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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中間業務是以保險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4-26 16:17:11

㈠ 請教:保險公司屬於金融機構

確定以及肯定:屬於。
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㈡ 保險公司為什麼是金融機構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可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此兩種資金融通方式的區別在於有否金融機構介入,沒有則為直接金融,有則為間接金融。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㈢ 中國金融體系的構成有什麼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的主要區別為: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不辦理具體存貸款業務;中國銀行則承擔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相同的職責。

2、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主要承擔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出來的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等,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信託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期貨業實施監督管理。

3、國家外匯管理局:

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6、商業性金融機構:

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7、銀行業金融機構:

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中間業務為主的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及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8、證券機構:

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這里所說的證券主要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存托憑證等有價憑證,通過證券這種載體形式進行直接融資可以達到投資和融資的有機結合,也可以有效節約融資費用。

9、保險機構:

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3)金融機構中間業務是以保險公司擴展閱讀:

金融體系具有以下六大基本功能:

①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便利商品、勞務和資產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

②融通資金和股權細化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各種機制,匯聚資金並導向大規模的無法分割的投資項目;

③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促使經濟資源跨時間、地域和產業轉移的方法和機制;

④風險管理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應付不測和控制風險的手段及途徑;

⑤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價格信號,幫助協調不同經濟部門的非集中化決策;

⑥解決激勵問題,即金融體系解決了在金融交易雙方擁有不對稱信息及委託代理行為中的激勵問題。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經濟貨幣化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建立一個有效的、適應性強的交易和支付系統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統應是金融系統的基礎設施,缺乏這一系統,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與經濟低效率相伴。一個有效的支付系統對於社會交易是一種必要的條件。

交換系統的發達,可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可以促進社會專業化的發展,這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必要條件,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和技術進步。所以說,現代支付系統與現代經濟增長是相伴而生的。

2、融資功能

金融體系的融通資金功能包含兩層含義。—、動員儲蓄和提供流動性手段。金融市場和銀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動員全社會的儲蓄資源或改進金融資源的配置。

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術得以迅速地轉化為生產力。在促進更有效地利用投資機會的同時,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會儲蓄者提供相對高的回報。

金融中介動員儲蓄的最主要的優勢在於,一是它可以分散個別投資項目的風險;

二是可以為投資者提供相對較高的回報(相對於耐用消費品等實物資產)。金融系統動員儲蓄可以為分散的社會資源提供一種聚集功能,從而發揮資源的規模效應。

金融系統提供的流動性服務,有效地解決了長期投資的資本來源問題,為長期項目投資和企業股權融資提供了可能,同時為技術進步和風險投資創造出資金供給的渠道。

3、股權細化功能

將無法分割的大型投資項目劃分為小額股份,以便中小投資者能夠參與這些大型項目進行的投資。通過股權細化功能,金融體系實現了對經理的監視和對公司的控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公司組織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就是股權高度分散化和公司經營職業化。

這樣的組織安排最大的困難在於非對稱信息的存在,使投資者難以對資本運用進行有效的監督。金融系統的功能在於提供一種新的機制,就是通過外部放款人的作用對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督,從而使內部投資人的利益得以保護。

4、資源配置功能

為投資籌集充足的資源是經濟起飛的必要條件。但投資效率即資源的配置效率對增長同樣重要。對投資的配置有其自身的困難,即生產率風險,項目回報的信息不完全,對經營者實際能力的不可知等。這些內在的困難要求建立一個金融中介機構。

在現代不確定的社會,單個的投資者是很難對公司、對經理、對市場條件進行評估的。

金融系統的優勢在於為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並且提供一種與投資者共擔風險的機制,使社會資本的投資配置更有效率。中介性金融機構提供的投資服務可以表現在,一是分散風險;二是流動性風險管理;三是進行項目評估。

5、風險管理功能

金融體系的風險管理功能要求金融體系為中長期資本投資的不確定性即風險進行交易和定價,形成風險共擔的機制。

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金融系統和金融機構的作用就是對風險進行交易、分散和轉移。如果社會風險不能找到一種交易、轉移和抵補的機制,社會經濟的運行不可能順利進行。

