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權應當怎樣設置
(1)農村商業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農村商業銀行股東應當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條件。
(2)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3)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
(4)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及時報送持有銀行股份前十名股東的名單。
(5)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將其清產核資、評估量化後的股金按照自願原則和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結構的規定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外,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並一次募足。
(6)農村商業銀行應向認繳股份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入股所持股份的憑證。
(7)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農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村商業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㈡ 2013年榕江聯社分紅比例是多少
榕江聯社綜合服務廳地址:榕江縣環城路老一中坡腳。現在農村信用社都是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聯社還是有保障的,基本上可以保證比較穩定的分紅。
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㈢ 關於農村信用社股金問題
股金跟企業實收資本差不多,跟基金完全不同,分紅根據各家經營情況而綜合測定,董事會由信用社開會討論決定,由內部人員和外界社會人員組成。
㈣ 農村商業銀行還是信用社時入了六萬元股金,聽說現在馬上要上市了,我現在的股金經過分紅已變成了三十二萬
是三十二萬原始股的。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內部,原始股一般是一元錢一股的。股份制公司成立時發行股票,股票面值都是1元,這就是所謂的原始股。但是原始股的每股價格因為股份制公司實行股份制時間的長短不同,價格也會不同。
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4)農村金融機構股金佔比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風險
一、在購買原始股之前,需要了解承銷商是否具備銷售這只原始股資格,只有國家授權銷售原始股的機構才能對外銷售原始股,這類原始股都是經過篩選和調研後才公開銷售的,相對來說上市成功的幾率會比較大,如果推銷原始股的人或機構不具備國家授權的承銷資格,無論如何都不要去買,否則就會上當;
二、投資原始股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在投資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原始股企業目前以前過往往的經營狀況,主要是從銷售收入、利潤總額以及納稅情況來看,這些數據原始股發售說明書中都可以看到;
三、一般情況下,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是為了融資擴大再生產,這樣的企業值得投資,但是如果公司發行股票是為了償還債務或是填補以前的資金漏洞,那這樣的原始股也不會帶來什麼收益,公司上市成功的幾率將會很小,會將投資的風險最大化。
㈤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業務包括什麼
股金實際上就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一種融資行為,入股的成員叫社員,跟股東一樣,可以得到分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將社員入股所得的資金用於一些商業貸款、投資等,社員所得到的分紅,正常情況下就來源於這些貸款所帶來的利息或投資得帶來的收益。而股金業務具體包括現金入股、擴股、轉讓、退股、分紅、按交易量返還利潤等業務。
㈥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業務包括哪些
A|B|C|D都是的啊。目前農信社主要是募集的股金,而不是股票。
㈦ 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社 股金問題
1、股金,實際上就是一種商業銀行的一種融資行為,尤其在農村信用社等這些基層金融機構最為多見;
2,農村信用社股權按股金來源和歸屬分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信用社可以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㈧ 螞蟻金服成立農村金融事業群 農村市場到底有多大
早在2014年阿里就已經開始了農村金融的布局,阿里的千縣萬村農村淘寶計劃,至今已成立超過10000個村級服務站點,覆蓋了全國20餘個省份。
農村金融市場為什麼會存在巨大缺口
