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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金融機構利息收入能開專票嗎

發布時間: 2021-04-28 17:23:33

㈠ 利息收入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原因分析如下:

營改增之後,由於金融服務需徵收6%的增值稅,所以作為傳統業務的貸款利息收入,也隨之而徵收6%的增值稅,但貸款人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這顯然會造成抵扣鏈條的斷裂,由於貸款利息所涉及的增值稅無法通過增值稅的鏈條傳導至貸款人,所以其中所產生的增值稅由債權人承擔,造成稅款沉澱。

目前,為了維持經濟穩定,金融監管不允許金融機構隨意調整價格,因此,實際上稅款難以轉嫁至貸款人,而是由金融機構承擔,顯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但國內一些傳統製造業正處於轉型中,經濟運行具有一定困難,不宜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所以無論從市場的接受能力去看,還是從支持實體經濟的角度看,均不宜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而稅金假設由貸款人負擔卻無法抵扣,則顯然會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即使沒有金融監管,利息的增值稅可由金融機構通過價稅聯動轉嫁給債務人,也未必能轉嫁成功,因為我國已經過了高融資成本的時代,目前產業金融迅速崛起,意味著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在這樣的環境下,任何一個金融機構均不能隨意提高價格而轉嫁稅負。所以,利息征稅但不允許抵扣的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營改增的最大難題。

拓展資料:

徵收范圍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增值稅 網路

㈡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2)非金融機構利息收入能開專票嗎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㈢ 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收入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不能開專票。存款利息不征稅,支付的貸款利息不能抵扣

㈣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發生下列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優惠備案。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營改增」後: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免稅范圍擴大。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二、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1項所稱的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㈤ 非金融企業保證金利息如何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第一條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法規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不征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單即可,對於應稅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開具發票。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秘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所以利息收入可以到地稅機關代開營業稅發票,品目可為 資金佔用費
稅種營業稅及附加5.5%個人所得稅20%。
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地稅機關。

㈥ 企業的利息收入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企業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後,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不過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業往來。

①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②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③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④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取得對方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公司向進貨商進貨,因延遲付款,對方收取價外費用(延遲付款利息),並分別開具貨款和價外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對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㈦ 企業收到的利息收入怎樣開增值稅發票

不需要開,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專用專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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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到的利息收入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㈧ 金融業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不能。企業的利息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也不能作為進項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文件中的「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㈨ 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可以給客戶開發票嗎

不可以。營業稅下,銀行不向客戶提供發票。但營改增後,如果沒有明確依據,個人客戶將要求銀行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這些海量發票列印需求不但增加了稅務機關發票印製量和金稅系統的負擔,也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系統負擔和工作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其他債券的利息應當納稅。因此,企業購買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非金融機構利息收入能開專票嗎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