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剛成立的金融公司,需要怎樣的管理制度
1,剛成立的金融公司需要有明確而且可行的管理制度才能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
2,制度包括:(1),文件管理制度;(2),檔案管理制度;(3),保密制度;(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5),證照管理制度;(6),員工招聘、調動、離職等規定;(7),薪酬制度等等。
⑵ 企業籌建期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正常來說,在企業開始籌建到拿到營業執照之前。但是,如果企業確實在拿到營業執照之後仍然出於籌建期,沒有正常生產經營,可以按照企業自身情況延長。
⑶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哪些程序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也就是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第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第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情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第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第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第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蘑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另外,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第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第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第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第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第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第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第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第八,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第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脂方可開業。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井予以公告。
⑷ 籌建期如何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
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4)金融公司籌建期的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前款所說的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的。
⑸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籌建期間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不同的。那麼,如何界定企業的籌建期間以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有哪些,就成為企業對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正確會計處理的關鍵,但《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卻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說明。
關於籌建期的定義,財政部財法字[1999]第00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財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治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期間所發生費用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財政部下發的調研提綱以及上述相關文件對籌建期的定義,都有這么一層含義,即企業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開始就是籌建期間的結束。那麼,在實務中,如何判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是領取營業執照還是開始購買原材料,還是從開始生產產品或者開始銷售產品或是其他?《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均沒有對此做出說明。
顯然,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不一定就開始生產經營,因為很多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等活動。那麼,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在什麼條件下可認為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呢?這可能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事實上,假如單純從「開始生產經營」字面上理解,由於企業性質和經營范圍的不同,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間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內容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當月就可開始生產或銷售;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需很長時間籌備才可以開始生產;有的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就有銷售;有的企業開始生產後很長時間才有銷售。所以,從經濟業務的表現形式上看,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准來作為判定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依據。
因此,在會計實務中,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作為籌建期間結束的判定依據是很籠統的,缺乏明確的標准,非凡是對於一些非凡行業或需籌建很長時間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很難明確區分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界限。這就會使不同的會計人員對企業籌建期間界定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制度》之所以規定將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歸集,然後才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損益,應該是從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的角度考慮的。既然如此,不如明確將首次確認收入的時間作為會計實務中劃分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標志。這種劃分方法,不僅可以解決會計人員對企業何時開始生產經營缺乏明確判定標準的問題,而且在實務中輕易操作,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況且,將開辦費用在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月就計入損益,對企業和稅務部門來說,都是能夠得到合理解釋的。當然,還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借鑒國際會計准則的做法,將開辦費用在發生時就計入當期費用,這樣就不會出現如何界定籌建期間的問題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哪些費用及如何處理
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判定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的時間,最早只能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最遲只能是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日。在這個期間范圍內,不論如何界定企業籌建期間,企業在籌建期間可能發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歸為以下幾種性質的費用:①為企業籌建所發生的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列印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②籌建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益;③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生產性費用;④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做預備所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等生產性費用;⑤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為生產產品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專利注冊費用;⑥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上述幾種不同性質的費用中,第①種性質的費用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治理費用性質相同,不會形成相應的資產。第②種性質的費用則可能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財務費用性質不完全相同,部分費用可能與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如將借款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與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第⑤種性質的費用中的研究、開發費用與資產價值無關,而專利注冊費用、律師費用則與所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價值有關。第⑥種性質的費用雖不是直接的支出,但按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固定資產在購入的次月就要開始計提折舊,無形資產在購入的當月就要開始攤銷,那麼這部分折舊和攤銷也會形成一種費用。
這幾種不同性質的費用是否都能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將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都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最明顯的錯誤是,它只規定了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那購買無形資產又應如何處理呢?
對於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具體准則對相應資產計價並沒有就企業籌建期間、生產經營期分別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這個必要)。那麼,上述籌建期間與資產相關的費用就應根據相關具體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應根據具體准則的規定計入相應資產的價值;對於第②種、第⑤種性質的費用,應按借款費用和無形資產准則中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對於第⑥種性質的費用,因企業尚未進行生產經營,因此也應作為企業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而只有不計入相應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匯兌損益及研究、開發費用才能與上述第①種性質的費用一樣,作為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這也是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者外,應當作為開辦費入賬」相符的。
所以,《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中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是不嚴謹的,也是不符合相關會計准則規定的。對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按上述不同性質的分類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如何歸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是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由此可見,「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是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屬於一次性攤銷,攤銷期限並未超過1年,但其卻規定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進行歸集核算,這與「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相矛盾。這可能是因為延續了原來的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用的攤銷期不少於5年而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的規定造成的。
筆者認為,對於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既然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應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或單設「開辦費」一級科目進行核算,而不應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籌建期間會計處理的規定是需要修改和完善的。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不僅影響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且影響企業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及以後期間的損益,非凡是對一些籌建期較長或籌建費用較大的企業影響會更大,這是會計制度制定者和會計實務工作者應該重點關注的。
⑹ 籌建期的具體界定
要正確理解籌建期間
對於籌建期,在《企業會計制度》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許多人對籌建期間的理解是企業開始籌建至取得營業執照之間,實際上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
稅法上有三個文件,但比較模糊。
1.不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按財法字3號: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可見生產經營之日並不是以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這個觀點是有誤的。但在實務操作中,各地為了徵收管理的方便,會以「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也就是籌建期結束之日,您可以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確認。
2.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分時間段執行兩個不同的文件。
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的規定計算減免稅,其規定為「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條關於「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條第款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規定,只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以後設立的企業。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規對於籌建期的確認時間的認定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是比較模糊的,執行起來要看執行者的理解與認知。由於各地稅務機構的執行標准不同,所以肯定存在對「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認定的差異,我們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應盡量與稅務機關溝通,以爭取對企業有利的確認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