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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員工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4-29 09:48:26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⑵ 銀行櫃面人員的規章制度的風險點和防範點 文章

農村信用社「三道防線」的現狀及應對措施
2008-5-29
【本文摘要】 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把「三道防線」建設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各級防線監督職能作用,真正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監控的互控機制,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三道防線」建設談點粗淺的認識。
三道防線是構建內部監督防範體系,強化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切實提高內部防範能力,有效防範經營風險,遏制各類違紀和案件發生的一大重要舉措,也是目前農村信用社內控管理的重要手段,全市農村信用社運行近三年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把「三道防線」建設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各級防線監督職能作用,真正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監控的互控機制,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三道防線」建設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農村信用社「三道防線」的現狀
客觀地講,農村信用社近年來不斷完善和加強內控管理,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特別是在加強「三道防線」建設中,反復修改制定完善了各道防線的檢查內容和考核辦法,但在各道防線的執行、監督、考核及問責方面還存在疏漏和薄弱環節。
(一)一道防線現狀
1、制度建設存在盲區。一是部分信用社未對考核辦法進行細化。盡管聯社出台了各種考核辦法,但信用社多將經營目標的考核分解到所轄各網點,而忽略了內控考核的細化及內外勤責任人細化;二是重製度建立,輕程序制定或缺乏可操作性。由於聯社的制度有部分是指導性和框架式的,多數信用社沒有結合自身管理需要進行細化,內容上只強調了「做什麼」,而忽略了「怎樣做」,有的建立了但沒有具體操作內容,使一些員工認為「結果重於過程」。濫用「貓論」導致逆向操作、「先斬後奏」、越權辦理業務等違規行為屢見於實際工作中。
2、制度學習未落到實處。有的信用社寫在紙上,講在嘴上,貼在牆上,卻不認真地對症下葯,落不到實處。部分崗位人員不具備與風險防範和內部控制相適應的能力。多數社只重視業務人員上崗操作技能,而忽略了法規和制度的學習,難免在工作中「自由發揮」,在風險防範的「火山口上」「翩翩起舞」,造成很多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及時堵住。如有的信貸員欠缺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簽訂合同隨意性較大,催收貸款忽視訴訟時效、執行時效,造成信用社權利喪失、資金損失。
3、有章不循,屢反屢范。主要反映在我行我素漠視信用社的規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人情大於制度。一是臨櫃人員相互制約相互控制不到位。如賬戶管理方面對異常現金支取沒有採取監控措施,
未按規定用途辦理大額提現比較普遍,部分社未進行適時審批,有的一天或幾天在大額支付登記薄上集中登記,對客戶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缺乏鑒別能力。銀企對賬未按規定辦理,大部分信用社會計人員既負責銀企對賬又負責賬務處理,失去監督約束。櫃員與櫃員相互之間未對當天交易的合規性、完整性與當日櫃員流水進行核對,未對查詢查復交易以及櫃員相互之間的現金和重空憑證尾箱進行交叉復核或復核走過場等問題;二是信貸管理不到位。如信貸檔案管理不規范、「三查制度」流於形式、同一借款人有多元授信主體、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難等問題。「三查制度」中,貸前調查作為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需要調查人員深入企業查閱帳薄、憑證,核實相關數據,了解企業的產品、生產經營及管理等各種情況,通過大量的數據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客觀、公正、有決策價值的結論,但恰恰是在這一「節骨眼」上,信貸人員作不出有深度的調查,不對相關的數字進行核實,只是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文字材料,對於企業提供的報表數據輕易採集和運用,按照信貸管理的要求進行摘錄、整合,做出表面文章,這樣的貸前調查報告做出的結論使貸款失去了安全性。貸後檢查作為風險控制的重點環節,需要信貸人員深入企業監控其經濟活動和資金流向、認真分析其貸款風險變化情況。但信貸人員放鬆了很多貸款企業的後續管理,由於到企業了解情況的時間少,無法隨時把握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貸後管理主要是為了應付日常制度檢查的需要,這種檢查是企業報表數據的移位和憑印象做出的書面反映,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失去了貸後檢查的真正意義,是造成貸款預警機制失靈的主要原因。再就是小額農戶評級授信多數信用社在授信時聽村長或客戶經理意見,造成信息不對稱。
