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在經濟中的作用
金融在經濟中的作用:
1、金融對城鎮化建設的支持
加快構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完善基礎金融體系。金融機構實力普遍不強,構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意義重大,有助於促進區域內的金融資源整合,大幅提升對城鎮化建設的綜合支持作用。
2、金融對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支持
加快發展農地抵押貸款融資體系。農地抵押貸款是農地金融的核心,是拓展農業融資渠道、優化農業資源配置的重要舉措。為此,要進一步推進全省土地確權工作,搶抓時機,確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從法律上明確土地產權歸屬。
3、金融對航空港建設的支持
開展以供應鏈融資為核心的航空物流金融服務。供應鏈融資正日益成為空港物流的延伸,是航空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考慮在航空港內搭建供應鏈融資平台,實現銀行等金融機構與供應鏈企業的有效對接。
4、金融對地方國企改革的支持
一是要利用境內境外兩個市場,採用資產注入、吸收合並、首發上市等方式加快推進省內國有企業的整體上市進程,促進國資管理體制向「管資本」轉變,構建新型國有資產經營主體,構建新加坡「淡馬錫」模式。
二是要積極利用資本市場,推動優質特色資源的兼並重組,引導省內國有資本向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領域、地方特色優勢產業、需要政府投資引導的戰略新興產業集中,並不斷從不具優勢的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
(1)金融宏觀調控作用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的核心是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所有涉及到價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之間進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學就是研究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為什麼會出現、如何發生、怎樣發展。
金融改革的要點:
第一,利率市場化要突破。他特別建議發揮上海銀行間市場的作用,希望能夠讓參加的金融機構更多一些,品種更多一些,交易量更大一些。
建議中央銀行能夠逐步縮小存貸款基準利率的利差,促進商業銀行開展其他金融服務。建議擴大對中小金融機構的利率浮動幅度,成立存款保險公司,為利率市場化、商業銀行加強競爭提供保障。
第二,要完善金融組織體系。他主張從中國國情出發,成立銀行保險證券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銀行本身可以直接經營主業,同時可以投資成立附屬或者控股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這樣它們可以為企業集團或跨國公司提供較好的服務。要繼續建立健全中小型的各類金融企業,使其在職能上形成差異。
第三,要在擴大社會資本形成能力上有突破。他說,貸款的增長幅度比資本金的增長幅度要高5個百分點,這意味著企業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實際上有些地方還在上升,這就使中國金融業的風險在不斷地聚集,是很危險的。
為此,要繼續規范發展證券市場,特別是引導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發改委、證監會、中央銀行有關債券(商業票據)發行的條件、程序要規范起來,逐步進入到統一市場。債券市場發展才能促進利率市場化,債券市場發展才能促進人民幣國際化。
第四,在促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上應該有一個突破,即在人民幣國際化上有一個突破。他認為具備加快這方面改革的條件,可以批准更多的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及更多的投資額度。同時,要推動國內的資本對外投資。
2. 降低存款准備率對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線等
存款准備金率是央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手段。我也是自學的,可以一起討論學習。
3. 分析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概要:按法理學有關法律部門調整對象單一性的理論,金融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由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構。但長期以來的經濟法學研究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研究上,輕易把性質迥異的金融監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劃入調控法范疇。鑒於此,本文從調整對象、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的差異作出區分,以求對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研究之發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關鍵詞: 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淵源SupervisionLaw
Liu 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觀調控法體系研究中產生的問題
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干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關系復雜多樣,根據其不同性質大致可列為三類:(1)金融交易關系,即社會經濟成分之間因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貼現、銀行結算、金融信託、金融租賃、外匯買賣、保險等而發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對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而發生的關系。(3)金融調控關系,即為穩定金融市場,以引導資金流向、控制信用規模為目的,國家對有關的金融變數實行調節和控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可見,金融法是以金融關系,即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集合。而根據法理學有關同一法律部門必須符合其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單一性之理論,可推知金融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個由民商法規范、經濟法規范、甚至還有一些行政法規范、刑法規范等構成的復雜組合。比如金融交易關系,其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則。因此,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金融交易法應屬民商法范疇。而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跟金融交易關系不同,兩者皆因國家動用公權力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管理或干預而產生,目的在於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直至整個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因而,調整這兩種關系的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顯屬經濟法范疇。(1)
但遺憾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者忽略這一點,如晚近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開展的如火如荼,眾多宏觀調控法體系紛紛提出,其中不乏有見仁見智的觀點,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調控法以及金融監管法性質的現象卻司空見慣。以下試舉例說明。
