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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公司監事的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5-07 11:56:53

Ⅰ 掛名監事有什麼風險

監事一職在公司是薪酬關系,沒損害公司的利益行為就沒責任

Ⅱ 擔任企業監事有什麼風險

監事,是股東會的成員,一定是有實際投資的股東會成員。
監事的職責是進行經營過程的經營風險、資金風險、重大投資風險等有權利進行核查,並向董事會匯報的權利。
其他,無什麼風險。

Ⅲ 做公司監事人有什麼風險

股東:承擔經濟責任
法人:承擔刑事責任
監事:僅監督職責,無經濟、刑事責任

Ⅳ 有限責任公司 出現問題 監事有法律責任嗎

監事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的。公司出現問題,根據監事有無過錯確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4)金融公司監事的風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Ⅳ 公司監事有什麼風險嗎

監管不力的風險

Ⅵ 公司掛名監事有風險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您如果只是擔任該公司的掛名監事,不做法人也不做股東,那您是不會存在任何風險的。

監事,其實就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也被稱為「監察人」。

監事的主要崗位職責就是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原則上來說,監事的許可權最主要的就是受監事會主席委託,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通常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若監事任期屆滿,公司可以召集股東大會進行補選,連選則可以連任。若監事任期屆滿且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監事的主要職責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2、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3、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4、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5、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公司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6、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7、允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9、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0、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11、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時,允許其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1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由此可見,一家公司的「監事」,擁有較大的許可權,也對公司的合法運作負有極為重要的監督責任,但是只要不是該公司的法人或股東,掛名監事就不會有任何風險。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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