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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防範民間借貸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4-26 11:07:19

① 央行對防控金融風險採取哪些措施

你好,央行為防控金融風險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在總量適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調節好貨幣信貸供給,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繼續優化流動性管理,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流動的變化,合理安排工具組合、期限結構和操作力度,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處於適當水平,合理引導貨幣市場利率。靈活運用利率等價格調控手段,調節資金需求和投資儲蓄行為,促進經濟和價格總水平穩定。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把貨幣信貸和流動性管理的總量調節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結合起來,並根據經濟景氣變化、金融機構穩健狀況和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對有關參數進行適度調整,發揮好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措施的逆周期調節功能。

二、著力優化信貸結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加強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扎實推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引導金融機構把握好貸款投放節奏和結構,切實到有保有壓,有扶有控。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民生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欠發達地區、科技創新、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術改造等。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貸款。

三、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加快培育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增強風險定價能力,積極探索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途徑。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推動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創新。順應市場需求,穩步擴大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品種和范圍。進一步做好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結算工作,做好人民幣跨境流動監測和監管工作,探索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繼續推進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交易。密切關注國際形勢變化對資本流動的影響,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監測預警。

四、推動金融市場規范發展,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大力發展金融市場,優化融資結構,繼續鼓勵金融創新,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加強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穩妥地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推動大型商業銀行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快發方式轉型。扎實推進中國農業銀行深化「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統籌考慮政策性金融總體發展,堅持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穩步推進中國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

五、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加強對民間借貸、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的監測分析,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全局的、系統的、長期的視角處理好信貸合理增長和銀行貸款質量提升之間的關系,做好風險提示和防範工作。防範跨行業、跨市場風險,防範非正規金融及其他相關領域風險向金融體系傳導。既要防止金融風險蔓延,也要防止出現道德風險,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② 民間借貸都有哪些風險,民間借貸風險防範的措施有哪些

民間借貸案件目前糾紛較多,很多都是風險控制不住,控制風險的一般方式方法為讓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有兩類,一是擔保人,二是物的擔保;這兩類可同時存在,提高安全系數。物的擔保主要是辦理不動產抵押,或者動產質押,或者是股權質押等。通過以上這些方式可以降低資金風險,但是不能完全規避風險。

③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④ 民間借貸怎樣防範風險

怎麼防範民間借貸中的風險

1、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千萬不能將錢借給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對於借款人來說,不要超能力舉債。而對於貸款人,如果是利用借貸進行投資的,借款的數額要以借款人的信譽、所借款項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來定。

3、民間借貸期限不能無限制。要認真權衡收益與風險。若是該筆借款利率較高,且長期限對於借款收回的影響不是很大,就可將借款期限定得長一些。反之,則要選擇短期限。

4、民間借貸還要考慮什麼人給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否有信譽,是否有代償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財產作抵押或質押,這樣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關部門進行法律登記。這樣才能有保證。

⑤ 銀行從業人員涉嫌民間借貸,會坐牢嗎

不會坐牢。
銀監會發文明確表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銀監會相關通知主要發布對象為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金融租賃公司。
通知表示,近期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較為突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給相關機構資產安全帶來較大風險。該通知的發布旨在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發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明確,上述人員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內部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的管理和處置主體,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問責力。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關公「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通知最後還提出,要加大查處力度,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⑥ 借錢給別人要注意什麼,民間借貸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對於朋友或同事之間的借款行為,最好通過書面借條的形式固定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時,書面借條能夠最好地維護出借人的權益。如果沒有書面借條,要注意及時收集手機簡訊等其他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間借貸八大注意事項: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首先要看對方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二要看對方平時為人怎樣,信譽如何,如果借款人有過「有借無還」的「劣跡」,就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礙於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終吃大虧的還是自己。二、應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借款時,不要顧及人情、關系等因素,一定要讓借款人當面寫清合同或借據,並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三、對於比較大的款項,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為了保險起見,對於大額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擔保人或擔保單位,必要時還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並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這樣,借款人萬一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應合法對於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俗話說,君子聚財,取之有道。在借款時,切莫只看個人私利,把錢借給違法亂紀之人。五、借款利率應合理合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利滾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借款雙方協商的利率應在合法范圍之內。六、注意還款期限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也就是說,借出的款項到了約定還款期後,兩年內受法律保護,超過兩年則不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可以採取催收或更新借據的方式,維護合法債權。七、運用法律追討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債權人切莫採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八、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一些個體企業或業戶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捲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質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⑦ 如何做好民間金融風險的維穩和處置