4、重任務完成,輕制度執行。部分信用社不能樹立正確的業績觀,往往為了信用社的短期利益而不惜違犯規章制度。如有的信用社為了完成小額農戶信用貸款進行頂名、冒名、假名等違規操作;有的社為了完成存款任務,以私款公存逃避利息稅為誘餌;還有的不堅持儲蓄實名制,違規開立儲蓄帳戶;有的怕得罪客戶,一天內化整為零多筆支取大額現金;有的社為了控制不良貸款發生率,在借款人未到場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手續的情況下,信貸人員主動調整貸款期限,為債權維護埋下了禍根。
5、監督檢查不到位
基層信用社管理人員在履職檢查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不熟悉業務。部分分社負責人長期從事信貸管理工作,不熟悉新業務系統,不知從何查,怎樣入手去查;二是不認真履職。部分機構管理員或事後監督員為應付聯社檢查,乾脆將上次的稽核底稿簡單抄錄過來,對授權授信重要業務未真正核對過,直接在櫃員流水表上打√以示核對,使業務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違規和重大風險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加之主辦會計對分社只是抽查,對所反映的問題不及時或不全面,形成操作風險隱患;三是對稽核發現的問題整改查處不到位。主任、主辦會計和分社負責人在層層監督檢查時,未對各個層次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事實確認,提出整改意見,大多停留在口頭上,持續監督整改和跟蹤檢查工作不到位,有的礙於情面,怕得罪人,對嚴重問題或屢反屢范問題不敢給予經濟處罰,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違規違紀得不到及時查處,助長了責任人的僥幸心理,致使問題屢反屢范,導致一道防線櫃人員、主辦會計、信用社正副主任和分社負責人的層層監督的連環控制未有效落實。
(二)二、三道防線管理現狀
1、檢查方式陳舊。這是三道防線監督的共性問題:一是監管手段的科技含量不高。未充分發揮新一代綜合業務系統的作用;檢查方式單一,多以「間斷式」檢查為主,缺乏連續性、全面性。二是檢查沒有深度。反應在淺層檢查多,深層挖掘少;共性問題多,個別問題少;業務檢查多,行為排查少;問題發現多,堵塞漏洞少(從而導致屢查、屢犯、屢糾、屢不改的惡性循環)。
2、職能部門監管存在盲區。由於農村信用社點多面廣,新業務發展較快,加之職能部門檢查人員有限,監管項目又以專項居多,職能部門除了應付市聯社專項檢查外,有的聯社就是實行季度聯合檢查,這樣的檢查由於時間緊,范圍廣,只是泛泛而查,其結果沒有深度。部門每季要求專項檢查的項目未有效落實,如代理業務、固定資產、異常交易處理及查詢查復、抵債資產、新增大額貸款及其資金的監管、表外業務特別是已核銷貸款和央行票據置換等缺乏季度檢查的連續性。
3、對風險不能有效識別。目前農村信用社稽核監督著力點為落實制度檢查和案件查處。對農村信用社經營深層次的矛盾(如資產質量、資金營運、財務狀況等)和危及信用社生存的金融風險問題則關注不多。多數聯社信貸業務僅滿足於決策環節的「審貸分離」,但缺乏信貸風險度和交易風險管理監控手段,不能進行有效預警管理。對已識別風險不能准確評估和有效控制,突出表現為監控手段、措施不適當,不能發揮作用。如對集團客戶風險和關聯企業風險,因關聯關系復雜、多頭授信,信用社無法獲得全面准確的信息,不能准確評估風險程度,一旦風險暴露,將承擔巨額損失。
4、稽核員專人不專職,無法達到序時稽核的要求。稽核員既要承擔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稽核、任期稽核(稽核中對所有貸款戶逐筆內查外對),又要承擔本部室的再監督工作和應付上級行社的各種專項檢查以及各職能部室中的一些專項工作,加之一年內多次抽調部分稽核員到市聯社檢查,有的聯社稽核監察未分開,紀檢監察工作特別是信訪工作占據了一定時間,使分內分外工作兩者不能兼顧。而網點多的聯社每個稽核員包片10餘個網點,經過實踐,現有稽核人員無法達到序時稽核和全過程的監督,更無法達到對業務運行的「過程」進行分析並從中查找原因。在檢查中最多隻是對信貸業務、財務收支和內部管理的合理性進行泛泛的常規檢查,難以查找管理和內控中深層次的漏洞。
5、稽核再監督工作存在盲區。由於稽核部與職能部門職位上是平行的,難以樹立再監督工作的獨立性與超脫性,致使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稽核對象僅為基層營業機構,很少涉及聯社機關有關信貸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後勤保障等業務和管理部門,即使涉及了也只是流於形式,而上述部門實際承擔了大額貸款審批、財務開支審查、基本建設以及大宗物品采購等重要職能,不對上述部門進行同級監督檢查,難免會「揀了芝麻,丟了西瓜」,稽核監督職能的發揮將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發送的稽核建議書個別部室也難以落實。
