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擔保公司的收費標准有哪些政策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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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擔保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當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存在著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弱等問題。因此,通過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來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更好地發揮信用擔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中經評論·北京)提供信用擔保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種手段,為此,各國政府特別是經濟發達國家的政府都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作為一項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社會經濟政策。初具規模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對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和解決其信貸缺口問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大部分的擔保機構資本金較小,抗風險能力弱,擔保規模不夠用,再加上現有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擔保機構已無法滿足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問題,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建立完善的中小信用擔保制度,對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和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信用擔保的涵義及其功能
(一)信用擔保的涵義
信用擔保,也稱信用保證,是指由專門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制度化的保證。信用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交易活動對信用和社會性風險管理的客觀要求。信用擔保的涵義包含三個要點:一是由專門機構提供的擔保,而不是一般法人、自然人提供的擔保;二是這種擔保是制度化的擔保,即指它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制度、規則框架安排體系之中的,是一種標准化、規范化的業務;三是面向社會提供的擔保,不是對內部關聯機構或雇員提供的擔保。
(二)信用擔保的功能
信用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專業擔保,專業擔保具有經濟杠桿的屬性。當專業擔保為政府利用時,就成為貫徹特定經濟政策的工具。經濟杠桿的屬性是信用擔保最重要的屬性,它能夠引導社會資源、生產要素的流向,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的動態過程或者說是對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提供保障。
這種屬性直接由信用擔保的放大功能體現。放大倍數是擔保機構所提供的擔保額與其承擔擔保風險的擔保資金或資產的比例。一般來說,擔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對社會做的貢獻越大。同時,擔保放大比例越大,擔保機構所要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就需要擔保機構具備更高的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劉新來,2003)。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不是一個簡單的常數,而是隨著擔保機構各方面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因此,擔保放大倍數並不是越大越好。在擔保機構社會貢獻率、擔保機構風險承受能力、債權人、債務人認可度之間存在著一個平衡點。過高或過低地確定擔保放大比例,都會對擔保機構的經營和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的現狀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通過政府財政出資(或以其為主要出資人),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專門化的信用保證,它是信用擔保機構以一定的財產(或資金)為基礎約定的保證債務的履行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各種手段和措施。其基本職能是通過信用保證的方式,為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架起一座橋梁,為中小企業貸款難和金融機構懼貸解決後顧之憂。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現狀
從1992年開始,我國確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資源配置由計劃轉向市場,企業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國家信用逐步從一般經濟活動領域退出。信用擔保已經成為法律所規定的經濟政策的制度化措施。尤其是近幾年,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推動下,以財政資金來源為支撐,主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在全國普遍設立(李敏,200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於多種原因,制約了其本身的進一步發展,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規模較小、出資分散、風險較大。地方政府按縣區設立擔保基金,決定了擔保機構的小規模和大數量。有的基金只有幾百萬,大部分企業互助基金規模較小,很難得到銀行的信任。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設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366家,累計擔保總額8051億元,機構數量還在加速擴張,機構數量如此超常、無序地增長。其背後必然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2、擔保品種貧乏,擔保功能薄弱,期限集中於短期。擔保品種基本上局限於流動資金,鮮有設備、技術改造之類的長期貸款擔保。累計擔保責任金額僅為可運用擔保資金總額的2.5倍,沒有起到應有的放大作用。目前我國多數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至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數額不超過200萬元。國際上,多數國家都對中小企業的長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所以擔保期限較長,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長的是美國,其擔保期限長達17年,擔保品種也很豐富,包括創業貸款、票據貼現、科技開發貸款、設備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等。
3、政府不適當地干預和政策的不連續。我國目前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在各級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為得不到制約,政府就可能會以出資人身份不適當地干預擔保業務活動,信用擔保就會重蹈政府幹預貸款的覆轍,出現各種形式的指令陸擔保。雖然政府提出要減少行政干預,實行公司化運作,但是領導說了算、領導定項目造成呆壞賬的現象還廣泛存在(廖艷群,2007)。另外,信用擔保機構又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資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減少對擔保機構的資金注入,擔保機構就難以為存。
4、信用擔保機構內部管理不規蒞。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現時間不長,沒有一套現成的可供借鑒的模式,只好參考國外的經驗並結合國情自己摸索。目前,內部管理問題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內部管理不規范、不科學,大部分尚未建立起現代企業治理機制。從業人員素質低,專業人才匱乏。人才匱乏是困擾擔保機構發展的普遍問題。由於擔保機構擴張很快,但擔保專業人員增長很慢,擔保業務運作與開發顯現出了人才不足狀況。擔保機構的擔保品種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需要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如工程履約擔保,為控制風險,需要按工程進度和開發商的履約信譽分階段擔保,動態地對擔保階段內的風險因素作出預測,重新審視擔保條款等。
三、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的策略
