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金融市場 »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條例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4-29 00:19:30

⑴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發布、修訂與解釋,可以具體告訴我嗎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與發布程序

1、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是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制訂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2、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程序:

(1)選定項目。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備選項目,經 專家咨詢論證,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審計署審批立項。

(2)擬定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根據確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 草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並交中國內部審計
准則委員會修訂後,向審計署提交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審計署發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4)修改定稿。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徵求意見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及有關方面意見後定稿。

3、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發布。審計署批准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修訂與解釋,審計署頒布。

⑵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何時施行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經2003年2月10日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後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主要是: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後施行;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二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准則、規定,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全國設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地方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內部審計協會。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5年7月14日發布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1995年第1號)同時廢止。

⑶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內控審計管理制度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風險管理就是在經營過程之中對企業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以及應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是互聯網和金融企業的有機結合,由於互聯網企業具有的虛擬化、交易對象以及交易流程難以確定等特點,其所面對的風險比傳統的金融機構要高很多,因此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極其重要。所以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幾點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利用計算機改善內部審計方法
1.深入計算機的審計方法。
該種方法就是對計算機內數據投入、投出的過程進行全面審計,主要內容是考核企業內部控制的體制機制設計和有效運行,評價企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深入計算機的審計方法能夠簡化傳統金融行業手工做賬的工作,減輕工作負擔,並且利用計算機來處理數據能夠減少由人工計算失誤引起的固有風險。
2.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
計算機輔助方法是指將計算機技術引入內部審計工作並構建內部審計信息系統,對企業的網路運行安全及時進行監控和防衛。同時這種方法也是收集、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通過收集的數據來檢查計算機管理系統或企業內部控制使企業資產、數據以及隱私安全得以保證。這種方法能夠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解決企業內審綜合能力低下的難題。
(二)重視內部審計的建設
1.提高內部審計地位。
內部審計能夠幫助企業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內部審計以其獨特的檢驗和詢問功能與企業組織結構相協調,增加了企業的價值。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提高內審地位,改善企業經營與組織效率。
(1)互聯網企業高管重視內審作用,定期開展有關宣傳活動。高管帶領員工參觀行業優秀公司的內審工作流程,使每位員工意識到內審的重要性並對表現優秀的內部審計人員予以獎勵。
(2)成立由企業股東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直接對股東負責,減輕管理層的控制,遏制管理層凌駕於內控之上所帶來的危害。
2.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內部審計部門需要保持客觀中立,人員不可以參與經營活動,內審人員的聘請需由專人來執行。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設立審計機構時應首先成立審計委員會,該成員包括公司的主管、主要債權人和投資者,內審部門的人員聘用、調動、許可權、考核等方面直接隸屬於審計委員會,對委員會負責,從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保持其獨立性。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督
我國經濟信息化程度不高,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因此我國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應採取慎重態度。通過適當的金融監管可以促進我國網路金融更好更快發展,降低內審中的法律風險。具體措施如下:
1.完善管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法律法規。
補充適用於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法律條文。既要對現有法律不適合的部分進行修訂和補充,又要對未來發展情況進行分析預測。當前互聯網金融最突出的法律問題是非法集資、融資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與證券、保險監管機構聯手,充分披露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投資風險,禁止非法融資活動,禁止使互聯網金融企業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
2.完善現行業務營運監管辦法。
結合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特點,從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資本充足、資產質量、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等方面適時進行調整,構造一個符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管指標體系。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獨特性使其在某種程度上脫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但其資本充足率對客戶、消費者具有重大影響,監管部門應當對其作出相應規定,同時考慮實施准備金制度將部分市場風險內部化。
3.提升金融監管部門的網路安全技術。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網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其涉及的不僅僅是客戶的隱私,更甚的是涉及到客戶利益。金融監管部門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加強技術力量,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技術,如防火牆技術、加密技術。同時應大力發展我國先進的信息技術,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在硬體設備方面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提高關鍵設備的安全防禦能力。
4.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能力。
互聯網金融的內部審計比傳統企業內部審計更加復雜,需要審計人員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能,這是審計工作開展的前提條件。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1)加強自身學習,培育綜合人才。內審人員不僅要學習財會方面的知識,還需要學習風險管理、計算機與互聯網金融行業知識,包括互聯網金融行業經營特點、經濟技術指標,企業的經營戰略、經營環境、經營風險等。
(2)加強專業技能培訓,進行輪崗交流。內審人員應具備全方位知識與技能,進行大量的審計實踐。通過輪崗,審計人員應熟悉單位的各項業務及其操作流程,提高審計的實踐能力。
5.培育具有綜合能力的內審人員。
隨著內部審計在互聯網金融業的治理結構中地位日益重要。而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發展現狀需要企業提高現有審計人員的管理能力,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工作建設。通過後續教育、業務培訓等各種途徑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審計整體隊伍素質,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監督控制資源和後備力量。

⑷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屬於法律嗎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復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⑸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⑹ 有沒有最新修訂後的《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經2003年2月10日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後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主要是: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後施行;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二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准則、規定,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全國設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地方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內部審計協會。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5年7月14日發布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1995年第1號)同時廢止。
分享

⑺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可由什麼部門承擔

為了衡量內部財務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必須制定並執行完善的內部財務控制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審計制度。
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財務內部控制衡量標准,將內控制度的自我評價制度化,對內控制度的檢查有章可循,減少主觀性和隨意性。
設立具有相對獨立許可權的來負責財務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評價各級管理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並提出獎懲意見,完善和健全相關制度漏洞,糾正可能存在的內部控制失效問題。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內部監督的職能,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進行有效監督。良好的自我評價和監督機制能夠確保切實、良好地執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

⑻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主要是: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後施行;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於1995年7月14日發布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1995年第1號)同時廢止。

⑼ 論述題求大神幫忙,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談談你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內審部門在內部審

1、確定本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定期檢查、評價其執行情況;
2、聘任和解聘本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3、制訂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定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負責保證本行建立並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5、監督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6、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並對本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准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7、定期評估並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狀況;
8、負責確保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並控制風險;
9、負責審批組織機構;
10、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11、負責審議批准合規政策和合規風險管理報告,評價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並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本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12、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
13、負責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戰略規劃和工作目標、工作任務的方案審議、管理與監督;
14、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並確保其與全行整體戰略相一致;

15、負責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與本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16、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相一致且適用於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總體政策;
17、通過審批及檢查高級管理層有關操作風險的職責、許可權及報告制度,確保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決策體系的有效性,並盡可能地確保將本行從事的各項業務面臨的操作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18、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操作風險報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情況、高級管理層處理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監控和評價日常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19、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
20、確保本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接受內審部門的有效審查與監督;
21、制定適當的獎懲制度,在全行范圍有效地推動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22、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僅供參考-------------------------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