二、防範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一道防線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一道防線是「三道防線」的根本保證,是最關鍵的一環,主要從制度規范、臨櫃人員相互監督、主辦會計、信用社正副主任和分社負責人的監督幾個環節來控制。
1、制定規范科學、嚴密完善的內控制度是落實事前防範的最有效手段。一是制定考試制度。要定期對一段時間的各種制度和相關法規的學習進行考試,督促他們熟練掌握各項操作規程和依法合規經營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二是整合與細化制度。一方面,信用社要將聯社的相關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內容摘錄下來,整合為一本簡明扼要、銜接配套的工具書,內外勤各一本,既便於記憶,又便於操作。另一方面補充完善各項制度。聯社的部分制度是屬指導性和框架性的,基層信用社要根據各類崗位人員具體職責制定出操作性較強的管理辦法來,在明確做什麼的基礎上要制定出怎樣去做的具體操作流程。分兩大類:一類是業務操作技術性的制度、規則;另一類是業務制約監督性的制度、辦法。信用社在監督檢查時,對業務各環節之間相互制約、協調的嚴密性、高效性以及完整合理性方面認真檢查考證,圍繞業務流、資金流、控制流,對流程線、風險點、制約點進行全程監控,消滅監控盲區。對發現隱患和查找出的問題,進行歸納反思,提出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建設性意見,使內控系統越來越完善,不斷走向全面嚴謹、精密有效,達到新一輪更高層次的事前稽核控制;三是量化考核。一方面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具體職責,對各崗位人員實行程序化、規范化、責任化管理,將責、權、利結合起來進行績效考核,實行淘汰、誡勉等管理。另一方面,可考慮主辦會計上收區聯社統一管理,改為委派制,工資和績效薪酬由聯社統一提取一定比例對其考核,這樣主辦會計既對聯社負責,也對信用社負責。充分體現其履職的獨立性。
2、適時控制,相互監督制約是實施事中控制的關鍵。一是加強各崗位人員之間相互監督制約。對會計帳務處理全過程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即:事前監督——受理業務時,臨櫃人員要對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及數據准確性進行認真審查;事中監督——對會計處理的憑證、帳表內容和數據進行復核,對經辦的一切帳、簿、證、據、表要進行逐筆審查和復核,未經復核的支款憑證不得付款,報表不得上報、單證不得簽發。事後監督——對已經處理過的會計帳務實行再核對,必須保證所有櫃員的業務操作均須有人在事後進行序時的不間斷審查,檢查中對重要業務的處理過程包括櫃員流水中的授權授信特殊業務進行重點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二是注重帳務定期核對。要堅持按照「六相符」的標准,做好定期核對工作。建立和完善外部對帳制度,對不同帳務按規定進行每日核對或定期核對。對農戶貸款、儲蓄存款要採取按年核對的方法,農戶貸款做到逐筆上門核對,儲蓄帳做到每年核對見底一次,並逐卡建帳。
3、加強一線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力度。一是信用社各管理人員認識到位。主動克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要敢於碰硬,大膽行使一道防線的監督職能,被檢查對象也要認識到位,把檢查監督當作及時發現問題、增強自身「免疫力」的保障措施來對待;二是重點加強對信貸、儲蓄、財會、聯行等涉及錢、賬等重要崗位及其操作人員的管理。對有不正常行為的必須引起高度關注,進行提醒談話,或將其調離重要崗位,發現違規行為及時上報;三是認真履行監督檢查。主任不但要認真履行自身的監督檢查職責,還要監督主辦會計及分社負責人的履職情況,並對其履職情況按季進行考核;四是主辦會計在檢查的同時,要對臨櫃人員操作上的輔導和分社負責人或事後監督員檢查方法上的輔導;五是檢查要有深度。在檢查中要對業務運行的「過程」進行分析並從中查找問題的原因。在調閱監控錄像時,盡可能查閱全天資料,以便了解臨櫃人員的相互制約情況和整個操作流程的合規性,否則反映不出問題的全貌;六是提高檢查方法。第一種是提高流水審查技巧,基於流水環境下,迅速捕捉、判斷並篩選可疑線索的科學分析原則和手段。第二種是提高過程審計方法。打破傳統「帳平表等」的帳務審計模式,主要以綜合業務系統的控制平台為支撐,以櫃員操作流程和資金對象為中心,綜合運用流水審查、系統查詢、帳務核對等方式開展假帳甄別原則和高效工作流程。
(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二道防線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道防線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完善本專業的制度並對本專業的各項業務開展情況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抓制度、重落實,構築案件防範第二道監督防線。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要從明確崗位職責入手,健全崗位責任制。將內部崗位進行職責細分,不同崗位職責分配要合理、科學,體現相互制約的目標,使每個員工在其崗,明其責,每一崗位必須對內控措施的落實承擔責任,從而形成完善的崗位責任體系;二是認真履行各自的監督檢查職責。