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最新標准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是設計、審查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的技術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銀行營業場所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的安全防範工程。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401—87 彩色電視圖像質量主觀評價方法
GBl0408.1—89入侵探測器通用技術條件
GBl2663—90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A38—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12—18批准 1997—07—01實施
GA/T74—94 安全防範系統通用圖形符號
GA/T75—94 安全防範工程程序與要求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信息卡 informat50n card
貯存有關信息資料的硬質卡片,如:磁條卡、威根卡、條碼卡、紅外卡、智慧卡等。
3.2 處置預案 Processing 9chele
預先設置的處理各種報警情況的方案。
3.3 盲區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圍內,探測器未能探測到的區域。
4 工程勘察
4.1 勘察內容
4.1.1 現場勘察內容是工程設計基礎和依據,勘察內容與要求如下:
a)按照GA38-92第4章的有關規定,根據用戶對房屋的安排使用情況確定一號區、二號區、三號區的具體區域和位置,在建築平面圖上標注清楚;
b)對重點保衛部位的所有出人口的位置、門洞尺寸、用途、數量、重要程度,要進行勘察記錄;
c)勘察確定營業場所外圍警戒邊界,測量周界長度,確定周界大門的位置和數量,記錄四周交通和房屋狀態,根據實際地形、地物提出周界警戒線的基本防護形式;
d)勘察確定防護區域內的所有窗,包括天窗,並記錄外形尺寸;
e)勘察確定攝像機的位置,要進行現場模擬試驗,一天的
光照變化和夜間可能提供的光照度情況要進行記錄,監視范圍和;圖像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作為預定安裝位置;
r)對防護目標部位,應測量其附近產生的有規律性的電磁:波輻射強度,對無線電干擾強度高的區域要進行記錄:
g)調查一年中工程現場的溫度、濕度、風、雨、霧、雷電變化情況和持續時間(以當地氣象資料為准);
h)各種探測裝置的安裝位置要進行實地勘察,進行現場模擬試驗,符合監控范圍要求,方可作為預定安裝位置。對安裝高度、出線口的基本位置應標記在平面圖上;
i)了解有關社情和以往發生的有關案件;
j)其他需要勘察的內容。
4.1.2 建設中的營業場所,可依據建築圖紙完成初步勘察,建完成後進一步完善勘察工作。
4.2 勘察記錄 4.2.1 勘察後要按GA/T75的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繪制以下工程圖,圖上標明有關尺寸,圖形符號應按GA/T74的規定,繪制。
a)一號區、二號區、三號區的區域劃分平面圖。
b)出入口、窗的位置和地下通道的走向平面圖。
c)攝像機、探測器、報警照明燈等各種器材的數量和安裝位置平面圖。
d)管線走向、出線口平面圖。
e)中心控制室平面布置圖以及控制室管線進出位置圖。
f)光照度變化、電磁波輻射強度數據表。
g)系統方框圖。
4.2.2勘察後應填寫勘察記錄,勘察記錄應作為正式文件存檔並有甲、乙雙方技術負責人簽字。
5各級防護工程設計基本要求
5.1 四級防護工程
a)營業場所的門、窗應安裝開關式報警裝置或其他報警裝置。
b)營業室應設置手動、腳挑式和無線遙控緊急報警裝置及聯防警鈴。報警裝置數量可根據營業室的大小設定,一般不少於4個。聯防警鈴擬安裝於營業室大門外的牆上。警鈴聲級,室外應大於100dB(A),室內應大於80dB(A)。報警信號同時送至值班室或接警單位。
c)報警控制設備應留有能與區域性報警網路聯網的通訊介面。
d)營業櫃台應設防彈防護裝置。
5.2三級防護工程
a)一號區的門窗應安裝開關式報警裝置或其他報警裝置。
b)二號區的門窗應安裝開關式報警裝置,同時需安裝入侵探測器。
c)三號區的門窗通風孔應安裝開關式報警器,對進入營業室的通道安裝入侵探測器。
d)中心控制設備應有現場聲音復核或錄音功能。
e)對自動取款裝置,應採取實體防護,並設報警裝置,有條件時可設電視監控。
f)系統應有與公安接警台聯網和聯絡通訊的功能。
g)其餘與5.1相同。
5.3二級防護工程
a)一號區的入口、窗、天棚應使用報警裝置進行防護,有獨立中心控制室的營業場所的守庫室,應安裝攝像機,實施電視監控。中心控制室、守庫室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b)二號區的營業廳(室)、現金櫃台應安裝攝像機,實施電視監控。有條件的對進入中心控制室的通道也可安裝攝像機,實施電視監控。
