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印度開設公司需要如何辦理手續
1、在網上申請臨時董事代碼(DIN),填寫數字簽名(DSC)申請表格。臨時董事代碼獲批之後申請者會即刻收到DIN-1(永久董事代表申請表)。
2、憑DIN 號及DSC,核實公司名稱。
3、起草公司章程(Memoranm)及實施細則(Article of Association),明確公司營業范圍、股東人數、各出資比例、董事會如何召集等。
4、向公司注冊處(ROC,Registar of Companies)提交公司章程及實施細則,申請「公司營業執照」(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in India)。
5、刻章 (董事章及授權簽名章)。
6、收到「公司成立證明」之後,印刷「公司章程及實施細則」小冊子(將COI 置在首頁)。
7、向UTI Investors Services Limited 申請永久賬戶號碼(PAN,Permanent Account Number,也稱「稅號」)。UTI 代表印度財政部稅務局(Income Tax Department) 處理此項申請。
8、到銀行開設往來賬戶。
9、向稅務局評定處(Assessing Office in the Income Tax Department)申請稅務代碼(Tax Account Number for Income Taxes dected at source,TAN 碼)。
10、如果公司主營進口及批發貿易,需申請進出口代碼及TIN(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該號碼代表中央銷售稅及地方銷售稅(需提供10萬盧比銀行保函)。
備註:如果公司主營服務業,則需申請服務稅號(Service Tax Number)。一般在印度投資成立獨資或合資企業審批周期最短為一年, 成立印度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後, 一切公司運營遵守印度公司法,與印度當地私企無異。
(1)印度金融公司法擴展閱讀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② 印度的金融管理政策
一、印度經濟現狀概述 (一)印度國內經濟狀況 印度作為一個擁有世界第四大軍隊,第八大製造業和僅次於美國的高科技人才資源的世界第二人口大國,正在創造「印度崛起」的神話。印度政府在「十五計劃」中,將2002年-2007年的經濟增長率定為8%
③ 有沒有在人印度注冊過公司的,想了解流程及費用
在印度,投資設立企業的形式包括代表處、分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眾公司四種。
一、企業注冊受理機構
設立代表處:由母公司或其委託人向位於孟買的印度儲備銀行提出申請。
設立分公司:由母公司或其委託人向位於孟買的印度儲備銀行提出申請。
設立私人、公眾公司:由股東向印度公司事務部設在各地的公司注冊辦公室申請。私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000盧比,公司名稱後綴為Pvt .Ltd;公眾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000盧比,公司名稱後綴為Co .Ltd。
二、企業注冊的主要程序
1、在網上(www.mca.gov.in)申請臨時董事代碼(DIN),填寫數字簽名(DSC)申請表格。臨時董事代碼獲批之後申請者會即刻收到DIN-1(永久董事代表申請表)。
2、憑DIN 號及DSC,核實公司名稱。
3、起草公司章程(Memoranm)及實施細則(Article of Association),明確公司營業范圍、股東人數、各出資比例、董事會如何召集等。
4、向公司注冊處(ROC,Registar of Companies)提交公司章程及實施細則,申請「公司營業執照」(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in India)。
5、刻章 (董事章及授權簽名章)。
6、收到「公司成立證明」之後,印刷「公司章程及實施細則」小冊子(將COI 置在首頁)。
7、向UTI Investors Services Limited 申請永久賬戶號碼(PAN,Permanent Account Number,也稱「稅號」)。UTI 代表印度財政部稅務局(Income Tax Department) 處理此項申請。
8、到銀行開設往來賬戶。
9、向稅務局評定處(Assessing Office in the Income Tax Department)申請稅務代碼(Tax Account Number for Income Taxes dected at source,TAN 碼)。
10、如果公司主營進口及批發貿易,需申請進出口代碼及TIN(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該號碼代表中央銷售稅及地方銷售稅(需提供10萬盧比銀行保函)。
備註:如果公司主營服務業,則需申請服務稅號(Service Tax Number)。一般在印度投資成立獨資或合資企業審批周期最短為一年, 成立印度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後, 一切公司運營遵守印度公司法,與印度當地私企無異。
