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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徵信組織設置

發布時間: 2021-05-11 23:38:51

金融機構作收到徵信異議申請時怎樣做

逾期90天申請個人徵信報告異議不可能成功的。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徵信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㈡ 企業徵信系統中的金融機構代碼有幾位

徵信中各銀行代碼都是隨機的,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

企業徵信查詢的具體內容包括:企業的工商注冊、變更基本信息;企業信貸、質押擔保、貿易融資等信息;司法判決、執行信息;稅務處罰、表彰信息;環保處罰、表彰信息;質監處罰、表彰信息;食葯局處罰、表彰信息。

人社處罰、表彰信息;電信、水電、燃氣等公共事業處罰、表彰信息;交通處罰、表彰信息;住建處罰、表彰信息;海關處罰、表彰信息;安全處罰、表彰信息等。

(2)金融機構徵信組織設置擴展閱讀:

產生原因:

中國徵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徵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

徵信經營活動還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採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並存,影響徵信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徵信業發展,對徵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范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台《徵信業管理條例》。

㈢ 金融機構如何加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辦理流程如何

首先,要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省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包括:申請函(要說明機構性質、業務現狀、業務系統和網路條件、申請接入的徵信系統名稱及接入理由等)、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然後等待分中心聯系介面測試。

㈣ 徵信報告中的數據發生機構表示什麼意思

徵信報告中的數據發生機構表示這些數據是由各個貸款機構、交易平台、社會服務機構、信用卡的銀行等徵信機構提供並上報給中國人民銀行以錄入徵信系統的。

徵信報告分為個人信用報告以及企業信用報告,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記載個人信用信息的記錄,用於查詢個人或企業的社會信用。徵信報告分為三類,分別是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其他信息。

央行個人徵信系統的新版信用報告已上線運行,逾期記錄的「有效期」正式定為五年。新版信用報告將逾期信息的起計時點定於2009年10月,此前的不良還款記錄已經被刪除。


(4)金融機構徵信組織設置擴展閱讀:

徵信報告的分類:

一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通訊地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

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貸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三是其他信息,如個人公積金、養老金信息等。

㈤ 兩類機構可以通過什麼接入徵信系統,採用網頁點擊和填寫等方式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3〕45號),具備接入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機構(以下簡稱「小微金融機構」)應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一、徵信系統支持的接入形式
在接入方式方面,小微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規模和信息化程度,自行選擇開發介面程序方式或手工錄入報送方式(非介面方式)。
介面方式是指金融機構自行開發數據報送介面程序,從本行業務系統中抽取數據,生成符合徵信系統要求格式的報文,該方式適用於信貸業務數據量較大的金融機構;
非介面方式是指使用手工錄入方式向固定錄入軟體中錄入數據生成報文的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信貸業務數據量較小的金融機構。
在網路選擇方面,現在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通過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二是單家機構自行通過當地的金融城域網接入,三是參加當地的小微型機構接入徵信系統省級平台建設,通過平台專線接入。
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是指通過互聯網連接徵信系統互聯網接入平台方式接入徵信系統。
金融城域網直接接入是指單家小微金融機構通過數據專線或虛擬專用網路(VPN)連接人民銀行金融城域網的方式直接接入徵信系統。
省級平台接入是指通過連接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徵信分中心組織建立的省級徵信平台方式接入徵信系統。
二、接入流程
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共分為五個步驟:申請、接入的前期准備、數據報送測試驗收、開通報送用戶、開通查詢許可權等,各個步驟主要工作如下:
(一)申請
金融機構要求接入徵信系統,需向徵信中心或所在地徵信分中心提出申請,申請函應至少包括機構性質、業務種類、業務現狀(未結清業務余額及筆數情況)、業務系統與網路條件、申請接入的徵信系統名稱及接入的理由、擬採取的接入方式、接入實施計劃等。身份證明材料包括: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
分中心進行審核後,對具備接入條件的機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匯總後的接入材料一並報送徵信中心。
徵信中心根據分中心的初審意見,結合機構接入的總體安排,確定申請機構接入安排,並函告分中心,分中心將函復結果通知申請機構。
(二)接入的前期准備
分中心負責前期的組織、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1. 培訓相關法規、制度,介面規范,信用報告解讀;
2. 指導介面程序的開發,培訓MBT系統、互聯網平台錄入系統等的使用;
3. 督促金融機構建立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數據報送、信息查詢、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
4.指導機構正確填寫機構、用戶、電子郵箱申請表等材料。
(三)數據報送測試驗收
介面機構應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數據報送介面程序測試和驗收工作的通知》(銀徵信中心〔2012〕7號)開展測試驗收工作。
非介面機構在驗證數據錄入軟體能夠按要求生成數據報送文件之後,還應對數據錄入人員的錄入能力進行驗證。對數據錄入人員的上崗測試,主要是按規定業務場景模擬錄入徵信數據,數據錄入准確無誤則表示具備錄入能力,可以向徵信系統報送數據。目前通過互聯網接入平台接入的非介面機構在培訓中安排了測試。
(四)開通數據報送用戶
數據測試通過後,徵信中心為金融機構開通生產環境的數據報送用戶。
徵信分中心將機構接入後的各項制度和要求通知金融機構,包括數據質量管理要求、介面程序升級要求、數據刪除管理要求等方面。
(五)開通查詢許可權
徵信中心審核接入機構數據報送情況符合要求後,徵信中心為接入機構開通查詢許可權。