c)三號區的重點部位應安裝攝像機,實施電視監控。
d)守庫室、二、三號區應安裝聲音復核裝置,控制設備應具有切換、自動錄音等功能。
e)電視監控設備應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功能或多畫面顯示功能。系統應具有選擇定格,對多畫面顯示系統應具有多畫面單畫面相互轉換、定格等功能。錄像系統應具有自動錄像功能,即報警信號能自動啟動錄像設備進行錄像。對於實行櫃員制的營業場所,應設置一對一的攝像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應長時間錄像,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一周。
f)對有條件的營業場所的四周可安裝周界防入侵報警系統。
g)對重點部位的玻璃門窗應安裝玻璃破碎報警器之類的報警設備進行防範。
h)報警系統的啟動、布防、撤防、旁路、復位等均應採用密碼控制的形式,由專人進行操作,中心控制室的門應安裝防盜門或加電子密碼鎖。
i)中心控制設備應具有有線、無線兩種報警傳輸方式及有、無線轉換功能。報警信號能及時難確地傳送到有關接警部門。
j)有條件的營業場所的重點部位應設置入口控制系統,用信息卡的方式對進出該部位的人員進行分級分檔管理。
k)其餘與5.2相同。
5.4一級防護工程
a)一級防護應為全方位防護。入侵探測系統至少應選用二種以上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器。
b)一號區、二號區、三號區的所有門窗安裝報警裝置,門應安裝防盜安全門。
c)守庫室、二號區、三號區均應設置攝像機,攝像機數量 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應能在中心控制室觀察到上述區域的全部圖像。d)營業場所的四周應安裝周界防入侵報警系統。
e)錄像系統在營業期間應能長時間錄像。非營業期間能在接收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的同時自動啟動照明、錄音或錄像設備。
f)營業場所的重點部位應設置入口控制系統,能通過信息卡的方式對進出該部位的人員分級、分檔管理。
g)中心控制室應能在接收報警信號的同時立即識別部位、性質(搶劫、盜竊、火災、故障等),並在屏幕上顯示;列印記錄及存貯報警時間、部位、性質及處置預案。
h)其餘與5.3相同。
5.5 各級防護工程設計時還應執行GA38中的有關規定。
6工程技術設計
6.1人侵探測器
6.1.1 人侵探測器必須符合GBl0408.1及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6.1.2 入侵探測系統在其防護區域內,當入侵發生時不應發生漏報警。
6。1.3 在防護區域內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問的距離不得小於5mo
6.1.4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原理的探測裝置。
6.2緊急報警裝置
6.2.1 緊急報警裝置可採用有線或無線報警方式。
6.2.2 緊急報警裝置應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a)防誤觸發措施;
b)觸發報警後,能自鎖;
t)復位需採用人工再操作方式;
d)無線報警裝置的發射機應能在整個防範區域內達到觸發
報警的要求。
6.3室外周界報警防護系統
6.3.1 室外周界報警防護系統可採用以下方式:
a)柵欄和振動感測器組成的周界報警防護系統;
b)磚牆上加柵欄結構,配置振動、沖擊感測器組成的周界報警防護系統
c)以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阻擋式微波探測器或地音探測裝置組成的周界報警防護系統;
d)用隔離牆、防盜門、窗及振動沖擊感測器組成的周界報警防護系統;
e)其他周界報警防護系統。
6.3.2 室外周界報警防護系統在人侵發生時,報警信號顯示應;滿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a)計算機屏幕上顯示全部周界模擬地形圖,並以聲、光顯示報警具體地理位置,具體位置可進行局部地形放大,直到滿足用戶要求的程度;
b)通過控制裝置在模擬地圖板上以聲、光報警顯示周界報警的具體位置5;
c)在控制設備上以燈光或其他方式顯示周界報警方向和位置。
6.3.3應給出室外周界報警裝置及系統適應室外工作環境的具體指標(其內容包括對風、雨、雪、霧、溫度的適應程度),並說明抗雷電干擾的具體措施和安裝方法。
6.3.4周界報警探測器形成的警戒線應連續無間斷。
6.4電視監控系統
項 目 指 標 值
復合視頻信號幅度 (1±0.3)V(峰—峰)
黑白電視水平清晰度 ≥350TVL
彩色電視水平清晰度 ≥270TV
黑白電視灰度等級 ≥8
信 噪 比 ≥38dB
註:在系統測試過程中可允許調整監視器的對比度和亮度達到最佳的狀態。
6.4.7電視監控系統的圖像質量要求:在攝像機正常工作條件下,評定圖像質量的主觀評價按GB7401的規定進行。評分等級採用五級損傷制,圖像質量應不低於表2中的級要求。