6、激勵功能

在經濟運行中激勵問題之所以存在,不僅是因為相互交往的經濟個體的目標或利益不一致,而且是因為各經濟個體的目標或利益的實現受到其他個體行為或其所掌握的信息的影響。

即影響某經濟個體的利益的因素並不全部在該主體的控制之下,比如現代企業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就產生了激勵問題。解決激勵問題的方法很多,具體方法要受到經濟體制和經濟環境的影響。金融體系所提供的解決激勵問題的方法是股票或者股票期權。

通過讓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員工持有股票或者股票期權,企業的效益也會影響管理者以及員工的利益,從而使管理者和員工盡力提高企業的績效,他們的行為不再與所有者的利益相悖,這樣就解決了委託代理問題。

7、信息提供功能

金融體系的信息提供功能意味著在金融市場上,不僅投資者可以獲取各種投資品種的價格以及影響這些價格的因素的信息,而且籌資者也能獲取不同的融資方式的成本的信息,管理部門能夠獲取金融交易是否在正常進行、各種規則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從而使金融體系的不同參與者都能做出各自的決策。

㈣ 保險是金融機構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

從保險公司融資職能上說,保險是集中投保人的資金進行再分配,規避及管理風險,這使得保險公司募集大量的資金,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並不是靠募集這些錢後經營風險的所得,因為大部分保險公司減去經營成本和賠款後都是「虧損」的,實際上保險公司是靠運用這些資金進行債券、外匯、基金、房地產等其他投資渠道使資金升值賺取利潤,而銀行是不允許對資金進行再投資的,從這一點上說,保險公司是融資吸收資金的機構,屬於金融機構;(分析中國平安現正橫向集團化發展可得到啟示)

㈤ 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嗎

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 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望採納,謝謝

㈥ 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保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
出自《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教材--個人理財》。
說明保險公司屬於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㈦ 保險是金融機構嗎

您好!目前,國家的三大金融機構是銀行、證券、保險,所以保險屬於金融機構。為什麼這么說,從保險公司融資職能上說,保險是集中投保人的資金進行再分配,規避及管理風險,這使得保險公司募集大量的資金,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並不是靠募集這些錢後經營風險的所得,因為大部分保險公司減去經營成本和賠款後都是「虧損」的,實際上保險公司是靠運用這些資金進行債券、外匯、基金、房地產等其他投資渠道使資金升值賺取利潤,而銀行是不允許對資金進行再投資的,從這一點上說,保險公司是融資吸收資金的機構,屬於金融機構;

㈧ 作為銀行性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哪些其主要業務有哪些

銀行性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非銀行,答案如上.
銀行性金融機構就是我們常知的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銀行,交行,招商銀行等)
中央銀行的業務與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是相似的,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但同時它又是國家機關部門,是銀行的銀行.它的作用應該不用多說了吧.
特殊一點的就是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貸款利率較低、期限較長,有特定的服務對象,其放貸支持的主要是商業性銀行在初始階段不願意進入或涉及不到的領域。例如,國家開發銀行服務於國民經濟發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頸」行業和國家需要優先扶持領域,包括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這些領域的貸款量占其總量的91%。進出口銀行則致力於擴大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以及支持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項目。農發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農村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撥付,專司糧棉油收購、調銷、儲備貸款業務等。
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就是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類.

㈨ 金融機構代理中間業務是不是一定要報銀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1〕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票據承兌;(二)開出信用證;(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四)貸款承諾;(五)金融衍生業務;(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八)代理證券業務;(九)代理保險業務;(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各類匯兌業務;(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五)委託貸款業務;(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七)代理資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十四)保管箱業務;(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開辦申請;(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

㈩ 中國金融機構主要分哪幾類

(一)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負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並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二)金融監管機構。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此基礎上,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和有關制度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
(三)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並於同年3月15日實施。隨後,國務院決定向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4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家保險公司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16家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
(四)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為主體的營利性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如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控股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