④ 印度公司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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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內容
⑤ 印度的金融終端(pos機)採用什麼規范
Pos機收費標准:按交易量的百分比扣除,按行業不同扣率不同,一般行業為1%,特殊行業為2%左右(如賓館、酒店、珠寶、工藝品等)。大宗交易和批發交易,扣率封頂,一般為0.5%-1%,單筆20元或50元封頂。
⑥ 各國公司法發展情況
一.美國的公司立法
1.美國各州的公司法
按照美國憲法規定,有關公司的立法屬於各州的許可權范圍,所以各州各自分別立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而沒有聯邦統一的公司法。美國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為主,成文法又以州法為主。當然,美國各州以及聯邦法院在解釋成文法的過程中,又分別積累了大量的案例,形成了各州及聯邦法院的"案例法"。
現在美國各州有關公司的立法雖然不完全統一,但差別不是很大。由於特拉華州公司法(Delaware Corporate Law)規定比較靈活,設立程序簡單方便,很多州外的公司以及外國的公司往往選用該州的公司法登記注冊。據統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1/3以上是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所以該州享有美國的"公司天堂"的美譽,其立法機構和最高法院也就成為了美國現代公司法的主要來源和權威。現在,紐約州的最高法院和州公司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2.聯邦公司成文法
美國聯邦沒有統一的公司法,而只是由國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的成文法,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反托拉斯法和反不公平競爭法。托拉斯(trust)原意是指信託,通俗地說,信託就是將財產交給別人代管。19世紀末,信託被一些大財團用來作為實行壟斷的工具。例如,1879年,洛克非勒成立的"標准石油"(standard oil)公司,為了擠垮競爭對手,用各種手段把美國90%的煉油實施集中於一個由9個受託人組成的信託,形成了美國石油工業的托拉斯。各種大企業聯合的托拉斯,由於其形成的市場勢力和採用的競爭手段,一方面侵害了農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殘酷無情地擠垮了大量同業中的中小企業。對此,以美國西部的農民為中心,掀起了全國范圍的反托拉斯運動。迫於公眾壓力,美國國會接受了參議員謝爾曼的提案,l890年制定了《反對不法限制和壟斷,保護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謂的《謝爾曼法》,並於1903年在司法部內設立了獨立的反托拉斯司。但由於該法規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極態度,使《謝爾曼法》在初期的適用成為一紙空文,美國許多大工業托拉斯實際上正是在該法頒布以後發展起來的。 在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下,為了彌補《謝爾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明確並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則規定了不正當競爭為非法,設立聯邦貿易委員會來執行反托拉斯法。這兩項法律通過後,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和二十年代經濟一度的繁榮,反托拉斯法在當時並未得到執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羅斯福新政時,在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促進壟斷和管理經濟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之後,政府才轉變態度,發動了一場大規模的反托拉斯運動。
二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法。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造成許多公司和金融機構倒閉,導致美國金融和證券市場陷入混亂。為了整頓股票市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
3.示範商業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為了使各州相同對象的立法能夠統一,美國的一些法律機構擬訂了相關方面的示範法供各州議會參考。如果有若干州採用,就改為統一法,如統一商法典、統一合夥法等。美國全國律師委員會1950年起草,並於1984年修訂了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下稱《示範公司法》),它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對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影響很大。
