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審計的基本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度撤銷了審計機構,金融審計也相應為專業監督所代替。1983年 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內設金融審計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審計局內設金融審計處;地(市)、縣審計組織中也都設有金融審計機構和配有專業人員。1984年國家審計署發出《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決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分級審計的辦法。
金融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審計機關對國家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對國家金融機構執行信貸計劃、財務計劃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另一種含義是,國家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金融審計與金融稽核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審計與中央銀行稽核同屬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兩者之間有3點顯著區別:①監督的對象不盡相同。審計部門只監督國家的各類金融企業;而中央銀行稽核則監督各種所有制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國家的、集體的、股份的、外資的、僑資的、合資的金融機構。②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同。審計部門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而中央銀行稽核則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③監督的要求不盡相同。審計部門主要是維護國家財政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中央銀行稽核則主要是維護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安全性。
㈡ 論文:談談我國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幾個要點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銀行業開放具有雙向性。一方面,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前來設立分支機構,拓展業務;另一方面,將有更多的國內銀行」走出去「,到境外設立機構,發展業務。隨之,我國銀行審計業務也要進一步對外開放。國際上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來華開展銀行審計業務;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到境外對中資銀行進行審計。我國銀行審計市場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面臨著機遇和挑戰,銀行審計亟待相應地加強和完善。為此,筆者對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要點談幾點意見。
一、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
銀行不同於一般的公司,其經營服務的產品特殊,具有較大的固有風險。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和執行審計任務時應當考慮銀行業務的特點,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總資產、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分別確定有關項目的重要性水平。
確定銀行審計計劃重要性水平時,應注意銀行不同的風險資產權數。權數最小且為零的資產是銀行庫存現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權數最大的是對一般企業和個人信用貸款或透支,風險權數為100%。銀行資金存放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國家政局比較動盪的銀行,其風險比較大,權數也比較大。銀行的交易總量對重要性水平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當前,我國大部分銀行的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項支出的主要部分。銀行損益主要產生於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決定銀行損益,呆賬損失是侵吞銀行利潤的血盆大口。有的銀行從事外匯和債務保證金交易,表內記錄存放代理行的金額不大,但合約數和交易額卻很大,其可能產生的損失也很大。銀行不同的經營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樣。銀行經營的品種不一樣,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樣。如中國銀行外匯業務比重比較大,其匯率風險與外匯頭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其境外分支機構多,分散風險的有利條件比較多,外匯風險程度可能比其他銀行小。
確定銀行審計計劃時,可以對銀行現金分配比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為現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銀行對現金實行比較有效的內部控制(如雙人管庫、交叉查核、現金日記賬記錄及出入庫制度等),現金差錯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對銀行現金庫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盤點,只需抽樣監盤。對銀行出納部門的現金查庫登記簿及現金日記賬進行查核後,即可以確定現金有無錯報,以較低的審計成本,得到較高的審計可靠性。但對表外業務應分配比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為銀行大量的表外業務,尤其是銀行擔保、授信額度和遠期外匯買賣,可能造成巨額損失,應注意採集充分的證據,關注其風險。
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有利於識別銀行嚴重違反監管法規的錯報。銀行經營活動受到金融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如銀行必須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保持適當的資產負債率和存貸比等),小額的錯報和審計差異雖然從量上看並不重要,但從質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為其更正或披露關繫到銀行是否遵守監管法規和有利於銀行監管當局發現問題。
二、審計的重點領域