圖像等級 圖像質量損傷主觀評
5 不覺察 4 可覺察,但並不令人討厭
3 有明顯覺察,令人感到討厭
2 較嚴重,令人相當討厭
1 極嚴重,不能觀看
6.5聲音復核系統
6.5.1聲音復核系統應能探測現場內人的話音、走動、撬、挖、鑿、鋸時發出的聲音。
6.5.2在背景雜訊不大於45db的情況下,聲音探測裝置靈敏度調到最大值的90%,所能探測的最大范圍,應能滿足現場復核的需要。
6.6出入口控制系統
6.6.1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應配置磁卡或其他識別身份的出入控制裝置。公眾出入口可設置移動式屏障,配置監視攝像機或安裝入侵探測器。室外周界札、柵欄、圍牆的出入口應配置電動門、應急燈、監視攝像機和身份識別裝置。
6.6.2自動識別身份的出入控制裝置,其有效進入的證卡數量應滿足用戶的使用要求,不同的入口應持有不同的識別密碼,以確定不同級別證卡的有效進入。每一次有效進入,都應可自動存貯進入該人員的相關信息和進入時間,並每天能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6.6.3有效證卡應有防止同類設備非法復制的密碼系統,密碼系統應能定期修改。
6.7無線報警系統
6.7.1安全防範系統工程中不適宜採用有線傳輸方式的區域和部位 可採用無線傳輸方式。當探測器進入報警狀態時,發射機應立即發射報警信號,並具有間隔一周期的時間後,重復發射報警信號的功能。
6.7.2 固定安裝的無線報警裝置,應有電源欠壓指示。當發射機電源在欠壓狀態時,應發射一個故障信號給中心控制室的接收機,及時更換發射機電源。
6.7.3 固定安裝的無線報警發射裝置,應有防拆報警和防止人為破壞的實體保護殼體。
6.7.4 以無線報警組網方式為主組成的安全防範系統,應有自檢和對使用的信道進行監視的功能。當出現連續阻塞信號或干擾信號超過30s,足以妨礙正常接收報警信號時,接收應有故障信號顯示。
6.7.5 以無線報警組網方式為主組成的安全防範系統,接收端應有接收處理多路同時報警的功能而不得產生漏報警。
6.7.6發射機使用的電池應保證有效使用不少於6個月,在發出欠壓報警信號時,電源應能支持發射機正常工作7天。
6.7.7 接收機安裝位置應由現場試驗確定,以保證接收到防範區域內任意發射機發出的報警信號。
6.8報警控制設備
6.8.1 微機控制系統
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a)自動接收用戶終端設備發來的所有報警信息,並在計算機屏幕上實時顯示,同時發出聲、光報警;
b)用戶報警信息包括:用戶代碼、地址、姓名、電話、單位名稱、日期和時間、警情類別;
t)有足夠的容量和相關資料庫,用以存貯系統正常運行所需的所有用戶資料;
d)對用戶狀態進行巡檢、定期檢測和對用戶終端設備進行監控編程;
e)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介面;
f)對現場進行聲音復核和處警通訊功能;
g)軟體應漢化處理,有較強的容錯能力,有在線幫助能力。
6.8.2報警控制器
a)應符合GBl2663—90中的5.2的有關性能要求;
b)有可編程和聯網功能;
c)設有用戶密碼的,可對用戶密碼進行編程,密碼組合應不小於104。
6.9 布線
6.9.1 安全防範工程的布線一般應採用金屬管、硬質塑料管、塑料線槽等。對於四級、三級防護工程在環境條件較好時,也可採用吊頂走線或明線敷設的方式。
6.9.2 強電、弱電線路應分開布設。
6.9.3金屬管子的兩埠宜有塑料襯套,防止導線絕緣層被割;破而使安全防範系統發生故障。
6.9.4 布線使用的非金屬管材、線槽及其附件應採用阻燃型材料製成。
6.9.5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道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6.9.6 導線敷設後,應認真對線並加區分標記。還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一一測量它們的對地絕緣電阻值,應不小於20Mo。
6.10供電
報警系統的電源裝置應包括永久連接的外部主電源和內部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保證在市電斷電時系統能正常工作24小時。
6.11 接地
a)安全防範系統應有良好的接地,以防干擾和雷擊;
b)獨立接地電阻值應不大於40,聯合接地電阻值應不大於1Ω
c)專用接地干線所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其線芯截面積應不/小於16mm9;
d)系統應採用單點接地。監控編程;
e)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介面;
f)對現場進行聲音復核和處警通訊功能;
g)軟體應漢化處理,有較強的容錯能力,有在線幫助能力。
B. 銀行違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機關可以查封其ATM嗎
按照公安部86號令,公安經文保支隊有權對你進行處罰或者責令進行整改!