㈥ 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局、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黨委組織部)、研究局、徵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
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范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范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准和管理辦法。
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系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制共260名。
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中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中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中國黃金市場。
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總行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堅持為總行機關服務的宗旨,承擔總行機關財務、資產、基建、行政、政府采購、服務監督等管理工作;制定總行機關後勤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總行機關及總行直屬單位的房改政策、計劃生育、交通安全、人防與防汛、安全保衛與社會治安統合治理等社會事務工作,負責總行機關和指導人民銀行系統節能工作;代表總行機關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利;為總行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成立於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購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全額撥款的、獨立事業法人單位(正局級),主要職責是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准。
(二)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三)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四)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五)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七)負責研究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管理項目的業務需求,參與項目的開發,負責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八)根據授權,承擔與國外金融情報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銀行有關部門進行反洗錢領域的對外交往事宜。
(九)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中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作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組織者和運行者。
中國金融出版社
中國金融出版社成立於1956年5月,直屬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類圖書、期刊、音像電子製品為主的專業出版社。
金融時報社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法人單位,是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全社會提供支付清算及相關服務的中國性金融服務組織。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法定從事人民幣印製業務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業務是人民幣印製以及人民幣專用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製造,同時不斷拓展銀行卡研製與生產、印鈔造幣專用機械和銀行機具製造、高純度金銀精煉、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價證券、銀行專用票據、高級防偽證書等相關業務領域。
中國金幣總公司
中國金幣總公司成立於1987年,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中國惟一經營貴金屬紀念幣的行業性公司,履行貴金屬貨幣的發售職能,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業務延伸,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重要支撐體系之一。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是人民銀行輪訓培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黨性鍛煉的熔爐,隸屬於中央黨校國家機關分校。人民銀行黨校主要負責輪訓培訓總行、上海總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司局級、分行(含營管部)副廳局級、省會(含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級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長、總行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人民銀行營管部正處級黨員幹部。履行對分行黨校業務指導職責。承擔總行機關處級幹部任職培訓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對內又名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培訓學院。根據人民銀行幹部培訓總體規劃,承擔以下工作:
承擔人民銀行系統內培訓;
開展金融培訓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開展遠程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金融英語證書考試;
為金融系統和社會提供培訓和咨詢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
中國錢幣博物館
中國錢幣博物館是直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國家級專題博物館,主要從事錢幣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負有指導和推動錢幣收藏、研究及宣傳錢幣文化的任務,下設辦公室、陳列宣教部、徵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國錢幣》編輯部、安全保衛部和開發服務部,代管中國錢幣學會秘書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成立於2005年8月,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上海總部建設總的目標可歸納為「兩個平台、一個窗口和一個中心」,即把上海總部建設成為總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場運行監測的平台、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務與研究和開發業務的中心。
主要職責:
1、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
2、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
3、管理銀行間市場,跟蹤金融市場發展,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
4、負責對區域性金融穩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評估;
5、負責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匯總和分析;
6、圍繞貨幣政策操作、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中心建設等開展專題研究;
7、負責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有關國際金融業務;
8、承擔國家部份外匯儲備的經營和黃金儲備經營管理工作;
9、承擔上海地區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的工作;
10、上海總部承擔的管理職能包括對原上海分行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管理,以及人民銀行部分駐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協調。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為各銀行提供支付處理服務,結算大額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銀行運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對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內支付業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紙憑證異地跨行支付在過去曾通過同城清算所先進行跨行清算和結算。中國電子聯行系統處理異地跨行支付和行內大額異地支付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在中國,貨幣政策的實施跟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徵,但又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區別在於:
中國經濟正處於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中國政府依然具有足夠的權威直接控制經濟發展,以保證改革平穩有序。
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但是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大業務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市場,所以實際很難完全依賴公開市場操作來間接影響貨幣總量。
由於這些不同,貨幣政策工具在許多方面跟西方發達國家不盡相同。 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至2013年,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貼現: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盡管公開市場操作還沒有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來實施央行的貨幣政策,但是,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從事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其貨幣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結合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特種存款以及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間接影響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2013年,同業拆借有7種,其成熟期分別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開辦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在此市場上買賣美元、日元和港幣。自1996年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2013年中央銀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場,通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回購協議進行國債的公開市場操作。資金清算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進行,實行T+1結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減各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帳戶。