當前,我國銀行實行分業經營,業務范圍比較狹窄,經營品種比較單一。銀行會計報表資產方主要項目是貸款,各項貸款占資產總額的70%左右;負債方項目主要是存款,各項存款占負債的80%左右。注冊會計師對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重點領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資產質量
這是關繫到銀行生死存亡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特別關注銀行資產質量。資產質量的重點是貸款質量。銀行貸款質量的評價,有賴於一套科學、合理的風險判斷、分類與分析系統。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SC)1990年2月發布的《第6號國際審計公報》明確指出,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考慮銀行貸款質量分類制度。美國會計師協會出版的《銀行審計》也提出,」為了確定注冊審計工作范圍,會計師應考慮管理當局的貸款分類制度「。我國目前主要依據《貸款通則》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評價,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和呆賬,後三項合計為銀行不良貸款。《貸款通則》劃分銀行不良貸款的特點是按時間劃分,比較直觀,但不能真實反映貸款質量。國際上,許多國家採用」五級分類法「(即貸款風險分類法)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懷疑和損失,後三類為銀行不良貸款。五級分類法的前提是銀行能夠定期收到借款人報送的真實、合法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其核心在於銀行要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評估,將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還款記錄、還款意願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程度,並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國大部分借款人報送的會計報表不完整、不真實、不合規,銀行很難據以進行分析和評估。五級分類法技術操作要求比較高,對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的比率影響很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國各類銀行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管理。
定期且嚴格評價貸款質量是銀行管理當局的責任,但注冊會計師評價銀行的資產質量符合執業的審慎原則,是審計的必要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特別關注銀行的貸款管理內控系統是否健全可信,採取分析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相結合的方法評價銀行資產質量,對大額貸款和不良貸款進行函證,並要求銀行管理當局提供銀行監管當局的檢查報告,參考銀行監管當局對銀行貸款質量評價的意見。
(二)關注銀行各項准備金的提取,特別是呆賬准備的提取
銀行貸款發生呆賬不可避免。銀行的呆賬應控制在同業公認的水平內,特別是要控制在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內。銀行不僅要能識別貸款業務活動中隱藏的風險因素,更要對風險導致的後果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貸款准備金制度是防範化解風險的有效方法。銀行是否足額提取呆賬准備對銀行的安全性、穩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響。財政部1993年發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銀行按放款的1%差額提取呆賬准備,壞賬准備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按實沖銷。2001年5月,財政部通知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的呆賬准備、壞賬准備和投資風險准備統一為呆賬准備,銀行應當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最高為提取呆賬准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00%,最低為1%。人民銀行還起草了《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指引》,要求銀行在提取普通准備金以外,按照五級分類的結果,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分別按2%、20%、50%和100%的參照比率計提專項准備金;銀行還可根據貸款的國別風險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種准備金。
IFAC指出,審計師應當關注並評價呆賬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與充足性。國際上,注冊會計師通常會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賬項附註中說明銀行經董事會批準的提取呆賬、壞賬等各項准備金的主要會計政策。
(三)注意銀行負債的合規性
銀行債務大部分是社會負債,其中最主要的項目是存款,其次是對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聯行往來款項。英國法律規定銀行負債必須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國強調銀行存款必須具有「合規性」。由於我國銀行存款涉及千家萬戶,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擔心違反銀行為存款客戶保密的原則,因此對銀行大額的存款幾乎沒有函證,也沒有採取其他替代方式進行驗證。因此,根據銀行負債構成的特點,注冊會計師應對銀行負債變數的金額進行分析性測試,判斷銀行支付存款能力。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銀行業務全球化的情況下,要注意有的銀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記入資產負債表內;關注有的銀行在表外記錄的「離岸業務」的異常情況;關注可能發生的「洗錢」現象,防止疏忽銀行負債不合規導致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重視銀行收入的確認
銀行收入對利潤真實性有很大的影響。銀行股東、管理當局、社會公眾及監管當局都非常重視銀行的盈利狀況。銀行收入的確認應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等規定。近幾年來,銀行經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收入呈現較大的不確定性。財務制度中的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情況的變化,直接導致銀行會計賬上多計收入,多估資產;甚至有的銀行虛收實支,虛盈實虧,加劇了銀行經營風險。注冊會計師應根據銀行的內控可信度,運用職業判斷,謹慎地確認銀行的收入。可以根據銀行貸款平均余額、利率檔次和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的比重測算大致的收入,進行分析性復核;通過抽查貸款大戶和不良貸款的利息計算驗證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的合規性;測試銀行計算機系統對利息計算的准確性;特別關注銀行有無繼續提取不應當計提的利息收入。
