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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類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

發布時間: 2021-04-29 20:02:49

1. 中國將大幅放寬包括金融業在內的市場准入 說白了就是什麼意思 以後有啥機遇

應該就是允許外資企業,百分百持股直接在國內做生意

2.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規定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3. 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制度是什麼

一、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
我國法律對證券商的概念和范圍沒有界定,按照一般的學理解釋,證券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是證券市場的主要參加者,以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經紀業務或證券承銷業務為自己的特殊經營領域,因而在整個證券市場上居於中心地位。在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設計方面,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注冊制與許可制兩種體制。
(一)注冊制
注冊制要求申請者提供全面、准確、真實的資料,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監管機構就允許其注冊為證券商,即可經營證券業務。
注冊制以美國為代表。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任何經紀商或自營商就任何證券進行交易或誘使或試圖誘使買賣,除非該經紀商或自營商依法注冊,否則皆為非法。申請的格式以及所含內容應符合為對公眾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制定的規則。美國《統一證券法》對證券從業者的管理主要規定了兩種形式:一是初步從業登記,二是持續監督管理。初步從業登記依據該法第201條規定進行,凡在州內從事證券流通之業務者進行強制登記,目的是通過管理者的審查排除不適法的從業者。如果管理者發現申請注冊有下列三種不適法情況者,可以拒絕注冊:第一,申請資料不完整;第二,申請者不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道德和精神水準。判斷標準是先前有無證券犯罪,被發禁止令、吊銷資格,申請者從事非誠信或道德證券交易活動;第三,申請者不具備從業資格。包括申請者的職業培訓、經驗、證券交易知識等。該法還規定證券商、代理人或投資顧問未注冊從事證券業務,不管其是否了解法律關於代理人、證券商、投資顧問的定義,亦不管其是否需要登記將構成犯罪。持續監督管理是證券商注冊後的繼續監督措施。上述規定與美國立法的整體思路是一致的——監管信息的真實與及時披露,保證投資者在證券商之間選擇時獲得必要的信息,證券商則通過競爭有進有出,達到市場均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商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也是注冊制,《證券條例》第四十八條:「除非以依照本部分法律進行了登記,所有人(不論為個體或法人或合夥企業成員或法人團體的董事)不得在香港從事證券交易或以從事證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現。」
注冊制有以下特點:
(1)對證券商的設立實行自由政策,符合條件者均可注冊從業,但注冊條件近年來有日趨嚴格之勢;
(2)注冊制更強調證券商的個人責任;
(3)注冊制一般以保證金的繳付為必要條件,以用於擔保證券商從業中對他人損害的賠償。注冊制體現公開原則,即注冊申請書必須隨附公開說明書,其內容必須詳實,不得有虛假、含糊或遺漏。否則,當事人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這一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價值觀念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主體活動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經濟的規范性與效率性。在這一制度下,個體的行為都是自由的,只要符合法律的公開原則,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證券商。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強調形式審查,因而降低了審核工作量,極大的提高了證券商進入市場的時間效率。因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商准入程序制度中佔有突出的地位。
(二)許可制
許可制又稱審批制,指申請者除具備一定條件外,還須獲得主管機關的特許方可經營。被授予特許權的機關要對證券商從業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查,衡量申請者的各種狀況和證券法的實質性要求後,再決定是否授予許可,因此許可制帶有更多的政府幹預色彩。
日本在金融改革前是實行許可制的代表。《證券交易法》規定,欲經營證券業,須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請。後者根據不同的經營業務授予不同的特許。申請者申請特許,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擁有足夠的資本、良好的信譽、良好的收支前景等。而大藏大臣則根據證券業務量和現有證券商的數量,營業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發給特許。
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的是許可制。《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營業執照,可得營業,證券商設置規則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可以看出,許可制有兩個主要特點:
(1)對市場進入持控制態度,不僅嚴格規定各種設立條件,而且只有具備合法條件並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者方可從業;
(2)對業務種類採取分類許可制度,雖然證券商可兼營多種證券業務,但每種業務都要獲得相應的許可。
二、證券商市場准入的實體制度
雖然,證券商設立體制因各國(地區)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注冊和許可之分,但在證券商准入的實體性管理方面,兩者具有許多相同的地方,這是世界經濟一體化、證券市場全球化的必然結果,也反映了世界各國致力於防範證券市場風險,保障大眾投資者交易的安全性、穩定性的共同願望。美國196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增加了證券市場經營者資歷與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因此證券商申請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符合規定的最低資本數額並繳納規定的保證金;
(2)證券商及從業人員應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知識經驗,通過一定的考試和審查。 日本證券市場准入的實質性條件:
(1)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2)擁有規定的資本額和凈資產;
(3)具有相當的證券業務知識和經驗;
(4)比較完備的設施等。
此外,公司的董事、監事中有下列情況者不予注冊:
(1)禁治產者或准禁治產者;
(2)破產中的未復權者;
(3)被處監禁以上刑罰,該刑罰執行終了或受執行行為終止之日起,經過時間不滿5年者;
(4)證券公司被注銷登記,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以前是公司的董事,從公司注銷日起經過時間不到5年者;
(5)根據《證券交易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被處以罰金刑,執行終了或免於執行之日起未滿5年者。
我國台灣地區證券商准入的實質性要件:
(1)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滿足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3)證券商之董事、監事或經理及證券商僱傭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的限制性規定;
(4)證券商發起人申請時,應向指定的銀行存入所規定的款項;
(5)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獲得可在證券交易所電腦聯機的承諾;
(6)申請在櫃台或場外市場經營業務,應先向證券商同業公會取得交易通訊電腦承諾。

4. 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 ).A. 對市場准入的監管

A.
對市場准入的監管B.
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監管C.
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D.
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挽救或者退市監管

5.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6.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6)類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7. 什麼是銀行類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求解釋和舉例

銀行金融機構自然就指各類銀行了。這個不需要解釋和舉例了吧。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8.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8)類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9. 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區別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則以非存款方式籌集資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3、開辦的業務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4、內部機構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投資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類金融機構(各類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金融信息咨詢機構等)。

5、運營風險不同

存款類金融機構涉及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比較高,非存款類只是增加了發生呆賬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