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金融市場 » 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監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監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發布時間: 2021-05-12 23:03:49

❶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1)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監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❷ 求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監管的建議

當前,我國國內的中資銀行金融自主創新能力嚴重不足,具體表現有:吸納
型和模仿型創新多,原創型和再創型較少;創新技術含量低;創新靠外力推動,
內部驅動力不足。之所以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因為我國的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全,金
融機構還不能完全成為金融市場創新的主體,金融創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當局,表現為一個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過程。
所以,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這一創新難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市場競爭問題。
西爾柏認為,金融機構創新是為了擺脫或逃避其所面臨的種種內部和外部約束[29],
這些約束就是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要改變我國金融創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動,內
部驅動不足這一現象,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在立法上放開金融市場准入。唐雙寧在
2007 年銀監會金融創新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過去農村
金融機構就是一個農村信用社,還有農業銀行,應該說競爭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緩解城鄉金融發展不平衡的矛
盾,盡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問題,銀監會頒布了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
構市場准入的政策,誕生了一批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機
構,這是機構創新。」[1]
隨著我國兌現加入 WTO 時簽訂的於 2006 年底開放我國金融市場的協議,我
國的金融市場已經開始引入了外國競爭者,相應的立法也進行了修改與調整。但
是,應該注意的是,我們強調放開金融市場准入並不僅僅是強調引入外國競爭者,
我國的金融市場要堅持對內、對外同時開放,從「只對外開放」轉對外開放的同
時「對內開放」。要改變我國民營資本很難進入金融業的現狀,在金融業全面對
外開放的同時增強民間資本在金融市場上的作用,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機
構體系,引入足夠多的市場競爭者,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創新才會有內生的動力。
放開市場准入同時就意味著要加強對市場准入的嚴格准入監管立法,完善相
應的登記操作細則,防止出現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經常出
現的情況,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等相關利益者的權益。
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創新內在動力不足難題,還要完善的是我國的金融機
構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探討公司治理改革,產權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產權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這就要求改變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金融資
產管理公司等的國有獨資性質,實施股份制改革。當前,我國的四大國有銀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除了農行還在准備階段以外,其他的國有銀行已經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並最終完成上市。我國的其他金融機構同樣也應該進行相
應的改革,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隨著 1999 年按賬面價值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
26
完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剩餘的不良資產都是 2004 年之後按市場價值收購的,
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得以鎖定,因此產權改革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與國有商業銀
行產權制度改革類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設計當前仍然應該突出國有
股份的絕對控股,以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有關金融法規及政策的進一步放
寬,再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使國家絕對控股逐步向相對控股發展。除了產權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還有改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
事會,完善的公司治理組織體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
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理應符合《公司法》
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同之處
在於它們既未設股東會,亦沒有設董事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被分配到監
事會和總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遭到極大破壞,治理結構出現了極大的混亂。
在現有的治理結構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權實際上被管理層單方掌握:
一方面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決策與執行一體化的問題突出,對高級管理層
缺乏制度上的約束;另一方面將控制權授予了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而剩餘索取
權屬於國家,從而出現管理層目標與國家目標的偏離。因此,財政部同各家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之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總部與辦事處之間,都普遍存在明顯的「內
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各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明確股東
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和權利。並且,我國除了要
加強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完善以外,還應當填補這
些除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運行而導致的種種弊端。
3.3.2 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知識產權在保護金融創新上具有天然的優越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主要為
智力勞動成果,而金融創新則恰恰是人們在金融領域進行富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
的智力成果。同時,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這也是金