(五)關注銀行表外業務及關聯事項
銀行表外業務可以簡單分為傳統和創新兩大類。表外業務會計核算的特點是:(1)傳統業務設置對應科目,同時發生,同樣金額,同時沖銷;(2)創新業務核算比較復雜,大部分發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內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記錄,如期權交易、遠期外匯買賣。大量的表外業務核算是銀行區別於一般企業的重要特徵。表外業務不僅隱藏著巨大的風險,而且可能造成銀行會計信息不完整。我國銀行的分支行表外業務大部分是傳統業務,總行可能存在大量創新業務,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較多金融創新業務。
銀行表外業務的審計可以通過檢查銀行與上下級行及代理行往來的賬項、函電和合約,發現線索,揭示銀行漏報或不報表外業務的問題。國際上,注冊會計師會在審計報告賬項附註中說明銀行表外風險,銀行或有負債,未履行的財務合約,資本及租約承擔等情況,並在審計報告後附送"未經審核的補充資料",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及流動性比率;分項資料,如銀行資產的分布,營業地區、零售或批發業務主要范圍;貸款分類;不良貸款情況;風險管理措施等。
三、關注現實問題,防範審計風險
我國銀行基層分(支)行利用聯行往來科目,佔用匯差進行賬外經營的問題比較突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實務公告第7、8號的要求,採取積極的措施,進行函證確認,並運用職業判斷能力,分析銀行的聯行往來貸方平均余額與銀行聯行往來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閱銀行聯行往來對賬單及對方銀行查詢往來未達賬的函電,避免因銀行管理當局舞弊,承擔連帶責任,產生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以銀行名義發出詢證函,應要求被函證行及時、准確回函確認;國內聯行往來賬項函證應要求對方銀行回函時加蓋聯行往來查詢專用章並寫明聯行行號;國外代理行往來函證可以要求對方銀行回函時加上有權簽字人簽字。由於銀行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固定的通訊網路、相對穩定的部門及明確的人員分工,較完善的內控制度,所以銀行間函證可以使用銀行現成的通訊工具和銀行內部正常的渠道進行。如果被函證行是加押電報、電傳或圖文傳真回函,經核實密押(Testkey)或核對印鑒後可以先予採用,但盡量要求對方隨後通過郵局補寄正本核實。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國際銀行業非盈利的通訊系統,簡稱SWIFT。該系統電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動轉報、自動核押和自動清算的功能。SWIFT對會員銀行的往來發生額和余額每天逐筆對賬。筆者認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銀行代理行詢證的回函。
國際上一般不要求對銀行分行單獨進行會計報表審計;銀行法人會計報表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在我國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的年度會計報表也必須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防止有的外國銀行分行利用我國與他國不同的會計年度和會計政策人為調整報表項目與金額,掩飾金融風險,逃避金融監管。對跨國銀行的會計報表審計,更要謹慎小心,吸取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和巴林銀行(Barlin)的深刻教訓,避免產生審計風險。由於銀行經營業務量比較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而且大多數靠電子計算機聯網操作,銀行會計報表審計完全靠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充分利用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對電子計算機的控制系統還應聘請專家進行測試和評估。利用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應先檢查認定銀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內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執行;分析判斷銀行內部審計人員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專家的工作應事先與銀行商妥並報備銀行監管當局。
㈢ 設置審計機構應遵循哪些原則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三條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㈣ 論述題求大神幫忙,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談談你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內審部門在內部審
1、確定本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定期檢查、評價其執行情況;
2、聘任和解聘本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3、制訂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定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負責保證本行建立並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5、監督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6、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並對本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准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7、定期評估並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狀況;
8、負責確保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並控制風險;
9、負責審批組織機構;
10、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11、負責審議批准合規政策和合規風險管理報告,評價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並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本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12、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
13、負責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戰略規劃和工作目標、工作任務的方案審議、管理與監督;
14、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並確保其與全行整體戰略相一致;
