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它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指哪些人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也就是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③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因此,國家公務員也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B. 什麼法律規定非中國內地居民不能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我想看到法條原文,請知道的人告訴一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
<說 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示範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範例。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 〕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 。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
(二) ;
(三) ;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並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兼任問題
一、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否由同一個自然人擔任;
可以.
二、兩個企業的董事長可否由同一個自然人擔任;
可以
三、假設上述兩企業均為股份公司且其中一家為上市公司,有沒有特
殊規定。
具體問題比較復雜.建議當面咨詢律師.具體法律依據可以看公司法
D.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制,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公私財務會計的法律依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這個迴避是單位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出納之間的迴避。
E. 法定代表人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在稅務部門上,其實沒有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啊,我朋友的公司
的稅務登記證就是我辦理的啊,他們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都是同一個人同
一個名字的,沒什麼的。
F. 求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他領導)能否兼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根據公務員法,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即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公務員法執行。
G. 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一人,是很大作弊行為。
H. 人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哪些人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您好,1)國家公務員不得設立公司《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國家公務員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2)依照(各省市編辦認定的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和參照(黨的機關、工青婦機關、市委組織部認定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公務員管理的機關人員不得設立公司。
(3)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不得設立公司。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I. 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是指那些人啊
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是指以下說明的人:
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其外,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擴展閱讀: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為:
1、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定代表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