融創新的重要屬性。也正是這種自然狀態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識產權成為保護
金融創新的合理的工具。並且,知識產權所包含的權利是十分廣泛的,它可以涵
蓋大多數的金融創新的內容,作為法定「私權」, 知識產權可以給金融創新主體
以切實的多方位的保護。依據 WTO 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金融創
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作為智力活動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在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專利權的保護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地
位。正如歐洲專利局認為的那樣:引導用戶消費方法、商品及服務的方法、記賬
方法、開發新市場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務和與互聯網有關的電子商務活動
中有更多的商業方法的專利等,都是重要的商業方法,這些商業方法,是金融創
新的關鍵產物。倘若授予這些商業方法專利權,將為金融業帶來重大的變化。所
27
以,金融類商業方法等在歐洲國家早就頒發了許多專利,美國、日本等國也已經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將金融產品予以單獨分類規定。而我國迄今還沒有相應法規,
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比較落後,所以,從保護金融創新積極性角度來說,我國
的專利權保護客體應當進行拓寬。
最早的金融創新商業方法保護案可以追溯美國 1982 年派納·韋泊與邁瑞
爾·里齊案,該案最早提出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問題。1982 年,里齊獲得了 CMA
賬戶的專利即「證券經紀現金管理系統」,一個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發現韋泊抄
襲該 CMA 賬戶的基本構思(當然也是用計算機來對該賬戶進行簿記的)時,里齊
便狀告韋泊侵權。在該案件中,韋泊以該專利所請求保護的不是可以授予專利權
的主題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個簡易判決動議,請求法院判定原告專利無效。法院
最終認定被告對這種賬戶計算機化簿記方法享有的專利有效,構成侵權。[30]1996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了《計算機軟體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查指南》。該
指南稱:「發明沒有必要顯示技術貢獻的實際存在,而只需在技術領域內並產生
一種「有用、具體而且確實的效果」。新指南產生深遠的影響,使得成千上萬件
與商業方法軟體有關的專利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保護。根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的統計,商業方法專利主要集中在美國專利分類的 705 類別內。在 705 分類中,
有關金融活動和管理活動的商業方法專利佔了相當大的比例,1999 年以後,電
子商務和金融交易系統已佔據了 705 分類專利申請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見,美國
已經擴大和加強了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力度,大幅度地開放了與計算機軟體有關的
專利保護范圍,很多用於支持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計算機系統受到了專
利保護。這些計算機系統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養老金計劃、自動化保險報價和
保險單發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權信用卡的購買,支持的自動櫃員機,
實施按揭貸款和計算證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在金融創新領域
中出現的多許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可以通過對支持其運行的計算機軟體申請專
利保護,達到保持技術優勢和有利的競爭地位,限制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相同或類
似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業方法專利,在我國也一直存在著爭論。我國《專利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權專利保護的。照此解釋,商業方
法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具有可專利性。然而,金融創新卻提出了商業
方法可專利性的要求。為此,我們必須考察我國專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國的專利
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背景是,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必須
首先模仿和復制;沒有證據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
更多的研發活動。但是,在這種模仿和復制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
和技術進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專利制度的保護是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創新的存在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在以工業
28
經濟為代表的傳統產業中,技術主要以物化態和人化態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術
為基礎的金融創新中,則以紙化態形式或以符號形式存在,表現為針對金融問題
的各種創造性的解決方法,商業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針對我國金融市場所創
造出的各種創新型商業方法,需要給予相應的專利保護金融創新要求的拓寬專利
權保護客體,集中體現在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因此,我國專利制度應根據經濟發
展的狀況適時作出調整,修改相應的專利法條款,保護金融業中具有自主知識產
權的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利用著作權保護的最好的案例是對於資料庫的保護,世界貿易組
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是將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的。我
國同樣在新著作權法第 14 條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法律上賦予了資料庫以著
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金融創新可以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另一個例子是作為保護
商標權或者專利權的補充。我們知道,金融機構的名稱通常以優美的圖形,輔之
以漂亮的美術字附置於金融產品之上。對此,可以著作權加以保護。一旦他人將
該圖形、美術字的標識貼在商品上時,銀行依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以侵犯
「在先權」為由訴請宣告注冊商標者的商標注冊無效。再以保險產品為例,保險
產品實際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因為保險產品要在現實中發揮作
用,必須通過簽訂保險合同,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地外化。當保險產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時,即可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但它只保護合同表現形式,而不保
護其內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險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改變保險合同的表達方式以模
仿保險產品本質內容,達到規避著作權法的目的。所以,對於盲從模仿可以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予以補充規制。同時,對於新險種的保護,也可以列入專
利權的保護范圍,南斯拉夫法律明確規定,給予新險種發明設計人以專利權。我
國台灣地區也對新險種予以三年的專利保護期限。所以,我國應當明確將新險種
列入著作權或者專利保護范疇。同時,關於金融創新的著作權保護還涉及到金融
創新的廣告用語等各個方面。

