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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公司老闆跑路員工被關押

發布時間: 2021-05-03 13:18:34

金融公司的員工被抓了,被關在看守所,能弄出來嗎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通過辦理取保候審出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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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金融公司老闆被拘捕經理會有事嗎

金融公司的老闆已經被拘捕?
首先你要搞清楚老闆為什麼事情被補,如果是從事詐騙等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那麼就要看經理有沒有參與其中,如果經理也是幫凶,那肯定會被受到法律的懲治。
如果經理並不知道老闆所從事的業務是違法的,只是從事平時日常的工作,那麼應該是不會被拘捕的。
但也有可能會被傳喚問話,這個你要做好心理准備。

Ⅲ 因公司金融詐騙,員工被抓,關在看守所,但是沒

建議請律師介入,切勿錯過最佳辯護時機。

Ⅳ 朋友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不知道為什麼被人舉報了,老闆跑路了,所有員工被帶到派出所,快三天了,

派出所需要把事情了解、調查清楚才能放人!
看看員工裡面有沒有知情不報者!
你耐心等等吧!

Ⅳ 金融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有責任么

很榮幸解答您的咨詢,不需要,公司職員都是職務行為,不需承擔責任。
除非員工和老闆是一個團伙。

投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要拘留多久

一個月吧,你們是哪裡的公司,我朋友也是的上個月拘留的

Ⅶ 公司涉嫌詐騙 老闆跑了 公司員工全被抓了 進去一個月了 這種事是被定罪了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公司涉嫌詐騙老闆卻跑來公司的員工都被抓進去了,過了一個月這種事情,如果是被定罪了,會有宣布的,如果不知情,可以請律師辦理辯護。

Ⅷ 金融公司老闆被抓業務員也被拘留了,業務員會被判刑嗎

看業務員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起什麼作用,才能定罪量刑。

Ⅸ 理財老闆跑路 員工有60萬業績 會被拘留嗎,會不會被判刑,目前刑拘了,

如果員工是直接責任人員,那麼會被拘留,會被判刑。情節較輕的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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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Ⅹ P2P公司老闆跑了員工已經被抓了會被判刑嗎

員工如果不知情是不會被牽連的,如果知情參與的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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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