加大對專業線上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突出加強對管理層的決策風險控制、會計業務監督控制和信貸業務檢查控制,切實將監督履職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關注集團客戶與關聯交易風險、存款及櫃台業務風險、客戶經理制度隱含的風險、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及道德風險等。加強對集團客戶和關聯企業存貸款管理,防範企業利用關聯關系逃避監控和內外勾結作案,騙取信用社資金。加強銀企對賬工作,對資金變化異常、往來頻繁的賬戶進行重點排查,對大額存款戶重點應進行逐戶對賬。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抵債資產等非信貸資產,重點控制新購建和維修固定資產是否合規合法,有無報批計劃,有無超標的現象;對抵債資產,重點檢查抵債資產的取得是否合規合法,有無變相低價出售,有無自用現象,處置是否按操作程序辦理;對已核銷呆賬貸款,重點檢查已核銷呆賬貸款是否按政策規定執行;對有價證券,重點檢查賬證是否相符,有無挪作他用;對同業往來,重點檢查有無未經批准在其他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大額往來資金來源、去向是否堅持適時審簽制度。檢查的關注點不是業務結果,而是業務運行流程、操作流程、控制流程,通過現場稽核,可以及時發現問題,現查現糾,將由此可能引發的違規事件及時消除。
2、堅持查幫結合。各職能部門是對口專業部門,在搞好檢查的同時,還要認真搞好業務輔導,查是手段,不是目的。檢查的目的是通過監督、檢查、評價,促進農村信用社改善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證信用社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稽核目的,確立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一查二幫三促進。也就是要立足於查,出發於幫,歸總於促。只有認真進行稽核檢查,才能發現問題,對發現的問題要從幫的願望出發,促進糾錯除弊,達到促進、改進工作的目的。
3、優化信貸風險控制系統
一是制定標准化的貸款「三查」系統。開發針對借款人的行業、財務狀況、經營行為以及管理方面的風險警示信號,制定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標准;二是建立直觀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企業的承貸能力分析指標體系,通過對企業最大限度所能承擔負債的能力分析,控制企業的貸款規模,減少信貸資金被其直接或間接移位現象的發生,降低貸款風險度。充分運用企業的現金流量指標,搞好企業償債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預測企業發展前景和趨勢。加強貸款客戶的綜合貢獻度測評分析,根據客戶依據其信用和貢獻狀況而作出的授信先後順序及滿足程度的差異,對貸款客戶評定授信等級,並據以進行貸款投放和管理決策;三是建立有效的審批流程策略。風險識別主要受制於審查部門對每個風險資產關鍵潛在風險的預測、監視、識別的能力。針對目前農村信用社大部分信貸人員(客戶經理)的風險識別、測量技能有限的實際情況,控制貸款風險最可行的辦法是建立一套標准化的貸款審批的流程體系,實現信貸審批過程在一定程度上的硬控制。這個標准化的審批流程由定量和定性兩部分組成:定量分析通過對客戶財務資源的評估得出風險評分結果;定性部分以信用社內部最優秀的信貸員根據個人經驗進行貸款風險決策方法為基礎,系統通過進一步研究信貸員的判斷以及判斷得出的過程,歸納整理制定出可供其他信貸員效仿的確切定性標准。
(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第三道防線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道防線為聯社再監督部門,主要對信用社和機關職能部門的履職進行再監督。
1、完善再監督工作管理機制。
(1)健全內審監督工作運行機制。一是現場糾改輔導制。對審查工作中當時能糾改的一般性問題,要現場督促糾改,防止問題越積越多;二是服務建議制。每項內審工作結束後,檢查人員不僅要向信用社交換問題,填寫「事實確認書」,而且還要結合稽核中發現的問題與信用社主任、會計、信貸人員共同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有針對性的填寫「督察工作通報」;三是問題催辦制。對限時糾改的事項,在糾改時限到期前10天的時間內通過電話催辦、包片稽核人員通知或簽發「到期問題糾改催辦通知單」的形式提醒責任人及時進行糾改;四是提請報告制。對所檢查的問題超過糾改期限仍未糾改的問題,稽核部按月、按社、按責任人、按問題類型進行統計,填寫「逾期未糾改問題提請報告書」,請求聯社領導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督導問題責任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改。稽核部門不定期地就稽核檢查結果向聯社其他部室通報、反饋,對發現的問題共同分析其產生根源,協調各部室制定相關管理措施和辦法,及時解決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消除隱患。為防止檢查工作走過場,持續推進後續審計,要求對所開展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下發後一個月內,被檢查單位必須上報整改報告並接受後續審計。
