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間可以抵押嗎
我們是一家生產石油化工產品的公司。最近一家企業向我們賒購一批產品,由於涉及金額較大,在簽訂合同時,我方提出要對方提供擔保。對方同意將他們廠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我公司。請問,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企業之間抵押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如果這家企業無法清償債務,我們該如何維護本公司的權利?讀者 張景
答:首先,企業之間是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對抵押權人的資格並沒有特別限定,因此銀行和企業都可以作為抵押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問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以下簡稱582號復函)規定,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其次,對於以出讓和劃撥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抵押權設定的條件不盡相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已經向國家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因此對它的處置權相對完整,抵押權設定也比較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582號復函規定:「債務方可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必須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並且具備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設定條件相對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滿足以下4個條件方可抵押: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④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筆者對法條的理解,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像出讓土地使用權一樣單獨設定抵押,必須與地上合法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共同設定抵押。
再次,土地使用權抵押應該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要切實保護您公司的權利,一定要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關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布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如果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582號復函的相關規定,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劉洋
2. 關於土地局稱根據相關規定,他們不受理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土地抵押登記,那麼雙方拿著文件走公證程序可以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五、規范土地抵押登記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3.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4. 國有土地使用權能抵押給公司或個人嗎,請給出依據
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切記,抵押已登記為生效要件。
5. 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6. 請問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給個人(非金融機構)
我在銀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產證,但土地使用權證有以下各類情況:1、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與房產證權屬人一致;2、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為其單位;3、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權屬人與房產證一致;4、無土地使用權證。我想咨詢,對上述各種情況,銀行在行使抵押權處置房屋時,會帶來何種不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