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轉讓公司股權時必須要登記嗎
您好,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指立法部門為了保護股權變更前後的所有股東合法權益以及公司外部債權人等相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要求相關義務人在轉讓公司股權後履行的變更登記行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在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效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的效手段。股權轉讓經依法登記公示後,具有對抗的法律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必須要經政府批准嗎
合同規定,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人民幣,雙方出資各佔50%。合資企業成立後,雙方均按期繳付了出資。在合資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都由A公司委派的總經理負責,B公司事實上已被完全排除在合資企業的管理之外。鑒於該情況,B公司曾多次提出提前終止合資合同,並解散合資企業,對其進行清算,但均因A公司不同意而未果。B公司轉而提出通過轉讓其在合資企業的股權的方式退出合資企業。經過多次協商,合資企業董事會作出關於同意外方合營者轉讓股權的決議,合營雙方達成轉讓股權的協議,約定將B公司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全部轉讓給A公司。後因A公司遲遲不肯支付股權轉讓金,B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全額支付股權轉讓金,並賠償B公司的損失。 仲裁庭經過調查發現,B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並未報合資企業的原審批機構批准,該轉讓行為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仲裁庭作出裁決,駁回了B公司的仲裁請求。 [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應具備哪些條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經過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成立的,由外國的個人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同中國的個人、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股權式企業。合資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法人。合資企業的各合營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股權既可轉讓給合資企業的其他合營者,也可以向合資企業外的第三方進行轉讓。合營者轉讓其股權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由上述規定可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合營者若要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應具備下列條件:(1)其轉讓行為應獲得其它合營者的同意。(2)其轉讓行為應報原批准成立合資企業的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合資企業的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3)合營者若向合資企業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應優於向合營他方轉讓股權的條件。缺乏上述任意一個條件都會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的無效。 本案中,B公司轉讓其在合資企業股權的行為雖經過了合營他方即A公司的同意,但因未辦理批准及變更登記手續而導致轉讓行為無效,使B公司的預期目的落空。 另外,B公司將其在合資企業中的全部股權給A公司後,則該企業不僅會喪失其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地位,還會喪失其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地位。因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股東,除非是國有獨資公司。
Ⅲ 股權轉讓需要經過證監會批准嗎
不需要,即使要登記如涉外的股權轉讓,也是到商務部批准登記。
Ⅳ 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1、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是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條件。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此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起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2、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之外,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3、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4、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和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在現有立法中,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都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成立時生效。
另有一點值得說明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Ⅳ 股權轉讓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嗎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特殊規定,則公司內部自由轉讓,向公司外部轉讓則需徵得其他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
Ⅵ 金融機構股權轉讓需要經過什麼審批程序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
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眾多創造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空間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迅速騰空提供的其他資料。
Ⅶ 我想把股權轉讓給別的股東,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Ⅷ 哪種情況下股權轉讓需要審批
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不涉及股權轉讓的審批問題。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需要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比如,國有股權轉讓的,須報主管部門批復,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證券、保險、銀行等特殊性質的公司,股東變更需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規定,報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