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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5個工作日

發布時間: 2021-05-11 19:43:51

⑴ 5個工作日怎麼算

5個工作日:扣除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後的五個自然日。

比如:

今天是2019年8月28日(星期三),下5個工作日就是8月29日、8月30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

工作日(Working Day/Workday)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工時制度作了修改,規定為:「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因此,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普遍實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時的工時制度。

(1)金融機構5個工作日擴展閱讀

工作日的計算方法:

1、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作日

⑵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⑶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多少個工作日內,通過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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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⑷ 客戶去銀行開立賬戶,手續齊全,但來自洗錢高風險地區,銀行應當幾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風險等級的劃分工作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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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質詢金融機構時,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

(附2),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電話或者書面告知被質詢的金融機構。採取書面質詢方式的,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通知書》(附3),送達被質詢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錢監管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⑸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多少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⑹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應當與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屬於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下列賬戶資料變更後,應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地址、郵編、電話;
(4)注冊資金等信息;
(5)其他資料。
1.存款人申請變更。
核准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存款人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辦理開戶資料信息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開戶許可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開戶銀行。
銀行在受理存款人的變更申請時,應對存款人提交的變更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於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開戶許可證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其中,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異地臨時存款賬戶存款人符合變更條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戶許可證。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變更申請並退回有關資料。
2.存款人變更賬號。
如因各金融機構行內系統升級改造等原因改變存款人賬號的,應由其開戶銀行造具賬號變更清冊與證明資料一並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辦理變更手續。
3.基本存款賬戶轉戶。
轉戶是指存款人因遷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選擇其他銀行,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行為。
存款人轉戶應按照《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向其他銀行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應按規定如實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並與相關的證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出具的銷戶證明一並提交銀行審核。
存款人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後,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就變更事項及其內容向銀行說明。但存款人的類別、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編號不得變更。銀行應對存款人提交的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各項內容和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符合開戶的,應將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准後,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個人存款人變更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地址、郵編、電話的,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辦理開戶資料信息變更手續,並按要求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內容申請書,加其個人簽章,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開戶銀行,由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銀行結算賬戶內容申請書由開戶銀行統一印製和管理,內容包括:
(1)賬戶名稱;
(2)賬號;
(3)開戶銀行名稱;
(4)開戶登記核准號(其中非基本存款賬戶還需填寫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准號);
(5)變更事項及變更後的內容。
5.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多少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5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⑻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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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