二.英國的公司法
英國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最早的國家,也是股份公司出現最早的國家之一。1600年成立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就是股份公司的典型代表。英國的公司法主要採取了成文法的形式,同時輔之以判例原則。英國最早的公司立法可以追溯到1835年頒布的《貿易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ies Act of 1835);1844年英國頒布了《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1855年為了刺激私人投資,制定了《有限責任法》(The Limited Liability Act 1855)。1862年英國又制定了新《公司法》(The company Act),1908年制定了統一的《公司法)。英國的公司法經常修改,新公司法通過後,原有的公司法就失效了。英國最有影響的是1948年頒布的《公司法》,1961年、1967年、1970年、1976年和1980年分別通過了對1948年公司法的修正案,1989年又對公司法作了最新的修改。
此外,1963年頒布的《股份轉讓法》、1958年通過的《防止欺詐(投資)法)、1949年頒布的《公司清理規則》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公司的規定。1890年通過的《合夥法》和 1907年通過的《有限合夥法》主要是調整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即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調整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英國公司法的特點之一是英國公司法主要調整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的范圍較廣泛包括證券及破產等內容;特點之二是比較靈活、自由。英國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資本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法定公積金制度等;特點之三是具有多邊性,公司法隨著經濟的發展需要而不斷修改,特別是現在進一步修改而與歐盟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制度相統一。
三.法國的公司法
法國1807年的商法典第一編第三章設有關於公司的規定,其中分為人的公司和物的公司。後者因經濟發展的影響而作了較多的修改,並頒布了單行法作為補充。最重要的是1866年公司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大幅修改。1966年戴高樂執政時,法國從新制定了一部全面規定各種公司形式的完整的、統一的公司法,即《商事公司法》。
四.德國的公司法
德國是民商分立制的國家,關於商事組織的規范分別集中《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中。民法中調整的是社團和合夥的標准模式;商法中調整的是民事合夥的變體,即普通商事合夥(無限公司)、有限合夥(兩合公司)、隱名合夥(隱名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繼1892年德國頒布了有限責任公司單行法後,商法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的內容也從商法中分離出來,頒布了《股份及股份兩合公司法》(下稱《股份公司法》)。
五.日本的公司法
在企業組織形式上,日本主要是公司制。公司主要有四種類型: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日本稱股份有限公司為株式會社,把有限責任公司稱為有限會社。關於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法律規范最重要的《商法》第2編。戰後,日本受美國的影響,對商法公司篇及有限公司法作了多次修改。但是日本既沒有像法國那樣將公司法從商法分離出來,也沒有像德國那樣將股份法從商法中分離出來,而拘泥於商法的體系與條文,所以商法公司篇的條數和內容都比較凌亂。此外,日本還公布實施了《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商業登記法》、《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法》、《公司更生法》等。
六.我國的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志我國企業立法體系打破舊體制下按所有制和行業立法的傳統模式,注重市場經濟發展中所有制主體多元化的現實,借鑒國際規范,建立起按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形態立法的新體系。