通常情況下,尤其是在縣域經濟還未取得明顯發展的時候,傳統金融行業對農村市場是整體排斥的,長此以往便導致了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排斥困境越來越突出。所謂的金融排斥是指社會中的某些群體沒有能力進入金融體系,沒有能力以恰當的形式獲得必要的金融服務。目前,判定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排斥現狀的主要依據是坎普森與韋利提出的六大指標,即地理排斥,評估排斥,條件排斥,價格排斥,營銷排斥和自我排斥,通過對比農村地區現狀與上述指標的契合度,我們很容易便能發現隱藏在農村金融排斥現象背後的巨大金融服務缺口。
第一,地理排斥。由於農村地處偏遠、人口分散,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就會面臨交通阻礙或成本過高,導致金融服務效率低、不積極。據銀監會發布的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底,我國還有將近3000個鄉鎮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營業網點,約佔全國鄉鎮總數的7%,其中有342個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服務,占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總數的12%。由農村地區銀行網點的低覆蓋率所折射出的即是傳統銀行業對農村市場的忽略。
第二,評估排斥。農村市場在金融服務評估上普遍面臨評估過於嚴格的痛點,一方面,農村生產經營活動易受自然環境影響,生產周期長、產量不穩定、經濟效益差,借貸風險極度不可控。另一方面,農村地區是一個信用環境整體偏差的信貸市場,農民缺乏基礎的金融知識和起碼的契約精神,導致農村信用體系難以形成。基於把控風險的考慮,銀行只能通過設立嚴格的貸款評估程序來降低風險發生率,有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涉農貸款僅占各項貸款總額的28%左右,足以說明農村地區的貸款難現狀。
第三,條件排斥。條件排斥與評估排斥本質上是一樣的,即銀行業通過抬高農戶貸款的資質門檻來實現風控。以農村信用社貸款為例,針對農村個人的借款條件就包含穩定收入證明、還款能力證明、市場化的資產作為抵押物等。但事實上大多數農民都不具有財產權,所以無法通過抵押不動產來進行貸款,而高違約率的信用貸款不僅阻礙了農村借貸服務的正常開展,還進一步惡化了農村信用環境。
第四,價格排斥。考慮到涉農貸款的高風險性,央行曾經發文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上擁有較其他商業銀行更大、更靈活的浮動范圍,利率上浮范圍遠大於一般性的商業銀行。以農村信用社為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浮動許可權是基準利率的90%~230%,浮動幅度超過200%的佔70%以上。此外,據資料顯示,農村信用社貸款通常還會要求農戶按貸款額的5%~10%繳納股金。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執行上的這種高浮動,既增加了農戶貸款的難度,又降低了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熱情。
第五,營銷排斥。營銷排斥主要是指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人員數量上的稀缺性及金融產品供給的單一化。一方面,數據顯示截止2008年底,平均每萬名農村人口擁有金融機構服務人員數16.7個,農村金融服務人員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了農村金融機構服務發展的廣度和深度。另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業務品種過於單一,僅僅集中在儲蓄和信貸上,金融供給結構極其不合理。
第六,自我排斥。一些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偏遠地區,由於環境閉塞、信息滯後,當地人群普遍對新觀念的接受程度不高。作為金融機構而言,又將這部分群體進行了剝離,而他們在被傳統金融體系排除的同時,自身也加劇了對傳統銀行的陌生感及不信任感。
㈨ 農村信用社股金是什麼
信用社股金亦稱信用社基金。農民參加信用合作社對所認股份繳納的款項。是信用社開展業務的資金來源之一。1951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則草案》規定,社員入社需繳股金,每人(戶)至少一股,每股為小米22斤至30斤。以後未作統一規定。
2005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印發了《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在該文件當中對農信信用社的股金清理進行過明確的要求,經過縣聯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後會按照既定的方案進行股金的清理。
在2005年我們當地農信社對歷年的老股金進行過聲明,下面我舉例說明一下,在我們當地《關於限期清理規范歷年股金的公告》中有這些規定。
(9)農村金融機構股金佔比擴展閱讀
1993年之前入股的按照股金的15%進行分紅;1994-1997年之間的按照股金12%進行分紅;1998-2000年之間按照的8%進行分紅;2001-2003年之間的按照6%進行分紅;2003-2005年之間按照3%進行分紅。
向之前的一些小面額的幾元錢的股金證,基本上已經沒有兌付的必要了,基本上只能增值幾塊錢,而且如果你的賬戶有簡訊通知或者長期無資金交易,無余額,那已經是睡眠賬戶,需要激活才能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