㈦ 徵信管理條例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徵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徵信機構的行為,促進徵信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徵信業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徵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收集、整理、保存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用信息,或對外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活動除外。 本條例所稱的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前款規定的徵信業務的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准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 (三)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徵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徵信機構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障徵信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從事個人徵信業務和從事法人及其他組織徵信業務實行區別管理。
第五條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徵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七條
徵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徵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徵信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
設立徵信機構,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徵信業務。 經批准設立的徵信機構,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徵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徵信機構變更業務范圍、組織形式,分立、合並,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徵信機構開展有關業務應接受其他監管部門批準的,徵信機構應及時將批准情況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設立徵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徵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滿足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 (五)有健全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技術設施; (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 (八)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徵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考慮徵信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十一條
設立徵信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的徵信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等;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六)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七)經營方針和計劃; (八)營業場所、信用信息資料庫、信息檔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九)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徵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運營資金、業務范圍、總公司及分支機構住所等; (二)申請人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信用信息資料庫、技術措施及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6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徵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二)擔任或曾經擔任因違法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並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擔任或曾經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五)在其他徵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工作期間有故意出具虛假評估咨詢報告等法律文件行為的; (六)信用報告中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徵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注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徵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編輯本段第三章 徵信業務的一般規則
第十五條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不得通過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六條
除下列信息外,徵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個人信息應當直接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 (二)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第十七條
徵信機構對所收集的信息應當客觀、及時進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並應當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確保信息的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 徵信機構對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准和程序。
第十九條
徵信機構應當向信息主體本人或經其授權的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但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提供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提供法人及其他組織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條
徵信機構、金融機構基於模型開發、系統測試等目的使用或對外提供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信息的,可以不經信息主體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個人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住宅電話、企業名稱、住址及其他可以識別信息主體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第二十二條
徵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徵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徵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詢內部分級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確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徵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詢或越權查詢該機構擁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業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徵信機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事項,並確保及時更新: (一)信息處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類別及用途; (二)信息的收集規范和披露時限; (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種類; (四)獲得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等的方式及收費標准; (五)異議處理程序; (六)依法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分業務、信用評級業務的,還應當公開其信用分數或等級的劃分及含義、評分和評級程序、方法等事項。
編輯本段第四章 信用評級
第二十五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制定信用評級標准和評級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審慎和透明地開展評級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徵信機構不得以惡性競爭、評級詐騙、以級定價或以價定級等方式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第二十七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建立下列防範利益沖突的機制: (一)徵信機構與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資產關聯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級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關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債券償付能力等的徵信服務; (二)徵信機構應當建立專業的評級隊伍,評級人員不得從事信用咨詢或顧問業務、不得參與評級價格談判及其他可能影響評級公正的業務活動、不得兼職從事與評級業務有利益沖突的工作。徵信機構應建立內部防火牆制度,並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機制。
第二十八條
徵信機構從事評級業務時,應當適用統一的信用評級標識,不得隨意改變信用評級標識及其含義。
第二十九條
徵信機構從事評級業務的,應當每年公開發布關於其內部運作情況的報告,公開披露其1年、3年和10年的業務表現統計,並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建立信息質量審核與責任制度。評級人員在信用評級活動中應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保證有充分的理由確認信用評級報告客觀、准確、及時和公正。
第三十一條