(2)建立承諾與問責制。一方面把落實內控制度的執行與崗位履職、問責全面結合起來,強化對內控執行事中過程中的監督控制;另一方面建立「三道防線」責任人簽訂履職承諾書。履職承諾層層簽訂,如「一道防線」臨櫃人員實施內勤監管外勤,簽訂內勤崗位履職承諾書。按承諾要求,信用社所有臨櫃內勤人員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時必須堅持「三見面,四核對」原則,對信用社發放的各種貸款,逐筆進行會計職責內的依法合規監督,對信用社主任、信貸人員弄虛作假,或借營銷貸款之名發放頂名、冒名、超權、跨區域貸款等行為不抵制,不報告,或直接參與其中,聯社可採取各種措施給予嚴肅問責。然後是簽訂履職檢查的承諾,按照「三道防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檢查,如因各道防線監督工作失職、瀆職,致使案件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糾正,甚至出現安全、經濟、刑事案件,本人自願承擔工作失職、瀆職責任。
2、加強片區稽核員履職檢查,夯實內部監督基礎。一是充實稽核人員隊伍,提高稽核質量和水平。在人員數量上要達到市聯社規定要求,兩名以上稽核人員交叉組成稽核小組,以此保證稽核面、稽核頻率和稽核質量;二是按照「精幹高效、責權分明、統一管理、全面監督」的原則,理順工作關系,認真履行專職片區稽核員職責,形成以專項審計與序時審計、重點審計與全面審計、巡迴審計與交叉審計相結合的多層次、全方位、連續性的審計監督體系。在完成相關業務的合規性檢查後,必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延伸檢查,在審計項目選擇中,注重對內部控制、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方面的審計檢查,以此實現合規性審計與風險審計的有機結合;三是在審計對象的選擇上,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難點,實行區別對待、差別化檢查,
對制度執行較好的社減少檢查頻率,增加對邊遠信用社和分社的檢查頻率;四是在檢查范圍和內容上,更趨向於針對性和專項性。要把其它聯社或金融機構已經發生的重大問題列為本聯社稽核監督的重點。舉一反三,由此及彼,這樣才能使稽核監督工作既照顧了面,又抓住了重點。
3、加強稽核部的再監督。一方面樹立稽核部門的權威性與獨立性,加強對職能部門和一道防線履職的再監督。監督的重點主要是有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業務培訓、監督檢查完成情況、整改落實情況、費用開支及其固定資產購建和基建裝修的合規性、信貸控管情況等問題進行有效再監督。監督中如因未按規定履職視情況發出稽核《建議書》、《提示書》、《警示書》督促其完善;另一方面加強異動流水監控,提高非現場風險監測與預警能力。對發現問題逐筆分析,對遠程監控發現的重大問題,重點查詢,並及時研究制定防範措施或處罰決定。

⑶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3)金融機構員工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⑷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任職資格取消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⑸ 金融行業對於它們員工的職業道德有什麼具體要求

  1. 要有愛崗敬業的意識,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兢兢業業,精益求精;

  2. 要遵紀守法,嚴於律己,廉潔奉公,敢於同各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做斗爭,必須誠實守信;

  3. 要做到業務優良,努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服務水平;

  4. 必須有強烈的為人民服務意識,必須有奉獻社會的精神,自覺為社會做貢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工作者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努力做服務社會,樂於奉獻的表率.

⑹ 企業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認真及時辦理資金收支結算業務,不錯不漏。
2、認真做好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經常核實存款余額,做好未達帳項調節表,並及時查對未達帳項,避免錯賬損失。
3、不得將貨款用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得利用本單位帳戶為他人和外單位轉帳或套取現金。

⑺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7)金融機構員工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⑻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實施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備案)表〔略〕
附表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