《公司法》共有十一章230條條文,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五章公司債券,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七章公司合並、分立,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分別規范,實際上其中較多條款是重復的。本教材中沒有分開討論兩種公司的形式。
《公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產權界定,強調公司經營自主,企業擺脫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國家只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該法還明確規定公司內部建立責任、權力分明的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機制,即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這種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另外還有關於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解散和結算等規定。其中也有根據我國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佔主導地位而制定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形成,《公司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情況。1999年12月25日召開的九屆人大十三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但由於當時條件所限,僅是局部微調。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增加了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的規定;增加了支持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近來,《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正在醞釀之中。
⑦ 求教高手!印度最大城市、金融中心分別是什麼
加爾各答是印度的最大城市,也是印度的主要港口。
它位於恆河三角洲 胡格利河左岸,大都市面積為1300平方公里,在緯度較低的印度熱帶地區,氣候終年炎熱,年降雨量1000多毫米。一年四季綠樹蔥蘢,鮮花盛開。 加爾各答位於印度東部的恆河三角洲,北緯22度33分,東經88度20分,海拔高度介於1.5到9 米之間。
孟買是印度全國工商、金融中心,素有印度「商業首都」和「金融首都」之稱,印度人常稱其地位相當於上海在中國的重要程度。
孟買是馬哈拉施特拉邦首府,面積 603 平方公里,人口 1.256 千萬( 1991 年人口普查),目前約有 1400 萬。 孟買是印度的第一大城市,西海岸最有活力及最具國際性的大城市,號稱印度 「 西大門 」 ,是外來文化與傳統的南亞文化最初結合地,它以古老而新穎的風韻展現在世人面前。除本國民族外,孟買還有大約 60 多個國家的僑民,人們通過貿易和文化交流等活動把世界各地的語言和風俗帶進了這里,使孟買不僅包容了整個印度的文化風貌,而且超出了印度的范圍,所以人們給孟買冠以 「 小印度 」 的稱號。早在 20 世紀初期,孟買就存在有 62 種語言和方言且不斷增多,現在,孟買 3/4 的小學使用馬拉地語,其餘則分別使用其它 9 種主要語言,如英語、印地語、古吉拉地語、坎那達語、康卡尼語等,居民使用的方言和土語更是多不勝數。至今,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城市能像孟買一樣有如此眾多的宗教,民族和復雜的文化,因此,人們稱孟買是 「 人類學的博物館 」 。孟買半數居民信奉印度教,其他則包括了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宗教。
⑧ 印度和中國的金融制度比較
關於印度的發展及印中比較,最近幾年成了熱門話題。2004年《21世紀經濟報道》趙憶寧同志采訪我談這個問題,我說:「中印之爭實際上是制度之爭。」[1]這招來批評。[2]批評反倒使我就這個問題深入研究。此後一年多的時間里,我閱讀了不少文獻,查閱了大量數據,最後得出的結論仍是:「中印之爭實際上是制度之爭」。有首歌的歌詞說「一句話,一輩子」,友情如此,學術亦然。我想我對我的學術命題,是要終生負責的。
從結構比較到制度比較,是我進行中印比較研究的切入點,而促成這樣的想法是我曾經歷的一件小事。那天我到醫院取體檢結果,在我前面的是一位坐輪椅車的殘疾人。等取到結果,我發現這位坐在輪椅車的先生的各項化驗結果與我的大體相同,有一些比我的還要好。出醫院大門時,我回視躑躅於後面的這位殘疾人,心中自問,如果僅憑這些化驗數據而不看人的身體結構,難道可以說明這位殘疾人比我更健康,更有發展潛力嗎?如果不可以,那目前國家發展研究中流行的主要依靠年度的GDP或GNP指數及外貿數量、外匯存量等「最新數據」比較的方法,就一定存在著大誤區。國家發展研究,如果不從結構差異比較入手,而僅從表面經濟指數差異比較入手,就一定得不出准確的結論。