❸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3)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監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❹ 論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摘要: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曾一度實行金融業混也經營模式,但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中期,改為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先後出台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對分業經營體制進行了確認。隨後相應的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的法律監管體系也建立起來了。本文將立足我國的實際,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監管制度進行論述。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法律監管一、我國金融業監管法律體系內容及評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金融法規,這些法規構成了以銀行業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基礎內容,標志著中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監管開始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大量吸收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業監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監管實際,以法律形式系統的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管制約和問責機智,既明確了監管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進一步規范和約束了監管權力的運用,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為進一步加強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還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作為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所必要和有益的補充,明確了銀監會對機構、業務監管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機構監管方麵包括:《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向金融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機構在中國設立常住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在業務方面主要包括:《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這一系列法規法條完善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具體分業監管的職能部門上,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為標志,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最終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承擔上述金融監管職能,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監管職能。由此,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形成一行三會「三駕馬車」的平行配置。但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和規章也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如數量非常龐大,其中有些年代久遠,已經與其後頒布的法律相抵觸,但既未被廢止也未予以適當修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金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清理工作。此外全國人大也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形勢進行相應的立法工作。二、我國金融業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二)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三)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三、完善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體系的思考1.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從中國現行體制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三會並列,各自監管對象所在的行業界限分明。這種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金融機構向混業經營方式發展時,立刻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了。證監會可以對流入證券市場的保險資金運作風險進行監管,但一旦發現問題卻無法處理,因為該筆資金的運作者保險公司不歸它管轄。因此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非常必要。2、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我國要根據國際上有關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各商業銀行要參照國際銀行業慣例,不斷提高限性,我國應致力於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金融同業公會的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共同著手起草金融機構破產的有關法規,規范市場退出中的資產清算、債務清償及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健全存款保險制度。3、完善涉外金融機構監管立法,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體制,維護中國金融安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向境外發展的步伐。中國的金融己經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如何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對中國金融安全的威脅,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在這方面,採納巴塞爾一系列文件提出的原則、規則和建議,與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一起加強合作,構建穩定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是最有效的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的方法。參考文獻[1]汪鑫:《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2]周英著:《金融監管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3]謝伏瞻著:《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4]賀小勇著:《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

❺ 什麼是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是指的是由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2018年是金融業的強監管年,而這份資管新規,就是迄今為止強監管下的最重量級政策,資產管理行業迎來後監管時代。

《指導意見》按照產品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八大重點:

一、確立資管產品的分類標准。

資管產品根據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根據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投資范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強化「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銀行風險。

引導資管業務回歸本源,資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風險准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准,避免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

三、減少流動性風險。

金融機構應加強流動性管理,遵循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強資管產品和投資資產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剛性兌付。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門對剛性兌付行為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五、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結合當前的行業監管標准,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面統一資管產品的杠桿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桿要求越嚴。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作出不同規定,明確可以分級的產品類型,分別統一分級比例。

六、抑制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公平準入,金融機構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七、切實加強監管協調。

強化資管業務的宏觀審慎管理,對同類資管產品按照統一的標准實施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建立覆蓋全部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制度。

八、是合理設置過渡期。

充分考慮存量資管業務的存續期、市場規模,同時兼顧增量資管業務的合理發行設置過渡期,實施「新老劃斷」,不搞「一刀切」。

(5)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監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擴展閱讀:

指導意見的五大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防止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指導意見釋放三大利好:市場將受益於流動性修復和風險偏好的有效提振。

一、資管新規細則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商業銀行面臨的壓力;

二、降低資產回表過程對於市場的影響;