徵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建立評級質量內部審議機制,成立評審委員會,明確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成、運行程序、議事制度、表決機制等,並報送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徵信機構在開展評級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一)評級對象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示意徵信機構作不實或不當信用評級報告的; (二)評級對象故意不提供或提供虛假報表和資料的; (三)因評級對象或其他利益相關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可能導致徵信機構不能出具客觀、完整的信用評級報告的; (四)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徵信機構從事評級業務的,應當建立跟蹤評級制度,應當在對評級對象出具的首次信用評級報告中,明確規定跟蹤評級事項。 在評級對象有效存續期間,徵信機構應當持續跟蹤評級對象的政策環境、行業風險、經營策略、財務狀況等因素的重大變化,及時分析該變化對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影響,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跟蹤評級報告與前次評級報告在評級結論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方面出現差異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第三十四條
徵信機構開展評級業務的,應為每一評級對象建立並保存完備的評級檔案資料。評級檔案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協議; (二)評級對象提供的原始資料; (三)歷次盡職調查記錄; (四)信用評級報告; (五)評審委員會的表決情況; (六)跟蹤評級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部門或監管機構應當建立評級結果檢驗制度,並共享評級檢驗結果信息。
編輯本段第五章 信息主體權益保護
第三十六條
下列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收集: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屬黨派; (二)身體形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數額、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 (四)納稅數額;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信息主體特別書面授權後,徵信機構可以收集第(三)項、第(四)項信息。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不得向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機構收集信用信息資格的徵信機構提供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 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八條
信用信息使用人獲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與信息主體或徵信機構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經授權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九條
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應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 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的權利。
第四十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並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 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徵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徵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
第四十一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編輯本段第六章 中國徵信中心
第四十二條
中國徵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徵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中國徵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十三條
中國徵信中心應當依法制定章程。 中國徵信中心章程的制定、修改、業務范圍以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徵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 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徵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徵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條
經信息主體授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可以向中國徵信中心查詢該信息主體的信息。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徵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中國徵信中心可以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
中國徵信中心適用本條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外的全部規定。
編輯本段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徵信管理職責: (一)依法制定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二)依法擬定有關行業標准和信用風險評價准則; (三)依法行使批准權; (四)依法監督檢查徵信業務活動情況; (五)依法對違反徵信業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依法對徵信業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徵信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徵信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徵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徵信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徵信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徵信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信息主體的投訴後,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徵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的,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有關徵信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等文件,並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徵信機構的名稱、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徵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徵信機構發生解散、破產等終止事項時,徵信機構、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等應當在保護信息主體相關權利的基礎上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徵信機構的信用信息資料庫: (一)移交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徵信機構; (二)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徵信機構; (三)在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徵信管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徵信機構的設立、合並、分立和業務變更的; (二)違反規定對徵信機構監督檢查的; (三)泄露信息主體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徵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徵信機構或經營徵信業務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信用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信息主體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本段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從事徵信業務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有關徵信業務。
第六十二條
徵信機構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收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個人徵信記錄最長保留7年
據悉,2006年央行組建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只要是在銀行辦過卡、貸過款,都會自動在該系統中生成一份屬於自己的「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最多的機構。很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在招聘過程中,也都要求個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做參考。」據銀行人士介紹,目前各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核中,均將個人信用報告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依據。 7年保留期參照國際慣例 此前,關於信用報告中的「負面信息」保留期的問題,一直沒有一個明確說法。 「負面記錄的保留期是從該筆貸款還清之日開始計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確實沒有一個確切說法。因此,從資料庫建立開始到現在的負面信息都一直保存著。」昨日,省內一銀行業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國際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對於信用卡逾期記錄,如果列印信用報告,僅顯示過去兩年的還款信息。按照美國的做法,一般的負面信息保留7年,破產的、特別嚴重和明顯惡意的負面信息保留10年。超過保留期限,負面信息就將在個人信用報告中被刪除。 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銀行人士表示,這一規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行為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於那些並非主觀意願導致的失信行為又顯得過於嚴厲。