事實上,國家的成長與生命的成長遵循同一規律。由於土地改革的不徹底性,印度獨立後在其重新建立的資源配置的初始「胚胎」中就留下了制約未來國家成長的「病根」。病源既有英國殖民政治的先天因素,更有獨立後社會改造不徹底的後天因素。這使印度未來的發展可以有良好的GNP或GDP指數,但這種發展卻不會對社會生產有良性的利潤反哺。結果是國家經濟的「造血機能」即生產者主體因 「營養」反哺不足而陷入「貧血」乃至「供血」動力萎縮境地。最終只有靠外來「供血」來維持其表現為GNP的經濟增長,這種增長可以增加就業卻不能同比增加國民收入,其原因是由增長帶來的利潤中的相當部分在流通領域,乃至生產領域被大量截流:或用於食利或用於腐敗或用於非生產性金融投機,還有一部分國民利潤在與海外投資者和海外市場形成的利潤逆循環中,為居於高勢能的資本中心國家所吸收並轉化為這些國家的國民財富。最後只有少量國民財富通過政府包辦即公共開支的渠道被用於保障國家經濟生產主體,同時也應當是支撐民族市場的主體即多數勞動者的自身簡單再生產條件。這種通過財政開支支撐的勞動者最低生活條件僅有保證社會政治穩定的作用,但卻沒有培育、深化和能動拉動民族市場的作用。同等的消費支出,在印度有相當部分為政府包辦拉動——這與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居民消費模式相似。由於缺乏購買力,居於人口近半數的窮人消費實際已失去了拉動和培養印度民族生產力的作用。與印度不同的是,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由國家包辦的低消費為國家建設積累了巨額資金並據此實現了中國國民經濟體系的結構性改造,通過這種改造中國徹底消除了龐大的利用私有權截流國民財富的寄生階層。而在印度國民經濟改造的結果反倒加強了大地主和大資本家而不是國家的力量。除主權獨立外,中間人大量截流生產利潤和國民財富的社會結構,與殖民地時期相比,印度並沒有發生變化。在因大量的貧窮人口導致的民族市場萎縮的同時,原來殖民地時期通過外貿順差完成的印度國民財富向英國資本中心國轉移的利潤逆循環流程,在印度獨立後,則通過貿易逆差再版出來。半個多世紀中只有兩個年度的外貿少量順差的記錄表明,外貿長期且日益擴張的貿易逆差成了印度國民財富國際化的轉移的穩定路徑。這個路徑的存在與擴大的程度又與印度民族市場的萎縮程度為正比。而民族市場的萎縮又導致印度陷入所有第三世界國家同樣陷入的發展陷阱之中,即每年度包括印度教育、IT等在內的各行業在獲得驕人的增長數據的同時,國民經濟的生產環節卻沒有保持持續增長的利潤反哺。沒有持續上升的人民購買力,其結果是在國內少數富人和國際資本對印度年度利潤的截流和財富大規模瓜分中,國民經濟不僅沒有獲得增長性發展;相反,卻在萎縮性「增長」中還透支了本國的未來發展潛力。印度與中國五十多年發展所產生的差距原因就在於此。
在進行印度和中國比較研究中,我的另一收獲是對「民族市場」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認識。
長期以來,學者對「民族市場」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認為「民族市場」概念應是以「國內市場」概念為基礎的。但「國內市場」卻是由特定范圍的基尼系數變化規定的。即基尼系數越接近0的數值范圍,國內市場就越充分;相反,則就說明國內市場的萎縮:萎縮的程度與基尼系數接近1的程度為正比。假設基尼系數為1,這時國內市場就失去了公眾消費;而沒有公眾消費,「國內市場」的概念就失去了意義。可見,僅憑「國內市場」概念還不能支撐「民族市場」概念。由此筆者引出「人民市場」的概念。人民是占國家公民多數勞動者群體,是國內公眾消費的主體成分。只有人民消費,從而人民購買力的存在和發展,才有國內市場的存在和發展。由此依次推論的概念邏輯是:只有以「人民市場」為前提,「國內市場」才可能是「民族市場」的前提。由此筆者進一步認為,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差別不在於「民族市場」,也不在於「國內市場」,而在於「人民市場」。「人民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概念形成的核心環節,也是社會主義市場與資本主義市場的本質區別。資本主義市場是以基尼系數最大化為前提的。不同的只是具有資本優勢的西方國家利用資本全球化實現了日益擴大的國內基尼系數的國際化轉移。它們在長期的殖民掠奪中確立了優勢資本的地位,並利用其優勢地位在資本全球化中從南方國家獲得源源不斷返還到本國的超額利潤,以此降低國內的基尼系數,並由此保障了國內中產階層的增長和資本增值的並行發展。其結果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惡果片面地被轉移到南方國家:在北方國家國內市場一天天好起來的同時,南方國家的國內市場則一天天地爛下去。歷史表明:國內基尼系數最大化的極限是激烈的階級革命國內化,國際基尼系數最大化的極限則是「恐怖主義」全球化。當前日益擴大的南北差距便是基尼系數國際化的外觀形式。
通過對印度的研究,我對國有制企業的作用有了新的認識。與印度的情況一樣,國企在我國遭到批評的重要理由是「經營不善」或「效益不佳」。但與私營企業不同的是,國企不僅要有利潤指標要求,更重要的是它還要承擔社會公平的指標。而後一指標的實現則需要相當的隱形成本支出。這往往使國企在單一的利潤指標前與私人企業比失去了競爭力。國企當「保姆」,私企掙利潤。這不僅是印度,也是所有國家的國企在與只有硬性的效益責任而無硬性的社會公平責任的私企競爭中連連慘敗的根本原因。因此僅僅用絕對利潤指標來比較國營和私營企業效益,是不合理的。因為國營企業創造的不直接表現為利潤效益的社會公平環境,即使從純經濟學角度來分析,其貢獻也是巨大的。
⑨ 印度的基本經濟制度
