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金融市場 » 金融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

發布時間: 2021-04-30 07:26:35

Ⅰ 別人用我的銀行卡洗錢,如果出事,我要承擔什麼責任

身份證屬於唯一的個人身份的證明,依法不能出租出借,如果故意借給對方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嫌洗錢罪)。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有五種行為: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1)金融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擴展閱讀:

洗錢罪:

(一)違法的構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為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2、行為

本罪在行為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3、行為對象

本罪的行為對象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

4、結果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Ⅱ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范發展,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本辦法所稱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一)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
(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
(三)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第三條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對同一類評級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採用一致的評級標准和工作程序。評級標准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
第五條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分析。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業務許可
第七條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3人。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准、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二)熟悉資信評級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且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三)無《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情形;
(四)未被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滿;
(五)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
(六)正直誠實,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境外人士擔任前款規定職務的,還應當在中國境內或者香港、澳門等地區工作不少於3年。
第九條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背景材料,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五)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高級管理人員和評級從業人員情況的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七)內部控制機制、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情況的說明;
(八)業務制度及其實施情況的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並充分考慮市場發展和行業公平競爭的需要,對資信評級機構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第三章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並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告。
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備案、公告。
第十二條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存在下列利害關系的,不得受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一)證券評級機構與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東持有證券評級機構、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
(三)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
(四)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或者受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
(五)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之前6個月內買賣受評級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迴避制度。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委員會委員及評級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是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親屬擔任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人、直系親屬擔任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者項目簽字人;
(四)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受評級證券或者受評級機構發行的證券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與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發生累計超過50萬元的交易;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足以影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合理劃分內部機構職能,建立健全防火牆制度,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業務部門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
證券評級機構的人員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響評級從業人員依據獨立、客觀、公正、一致性的原則開展業務。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證券評級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並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證券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應當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從事資信評級業務3年以上。
項目組對評級對象進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評報告,並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六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委員會是確定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最高機構。
評級委員會對項目組提交的初評報告進行審查,作出決議,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復評制度。證券評級機構接受委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在確定信用等級後,應當將信用等級告知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對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評1次。
證券評級機構受理復評申請的,應當召開評級委員會會議重新進行審查,作出決議,確定最終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評級結果公布制度。
評級結果應當包括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和評級報告。評級報告應當採用簡潔、明了的語言,對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做出明確解釋,並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簽字。
第十九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跟蹤評級制度。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對評級對象出具的首次評級報告中,明確規定跟蹤評級事項。在評級對象有效存續期間,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持續跟蹤評級對象的政策環境、行業風險、經營策略、財務狀況等因素的重大變化,及時分析該變化對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影響,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第二十條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對其委託的證券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報告有異議,另行委託其他證券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的,原受託證券評級機構與現受託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同時公布評級結果。
第二十一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採用有效的統計方法,對評級結果的准確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並將統計結果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和本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證券評級業務信息保密制度。對於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業務檔案應當包括受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的委託書、出具評級報告所依據的原始資料、工作底稿、初評報告、評級報告、評級委員會表決意見及會議記錄、跟蹤評級資料、跟蹤評級報告等。
業務檔案應當保存到評級合同期滿後5年,或者評級對象存續期滿後5年。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第二十四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證券評級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培訓活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證券評級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評級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兼職。
第二十六條證券評級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投資其他證券評級機構。
第二十七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機構名稱、住所;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內部控制機制與管理制度、業務制度;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證券評級機構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證券評級業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券評級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證券評級機構不得為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證券評級機構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從事損害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對象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本機構的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重大訴訟事項、評級結果的准確性和穩定性統計情況等內容。證券評級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註明意見和理由。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包含經營情況、財務數據等內容的季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本機構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時,證券評級機構應當立即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評級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經營運作、風險狀況、從業活動、財務狀況等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證券評級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檢查,提供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證券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證券評級機構發出警示函,對責任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
證券評級機構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評級報告。
第三十三條證券評級機構不再符合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條件的,應當立即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並依法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評級業務許可。
證券評級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更換。逾期未更換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評級機構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第三十四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證券評級機構的自律准則和執業規范,對違反自律准則和執業規范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資料庫和誠信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擅自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證券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聘任不具備任職條件、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證券評級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利用證券評級業務進行內幕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證券評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迴避制度或者利益沖突防範制度;
(二)違反信息保密制度;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跟蹤評級;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對其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證券評級業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券評級業務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報送、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承諾給予高等級信用級別,貶低、詆毀其他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從業人員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內部控制機制、管理制度與業務制度不健全、執行不規范,拒不改正;
(九)為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投資其他證券評級機構。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資信評級機構從事期貨相關資信評級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Ⅲ 居民可以通過什麼方式防洗錢活動

可能大多數人覺得洗錢活動離我們生活太遠,其實我們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就參與了防範洗錢活動,加入了反洗錢的行列。人們應從以下5個方面防範洗錢活動。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為了防止他人盜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證件;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齡、職業、聯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機構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的提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賬戶一是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二是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金融賬戶不僅是您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賬戶,以您良好的聲譽作掩護,通過您的賬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既是對您自身的保護,也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三是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採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託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逃避監管部門的監測,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有人通過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現,間接幫助他人進行詐騙或攜款潛逃。請您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為規避監管標准拆分交易只會弄巧成拙即使金融機構將您的交易作為大額交易報告給有關部門,法律也確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您的財富信息不會為第三方所知悉,同時被報告大額交易並不代表有關部門懷疑您資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當性,有關部門不會僅憑交易金額就斷定洗錢活動的存在。如果您為避免大額交易報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錢資金監測人員的合理懷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費用。

Ⅳ 開戶許可證 造假是犯罪嗎用photoshop做,是給公司開戶,懂法律的忙一下,謝謝!!!

一、嚴格意義上講是屬於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

1、如果開戶許可證是人民銀行下發的,鑒於人民銀行是國家機關,因此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如果開戶許可證是商業銀行下發的,《刑法》目前沒有相應的罪名對用photoshop造假證的行為予以懲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4)金融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

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Ⅳ 偷賣私油要判多少年

如果獲取石油的手段不合法,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Ⅵ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預付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及風險狀況等進行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組織制定預付卡行業自律規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對支付機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和行業自律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預付卡內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持卡人授權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辦理預付卡發行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預付卡實收人民幣資金全部結算後5年以上;辦理預付卡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業務活動終止後 5 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不得以股權合作 、 業務合作及其他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轉讓或變相出租、出借、轉讓預付卡業務資質。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 。
支付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特約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支付機構取消其特約商戶資格,其他支付機構不得再將其發展為特約商戶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 公安機關處理 。
(一)為持卡人進行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協助的;
(二) 使用虛假材料申請受理終端後進行欺詐活動,或轉賣 、 提供機具給他人使用的 ;
(三)違規存儲、泄露、轉賣預付卡信息或交易信息的;
(四)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為持卡人提供預付卡套現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交易或重復刷卡盜取資金的;
(六)具有其他危害持卡人權益、市場秩序或社會穩定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立預付卡交易場所;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倒賣預付卡,不得偽造、變造預付卡,不得使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預付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Ⅶ 申請企業徵信牌照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條件如下:

根據《徵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個人徵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個人徵信機構,除應當符合《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准。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7)金融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擴展閱讀:

1、徵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上一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徵兆的;

(三)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嚴重虧損的;

(四)被大量投訴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2、徵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酌情縮短徵信機構報告徵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測評的周期,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徵信機構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