C.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具體應按照公安部GA38-2004進行配置。
D.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防設施建設驗收公安部有令嗎
公安部86號令《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E. 有人知道規定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不得超過多少米的文件嗎
銀行辦公區和營業區必須隔離,營業區必須保持獨立的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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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來源於:安防知識網(www.asmag.com.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38-2004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發布 2004-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的修訂。
本標准對GA38-1992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原標準的章節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取消了原標准中有關管理內容的章節。
2.將原標准中劃分的四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改為三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3.將原標准中劃分風險等級的表達方式由表格改為文字描述,使風險等級的劃分明了、易於操作。
4.對近年來在銀行營業場所採用的新設備、出現的新業務項目,如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取款機(CDS/CDM)、自動存取款機(CRS)、安全櫃員裝置(STS)、視頻監控數字錄像設備(DVR)、自助銀行、計算機室等均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和防護要求。
5.原標准對業務庫未予明確定義, 本標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業務庫的定義。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A38-1992。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國人民銀行保衛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迪堡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派員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謝平、楊蘭平、袁鶴、顧 岩、鮑世隆、史奇中、施巨嶺、鄧慕瓊、劉玉成、徐志偉、滕雲海。
銀行 營 業 場 所 風 險 等 級和防 護 級 別 的 規 定
1 范圍
本標准對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及其相應的防護級別作出了規定,是確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營業場所。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7656 防盜安全門
GA/T73 機械防盜鎖
GA165 防彈復合玻璃
JR/T0003-2000 銀行金庫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銀行營業場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銀行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營業廳(室)、與營業廳(室)相通的庫房、通道、辦公室及相關設施。
3.2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在營業場所環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護級別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為保障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及相關設施等的安全,銀行機構對不同風險等級營業場所採取的相應安全防範措施的程度。
3.4 業務庫 commercial vaults
指銀行機構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業務而設立的現金保管庫房。其保管的現金是為保證正常營業的准備金,是銀行營運資金的組成部分。它經常處於有收有付的周轉狀態,屬於流通中貨幣的一部分。
3.5 自動櫃員機(簡稱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用於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轉帳業務的設備。
3.6 自動存款機(簡稱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款業務的設備。
3.7 自動存取款機(簡稱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銀行提供給客戶自行完成存、取款業務的設備。
3.8 自助銀行 Self Service Bank
銀行機構設立的電子化無人值守營業場所。由客戶使用銀行提供的自動櫃員機、自動存款機等自助設備,通過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支持,客戶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轉帳、和查詢等金融服務。
3.9 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簡稱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採用標准介面的數據載體(如:硬碟),通過數字圖像與信息處理技術而實現視音頻信息的數據採集、壓縮、解壓、存儲、回放、控制和傳輸的裝置。
4 風險等級
4.1 風險等級的劃分
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分為三個級別,由低到高為:三級風險,二級風險,一級風險。
4.1.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三級風險單位:
(1)設在鄉、鎮;(村莊)、農牧區、山區或機關、院校、部隊、工廠等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不超過2個(含2個)的營業場所。
(3) 設有現金保管點,存放現金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營業場所。
4.1.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二級風險單位:
(1)設在縣(含縣)以上城市、城鄉結合部的營業場所。
(2)與小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不足50萬元的營業場所。
(3)現金出納櫃台超過2個,不足5個(含5個)的營業場所。
4.1.3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定為一級風險單位:
(1)與大型業務庫相連,庫存現金余額50萬元以上的營業場所。
(2)現金出納櫃台6個;(含6個) 以上的營業場所。
4.1.4 下列風險部位的風險等級:
(1) 離行式ATM、CDM、CRS等按二級風險實施防護。
(2)離行式自助銀行按一級風險實施防護。
5 防護級別
5.1 防護級別的劃分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護的級別分為三級,由低到高為:三級防護、二級防護、一級防護。
5.2 防護級別的確定
5.2.1 防護級別的確定,原則上應與風險等級相對應。即三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三級防護要求;二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二級防護要求;一級風險單位應達到一級防護要求。
5.2.2 銀行機構也可根據安全防護的需要,結合營業場所的營業規模、現金收付量、周邊治安環境、公安機關應急能力等因素對防護級別進行高配,即對風險等級低的營業場所配備高於其對應防護級別的防護設施。
5.3 三級防護要求
5.3.1銀行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或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屬防護門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銀行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
5.3.3 銀行營業場所外圍有圍牆的,應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5.3.4現金出納業務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等結構。櫃台上方應安裝防彈玻璃,櫃台高度應≥800㎜、寬度應≥500㎜。
5.3.5 安裝防彈玻璃時,防彈玻璃的寬度應≤1800㎜,高度應≥1500㎜。防彈玻璃以上未及頂部分應用金屬防護欄(網)等防護設施封頂或至離地3500mm高度。採用二塊防彈玻璃錯位交接時,交接部位長度應≥100mm,兩塊防彈玻璃的間隙應≤30㎜。防彈玻璃上不允許開孔,櫃台內外需要通話時可加裝通話設施。
5.3.6 現金業務櫃台的檯面應設置300mm(長)×200mm(寬)×150m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凹槽。