印度在1991年實行經濟改革與轉型前一直實行的是一種混合經濟體制,實際上,印度是最早實行混合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國家。印度混合經濟體制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在印度早期的經濟體制里,公私營經濟並立,國營經濟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從印度獨立後混合經濟體制的變化趨勢來看,私營經濟成分不斷擴大,市場化趨勢日益加強。
一、混合經濟體制確立時期(1947~1965)
1947年11月,印度國大黨全國委員 會就聲稱「我們的目的應當是逐漸形成一種使行政效率和個人自由相結合的政治制度, 逐漸形成一個實行最大限度生產而不發生私人壟斷資本集中和財富集中的、使城鄉經濟保持適當平衡的經濟結構。這樣一個社會結構可以替代唯利是圖的資本主義私 有制經濟和集權國家的嚴密控制」,主張走「 第三條道路」。與此同時, 國大黨全國委員會還指定了一個以尼赫魯為首的經濟規劃委員會,該委員會建議「國防工業、關鍵工業以及公用事業中的新建企業必須實行公有」。
1948年4月,印度政府根據上述建議公布了一項工業政策決議,規定印度要實行公私營部門並存的混合經濟體制。決議將工業分成四類:第一類為武器彈葯、原子能和鐵路運輸等,由國家壟斷;第二類為煤、鋼、飛機、造船、電訊設備等,新建企業只能由國家經營;第三類為中央政府實行計劃管理的工業,包括鹽、汽車、機床、有 色金屬、化肥、水泥等;第四類為以上三類沒有包括的工業,均向私營企業開放。決議還規定,在必要時,政府有權將第二、三類工業中的私營企業收歸國有。
1950年10月,印度政府又頒布了工業發展和管理法,規定除資產在10萬盧比和工人在100名以下的小企業外,新企業的建立和原有企業的擴建必須向中央政府申請許可證。以上政策法規的建立,初步形成了印度混合經濟的雛形。
1955年1月,印度國大黨阿瓦迪年會在尼赫魯主持下通過了一項「關於社會主義類型社會」的決議,進一步奠定了印度混合經濟體制的政治基礎。該決議宣稱印度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福利國家和社會主義經濟」,提出國家必須在計劃和發展中起關鍵作用,特別是要在以下四個方面發揮作用:(1)創辦和經營提供各種服務的大型工 程, 如電力、運輸等;(2)對各種資源、社會目標和發展趨勢等進行全面的控制;(3)保持戰略性控制,防止私人壟斷,維持勞工和生產標准, 以避免工業發展中的無政府狀態;(4)對基本的和宏觀的經濟活動進行計劃管理。這項決議實際上是主張國家通過發展計劃和政策控制整個國民經濟,把私營經濟 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
據此,1956年4月,印度政府頒布了新的工業政策決議,進一步擴大了公營經濟的范圍。該決議將所有工業部門分成三類。第一類包括武器彈葯、原子能及其原料、鋼鐵及其鑄鍛件、重型機械和電機、電訊設備、煤、瀝青和礦物油、重要礦產的開采和加工、航空和鐵路運輸、飛機、 造船、電報電話、發電和輸電等。這類工業完全由政府負責上產和經營,私營企業只有經過政府同意才能興建或擴建,而且只能限於自身需要或作為副產品。第二類工業包括機床、化肥、合成橡膠、基本化工產品、重要葯品、特種鋼和工具鋼、海運和公路運輸等,以公營為主,同時允許私人經營,作為公營的補充,但在必要時政府將其收歸國有。除此之外的工業部門屬第三類,完全向私營企業開放。從此,這項新的工業政策決議和1951年的工業許可證制度成了印度經濟發展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混合經濟體制發展時期(1966~1979)
1966年英·甘地就任總理後,繼承和發展了尼赫魯「社會主義類型社會」的基本思想。這一時期印度混合經濟的發展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採取大規模國有化措施,加強政府對經濟的控制。1967年6月,英· 甘地在國大黨召開的全國委員會上提出了「十點經濟綱領」,主要內容包括對銀行實行控制,普通保險業國有化,擴大國營進出口貿易,加強公共分配系統,制止壟 斷和經濟權力的集中,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和規定最低工資等。1975年7月,英· 甘地政府又頒布了「二十點經濟綱領」,主張消除貧困,並對採煤、煉油和石油銷售業等進行國有化。上述綱領的頒布使印度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現了大規模 的國有化浪潮。1969年7月,政府頒布了國有化法令,其後議會通過了《1969年公司銀行法》,將佔全國貸款56%的14家私營大銀行收歸國有,從而國營銀行控制了全國銀行存款的83%、貸款的84%和分支行總數的82%。1971年進一步將64家本國和外國普通保險公司收歸國有。在70年代,英· 甘地政府還將石油、煤炭和1/3的紡織業收歸國有。此外,公營企業還進入汽車製造和旅館業,在糧食、糖、食油和化肥等主要商品的批發貿易中也占據了主導地位。經過這些國有化措施,公營經濟掌握了國民經濟的制高點。
二是放寬對公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經營范圍的限制,促進二者相互滲透。1967年 政府放寬了工業許可證的限制,取消了42種工業生產許可證,該政策規定基礎工業、關鍵工業和對國民經濟具有戰略意義的工業,除了按1956年政策決議規定由公營部門經營的項目外,均向私人資本和外國公司開放,同時還允許公私合營。新的工業許可證政策擴大了國營企業投資范圍,使之可以向消費品投資,同時也使大財團得以進入核心工業部門。因此,這一政策使公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由板塊式的結合轉向了有機的結合,改變了混合經濟的基礎。
