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2003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
實施貨幣政策 維護金融穩定 提供金融服務;監管金融機構的是銀監會。
B.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怎麼劃分業務歸屬領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C. 綜合金融服務集團具體是做什麼的
所謂綜合,都是一個噱頭,不過這代表了方向。你最好看這家公司的傳統優勢業務是什麼,這個比噱頭靠譜
D. 中央銀行區別於一般商業銀行的特點是什麼試通過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來說明其特定的職能
商業銀行面向企業和個人辦理存貸款、結算等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央行,它服務的對象是各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商業銀行,也就是說,它並不對普通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例如儲蓄之類的服務。它的主要職能包括: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指什麼
一般認為,金融業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小行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如果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只在單個小行業內經營稱為"分業經營",即商業銀行只從事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公司只經營證券業務,保險公司只經營保險業務。至於何種方式可以稱為綜合經營,目前則引起較大的爭議.
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業綜合經營制度變遷中的共性特徵:
1、 綜合經營表現為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允許結合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區域越來越大、方式也越來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機構的結合、人員的結合、資金的結合到逐步有條件地放開,在效率、監管成本和內部協調成本三者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2、 金融監管政策總是滯後於金融業的發展,是一種被動式的迎合。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是通過業務經營形式的融合與相對應的組織體制創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點上進行突破,如美國金融服務法出台之前很多條款已經被突破。其後,再從發展過程中所獲得的事實利益為依據來推動立法的變革。在目前已經允許綜合經營的國家和地區中,除日本等少數金融體系外,一般都經歷了一個對法律與政策逐步突破的漸進過程,但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的正式確立,法律是最後一道屏障。
3、 由於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採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如在台灣銀行內部可以設立信託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銀行與證券並未"完全分離",這與美國早年的證券與銀行業完全分離並不相同,又與德國銀行的一體化也不相同。
4、 實現綜合經營的形式多樣化。綜合經營不等同於某一種形式,實現綜合經營的方式不只是一種,在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國台灣地區也允許資本或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採取母子公司制。
總之,綜合經營只是一個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深度和廣度可能會不同。實踐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按其主體不同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金融機構自身的選擇,關鍵是看哪種模式能為其帶來更大利益或更有利於同行競爭;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證金融體系穩定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之間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開放將給金融業界提供更多選擇的機會。實質上從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只間很難找到一個分水嶺,因為金融制度中各種業務的分離或結合方式呈多樣性,且不同制度對特定的結合方式規定具有差異。所以,我們只需判斷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趨向綜合經營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斷參照物和被參照物孰是綜合經營孰是分業經營。金融業的發展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其發展必須與服務對象需求相適應,同樣我們的金融政策也必須與金融業的發展相適應,並不是我們人為隨意決定的。
從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來看,國務院批準的金融控股集團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從其組織形態上看,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純控股類型的金融機構,以不久前成立的匯金公司、建銀投資為代表;第二類是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險集團為代表;第三類為實業母公司控制金融機構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等為代表的國有控股集團以及東方集團、新希望集團等民營性質的控股集團。
F.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組織協調分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行長辦公會、行務會及重要工作會議,承辦有關文秘、信息綜合、外事、信訪、保密、檔案、新聞報道等工作,督辦本行重要事項。負責組織分行黨委會,承辦黨委日常事務工作、督辦黨委重要事項。
法律事務處
負責審核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法律調研;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執法監督;承擔分行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相關金融法律事務和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做好民事案件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央行合法權益。
貨幣信貸管理處
負責湖北省的經濟金融監測分析、再貸款、再貼現、存款准備金、利率、信貸政策、金融市場監測及有關監管等貨幣信貸工作。
金融穩定處
監測、評估湖北省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管理中央銀行金融穩定資產和金融穩定類再貸款;參與金融體制改革,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推進轄區金融體制改革工作;根據總行有關規定,參與有關風險的處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穩定的事項。
調查統計處
負責湖北省經濟金融信息的收集、統計和分析;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管理協調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湖北省金融統計數據,向湖北省政府和各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會計財務處
負責湖北省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湖北省人民銀行系統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集中采購管理工作。
支付結算處
負責湖北省支付清算系統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有關支付結算規則,制定有關支付清算、非現金支付工具、賬戶管理等制度辦法、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維護湖北省正常的支付清算和結算秩序;開展支付體系調研和創新,組織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組織湖北省人民銀行會計集中核算。
科技處
負責湖北省轄區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建設和管理,以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和業務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等技術服務工作;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貨幣金銀處
負責湖北省貨幣發行、金銀管理、發行庫管理及反假貨幣工作。
國庫處
經理湖北省級國庫;管理湖北省各級國庫業務,監督管理經收處、代理行經辦國庫業務行為。
