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借貸紅線劃定,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8月20日最高院發布了民間借貸的適用法律規定,可以說是給民間借貸利率進行了重新調整。從新的法律來看,都以當月的20號最新的LPR報價計算,不能高於LPR利率的四倍,比如說最新一期的LPR報價為4%,那麼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則為16%,相比於之前的利息來說,已經是大幅度拉低了。
在這一次頒布的新規定出來之後,本人將最高院頒布的全文看了以後,將一些重點羅列出來以供參考。
總結:這個新規定對於長期深受民間高利貸迫害的人們來說是一個好消息,未來的日子裡民間的借貸也將逐步正規化,雖然這個規定沒有把正規金融機構納入進來,那是因為正規機構本身就比民間借貸要低,要正規。因此在這里說一下,如果真的有貸款需求,那麼就應該去找正規的金融機構去貸款,民間借貸的套路太多。一不小心也有可能踩到坑裡去。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章第2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章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⑶ p2p十大監管原則及四條紅線個人見解跟心得哪位大神能寫出來
網貸平台資金進行第三方託管平台有效解決了平台隨意挪用投資人資金的問題,也提高了平台的跑路成本,這在客觀上降低了平台跑路的概率,但是在第三方託管的模式下,如何防止平台通過造假來解凍託管資金的問題,仍然需要業界和監管部門共同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求:
P2P網貸平台發展 四條紅線不能碰:
一、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不得搞資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P2P十大監管原則: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以上就是,互聯網政策監管對網貸平台的規范和要求,網貸政策的監管是對投資人的一種保障,更是對P2P平台的嚴格規范和約束,作為投資人也要及時關注網貸監管相關的資訊,才能做到投資放心,對網貸平台的好壞心裡有數。
⑷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4)金融機構紅線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⑸ 民間借貸紅線劃定對資本市場有什麼影響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眾發布了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次規定提出以一年期LPR的四倍為標准來確定民間借貸利的司法保護上限。而當前的借貸率為15.4%。
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比有大幅度的下降,而對於LPR系統動態的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甚至還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降低。這個消息一出來就引發了是社會各界的關注。首先是放高利貸人的直接覺得五雷轟頂。其次是在那些長期拿不到銀行貸款的小型企業眼裡,他們認為此次舉動是政治策施的傾斜,而在之後申請正規的貸款應該會更加的容易。
而關於此次下調法律保護的利率是將進一步引導民間借貸利率的下行。幫助微小企業的企業融資。只支持拯救因為疫情而經營困難的微小企業。
⑹ p2p不能跨越的4條紅線有哪些
主要包括四條紅線:
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搞資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⑺ 2021年,房地產調控又加了「2道新紅線」,這兩道紅線分別是什麼
先前,我國產生房價上漲局勢的元兇主要是,大水漫灌現行政策肥款。因此,在2008年年末的一輪大加水以後到今年底,我國的居民杠桿率早已超出60%,而2008年的杠桿比率是18%,翻了3倍多。這一數據,早已超出國際性平均,已經迎頭趕上資本主義國家,而增長速度之快,則穩居全球前端。
避免家庭負債率快速上升。數據顯示,2020年前三季度,住宅行業杠桿率上升5.6個百分點,由去年底的55.8%上升至61.4%。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標准,如果住宅部門的杠桿率超過65%,金融穩定將受到影響。抑制房價快速上漲,房價與居民負債率的關系基本為正。抑制居民負債率快速上升,就是抑制房價快速上漲。防止資金由實轉虛,引導資金更多投向產業而非房地產。
⑻ 財務顧問費的收取有哪些紅線
財務顧問費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要求:
1、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
2、財務顧問費的收取必須質價相符:商業銀行收取的財務顧問費等費用與其為付費方提供的服務不對等,包括服務不值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情形。
3、財務顧問費不得捆綁貸款強制收取:財務顧問費的收取與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比例關系,簽訂財務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等事實判斷財務顧問費與貸款業務是否存在關聯。
(8)金融機構紅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作為企業、公司的財務顧問,如果以財務公司的名義出任,則財務公司會與企業、公司簽訂財務服務合同,個人只要完成相應的工作即可,顧問費(財務顧問個人勞務費)由財務公司按個人與財務公司的聘用合同執行,個人所得稅財務公司可以代扣代繳。
2、如果財務顧問以個人名義為企業、公司進行財務顧問服務,則需要與企業、公司簽訂勞務服務協議/合同,在協議/合同中規定雙方權利與義務,財顧只需按合同收取勞務費即可,不過個人所得稅需要去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代扣代繳。
3、金融、財經專業畢業,三年以上企業財務管理崗位工作經驗,熟悉資產管理,負債管理,風險管理,擁有廣泛而固定的企業融資渠道,熟悉國家財經、稅務、審計等經濟法規及國家宏觀政策,在企業融資、成本控制、稅務及審計方面有實際運作能力,對資金的預算、監控、安全及調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4、財務顧問的收費沒有統一標准,多數按項目的百分比收取費用,雙方根據任務要求協商,最終以簽訂的合同為准,國外有標准,可以參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務顧問費
⑼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存比情況反映什麼問題
就是反映存款與貸款的多少即比率問題。從銀行盈利的角度講,存貸比越高越好,因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謂的資金成本,如果一家銀行的存款很多,貸款很少,就意味著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銀行的盈利能力就較差。
⑽ 央行對互聯網黃金業務劃定哪些紅線
「互聯網黃金市場越來越火,但實際上規模相比P2P市場還很小。可能會對客戶群體產生影響,因為黃金還不是特別熱的市場,可能會有一部分客戶群體流失。」肖磊說。
記者隨機采訪了幾個普通投資者,不少均表示接觸過互聯網黃金產品。「買了兩萬,虧了450。」小馬(化名)告訴記者,他就通過互聯網配置了相應黃金產品,目前仍持有。
另一方面,也有投資者坦承,因為對產品屬性了解不多又擔心背後的風險,「嘗鮮」過後就選擇了賣出。「買過,感覺每天都提心吊膽的,一個月後就賣了。」
內容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