㈧ 如何接入央行的徵信系統

目前接入徵信系統最正確最合規的方式是:向金融機構法人機構地所屬人民銀行省分中心提交申請。

具體接入方式,看省分中心會批准那些了。一般來說:

1.股份制銀行可以通過MQ等方式接入;

2.絕大部分金融機構在通過審批後,接入金融區域網,通過徵信接入系統生成報文文件報送;需要一定的開發量,主要工作是將金融機構的客戶基本信息、借貸、還款等信息,按照徵信中心的報文規范,生成符合要求的報文數據,並及時上報。

3.沒有開發能力的金融該機構也不願意購買接入系統的,也可以使用人民銀行提供網頁錄入數據的方式報送。

接入時申請材料要求比較多,各個省中心所需材料大部分類似。具體包含如下: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申請企業所在行業的審批文件(以融租租賃為例,需要提供商務部審批文件);

3.機構信用代碼證;

4.公司章程;

5.****公司和業務介紹 (可提供案例模板);

6.****公司關於徵信接入的徵信管理介紹(可提供案例模板);

7.徵信系統接入機構申請登記表(以分中心提供模板為准);

等等資料,大概需要十個左右吧。

有很多需要和分中心審批部門溝通後根按需要提供,申請資料各家公司也不會差太多。

另外重點說明的是還有一些現場檢查的要求,這個環節更重要,也是必須的環節。

上述資料完成後,相當於徵信接入十步長征走完了第一步,第一步比較重要了。

有需要徵信接入的金融機構,可以多溝通了。

㈨ 企業徵信報告主要包括哪四部分

企業徵信報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基本信息、信貸信息、公共信息和聲明信息。

1、基本情況信息:主要包括被徵信企業注冊信息、股東信息、附屬機構信息、管理層及員工信息、辦公設施信息等及相關變更信息。

2、經營業務信息:主要包括主營業務及業務往來情況等信息,即采購、生產、銷售信息及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對被徵信企業的評價等。

3、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被徵信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主要財務比率。對於財務數據異常的進行備注說明。

4、往來金融機構信息:主要包括企業開戶賬號、開戶銀行名稱等信息。

5、公共記錄信息:主要包括法院、工商、稅務、質監、海關等行政司法部門、其他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組織、社團組織以及媒體、電子交易平台等記錄的關於被徵信企業正面和負面的信息。被徵信企業近二年內有涉及訴訟事項的,列明涉訴有關情況。

(9)金融機構徵信組織設置擴展閱讀

一、一份標准企業徵信報告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首頁:主要包括報告名稱、被徵信企業名稱、報告提供機構名稱、報告完成時間、報告編號、調查說明等內容,並有對報告法律責任進行的表述。

b、報告摘要:主要包括對被徵信企業的注冊信息、聯系信息、經營情況、信用等級等重要信息進行的概要反映。通過此部分可以快速對被徵信企業的信用狀況有大致的了解。

c、報告正文:正文為全面反映被徵信企業信用狀況的部分。

二、企業信用評級報告的用途:

1、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准入、資質審核。

2、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享有加分權力。

3、項目融資的敲門磚。

㈩ 徵信中心可以修改金融機構的數據嗎

不能!徵信中心其實就是個匯總中心.它功能只是將接入徵信中心的各家銀行上報的個人金融數據進行匯總.方便有需要的人或公司查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