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金融企業會計中單位存款用戶存取現金做會計分錄
吸收存款(accept
money
deposits)
是負債類科目,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了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即:收到的除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組織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兩者是不一樣的,單位活期存款——××戶是吸收存款的明細科目,如果單位存款用戶存取現金應該用到吸收存款科目。
1.存入現金的核算
其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現金
貸: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本金
2.支取現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本金
貸:庫存現金
㈡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㈢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存取現金業務應符合什麼條件
應符合銀監局的規定,取得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㈣ 金融機構向發行庫交存的現金必須達到哪些要求
一、整點現金要點准、挑凈、墩齊、捆緊、蓋章清楚。同一捆錢腰條與封簽名上的封捆員的名章必須是同一個人(當地人民銀行另規定的,按當地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1、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2、紙幣票面裂口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毫米的;裂口1處,長度超過10毫米的。
3、紙幣票面有紙質較綿軟,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紙幣票面污漬、塗寫字跡面積超過2平方厘米的;不超過2平方厘米,但遮蓋了防偽特徵之一的。
5、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三、紙幣的捆紮標准
1、紙幣按券別、套別清分,將同券同套的鈔票定100張為把,平鋪,墩齊,第一張向外表露出來的是鈔票正面,最後一張向外表露出來的是鈔票背面,面和底兩張鈔票必須同向,使整把鈔票形成正放狀態。
2、使用捆鈔紙捆紮,捆鈔紙在鈔票正中經過。捆紮紙幣不少於兩圈,紗紙收尾時要在整把鈔票的正面下方三分之一處對捆紮方向的紗紙繞兩圈,保證不翻鬆。紙幣扎把要求扎緊,保證捏著任何一張正常甩動不會散把。同時要求正面和底面鈔票不出現明顯的皺紋。
3、扎把人在把邊紗紙處同向蓋整鈔邊章。要求印章清晰,不出現筆畫斷開和缺少,不出現印色連成一遍,能夠清晰辨認全部文字。
4、紙幣以10把為捆,第一把表露出來的是鈔票正面,最後一把表露出來的是鈔票背面,面和底同向。每捆正面墊以襯紙,用捆鈔繩以雙十字捆紮,兩個十字都必須在鈔票正面和反面上經過,不得在鈔票側面經過,然後扎緊,最後打死結。要保證扎帶交叉部位融合,扎帶不滑動。
5、標准捆紮可以保證捆鈔繩和紗紙將鈔票面基本均勻地平分四份。並且每把鈔票捆紮紗紙之間的最大錯位不得超過紗紙寬度的三分之一。
6、准確填寫鈔票封簽,兩個封包員其中一個與扎把人相同。壓幣章的蓋章方向相同。
7、在封簽背面均勻塗上膠水,正向粘貼在整捆鈔票的墊紙上,保證覆蓋捆紮繩的兩個十字和打結。
四、硬幣捆紮標准
1、硬幣按面額、大小清分,同面額同大小的硬幣頂100枚為卷。
2、使用A4大小堅韌紙張封卷硬幣,收口處用膠水粘牢。
3、按每卷硬幣橫向用正體字按順序批註面額和枚數,並在收口騎縫處加蓋卷封人整鈔邊章。批註文字和邊章成一線。
4、10卷為捆,分三層碼放,每層卷數分別為3、4、3。
5、10卷硬幣的批註和名章必須同向。然後用捆鈔繩分別通過三分之一處和三分之二處進行捆紮,每處捆紮要保證繞兩圈以上,打死結。
6、再用堅韌的牛皮紙包裝整捆硬幣,用膠水封口。
7、准確填寫鈔票封簽,其中封包員與卷封人相同。整捆硬幣的卷封必須為同一人。
8、封簽背面均勻塗上膠水,粘貼在整捆硬幣的封口處。
㈤ 金融機構對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 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
㈥ 現金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崗位分工不明確
與現金打交道的是出納,企業最怕的就是收付款不明確,對賬時沒有明細清單,與客戶間的賬不能及時確認,導致不能及時入賬,這里存在一些崗位分工的問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因為:
(1)一個會計工作人員既管錢款,又管復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
(2)一個會計人員既管理錢款,又保管會計檔案,容易在錢款上做了手腳之後再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掩蓋自己的行為,所以予以禁止;