「廣義的金融調控法」說。其認為金融法「作為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兼有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就其主要內容和基本職能而言,應當是宏觀調控法,而不屬於市場規製法」,「所以,在金融體制的國家干預職能中,宏觀調控的職能是直接實現國家貨幣政策目標的職能,市場規制職能服務於宏觀調控職能。與此相應,宏觀調控法是金融法的基本屬性。」而這個宏觀調法屬性的金融法體系可以龐大到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等。當然對於這個龐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學者所持觀點仍存有細微差異,如有學者並未將信託法包括進去
,有學者強調銀行法(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等)為「廣義金融調控法」之核心。
「狹義金融調控法」說。其主要是將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顯屬民商法性質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調控法體系。與「廣義金融調控法」說相比,「狹義金融調控法」說較好地劃清民商法性質的金融法與經濟法性質的金融法之界限。但遺憾的是有的學者仍把「狹義金融調控法」體系定之過寬,把少數金融交易法納入其范圍,表現在將商業銀行法、非銀行金融機構法等以金融調控法定性。(3)而有的學者卻又把其體系「狹」之過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調整金融調控關系的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排斥在金融調控法體系之外。(4)
還有一種新近出現的觀點介於前兩者之間,其認為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託法不屬金融調控法體系,而只包括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此說較好彌補前兩說的缺漏,體系范圍的界定準確。但不足之處是依然混淆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這兩種性質迥異的金融關系,如其宣稱:「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融調控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包括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等。
不言而喻,上述學說皆違背法律部門傳統劃分方法——調整對象單一性原則,忽視金融調控法自成體系之立足點,不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監管法劃清界限,而且跟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基本理論也自相矛盾。所以,區分三者性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金融交易法與其他兩者性質差別明顯,學界多為後兩者混淆視聽,故此本文側重從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後兩者差異進行分析,以求澄清訛識,稗益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更新。
二、從法律關系層面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
學界把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性質混淆的重大因素是兩者在調整方法上有相似一面,如有學者將金融調控主體的諸如直接下達指令的直接調控行為視為與金融監管相似;也有學者將貨幣控制視為金融監管等。法理學把調整方法視為劃分法律部門的獨立調整對象標準的重要補充本無可厚非,但調整對象有虛擬和空泛特性,而調整方法卻是清晰和實在的,一旦把這兩個標准結合之後,第一個標准不知不覺被第二個標准吸收和異化,從而讓調整對象標准反而依附於調整方法標准,甚至得出「要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此種社會關系必須達到需要特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程度」的結論。事實上這種邏輯難以獲取支持,因為從法律層面上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法律實踐尚未催生出不同於這三類方法外的其他調整方法。而正因為調整對象標準的抽象性與層次性,我們可以按「平等性」與「國家干預」劃分出民商法與經濟法部門,並又可按「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將經濟法進一步細分為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與社會保障法等。所以,從調整方法上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屬性註定徒勞無功,我們必須立足於兩者的獨立調整對象,即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關系屬社會關系的一種,而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的各個領域。事實上即使在某一領域,其范圍也是極其廣泛,就如經濟領域,一樣存多種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經濟領域的社會關系按不同標准有多種分類法,但比較科學的劃分應是「民間社會經濟關系」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兩種。所謂民間社會經濟關系,是指民間社會的自然人和法人從事經濟活動,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亦稱「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管理或組織過程中,以國家(或其代表者)為一方主體,同有關各方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之所以能與金融交易法相區別,根本在於前兩者屬國家經濟管理關系,而後者為民間社會經濟關系。
而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內涵迥異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金融調控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運用各種金融杠桿調節貨幣供給總量和結構,在全社會配置貨幣資金,進而影響非貨幣形態的經濟資源之配置和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等金融調控行為而產生,顯然屬宏觀調控關系性質;而金融監管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通過監管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的金融業務,規制金融業務過程中產生,顯然屬於市場規制關系性質。可見,金融調控關系不僅具備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一般特徵,還應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特殊表象,即「其一是它的宏觀性和總體性。它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行的措施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國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狀況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確定國家調節的目標,通過實施某些重大和廣泛適用的措施,使社會經濟和運行發生某種變化,產生宏觀和總體性的效應。……其二是宏觀調控措施的促導性。…它所採用的方式重在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引導和促進。…當前,各國的國家計劃是或基本上是指導性的,經濟政策都重在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引導和促進,各種經濟杠桿和政策工具的運用,其導向性和間接性也十分明顯。」