內審處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內審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對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及執行金融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承辦有關履職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
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幹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員工培訓等工作;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黨的組織工作、統戰工作;承擔湖北省人民銀行系統保險統籌工作。
金融研究處
負責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湖北省經濟增長及運行進行分析預測,對貨幣信貸等各項政策執行情況及經濟金融運行中的深層次、重大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提供決策建議;負責湖北省金融學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武漢金融》的出版工作,推動湖北省金融研究工作的開展。
徵信管理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湖北省分中心)
管理湖北省信貸徵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承擔湖北省轄區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設、運行及管理工作。
事後監督中心
負責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會計、發行、國庫、外匯等核算業務進行事後監督;對湖北省人民銀行系統事後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反洗錢處
負責在湖北省內貫徹落實反洗錢各項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要求,組織、協調湖北省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湖北省金融業反洗錢工作。
外匯綜合處
組織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分局局長辦公會、局務會以及重要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綜合、文秘、宣傳、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負責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咨詢、解釋工作;負責外匯信息調研工作;配合、協助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有關外匯業務開展審計工作;負責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工作。
國際收支處
負責湖北省內國際收支、外匯收支統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湖北省內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和分析;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情況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湖北省內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以及人民幣匯價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經常項目管理處
負責湖北省內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經常項目下的匯兌行為,對超比例、超金額的經常項目下售付匯進行事前的真實性審查;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施監督和管理。
資本項目管理處
負責湖北省內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對湖北省內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以及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和匯兌進行管理,對外債和對外擔保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對還本付息進行審核;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匯兌事務進行審核。
保衛處
承辦湖北省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分行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黨委宣傳部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黨的宣傳工作。
紀委(監察室)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紀檢監察一處
負責紀委(監察室)的文字綜合、服務協調及文檔管理工作;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信訪舉報受理、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以及案件審理、申訴、復議和復核工作;負責收集和編發紀檢監察工作信息;負責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行風建設工作。
紀檢監察二處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和預防、執法監察和黨內監督、行政監督工作;負責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巡察辦公室
負責巡察工作的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制度建設、文件起草、巡察人員管理、後勤保障,以及了解、掌握各市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巡察工作情況,承辦分行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分行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工會辦公室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工會工作。
團委
負責江西、湖北和湖南三省人民銀行系統共青團工作。
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分行機關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清算中心
負責支付系統武漢城市處理中心的日常業務運行和系統運行維護;負責湖北省內與支付系統鏈接的有關業務系統接入條件的保障和改善工作;負責對各支付系統參與者提供必要的運行維護方面的指導;承擔有關系統監控和維護服務工作;負責指導湖北省人民銀行系統科技部門維護管理支付系統運行。
G. 金融業的綜合化體現在業務的哪些方面
金融業務綜合化是金融業務的發展趨勢之一。
主要表現在:
①商業銀行進入投資領域,逐步向全能銀行過渡。
②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大大拓寬,不僅在原有資產負債表內業務范圍內提供更多的多樣化服務,而且在資產負債表外開拓經營領域,擴大各種手續費收入,從而擴大盈利來源。外匯買賣、投資顧問、現金管理、融資委託、信息咨詢等項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經營項目。
③非銀行金融機構運用自身的特殊有利條件,創造了多種適應社會公眾需要的金融工具,進行大量的融資活動,成為商業銀行的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本世紀80年代後期,商業銀行約有1/3的傳統業務——工商貸款被非銀行金融機構搶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的差別因此而變得日益模糊,兩者間的業務交叉與滲透程度日漸加深。
H.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是各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的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8)金融業綜合統計服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I. 人行和銀監局是一個單位嗎他們的職能是什麼性質是什麼
人行和銀監局不是一個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9)金融業綜合統計服務擴展閱讀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進行成立近12年來的首次組織架構改革。這包括:從原非銀部中分離出信託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
從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專設普惠金融部,對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
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信息中心),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
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
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
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J. 國家外匯管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各負責什麼呢
離岸帳戶主要是外管局審批、管理,深圳的銀行有開立的,這種業務不是在全國每個省都能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