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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19 02:55:02

⑴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哪些

更換董事長、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風險,案件,修改章程,增加、撤銷網點,等!

⑵ 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 銀行理財 需要填寫嗎

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1月31日印發,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全文共十二條。
如您有需求可參考《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1997年發布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現行文件是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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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銀行業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事項有哪些

第六條發生重大事項時,金融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向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報告。重大事項應一事一報,做到真實、准確、全面、及時,並根據事件進展報告後續情況。重大事項報告內容包括:報告機構名稱,事發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地點、起因、經過、性質,涉及單位及當事人,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事態發展趨勢,其他與該事項相關的內容。
第七條金融機構發生一級重大事項的,一般應於2個工作日內報送重大事項報告。若情況緊急(包括但不限於:危及全市金融穩定,對全市經濟金融運行有重要影響,需要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需要跨區域或跨部門協調),事發後應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要情,隨後以書面形式報告詳情。在事件平息之前,每天上報事件的進展情況。在事件平息後,及時對整個事件的發生過程、原因、處置措施以及教訓等進行總結,上報完整的重大事項風險處置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發生二級重大事項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報送重大事項報告。
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及其他部門報告重大事項、重要信息、重要報告和報表時,應同時抄報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落實重大事項報告責任制,明確報告的具體要求和責任人員,建立清晰有序的報告流程和重大事項報告專項檔案。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確保重大事項報告渠道的暢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干預和限制上報。出現瞞報、漏報、遲報、錯報等行為的,人民銀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將視情節責令改正、約見談話和通報批評,並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⑷ 銀行貸款客戶重大事項包括哪些內容

銀行貸款客戶重大事項包括的內容就是你的個人信息,必須要完全的准確

⑸ 金融機構發生哪些重大事項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風險、經營動向、信息變更和其他。前三項必報,其他根據各地人行的要求報送。

⑹ 企業網上銀行的管理辦法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2001〕第 6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銀行制定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業健康發展,有效防範銀行業務經營風險,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的金融服務
第四條銀行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在開辦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方可開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注冊的以及港澳台地區注冊的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居民提供網上銀行業務,以及除港澳台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向境外居民提供網上銀行業務,均須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實施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第二章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准入第六條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識別、監測、衡量和控制傳統銀行業務風險和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
(二)銀行內部形成了統一標準的計算機系統和運行良好的計算機網路,具有良好的電子化基礎設施;
(三)銀行現有業務經營活動運行平穩,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必要的網上銀行業務經營管理知識,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網上銀行業務風險;
(五)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其總行所在國(地區)監管當局應具備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
城市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
第八條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申請;
(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
1、擬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種類;
2、銀行電子化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3、網上銀行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配備情況;
4、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措施;
5、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支持系統、關鍵技術描述,以及系統安全保障措施;
6、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損失和收益預測等;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權威評估機構對其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系統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四)網上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五)網上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六)申請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七)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除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獲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後,若需增加網上銀行業務經營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外國銀行分行獲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後,若需增加新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應由該分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報告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
城市商業銀行若需增加網上銀行業務經營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開辦新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的申請,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制度。
銀行申請增加以下新業務品種,適用審批制:
(一)銀行藉助互聯網開發的新的、與傳統銀行業務品種不同的、形成表內資產或負債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
(二)銀行藉助互聯網辦理貸記支付以外的支付結算業務;
(三)銀行通過互聯網開辦未獲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表內資產類傳統銀行業務品種;
(四)銀行通過互聯網開辦與證券業、保險業直接相關的新的業務品種。
銀行通過互聯網增加開辦其他新業務品種,適用備案制。
第十一條銀行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申請增加新的網上銀行業務,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業務品種申請;
(二)增加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1、擬增加業務的定義;
2、擬增加業務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3、開辦該業務損失和收益預測;
(三)申請增加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對銀行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或申請增加適用審批制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應在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
銀行根據第十條增加適用備案制的新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行。
第十三條銀行分支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三章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第十四條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商用密碼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五條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立網上銀行業務發展戰略和運行安全策略,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全面、綜合、系統的業務管理規章,應對網上銀行業務運行及存在風險實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條銀行應制定並實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範外部或內部非授權人員對關鍵設備的非法接觸。
第十七條銀行應採用合適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以確認網上銀行業務用戶身份和授權,保證網上交易數據傳輸的保密性、真實性,保證通過網路傳輸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認性。
第十八條銀行應實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網上銀行業務交易系統不受計算機病毒侵襲。
第十九條銀行應制定必要的系統運行考核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測試銀行網路系統、業務操作系統的運作情況,及時發現系統隱患和黑客對系統的入侵。
第二十條銀行應將網上銀行業務操作系統納入銀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之中。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說明和公開各種網上銀行業務品種的交易規則,應在客戶申請某項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時,向客戶說明該品種的交易風險及其在具體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銀行從事網上銀行業務,應配備專門的網上銀行業務審計力量,定期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銀行應根據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及時更新系統安全保障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建立網上銀行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網上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網址更名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權威評估機構對其業務操作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部分或全部網上銀行業務。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網上銀行業務;
(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
(三)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形成不公平競爭;
(四)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業務管理混亂,無力對開辦的業務進行風險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資金損失;
(五)系統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戶利益和銀行體系安全;
(六)出現重大事項且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七)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管理暫行辦法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銀行不得擅自停辦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網上銀行負債類業務品種。
第二十九條對境內銀行申請設立專門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人機構的,或境外機構申請在境內設立專門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對適用本辦法的銀行機構通過其他公用信息網或專用網路提供的金融服務的准入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銀行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銀監還是人行頒發的