同樣,金融監管關系屬於市場規制關系,必然具備有異於金融調控關系的性質。市場規制關系是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進入、運行、變更、退出以及市場秩序的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可分市場主體規制關系和市場秩序規制關系。前者是國家通過規范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與組織有關的行為而滲透進國家干預意圖,以使市場主體意志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特點是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但反對絕對意思自治。後者是國家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經濟政策,對原有各種交易關系與競爭關系進行特殊安排,使國民經濟和諧、平衡發展,以求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效率。起不具備平等特徵,卻是對「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進行修改甚至破壞」。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之差異表現在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
1、 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主體方面的差異
金融調控關系主體一方具有恆定性,另一方具有廣泛性。前者作為調控主體,專指國家或代表國家行使金融調控權的職能部門;而後者作為受控主體,在范圍上明顯廣於金融監管關系主體,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都可能成為金融調控關系的受控主體。調控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它們是金融調控關系的必要方並占據主導地位,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選擇性,享有單方面設立、變更和廢除金融調控關系之特權。其可憑借國家強制力使受控主體接受和服從自己的意志;也可採取多種形式激勵、誘導、刺激、抑制受控主體的金融活動,以求調控目標之實現。
金融監管關系主體具備交叉和重疊特性,國家機關作為監管主體無疑是最強大有力,但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監管也舉足輕重,缺乏它們國家機關的監管將無效率運轉。所以金融監管主體不具備調控主體的恆定性特徵並有交叉和重疊現象,如對於商業銀行,其不僅是國家機關監管與行業監管的被監管者,也是內部監管的實施者。另外,與金融受控主體不同的是,非金融領域的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即使並不是絕對不可能成為受監管主體,但可能性也是渺小或偶然的,這正是與金融受控主體的區別所在。
2、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客體上的差異
由於金融調控法主要調整具備國家宏觀調控性質的金融關系,並主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現,這就決定金融調控行為是金融調控關系中最重要和最經常的客體,包括調控主體的行為和受控主體的行為。既可表現為具有權力因素的宏觀調控行為,如中央銀行升降存款准備金比例,實施再貼現政策;也可表現為具有財產因素的行為,如中央銀行為參與市場公開業務。另外,作為金融調控關系客體的經濟資源具備強烈的整體性特徵。與具有強烈物質利益性的金融交易關系之物或財產不同,各經濟要素或資源的整體效益應放在第一位,即金融調控法不能也不應該以具體的物為客體,而應著眼於對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經濟結構調整和改善等目標。
金融監管行為是金融監管關系的唯一客體,財物一般來講沒有成為金融監管客體的可能,這是由監管的目標和特殊性質所決定。因為金融監管是為保證金融市場的競爭、有效率、一體化和穩定,而實施的包括檢查全國銀行體系各成員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健以及法律、規章的遵守和執行的行為總和,這必然需要依憑審批、命令、禁止、准許、倡導、協調、獎勵和制裁等手段。雖然進行這種微觀經濟管理過程中也會涉及到貨幣、帳本、數據、憑證以及一些具體財物等,但它們只是作為實施行為的憑托或幫助,並不在於其本身存在的意義
。
3、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在內容的差異
兩者關系內容的基本特徵非常相似,如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不一致。調控主體與監管主體之權利亦可稱為權力,是法律賦予的,
4. 金融體制的金融機構
各國金融機構的設置方式、組成結構、隸屬關系,及其業務的組織管理根據社會制度和經濟管理體制的差別,以及歷史的原因而異。 主要表現為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系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隸屬關系,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隸屬國務院;有的則歸屬政府有關部門,如民間股份佔45%的日本銀行歸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財政部)管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則不隸屬於政府,而直接對社會負責。如美國、德國等。這類中央銀行也與政府緊密配合,但對政府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在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方面,有的對各種金融機構具有領導、管理和監督權,如中國;有的對金融機構的管理、監督權名義上屬於政府其他機構,而實質上中央銀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參與,如法國、日本。美國的中央銀行比較特殊,是一個有多種管理和調控機構組成的體系,聯邦儲備銀行(中央銀行)只是這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美國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分屬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各有關機構,對州銀行的管理則屬於州政府。 各國的中央銀行一般作為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揮作用,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管理。只有個別國家的中央銀行同時兼管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一般具有綜合性經營的特點,特別是一些壟斷性的大商業銀行,在金融領域屬於全能性機構。專業銀行一般在經營對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點,主要按政府的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進行重點扶植。專業銀行有的屬於政策性銀行。銀行以外的各種金融機構,一般都按規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在一個國家的金融體制中,各金融機構的職能劃分,會隨著經濟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變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機構實行某種組合和一定方式的協調配合,形成一個國家金融體制的特定格局。
5. 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對金融宏觀調控有什麼作用
是央行控制流動性的主要手段之一,當流動性過剩時,適時提高存款准備金率,減少金融機構的貸款投放比例,預防通漲;當流動性不足時,適時降低存款准備金率,增加金融機構的貸款投放比例,防止緊縮。
6. 試論述金融機構的功能及經濟運作的作用
功能:
融資功能
本來意義上的金融市場即是純粹資金融通意義上的市場,它與貨幣市場相對稱,是長期資金融通關系的總和。因此,資金融通是它的本源職能。
配置功能
是指金融市場通過對資金流向的引導而對資源配置發揮導向性作用。金融市場由於存在強大的評價、選擇和監督機制, 而投資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始終具有明確的逐利動機,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高效益部門,表現出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
產權功能
金融市場的產權功能是指其對市場主體的產權約束和充當產權交易中介方面所發揮的功能。產權功能是資本市場的派生功能,它通過對企業經營機制的改造、為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傳遞產權交易信息和提供產權中介服務而在企業產權重組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作用:
便利投資和籌資。
合理引導資金流向和流量,促進資本集中並向高效益單位轉移。
方便資金的靈活轉換。
實現風險分散,降低交易成本。
有利於增強宏觀調控的靈活性。
