無可從公開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監管層面、司法層面乃至立法層面的進一步確定。
此外,根據公開渠道所能獲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較為成功的P2P平台,它們所堅持或實際經營的P2P業務,一般也都包含著「信息服務」,並排除了一些特許資格業務。
例如,作為入選2015年「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排行榜(中國互聯網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聯合發布)的兩家P2P企業:
人人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技術推廣服務」;
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則是:「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組合設計、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此外,作為國內P2P行業的業內首家及P2P本質業務的堅持者,拍拍貸【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融信息服務,計算機網路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集成及軟硬體的開發與銷售,數據處理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
結合以上自公開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經營范圍信息,不免看到:P2P行業的本質,是金融信息服務、借貸居間服務;另一方面,就單純經營P2P本質業務而言,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即未經批准而非法從事銀行業務的,即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准,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吸收公眾存款,即是銀行業務的一種。因此,若P2P平檯面向公眾吸收資金並構建資金池,則不僅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更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有著如下的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無疑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的;其次,平台為經營其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是無法迴避的,因為,信息公開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釋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據其本身的業務特點,既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某些特徵;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觸犯該罪,關鍵在於其是否向公眾吸儲並承諾回報。據此,作為一個網路融資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屬性,便決定其往往遊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緣。
所以,若平台不能獨立於借貸雙方,而是歸集資金構建資金池並尋找借款人,同時承諾一定的收益,則其將在相當的程度上構成「吸儲放貸」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在舉不勝枚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償還本息,壞賬是多少,雖對量刑有所影響,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易言之,司法實踐中,無論資金是否順利運作,若「吸儲放貸」的P2P平台擾亂了金融秩序並構成了司法解釋的四個條件,平台及其經營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進行定性,便可見一斑: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平台名稱:東方創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某地產有限公司用於購買房產……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線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9號(平台名稱:徽煌財富)
本院查明,……經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財富」P2P網路借貸平台注冊並將資金轉入平台指定賬戶,控制借貸平台資金賬戶、支配資金進出的是陶秀義,陶秀義為獲取息差將資金借貸給陳玉根。……
本院認為,陶秀義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建立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借款投資標的,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資金5036萬余元,數額巨大,且造成他人兩千餘萬元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號(平台名稱:黑龍江宸瀚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員李威夥同初文斌(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冊登記了宸瀚公司,並招募理財業務員。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進行宣傳,以「P2P」委託理財的形式,承諾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從中非法獲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何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夥同他人以委託理財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參與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號(平台名稱:平海金融)
經審理查明:……,嚴慶海對於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進行充值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之後,嚴慶海將其吸收的公眾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借貸他人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慶海違反國家規定,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億余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述自公開渠道檢索到的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互佐證,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如下特點:無論是基於我國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在P2P中,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借貸或相關投資業務,或向投資人返還的,便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而引起相當的刑事法律風險。
集資詐騙罪
隨著「優易網案」一審判決的落地,P2P平台再次進入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除將集資的部分資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貸給二人實際使用外(該款項均已歸還),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計虧損1259萬元。被告人逃匿以後,以宋某的名義繼續通過乾騰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計虧損20餘萬元。由此,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再結合另一案,即可以見到,在認定P2P平台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定性問題上,法院是較著眼於「資金的用途」的: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8號(平台:華強財富)
……
法院查明,所騙取的1109萬余元中,吳義華為取信投資人而投資購買池州某林場用去235萬元;剩餘款項中,吳義華用於歸還林某借款本息450萬元,給付余某建立和維護平台費用140萬元,其餘用於華強公司的運營和歸還其個人其他債務等。
……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吳秋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10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結合上述兩案,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與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存在非法集資的情況,但在犯罪人將款項用於個人投機、償債等,而非平台的放貸或投資,則法院更傾向於認定犯罪人所構成的是集資詐騙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資金池,且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則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資金池,但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以外的方面,則更可能涉入集資詐騙罪。而目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僅就「集資詐騙罪」罪名本身而論,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分野點,就在於犯罪主觀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特徵。
而至於何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層面的明確規定,但在一則司法解釋中也可略見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在這則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類型化的解釋方法,對「非法佔有目的」進行了列舉式的說明。並且,從這些說明中,我們也無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內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觀行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觀行為反推,我們認為,前述的兩個案例無疑給了我們一些提示。
據此,結合前述的兩則案例,我們認為,在認定P2P平台是否觸發「集資詐騙罪」上,審判實踐中傾向於認為:
(1)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標識;
(2)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儲後,資金不用於P2P業務,而平台經營者揮霍資金、潛逃、用於犯罪行為的,可視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而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所述
P2P平台在構建及運營的過程中,雖談不上危機四伏、險象環生,但為了平台的長期發展及持續經營,應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中,刑事法律風險更是重中之重。目前,為防範刑事法律風險,以下三點問題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業從業人士重點關注的:
(1)單純就提供借貸居間服務而言,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會導致刑事法律風險;
(2)若P2P平台自建資金池,面向公眾大量吸儲並承諾回報,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❻ P2P平台暴雷,除了刑事追訴,民事是否可以一同起訴

