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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民間借貸

發布時間: 2021-05-14 04:55:13

1. 銀行員工有沒有充當資金掮客.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危害性是什麼

金融從業人員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特點:
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為基層金融機構具有一定職權的人員,在當地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信任度。
二是欺騙性強。犯罪嫌疑人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假借為銀行攬儲、代客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資金或充當「資金掮客」,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極具欺騙性和誘惑性。
三是影響惡劣。此類案件中,群眾一般是出於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信任,或者誤以為是將資金投資給銀行而參與集資,一旦所投資金無法收回,便會把矛頭指向金融機構,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存在較大的涉穩隱患。
因此,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利用銀行信譽或銀行資源,牟取高額利息回報,可能滋生職務犯罪和職業道德風險,並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同時,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是國家政策和行業所禁止的行為。

2. 銀監會規定的金融業人員從事民間借貸

銀監會早就下發通知,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了。望採納,雲掌財經團隊為你解答

3. 銀行業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可以開除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一律開除!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參與民間借貸,一經發現立即開除。這是2011年10月,銀監會的規定。

熟悉溫州民間借貸及高利貸行業的人士都知道,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甚至直接放高利貸已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並且,在很多情況下,正是一些銀行從業人員的違規協助,很多民間借貸、放高利貸的行為才能實施。

當時,溫州頻現企業主「跑路」現象,引發全國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崩盤,並進而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擔憂。

隨即,浙江省銀監局推出「一攬子」金融幫扶措施,其中,就明令禁止銀行向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融資。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9項措施支持小型企業發展,明確提出,在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4. 金融從業人員如何約束自己不參與民間借貸

非禮勿視,非禮務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中國古代哲學,真的很厲害。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金蝌蚪借貸採用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操作。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金蝌蚪借貸是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金蝌蚪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搜索「金蝌蚪借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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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從業人員不能從事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金蝌蚪借貸採用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操作。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金蝌蚪借貸是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金蝌蚪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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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7.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嗎

會的。

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要加強內部管理,嚴禁員工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及信貸條線從業人員的近親屬開辦或投資入股上述民間融資機構或在此類機構擔任高管職務的,其本人應按照履職迴避原則,限期調離所在崗位。

本通知所稱近親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關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職迴避的內部規章制度,全面排查員工不符合履職迴避要求的情形,於2015年底前將相關制度辦法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並完成內部排查整改。

(7)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增速換檔、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攀升的形勢,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貸款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和核銷力度。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機構、人員、系統等內部資源配置上繼續確保對小微企業業務條線的傾斜。要繼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加大專營機構建設力度,並重點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3、鼓勵中小商業銀行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強面向基層的人員培訓和梯隊建設,著力打造專職化、專業化的小微企業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批隊伍。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建設,運用網路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效率和便利度。

8.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銀行有連帶責任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銀監會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八個「不得」:
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
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
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
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
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
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
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

9. 銀行從業人員涉嫌民間借貸,會坐牢嗎

不會坐牢。
銀監會發文明確表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銀監會相關通知主要發布對象為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金融租賃公司。
通知表示,近期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較為突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給相關機構資產安全帶來較大風險。該通知的發布旨在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發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明確,上述人員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內部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的管理和處置主體,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問責力。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關公「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通知最後還提出,要加大查處力度,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