(一)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是自上而下創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信用擔保機構重點對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擔保機構則對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和會員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範風險,應採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採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准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全國和省級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地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將已承保風險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使擔保機構最後承擔的風險被最大限度地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規模不能太小,不能過於分散,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中明,2002)。政府部門應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規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擔保,那麼政府擔保補償金支出越大,企業獲得的銀行有效貸款就越大,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越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同時,還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品,以此來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開展聯合擔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某些擔保額度偏大或異地項目開展聯合擔保,可以分散部分風險,並有利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了機構間交流,實現了共同發展。
(四)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決策程序
擔保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領導體制與決策程序,注意控制擔保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要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一套科學的規章和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程序。內部組織機構之間要建立相互制衡機制,同時具有良好的外部約束和相互牽制機制。目前應強調按經濟規律自主決策,項目選擇上應杜絕行政命令擔保和人情擔保,擔保對象要體現扶優扶強,不搞扶貧濟困。要重點防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並保持其許可權的獨立性。要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加強信息反饋系統的建設。
(五)規范擔保基金的運用,實現資本金的保值增值
規范擔保基金的運用,實現擔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政府有關部門,也是每一個法人化管理和市場運作的擔保機構共同面對的問題。與其讓擔保機構私下到資本市場上運作資本金,還不如明確規定允許擔保機構按照合理投資組合,在保證其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資本金的保值增值。
除此之外,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職業隊伍。擔保風險的高發性與不確定性,勢必要求擔保機構管理層和員工應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管理層人員應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經驗,對擔保風險和經營環境應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同時,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責任心,並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知識與從業經驗的員工隊伍。
四、關於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建設的建議
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的建設,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未來幾年,在各級政府的推動下,以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擔保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徵集、信用評估和信用發布為主要內容的信用擔保制度建設將會加快,社會公眾的信任度和信息可信度將會得到提高,滿足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需求的信用服務市場將逐步建立。
(一)明確政府擔保基金的扶持重點
要明確享受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規范和性質。享受擔保的中小企業范圍不能過寬,政府擔保基金的主要對象是沒有業績的創業企業,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業,或者是能夠正常經營但有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現狀,現階段政府擔保基金應重點扶持解決就業、技術進步和開拓國際市場的企業或項目。因為各地中小企業發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可能在中央政府確定的大原則下,因地制宜地確定擔保重點。
(二)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利用現代信息處理和通訊技術,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使決策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以及本單位的各種會計、統計數據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從而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項決策和業務經營活動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礎之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做到信息來源廣泛、處理迅速、傳遞快捷、反饋及時,特別應注意信息的預測功能,適時調整業務經營方針和發展策略。
(三)加強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不是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融資活動。同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又不同於一般的保險業。為了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健康發展,國家應明確授權一個政府部門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對擔保機構的資格、擔保機制、擔保程序、收費標准等進行規范和管理。
五、結語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之一是融資難,而融資難的最大障礙是信用擔保難。因此,可以認為,信用擔保作為聯系銀行與中小企業的橋梁和紐帶,必將成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突破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它在理論上還不成熟,實踐上剛剛起步,深入研究和探討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制度、業務規范等問題,對於推動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改革與戰略, 黎敏,李新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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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5萬元扶貧款貸扶貧戶貸出給公司,公司付貧困戶百分之十的分紅,到吋本金由公司還政府擔保,真的沒風險嗎
你好,政府不會法律法規也不允許政府為任何公司提供擔保,這是100%的集資詐騙騙局,不要貪圖高息把自己的貸款被人騙去。
㈢ 金融扶貧貸款是什麼
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程序應該基本都差不多吧) 近日,廣東省政府發布《關於...經省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貧困戶」,根據目前省內...根據《意見》,本次扶貧小額貸
㈣ 貧困戶申請金融扶貧貸款需要貸款證嗎
貧困戶申請金融扶貧貸款是需要貸款證的,貸款證需要到你們當地的有關部門才能辦理的。
㈤ 什麼叫金融扶貧
金融扶貧是指利用金融產品對貧困對象進行扶持和幫助,達到金融產品在扶貧中起到推動作用。一般來說是以向扶貧對象信貸為主,其他參與融資、投資、基金、參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貧困群體盡快脫貧。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拓展資料:
金融扶貧政策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由央行、發改委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務院扶貧開發辦聯合印發的《關於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精神,圍繞"精準扶貧 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改進和提升扶貧金融服務 ,增強扶貧金融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的舉措。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㈥ 精準扶貧貸款要擔保人嗎:
擔保人資格要求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擔保人身份訂立擔保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
㈦ 金融扶貧有哪些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