首先,不用過度緊張,只要平台有真實資產,如果只是長標短投,其實不必過度憂慮,更不用採取過激行為。穩定到自己心態之後,你可以先做到以下2點:一、盡全力從兩方面收集證據:一是自身與平台關系證明資料,比如與平台簽訂的投資協議、轉賬憑證、網站的服務協議等;二是平台相關資料,如平台網站的截圖、公司內部照片、經營資料,管理團隊等信息。二、隨時關注事態進展,關注官方和第三方的最新消息,合法合理積極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其次,是採取正確的維權手段,維權最常見的共有3中方法:(1)談判協商:並非所有的跑路平台都是詐騙性質,大部分平台跑路是因為運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壞賬等原因引起的。P2P平台問題爆發後的24小時內是最好的黃金搶救期,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投資人應當第一時間趕往現場。 1、如果平台是詐騙性質,老闆和公司都人去樓空,那建議立馬准備材料報案。 2、如果平台非詐騙性質,此種情況下平台多數都有抵押物,比如房產、車產等,要用最快速度組團上門找到他們的負責人談判。讓平台方盡可能用現有的一些不動產、抵押物等變現補償,給出兌付方案。哪怕兌付方案長達3-5年,往往也能將本金拿到手。 3、另一種方法是基於標的真實的情況下,問平台方要借款人的信息,由投資人自主組織去要債,投資人可以請專業的催收團隊去幫忙追回待收的錢。(2)民事訴訟:用合法的方式確保平台負責人不會失聯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但是這個方式不靈活,成本高昂,就算官司打贏,也只是賠付原告個人的款項,其餘未參加民事訴訟的債權人無法一同獲得賠償。同樣也可以找到相應的借款人索要賠償,如果要不回,也可以對借款人進行民事訴訟。(3)刑事訴訟:若以上兩種方法都不適合,或者根本聯系不上負責人,則需盡快報警立案走刑事訴訟。但是如果被立案偵查,平台涉及違法犯罪活動,資金追償的難度很大,不僅追繳時間較長,本金也不一定能全部追回,投資人們要調整好心態。另外,刑事訴訟分為立案前和立案後。經偵立案後,投資人能做的已經很少了,接下來就要交給司法部門進行調查審判,最後獲得相應的賠償金最後,一定要牢記投資有風險,風險自擔,不要重倉任何一家平台。投資的資金一定是自己可承受的損失,不要堵上全部身家。 有關菜鳥理財的問題,可以使用以下服務:向TA提問

❼ P2P公司老闆跑了員工已經被抓了會被判刑嗎

員工如果不知情是不會被牽連的,如果知情參與的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7)p2p金融公司刑事案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❽ 我有一個朋友做P2P金融的,前幾天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