(3)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一個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發生現金往來的根據,由出納人員兼任,很容易監守自盜,所以予以禁止。譬如:在我公司這些項目基本上是我一個人全攬,只是錢是老闆管,至於他們對現金的使用賬面上也未有反映,一切得服從發老闆的安排,職工之間也沒有很好的監督,畢竟是他們是領導。按規定這鞋都是不合法的,等於是監守自盜。
(二) 外部環境因素
(1)社會環境因素,企業間的商品交易中的現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緊缺商品,原材料等非現金不供貨,如:我公司是一個代理貨運公司,運輸業務基本上現金交易,賬上無法反應這些交易,之所以這樣,原因就是對於急需出港的貨物非現金不提供運輸,而且以現金結算的價格比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便宜。
(2)金融環境因素。現階段我國銀行結算制度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資金結算在途時間過長,很不利於企業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這一令企業深感頭痛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就影響企業遵守國家現金管理政策,在金融危機這個社會大環境下,以代理運輸業(主要是出口)為主營的我公司不免受到這個環境的影響,資金周轉困難,現金管理更是混亂不堪。
(三)認識存在偏差
錯誤的認識是導致漏洞產生的根源。目前,在我國現金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著兩種錯誤的認識:一種是認為現金管理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現時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其理由是市場經濟的建立使社會商品交易活動更加頻缺,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事業單位為加速資金周轉,提高效益,在結算種類上有權作出自己的選擇。如果繼續保留對其現金運用的嚴格約束則不利於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自主權的充分發揮,同時也不利於銀行本身的商業化進程。對於錢的所有者對錢有自由支配權的認識根深蒂固,對銀行嚴格管理現金支付業務不理解。另一種是認為現金結算范圍擴大和現金投放量增加是經濟發展的突出表現與客觀需要,我們沒必要大驚小怪等。由於這些認識的偏差導致了銀行、企業對現金管理工作產生了鬆懈,忽視甚至排斥的思想,使不少機構原有現金管理制度隱入了癱瘓狀態,縱有保留也多半隻是走個過場做個形式罷了。
(四)監管不力
如今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宣傳和培訓不僅僅針對金融機構,也針對企事業等開戶單位的宣傳培訓活動。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現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沒有充分有效發揮職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對轄區內所發生的違規事例處理很不及時,即使最後得到了處理一般也只限於「下不為例」而已,達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為了爭存款,攬業務、拉客戶,不惜以放鬆現金管理為代價來達到其目的,另一方面,社會監管系統信息傳遞不是很靈敏,如:企業實行效益工資後,社會勞動人事部門,一般僅與企業保持單線聯系,很少再給有關銀行送報《工資基金冊》,企業單位的人數、工資基金總額及其變動幅度等,銀行很難確切掌握。同時,部分單位本身已取消了《工資基金冊》,當企業用現金時,現金支票上註明「工資」用途的,銀行只有認可。國家金融機構都不能起到表率的作用,更何況我們這些小企業,公司只有一個領導在監視著公司的動態,即便他有雙慧眼也難識天下。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企業內部環境的混亂,員工職業態度不端,企業效益不好。
(五)規章制度不完善
現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而且當時是在計劃經濟環境下提出,如今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與現行企業制度不相適應,許多條款存在滯後性。還有《條例》本身著實存在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1)《條例》沒有將承包單位、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考慮在內,伴隨這些開戶單位迅速發展,數量眾多,現金結算有增無減。
(2)現金使用范圍規定過於狹窄,與人民幣作為無限清償貨幣應用於一切債權債務的清算實際情況相矛盾。
(3)結算起點1000元偏低,嚴重阻礙了正常的商品交易。
(4)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在物價大幅度上漲情況下,通貨膨脹的今夭已嚴重偏離實際,根本不夠周轉使用。
(5)對開戶單位和個人使用現金只有監督管理權,並無行政處罰權,使得現金管理行政處罰職能形同虛設。陷和不足,導致現金管理的各種問題伴隨經濟發展而越發突出。 很多企業正是利用這些缺陷鑽空,導致很多舞弊的滋生。
㈦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7)金融機構存取現金出現什麼情況時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