三是經濟的福利性質加強。政府不僅對某些商品的價格進行控制,還通過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萬家「平價店」控制了各種生活必需品的零售活動,使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嚴重製約。
三、經濟自由化時期(1980~1990)
上世紀70年代末的政治經濟危機,以及進入80年代以後世界銀行將貸款與經濟結構調整過程相聯系的做法,促使印度在80年代悄悄地進行了一場旨在使經濟朝自由化方向發展的經濟體制改革運動。
1980年英· 甘地度執政後,主要從三個方面對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
(1) 放鬆對私人壟斷資本和外資的限制。1980年的工業政策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放鬆了1956年工業政策決議對私營企業的約束,主要內容包括:允許大財團向鋁、機床、葯品、化學、電力和重型電力設備等工業投資;允許私營企業在5年內自動擴大生產能力50%;無需政府批準的工業由15種增加到34種;對面向出口和需要很多開發設備的企業,,即使屬於壟斷范圍也允許它們進口先進技術和設備;允許私營企業兼並病態的公營企業。1982年4月又向私營部門開放煤炭製品、 高壓鋼管、橡膠、印刷等5種工業。1983年5月還將化肥、新聞紙、水泥、計算機、電子元件、煉鐵等行業列入可以自動擴大生產能力和建立新企業的范圍。與此同時,還允許外國私人投資進入採煤、石油勘探、煉油、石油化工、煤氣、火電站、水電站、化肥、鋼鐵和機械等行業。
(2)改善國營企業管理,擴大企業自主權,更多地運用市場機制,減少國家干預和對國營企業的補貼。成立國營企業管理局監督管理國營企業,並成立專門小組對長期虧損的企業進行整頓。
(3)放寬對進出口貿易的直接控制,實行進口替代和促進出口相結合的對外貿易政策。給出口廠商進口原料、設備和技術的方便,並規定出口生產不受工業許可證政策的限制。
1985年拉· 甘地任總理後,採取了更加激進的、以經濟調整和改革為內容的新經濟政策。針對印度經濟中普遍存在的效率低下和管理機構臃腫腐化的現象,拉· 甘地採取各種措施放鬆經濟管制,提高私營企業的作用,以及通過放鬆進口管制把競爭機制引進國內市場。這一時期的經濟調整與改革仍然主要是從下面三個方面進行的:
(1)進一步放鬆對私人資本和外資的控制,允許這些資本進入更多的工業部門。1985~1986年度,印度政府宣布特種鋼等25種工業投資不需要許可證,壟斷企業和外資合營企業,只要不是向保留給小企業的工業投資,也可以享受此規定。1985年6月宣布82種基礎葯材取消許可證,壟 斷企業和外資合營企業須經政府特別批準的27種工業有22種採用一般許可證。1986年1月,政府又宣布28種工業產品的生產多樣化無需重新申請許可證,並把壟斷企業的資產限額由2億盧比提高到10億盧比。1989年進一步將生鐵、肥皂、電子元件等83類產品列為私人資本可以自由進入的領域,取消許可證管制。
(2)進一步改革國營企業,引進競爭觀念。首先,改革國營企業董事會,規定除財政部官員可以繼續留在董事會外,政府部長不能再兼任董事長或董事,企業負責人需聘請專業人才擔任。其次,擴大企業自主權。1988年印度在較大范圍內試行了《諒解備忘錄》辦法,即由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談 判確定企業經營目標,記入「諒解備忘錄」,然後據此考察企業實績,視完成情況予以獎懲。這種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的責、權、利關系。
(3)繼續執行進口替代與促進出口相結合的戰略,除對出口生產在財政等方面給予優惠外,還規定為擴大出口而新建企業或擴大原有生產能力不需要申請許可證。政府還加強了工業與貿易的協調,如向出口工業按國際市場價格供應鋼、橡膠、鋁等原材料。
印度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自由化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成效。首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GDP增長率從1965~1980年的3.6%上升到1980~1988年的5.2%,其中工業生產從4.2%上升到7.6%。其次,進出口貿易大幅度上升,出口和進口增長率分別從1965~1980年的3.7%和1.6%上升到1980~1988年的4.7%和5.4%。最後,通貨膨脹狀態並沒有因為經濟自由化而惡化,年平均通脹率1965~1980年為7.5%,1980~1988年為7.4%,穩中略降。
當然,印度80年代的改革是不徹底的,幾十年來一直實行的以公營經濟佔主導地位的混合經濟體制並沒有發生本質變化,因此與這種體制直接相關的弊端依然存在,突出表現在:
(1)在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官商勾結,「尋租」和地下經濟活動盛行,腐敗行為彌漫全社會。(2)公營企業效益低,病態企業大量存在。據印度議會公布的材料,1979年病態企業為2.07萬家,1985年達11.96萬家,拖欠銀行貸款從110億盧比增加到427.03億盧比。據估計,80%的病態企業是計劃錯誤、管理不善和貪污浪費造成的。(3)經濟福利化現象非常嚴重。在中央預算總支出中各項補貼支出不斷上升,1980~1981年度為191.2億盧比,1989~1990年度上升到827.2億盧比,增長了3.3倍。(4)公營范圍過於廣泛,而政府財力又非常有限,結果一方面迫使政府向銀行大量借款和舉借外債,直接加劇了通貨膨脹態勢,另一方一面又限制了私人資本向基礎產業投資,造成嚴重的結構性短缺,尤其是煤、石油和電力等基礎產業滯後,制約了國民經濟的健康成長,影響了商品供給能力的增長。(5)價格管制和價格雙軌制依然存在,一部分商品的生產、流通或價格仍然處於政府的行政控制之下,沒有真正形成統一的、競爭性的國內市場。(6)貧富懸殊擴大,兩極分化加劇。龐大的濟貧計劃消耗了政府相當大的財力、物力。
所有這些弊端產生的後果是:一、直接惡化了財政、金融和國際收支狀況;二、收入大量跑漏,「黑錢」數劇增,收入分配失控;三、增加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成本,形成了「高成本經濟」。
四、經濟改革時期(1991~ )
1991年拉奧政府上台後,進行了全面的經濟改革,從此印度經濟進入了轉型時期。印度政府對其長期實行的經濟發展模式與管理體制進行了結構性改變,主要體現在:
(1)改變混合經濟模式,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印度政府大幅度放鬆對經濟的干預,,實行總體上自由但又不放棄宏觀調控的經濟管理新體制,同時把半封閉的經濟轉變為開放的市場經濟。具體做法是整頓國營經濟 部門,削減公營企業經濟的規模,對長期虧損的公營企業實行關、停、並、轉;將一些公營企業的股份向經濟團體和個人出售,促其改進技術,提高質量,增強競爭 能力,使公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不再占據主導地位;取消對公營企業的保護性政策;允許私人開辦銀行,提高國有銀行在股市出售股資的比率,使銀行在市場經濟中 發揮更大的作用。
(2)擴大對外開放,大力吸引外資,促使經濟向國際化轉軌。拉奧政府執政以來,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實行新 的外資管理政策,把外資在印度所佔企業股份的最高限額由原來的40%提高到51%;簡化外資企業的審批手續;成立專門機構,協助外商到印度直接投資;逐步 廢除進口許可證制度,頒布新的自由貿易政策,大幅度降低公司稅與關稅;開放外匯交易市場,宣布降低盧比匯率,使盧比逐步成為可兌換貨幣。為更好地利用外資,印度在吸引外資方面,從以貸款為主轉變為以直接投資為主,並鼓勵外資優先投入電力、通信、運輸、電子等基礎工業設施與高技術領域;在給予外資優惠待遇 方面,注意防止對本國企業產生消極影響,避免出現不公平競爭。印度政府還大幅度削減關稅。
(3)加速金融和財政體制改革,適應經濟市場化的需要。印度的財政赤字居高不下,一直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為了減少財政赤字,政府在財政上開源節流,精簡政府機構,減少行政開支,並出售了31家國營企業20%的股票,收入約300億盧比,批准16家國營企業發行債券605.8億盧比。政府將上市公司的公司稅由51.75%降到46%;公司投資的長期資本增值稅由40%降到30%。印度政府通過改革間接稅體制,將中央的產品稅和邦的銷售稅合並為邦的增值稅或實行中央和邦的兩級增值稅。印度金融改革的目標是減少政府對銀行系統的干預,促進合理競爭,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印度政府調整銀行管理機構,在印度儲備銀行內部成立了獨立的金融監督局,負 責信貸管理、分類資產管理;通過轉移銀行間的欠債,對銀行進行徹底的整頓,同時逐漸降低政策性優惠貸款的比重;修改邦銀行法,簡化印度邦銀行股東的注冊手續,允許印度國營銀行股票上市籌資,股票可轉讓49%。
印度經濟改革存在的問題:
首先,印度的經濟改革是自上而下進行的。改革的重點放在只有600萬人口的工業部門,而占人口絕大多數的6億農民(1991年)幾乎沒有從改革中受益。雖然各種經濟指標有所上升,但人民的實際生活水平沒有得到根本改善。普通群眾沒有從改革中得到較大的實惠,對改革怨聲載道,不少政府官員和政治家也表示失望和不滿,經濟改革尚缺乏堅實的群眾基礎。
其次,國內動亂成為影響改革進程的政治因素。激烈的教派沖突和一些邦的政局不穩使地方黨同執政黨之間在某些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上發生摩擦和沖突,影響中央政府對改革的推進。反對黨的不同主張也成為改革的制約因索。印度人民黨主張「經濟民族主義」和「文化民族主義」,反對「經濟文化入侵」,在私有化和貿易自由化間題上堅決抵制,致使幾個電力開發項目遭到非議。各黨派的政治分歧可能會影響到改革政策的連續性。
最後,經濟體制上的弊端給改革帶來了消極影響。對大量流入的外資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政策和機制,國內貨幣市場遭受沖擊,增加了控制通貨膨脹的難度和債務負擔。截至2009年,印度的外債余額已經2513.84億美元,負債率為20.39%,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余額達319713.5億盧比,佔GDP的比重高 達53.6%,加上邦政府的債務,佔GDP的比重在60%左右,每年僅支付的債務利息就占國家全部凈收入的5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