如何規避和防範民間融資風險
為盡量降低民間融資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特建議:
1.加大宣教力度。要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加大宣教力度,讓民眾能自覺區分什麼是合法的民間融資,什麼是非法融資。區別合法與非法民間融資最根本的界限,就是看是否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是否獲得了有關部門的許可。如一家投資公司通過了有關部門批准,資金來源都是幾個股東的,並且借出的利率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風險由股東承擔,這是合法的,也是有利的,反之就是屬於非法融資。
2.完善監管措施。建議政府經濟、金融等相關部門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與合作,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外部監管體系。一是協調經濟、商務、金融辦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系,形成有效共識,清理和整頓各類中介機構,讓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機構切實發揮其正面積極作用,實現合法化、陽光化、規范化。二是積極推廣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將借貸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以法制和行政手段強制借貸雙方承擔數據的報送職責,將體制外循環的資金納入有效監管范圍。三是完善對於民間借貸的事前預警信息披露、事中合同訂立和履行、事後債務追償以及司法介入等監管措施,加快形成穩定、可控、預見性強的民間借貸外部監管體系。
3.積極引導民間資本「脫虛入實」。當下,有相當部分人特別是有部分企業家認為,做實體經濟沒搞頭。中小微企業太難做,不如做「錢生意」來得快。而從長遠發展來看,民間借貸「正能量」的有效釋放,關鍵在於「脫虛入實」,在實體經濟中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隨著三中全會《決定》的落實,相關行業和領域將相繼對民間資本放開限制。因此,我們要充分調動民間資本投資實體經濟的積極性,使目前正在暴露風險的民間借貸資金轉化為有益的產業資本。
4.切實完善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一方面政府要引導金融單位堅持在信貸資源配置上繼續給予中小微企業適度傾斜,通過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滿足其多樣化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政府經濟、金融部門要協調金融單位加快推進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業務發展,促進民間資本與民營企業的有效對接。
5.掌握幾種常見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一,借給公司還是借給公司老闆個人,怎麼做才更為安全?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無論個人之間的借貸,還是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達一致,約定的利息不超過法定的限制范圍,都是有效的。建議您若出借給個人,則要求他的公司提供擔保;若借給公司,則要求他個人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借貸人將「兩證」作抵押借錢,必須到相應的國土、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弄清楚該房產是否有其他抵押權。
第三,如果通過典當行融資,要認識到當金並非越高越好。典當行的收費標准由國家統一規定,每月需支付一定的綜合手續費。借的越多,交的越多,且當期不宜過長。
第四,對賒購交易融資風險的防範。做銷售經營的,免不了有些老客戶要賒購。而賒購實質也是一種民間的融資行為。其中風險如何防範呢?首先,可以在商品采購合同中約定商品的所有權在貨款付清後才發生轉移,即保留物權;其次,可以在采購合同中要求您的客戶提供另外一家公司進行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以免發生客戶無力償還而造成損失的情形;最後,對於賒購者的名稱、住所地及償債能力必須了解核實清楚,以便必要時對債權採取法律措施。
第五,融資「保底條款」問題。親戚朋友開公司、辦廠,邀您入伙,約定無論企業盈虧保本保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屬無效合同。一旦出現法律糾紛,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在合同中約定的固定收益就不受法律保護。

⑧ 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相關知識,越多越好!謝謝!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旗幟鮮明地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並且持積極支持的態度。從《意見》整個內容來看,盡管其中個別條款同樣可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一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而為的精神。
《意見》認為,第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來處理。後來,鑒於實踐中公民與企業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制定了相關的批復,即《關於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該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從而將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含義進一步明確化。根據該批復,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