有利於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和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
7. 宏觀調控是否就是指金融調控還是說金融調控是宏觀調控中的一種
宏觀調控是國家運用計劃、法規、政策等手段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金融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調節金融市場,保證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實現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兩者是不同的調控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追問:那金融市場包括哪些?
追答:1貨幣市場
一年以下金融資產為交易對象
有國庫卷
商業票據
銀行票據
CDS
回購
短期信貸
同行業拆借
等
2資本市場
一年以上
有股票
債券
3外匯市場
即期
遠期
互換
4黃金市場
按特徵
直接金融市場
間接金融市場
按地域
國內金融市場
國際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主體
政府
企業
居民
金融機構
央行
追問:宏觀調控是否比金融調控的范圍更大?
追答:可以這么理解,宏觀調控涉及的面廣
8.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在各國社會經濟中的主要功能
金融機構在各國經濟中主要體現在金融宏觀調控,貨幣政策的制訂參與等作用。
9. 簡述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的作用
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組織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其它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許可權,地位非常特殊。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同時,還有以下職能:
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① 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借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占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② 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銀行的銀行
銀行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需履行的職責如下:
① 集中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其必要性在於:
第一,為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必須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以保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具備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於中央銀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從而控制貨幣供應量。
第三,強化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存款准備金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
第四,為商業銀行之間進行非現金清算創造條件。
充當銀行業的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指商業銀行無法進行即期支付而面臨倒閉時,中央銀行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支持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
②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為商業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
其一,票據再貼現,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轉貼給中央銀行以獲取資金;
其二,票據再抵押,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抵押給中央銀行獲取貸款。
創建全國銀行間清算業務平台商業銀行按規定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交存存款准備金,各金融機構之間可利用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清算,這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節約了貨幣流通成本。於是,中央銀行成為銀行業的清算中心。
外匯頭寸調節。中央銀行根據外匯供求狀況進行外匯買賣,調節商業銀行外匯頭寸,為商業銀行提供外匯資金融通便利,並由此監控國際收支狀況。
政府的銀行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
① 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② 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③ 為政府融通資金。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a.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盡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b.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④ 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⑤ 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⑥ 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職能變化
① 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發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這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發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② 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③ 由集中保管准備金向銀行的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
④ 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⑤ 各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合作加強。隨著各國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共同抵禦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
服務職能
① 為政府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 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執行國家預算出納業務,代理政府發行和銷售政府債券,並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b. 作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辦有關金融業務,如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等;
c. 根據政府需要,通過貸款或者購買政府債券的方式為政府籌措資金;
d. 代表政府參加有關國際金融活動和為政府充當金融政策顧問。
② 為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服務的主要內容:
a. 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保管准備金;
b. 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債務關系辦理轉賬結算和提供清算服務;