15、負責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與本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16、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相一致且適用於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總體政策;
17、通過審批及檢查高級管理層有關操作風險的職責、許可權及報告制度,確保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決策體系的有效性,並盡可能地確保將本行從事的各項業務面臨的操作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18、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操作風險報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情況、高級管理層處理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監控和評價日常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19、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
20、確保本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接受內審部門的有效審查與監督;
21、制定適當的獎懲制度,在全行范圍有效地推動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22、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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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抓好銀行審計工作
(一)取得了對賬單和調節表後,應檢查以下內容:
1.取得本期全部銀行對賬單,根據審計重要性水平,結合專業判斷,確定需要核對的金額下限。
2.將限額以上的資金流水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核對。沒有入賬的資金收付,如果沒有形成未達賬項,肯定借貸雙方都有發生,所以,為了減少核對工作量,可以只核對日記賬貸方發生數。
3.如果發現沒有入賬的資金收付,要認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出借銀行賬戶、收入不入賬、挪用資金等。
(1)出借銀行賬戶的情況多見於小企業和特殊行業的企業,如建築業等。
(2)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多見於有避稅需求的企業。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對賬單上先出現一筆資金收入,然後一次或分次轉出。對於這種情況,審計的策略與前一種基本相同。
(3)挪用資金的情況多見於資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較大,內部控制不完善的企業。一般是對賬單上先出現一筆資金支付,然後一次或分次轉回,資金的支付可能以現金的方式進行,也可能流向證券營業部等其他單位。審計人員如果發現這種情況,除了進一步採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據情況,必要時向企業主管人員反映情況。
(二)對於定期存款的審計,要足夠重視,控制風險,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計算定期存款及存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占銀行存款的比例,分析其安全性,注意是否存在高息拆借。
1.定期存單的存款期限跨越審計基準日。被審計單位先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然後在定期存單到期之前,提前取現,用套取的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2.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作質押貸款。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用質押貸款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3.定期存單背書轉讓。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用轉讓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4.定期存單轉存。將存在的會計期間內轉存過程與銀行日記賬進行核對,以確定所有的轉存已全部入賬,對於沒有入賬的轉存業務,要關注其利息是否已經入賬。難以逐筆核對的,要進行測算,發現不可接受的差異,要追查原因,提出建議。
(三)關注未達賬項
未達賬項的審計,是對銀行存款進行審計的主要方面之一,要根據未達賬項的具體情況,作進一步核實:
1.銀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項來源和性質,必要時與合同相核對,以確認是否屬於應轉未轉的收入。特別是對於有避稅要求和在各會計期間之間平衡利潤要求的企業,對於大額銀收企未收款項,要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
2.銀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項的去向和性質,確認是否屬於應計未計的費用。對於長期未達賬項,要保持足夠的職業敏感性,確認是否屬於挪用資金或相關違規行為。必要時,可以向款項的去向單位函證交易的性質。
3.企付銀未付。要查明款項的去向和性質,確認是否屬於虛轉成本。必要時,可以向對方單位函證交易的性質。
4.企收銀未收。要查明款項的來源和性質,特別關注款項的真實性。必要時,要函證交易的性質,以確認是否屬於虛構收入。
㈥ 審計新成立的公司有什麼注意點
不需要。公司審計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審計,如:外資、無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企業、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有限公司、金融企業等都必須在年末進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㈦ 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外部審計的事項有哪些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接受的由外部機構開展的審計一般可分為由國家審計署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的政府審計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社會審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中將外部審計定義為「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8月11日發布。
㈨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㈩ 現代金融業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