三、適度緩解當前實體經濟面臨的信用緊縮壓力。

❻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這是在黨的代表大會報告中第一次提出要構建和形成「現代金融體系」的問題。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十七大報告的這一重要精神,對於完善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般認為,金融體系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組織體系、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監管體系和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 金融調控體系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調控工具(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利率等) 和調控機制(如利率形成與傳導機制、匯率形成與傳導機制等)。(2) 金融組織體系是
指參與金融市場活動的一系列機構主體,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3)金融市場體系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其他金融
產品市場等所構成的各類市場。(4) 金融監管體系包括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制度與監管協調機制等。(5) 金融環境體系包括與金融相關的法律制度、金融
基礎設施、社會信用體系,企業產權制度與公司治理環境等。而現代金融體系是指除應具備上述體系的基本結構、框架和構成要素的特徵外,還應符合結構合
理、相互協調、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要求,具體地說,就是金融體系中的各類市場的構建分布恰當,布局合理;金融調控政策的運用與金融監管機制的建設
相互協調,有機配合;各類金融體系的制度建設基礎穩固,功能建設完備充分;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迅捷順暢,防範風險的機制靈敏、效能可靠。

我國金融體系與現代金融體系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現在:金融市場體系結構尚不合理,資本市場的發展結構失衡,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從金融市場主體看,金融組織的國有產權比重過大,民營金融企業比例很低。金融環境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較為脆弱。

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快完善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1) 穩步推進各類金融市場的建設與發展,促進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及外匯與黃金市場的協調發展。對於資本市場,要重視債券市場的建設與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

(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進一步完善中央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金融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管四個層次的金融監管體
系,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中央監管的協調機制。

(3) 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對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予以正確引導和適度支持,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外資金融機構的協調發展。

(4) 加強金融法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

(5) 樹立科學的金融發展觀,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發展績效和風險防範三者關系,在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中,統籌好金融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者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支持。

❼ 金融機構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

7月20日,為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操作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在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方面,《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佔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

❽ 保監會頒布的法規屬於服務業立法的哪個層次

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摘要: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曾一度實行金融業混也經營模式,但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中期,改為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先後出台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對分業經營體制進行了確認。隨後相應的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的法律監管體系也建立起來了。本文將立足我國的實際,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監管制度進行論述。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法律監管一、我國金融業監管法律體系內容及評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金融法規,這些法規構成了以銀行業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基礎內容,標志著中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監管開始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大量吸收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業監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監管實際,以法律形式系統的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管制約和問責機智,既明確了監管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進一步規范和約束了監管權力的運用,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為進一步加強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還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作為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所必要和有益的補充,明確了銀監會對機構、業務監管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機構監管方麵包括:《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向金融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機構在中國設立常住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在業務方面主要包括:《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這一系列法規法條完善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具體分業監管的職能部門上,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為標志,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最終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承擔上述金融監管職能,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監管職能。由此,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形成一行三會「三駕馬車」的平行配置。但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和規章也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如數量非常龐大,其中有些年代久遠,已經與其後頒布的法律相抵觸,但既未被廢止也未予以適當修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金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清理工作。此外全國人大也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形勢進行相應的立法工作。二、我國金融業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二)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三)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三、完善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體系的思考1.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從中國現行體制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三會並列,各自監管對象所在的行業界限分明。這種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金融機構向混業經營方式發展時,立刻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了。證監會可以對流入證券市場的保險資金運作風險進行監管,但一旦發現問題卻無法處理,因為該筆資金的運作者保險公司不歸它管轄。因此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非常必要。2、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我國要根據國際上有關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各商業銀行要參照國際銀行業慣例,不斷提高限性,我國應致力於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金融同業公會的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共同著手起草金融機構破產的有關法規,規范市場退出中的資產清算、債務清償及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健全存款保險制度。3、完善涉外金融機構監管立法,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體制,維護中國金融安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向境外發展的步伐。中國的金融己經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如何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對中國金融安全的威脅,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在這方面,採納巴塞爾一系列文件提出的原則、規則和建議,與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一起加強合作,構建穩定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是最有效的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的方法。參考文獻[1]汪鑫:《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2]周英著:《金融監管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3]謝伏瞻著:《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4]賀小勇著:《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❾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❿ 資產管理是做什麼的

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成立的以解決不良資產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資本市場上運作的投資銀行類公司。

資產管理可以通俗理解為就是管理整個公司的所有資產,特別是大型點的企業、上市公司,比如資金的流向,支出和收到,本年要收進來多少資金才能滿足整年的資金流出,往來賬的管理等 。

(10)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監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擴展閱讀:

資產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