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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在建工程抵押給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4-18 04:16:21

⑴ 為什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抵押權人一定要有金融許可證

沒有金融經營許可證就不能辦理這個業務

⑵ 在建工程已經做了抵押 怎麼辦理按揭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

用以抵押的在建工程中,有一部分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的商品房,這類在建工程抵押以後,極易損害抵押權人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增加了權屬登記機關在工作中的風險。

未經抵押銀行同意,購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對於購房人來說存在很大的風險。在這種一房二賣的關系中,普通的購房人僅僅是債權人,無力對抗抵押銀行的優先受償權。

(2)在建工程抵押給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購房者辦理樓盤按揭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選擇房產購房者如想獲得樓盤按揭服務,在選擇房產時應著重了解這方面的內容。購房者在廣告中或通過銷售人員的介紹得知一些項目可以辦理按揭貸款時,還應進一步確認發展商開發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

(2)辦理按揭貸款申請購房者在確認自己選擇的房產得到銀行按揭支持後,應向銀行或銀行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了解銀行關於購房者獲得按揭貸款支持的規定,准備有關法律文件,填報《按揭貸款申請書》。

(3)簽訂購房合同銀行收到購房者遞交的按揭申請有關法律文件,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後,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

(4)簽訂樓盤按揭合同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並取得交納房款的憑證後,持銀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文件與發展商和銀行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5)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購房者、發展商和銀行持《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及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對期房,在竣工後應辦理變更抵押登記。在通常情況下,由於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範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

購房者購買保險,應列明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在貸款履行期內不得中斷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抵押物的總價值。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保險單交由銀行執管。

(6)開立專門還款賬戶購房者在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後,按合同約定,在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還款賬戶,並簽訂授權書,授權該機構從該賬戶中支付銀行與按揭貸款合同有關的貸款本息和欠款。

銀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⑶ 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在建工程抵押借款應具備人條件 :
對於在建工程抵押,內地並無禁止性的法律規定,相反,依據建設部發布的1997年6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
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於在建工程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且須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並抵押。

⑷ 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的條件

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這是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

⑸ 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應該到什麼部門辦理

存量房抵押登記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記所需材料。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的材料
一、存量房抵押登記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主債合同原件(如向銀行貸款,即為《借款合同》)
4、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單位)
6、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個人)
7、授權委託書(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為個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場,委託他人辦理的,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8、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9、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1、《國有...存量房抵押登記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記所需材料。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的材料
一、存量房抵押登記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主債合同原件(如向銀行貸款,即為《借款合同》)
4、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單位)
6、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個人)
7、授權委託書(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為個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場,委託他人辦理的,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8、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9、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3、《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7、授權委託書
8、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9、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⑹ 開發商已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但在現在不動產登記條例

律層面您所描述問題主要涉及:抵押合同糾紛產抵押登記效要件《物權》規定建築物抵押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建設用使用權並抵押建設用使用權抵押該土建築物並抵押抵押未依照前款規定並抵押未抵押財產視並抵押於建工程律沒做明確規定關於點各院司實踐所持態度我沒辦進行解答屬於律缺失關於本解答所涉及相關律條文您參考:《華民共物權》

⑺ 開發商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我把尾款付給開發商了怎麼辦

尾款?什麼尾款?如果你是在建工程某個項目的供貨商,開發商和銀行之間的行為和你沒關系,原來錢給誰,現在還給誰。
抵押只是作為一種擔保手段,不是講抵押出去這個在建工程開發商就變成銀行了

⑻ 在建工程抵押與優先受償哪個「先」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金融機構對抗貸款人,保障貸款償還的法律武器。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范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築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3、權利的限制與放棄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占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信息。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問題。

2004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密切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但面對優先受償權可能對於銀行貸款抵押權行使的限制,銀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往往要求開發商出具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開發商便利用其優勢談判地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要求承包人簽署放棄優先受償權協議書。

在這一情況下,銀行的債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強制拍賣或被變價所得價金將優先用於抵押權實現,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承包人或自願或被動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現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持。

現實中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沖突的出現,有待於在建工程登記的完善。當權利人登記能夠發揮應有作用時,各項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競存與實現,各權利主體的利益方能協調平衡。當然,在「以房抵債」及「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動或無奈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主動尋求發包人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確保工程款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