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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金融機構賠償

發布時間: 2021-05-12 21:27:06

Ⅰ 賠償中哪些是直接損失

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


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過程中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

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在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中是有規定的。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范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該條規定應報告的財產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執行解釋》第三十三條則做了具體的補充報告的期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券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查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職權調查核實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就是故意拖延不執行。在我國執行程序中不僅首次明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並且解釋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財產報告使法院在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方面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Ⅲ 賠償問題

你的情況,可以退房或者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這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裡面有這樣的規定.

如果你們要退房而開發商不願意,可以按照第19條的規定,向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肯定敗訴並承擔起訴費用的.

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雙方也在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開發商須按約定賠償。賠償金除了房屋全價款及相應的利息外,還包括業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代理費及律師費等,這些都算入消費者實際損失范圍內,由開發商補償。

在退房款方面,採用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可直接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所付款項及相應利息。但通過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情況則要相對復雜些。實踐中,都是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屬於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於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接收還款並終止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

開發商支付購房人首付款利息,即從首付款交付日到開發商歸還日該筆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購房人按揭貸款已進入月供階段,開發商同樣應歸還購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購房者要求退房時,已居住了一段時間,這期間產生的折舊費應由業主補償。在退房中,若責任方為開發商,購房者可不對房屋折舊進行補償,若是購房者的責任,開發商則可以不賠償業主裝修費。

法規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1.htm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我的以前的回答,供你參考

退房的問題
http://..com/question/52453638.html

Ⅳ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賠償50萬,請問是全部金融機構,還是指定的銀行,現在有沒有實施感謝感謝感謝!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現在已經正式實施了,賠償五十萬元是一家銀行破產後強制的賠償金額,也就是說在一家商業銀行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如果該商業銀行破產了,至少要強制賠50萬。

Ⅳ 請問,銀行普通客戶經理跳槽至其他金融機構,由於之前銀行強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付巨額資金!

普通客戶經理簽訂這種協議,法律上是不認可的,競業禁止協議不是單方面的懲罰條款,也是需要補償條款的。

再者,銀行有這份心思和每個跳槽的員工打這種官司?又有幾家銀行搞得清楚員工的跳槽去向呢?所以競業禁止協議和普通員工簽訂是沒任何意義的事情。至少在我工作過的三家超大型銀行,連行長級別的人都沒簽訂過這種協議。

Ⅵ 非法集資追繳回來的錢賠償順序是什麼能改變嗎

非法集資退賠順序如下:

1、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

2、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3、對集資群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登記。

4、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

5、根據清理後的剩餘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後處置工作。

根據我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Ⅶ 勞動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雙倍賠償金的時間是怎麼算的如果沒簽合同,這筆賠償金又是怎麼演算法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雙倍工資就是月工資*2

四、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7)非金融機構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Ⅷ 法律規定有哪些賠償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 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Ⅸ 如果銀行倒閉,50萬以內的是全部賠付嗎

如果銀行倒閉,50萬以內的是全部賠付的,具體如下: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9)非金融機構賠償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對相關風險的解釋:

在我國,國家一直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後擔保人,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老百姓對銀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這並不代表金融機構就不存在經營危機,

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沖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境內居民在該銀行的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後由人民銀行指定工商銀行保證支付。此後發生在河北省肅寧縣的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最後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救濟。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機構將自身兌付風險轉嫁給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支付一定的保險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條例

Ⅹ 27位老人血本無歸,銀行員工飛單如何賠償

3月11日,連陰雨天氣放晴。難得的好天氣沒能讓幾個老人高興起來。


"兩年來,上海銀行沒有給我們一個實質性的解釋或計劃."基金爆炸近兩年後,他們再次來到銀行要求賠償計劃,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資產私募基金爆發,旗下8隻基金欠款20億元。這些老人購買的資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銀行原財務經理陸游當時宣稱「銀行背書無風險」,現在看來全是「謊言」。在陸游的推薦下,感動了27位老人。他們誤以為自己購買了銀行背書的理財產品,但實際上理財經理做了一個「飛單」,購買了良卓資產旗下的一隻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南碼頭路社區援助律師盧群傑全程跟蹤此案。他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義的案例。


「銀行財務經理掛上海銀行的名片,導致老年人毫無徵兆地購買資金,涉及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結。」盧群傑解釋說,老年被害人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個上海銀行作為被告。但根據司法實踐,刑罰優先於人民的原則,都是刑事案件判決後才能進行的。


上海藍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余強也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當私人基金經理被公安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時,他們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懲罰。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前,投資者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償還投資損失。


「先刑事後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銀行一直無法給出答案的原因。但是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與時間賽跑。


余強指出了一條新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責任。「銷售機構在推出私募股權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和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履行適當的告知和解釋義務,未能確保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投資目標及其風險的基礎上做出自己的決策。銷售機構有重大過錯的,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余強指出,上述路徑可以有效避免「先罰後人」的程序性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算責任,從而快速追回投資損失。當然,最終收回的資金受到第三方償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銀行、證券公司等一般銷售機構不需要考慮償付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過去P2P礦爆往往是私人機構造成的,但這次事件卻包含了銀行工作人員與外界的勾結,這對銀行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教育和組織管理是有意義的。其次,全國范圍內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這么多受害者,如何賠付和維權?這一事件也可以引導受害者,通過訴訟正確維權。」盧群傑接著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