5.3. 7 現金業務區的出入口應安裝防尾隨用緩沖式電控聯動門。門體上有玻璃的,應採用防彈玻璃。防彈玻璃應符合GA165的相關要求。門體上的鎖具應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不少於2路獨立防區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能立即向公安110報警服務台報警,同時應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位置,且便於操作和維修。
5.3.9 緊急報警線路上一般不應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掛接此類設備,系統須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
5.3. 10 實行安全櫃員制的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還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場所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安防系統記錄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於30天。
5.3. 11 銀行營業場所應設衛生設施,配置自衛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
5.4 二級防護要求
二級防護除應滿足5.3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5.4.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能夠監視營業場所大門外人員往來情況及出入營業場所人員情況。回放圖象應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2 運鈔交接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運鈔交接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5.4.3 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實時監視、記錄現金支付交易全過程,回
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櫃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徵。
5.4.4 非現金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能夠實時監視營業室內人員的活動情況,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人員的體貌特徵。
5.4.5 銀行營業場所內設置的自助機具;(指ATM、CDM、CRS等)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對裝填現金的操作區應安裝攝像機進行實時監視、記錄。
5.4.6 槍彈庫、計算機室等部位的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及入侵報警裝置,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
5.4. 7 監控室應具備有線和/或無線通訊方式向110報警服務台緊急報警。
5.4. 8 視頻監控系統應採用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5.5 一級防護要求
一級防護除應滿足5.4的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護體系:
5.5.1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報警設施,並應能與照明、視頻安防監控及聲音復核等設備聯動。入侵報警設施應能准確、及時報告入侵異常事件,即應在向安防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的同時,清楚顯示事件發生的部位、性質;(搶劫、盜竊、故障等),准確記錄報警時間、位置等信息,並能夠詳細查詢、列印以上內容。
5.5.2 業務庫防護除應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入侵探測器,應能准確探測報警區域內門、窗、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入侵事件。應安裝與110報警服務台相連的緊急報警裝置。啟動緊急報警裝置時應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
(2)業務庫清點室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對復點、打捆等操作的全過程進行實時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工作人員的操作情況。
(3)業務庫守庫室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和可視/對講裝置。守庫室內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守庫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記錄。
(4)無人值守的業務庫應全方位防護。報警系統應具有紅外報警、振動感應報警、視頻移動偵測報警等多種功能的報警設備,並應有聲音復核裝置。安防系統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5.5.3 代保管箱庫的防護可參照本標准5.5.2執行。但安裝的攝像機不應看到用戶密碼。
5.5.4現金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只允許授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進出並記錄所有出入人員、出入時間等信息。
5.5.5 現金業務櫃台應安裝聲音復核裝置,並能連續記錄交易過程的對話內容。
5.5.6 監控中心內應安裝安全管理子系統,並應設有線和無線兩種通訊聯絡方式。
5.5.7 安全管理子系統應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以實現對安全防護其他子系統的控制與管理。
5.5.8 監控中心、守庫室應設衛生設施。
5.6 風險部位的防護要求
5.6.1 離行式ATM、CDM、CRS等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並應具備報警聯動及報警聯網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操作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操作人員的面貌特徵。
5.6.2 離行式自助銀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並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視、記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3)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4)應能實現遠程報警、圖像、聲音等信息的傳輸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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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 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四章 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 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G.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H.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發生什麼應該銀監會寶貝
炎黃咨詢提醒您: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對金融許可證從頒發、申請、換領、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金融機構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條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五)營業地址;
(六)頒發許可證日期;
(七)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被撤銷、被撤回,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在收到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融許可證繳回頒發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逾期不繳回的,由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繳回期滿後5日內依法收繳。
第十一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應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負責人姓名按金融機構上級部門的任命文件確定。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更換公示內容。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許可證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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