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哪些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於未成年人,還有黑戶向銀行非法包裝套現都是屬於犯罪行為
『貳』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叄』 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概念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伍』 非法放貸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年利率超過36%,即屬於非法放貸行為。
『陸』 非法放貸的主要行為主要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因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柒』 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拓展資料: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捌』 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製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後者是指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超越其製作許可權,違背事實製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製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許可權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8.洗錢罪9.3 金融詐騙罪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1)實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3)受騙者因被騙而做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9.3.1 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集資的行為。魁網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頻道------分隔線----------------------------
『玖』 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