c. 當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需要資金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時,對其提供貸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資服務。
③ 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 依法發行國家法定貨幣並維護貨幣的信譽和貨幣幣值穩定;
b. 通過貨幣政策、信用政策,影響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和活動,使之配合適應國民經濟的需要;
c. 搜集、整理和反映有關經濟資料以及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並定期公布,為各有關方面制定政策、計劃、措施提供參考;
d. 為維護銀行客戶存款安全所進行的其他活動等。
監管職能
① 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
a. 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
b. 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
② 監督職能的主要內容:
a. 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手段。
b. 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
c. 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d. 管理信貸、資金、外匯、黃金、證券等金融市場,包括利率、匯率。監督檢查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結構准備金情況。
e. 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穩健經營等。
調控職能
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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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簡述金融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
金融宏觀調控是以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為主體,以貨幣政策為核心,藉助於各種金融工具調節貨幣供給量或信用量,影響社會總需求進而實現社會總供求均衡,促進金融與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機制與過程。
實踐證明,充分發揮金融宏觀調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力爭達到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這就需要運用恰當的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工具。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宏觀管理主要運用以貸款限額管理為主的行政手段,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實踐證明,這種調控手段雖有一定的成效,但由於缺乏彈性,容易產生「一刀切」的弊病。因而,這N,iN控手段被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工具所代替。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一般來說,金融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公開市場業務、法定準備金率政策和再貼現率政策等。這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被稱為貨幣政策的三大法寶。它們各有優缺點,各有自己的使用范圍。如果運用恰當,可以大大提高金融宏觀調控的效率。
公開市場業務(0pen Market Operations),就是中央銀行在證券市場上公開買賣國家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從而調節貨幣供給的一種金融政策。
當金融市場銀根緊縮、利率上升時,中央銀行通過公開購買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投放貨幣以此緩和金融市場的資金需求。反之,以此抽緊銀根。公開市場業務每天都在進行,不會導致人們的不良心理預期,貨幣政策易於達到理想的效應。由於中央銀行可以根據貨幣政策目標每天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證券而對貨幣供給量進行微調,便於為中央銀行及時運用來改變貨幣供給變動的方向,立即有可能使貨幣供給增加或減少。不僅如此,中央銀行還可以連續地、靈活地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自由決定債券的數量、時間和方向,而且中央銀行即使有時會出現某些政策失誤,也有可能及時得到糾正。它不像存款准備金率與再貼現率政策那樣,對貨幣供給產生很大的沖擊,因此,這一手段有著比其他手段更多的靈活性,是中央銀行經常使用的工具。
法定準備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s Rate)政策,是各商業銀行和存款機構的存款准備金在法律上規定的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
法定準備金率的調整有較強的告示效應。調整法定準備金率實際上是中央銀行的一種有效宣言。它的升降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預示器。中央銀行視經濟發展狀況而提高或降低法定準備金率,可以成倍地收縮或增加全社會的貨幣供給。這一手段通常被認為是貨幣政策中作用最猛烈的工具。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它引起貨幣供給更大幅度地變化。即使是調整的幅度很小,也會引起貨幣供給量的巨大波動。於是,這一政策一般幾年才改變一次法定準備金率。如果法定準備金率變動頻繁,會使商業銀行和所有金融機構的正常信貸業務受到干擾而感到無所適從。由於法定準備金率的調整會產生心理預期效應,會使得貨幣金融領域中的其他經濟變數產生相應的變化,因此,這一手段的固定化傾向非常明顯。在一般情況下,金融宏觀調控不宜將之作為中央銀行經常性的貨幣政策工具。
再貼現率(Rediscount Rate)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制定或調整再貼現利率來干預和影響金融市場的貨幣供求,從而調節貨幣供給的一種金融政策。
這是美國中央銀行最早運用的貨幣政策工具。目前,幾乎所有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在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時都在使用這一政策工具。由於商業銀行可以憑借商業票據對企業進行貼現放款,因此商業銀行經常持有大量的商業票據。如果商業銀行感到資金短缺,可以用這些票據向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以獲得所需要的資金。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再貼現率擴大或收縮對商業銀行的信用。當然,商業銀行是否進行再貼現,中央銀行只能等待商業銀行向它借款,而不能要求商業銀行這樣做。可見,通過貼現率的變動來控制銀行准備金效果是相當有限的。再貼現率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變動給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的貸款利率來調節貨幣供給量的政策,往往作為補充手段而和公開市場業務政策結合在一起執行。
在上述三種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工具中,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經常使用的最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是一種很有效的調控手段;法定準備金率政策通常被認為是最猛烈的工具之一而較少使用;再貼現率政策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只不過其主要缺陷是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量的調控沒有足夠的主動權。正因為如此,在金融宏觀調控中,採取何種政策工具,要根據當時的經濟狀況和所要達到的目標而進行正確的選擇。選擇恰當,就十分有利於金融宏觀調控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