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宏觀調控,通過准備金率、基準利率、定向票據等工具調節社會信用總量,其中包括銀行貸款等功能,對反洗錢、統計數據等少數工作擁有直接檢查權。總的來說是負責宏觀的,如果人民銀行任務個別銀行某些業務有風險並且可能印象金融穩定,可以建議銀監會進行現場檢查,銀監會將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人行是否進行檢查,及建議檢查權。
而銀監會則擁有直接檢查和行政審批權,例如直接檢查銀行業務,並結合非現場信息對銀行風險進行評級,核准銀行高管,頒發金融許可證等權利。銀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有義務確保國家宏觀調控的執行效果,即人行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銀監會應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執行到位。

投資銀行的ECM, ED, CMD, 和IBD分別指的是什麼部門或職務 大概職責是什麼

1、ECM=Equity Capital Market 資本市場部門

為投資銀行部及其客戶提供市場分析,為客戶融資過程中的決策提供多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專業建議

2、CMD=Capital Market Department 資本市場部門,叫法不同

協助IBD的證券承銷業務,評估和控制承銷風險,設計股票或者債券的發行結構,組織承銷團,協調市場推介路演,主導定價和配售,以及管理項目收入。

3、IBD=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投資銀行部門

投資銀行部主要從事投資理財,也就是皮包銀行。是銀行發展的高級階段,也是食物鏈的頂層。這個業務主要在譜銀行業務基礎上進行包裝整合,以效率或者效益的形式整合銀行傳統產品。因此很多成為金融衍生產品。

4、ED=Executive Director,執行董事

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s)是與商業銀行相對應的一類金融機構,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8)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是金融市場主要的服務提供者。

投資銀行是指傳統商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服務機構,區別於商業銀行的特徵是風險不隔離;

在美國,投資銀行往往有兩個來源:一是由綜合性銀行分拆而來,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證券經紀人發展而來,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證券。

投資銀行的類型:

1、商人銀行

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對現存的投資銀行通過兼並、收購、參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屬公司形式從事商人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在英、德等國非常典型。

2、全能型銀行

這種類型的投資銀行主要在歐洲大陸,他們在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一般的商業銀行業務。

3、跨國財務公司

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美林、雷曼倒台,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