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❷ 年報審計怎麼
1、年報審計的流程
簽約。企業應及時與會計師事務所就年報審計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並加蓋單位公章。
實施審計。企業會計人員應該事先做好准備,審計開始,能夠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全部資料。如果企業的會計管理制度,會計賬冊、憑證、報表、營業執照,有關批文、合營協議、企業章程、產權證明、納稅鑒定書等等,企業應該為年報審計提供必要的合作,如果審計場所、計算工具、具體情況介紹,協助謄抄、計算、復印等。審計完畢,企業應認真聽取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意見,以及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出示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審計資料進行整理、復核、出具審計報告。企業收到審計報告後,如果需要調整賬戶、調整報表數據的,應該及時調整,調整之後將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年度審計資料應該作為會計檔案妥善的保管。
2、年報審計報告的作用
可以為政府有關部門了解並掌握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是財政、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及作出的有關宏觀調控決策的依據;可以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決策提供依據,可以為了解其客戶的資信情況駒誒都能夠貸款項目、規模、時間提供重要的證明材料;審計報告是企業的投資者和其他的債權人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可以說說年報審計報告在工作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
❸ 會計事務所是不是金融行業
會計事務所不是金融行業。
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而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
(3)金融機構會計檔案保管年限擴展閱讀:
1980年,為了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於12月23日頒發了《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
按照規定,會計顧問處即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的獨立單位。成立時,應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批准,平時應受其監督。
❹ 跪求《銀行電子檔案管理辦法》一份。有知道的大神嗎在此先謝謝各位大神!
http://wenku..com/view/5c46404333687e21af45a90b.html在不是真沒了,你應該問銀行系統的,這種估計很少拿出來
http://wenku..com/view/5c46404333687e21af45a90b.html這個網路資料里有你看看是不是你要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以下通稱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電子銀行業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辦具有電子銀行性質的電子金融業務,適用本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金融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居民等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也可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服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規劃、統一管理、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開展電子銀行業務,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特性,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責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電子銀行業務風險。
第七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變更第八條 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或報告。第九條 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二) 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三) 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並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四) 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五) 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六) 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金融機構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 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二) 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四)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五) 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 、第十條 所列條件外,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不同類型,分別適用審批制和報告制。(一) 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路或無線網路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適用審批制;(二) 利用境內或地區性電信網路、有線網路等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適用報告制;(三) 利用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與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報告制。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後,與其特定客戶建立直接網路連接提供相關服務,屬於電子銀行日常服務,不屬於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的類型。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之前,應先就擬申請的業務與中國銀監會進行溝通,說明擬申請的電子銀行業務系統和基礎設施設計、建設方案,以及基本業務運營模式等,並根據溝通情況,對有關方案進行調整。進行監管溝通後,金融機構應根據調整完善後的方案開展電子銀行系統建設,並應在申請前完成對相關系統的內部測試工作。內部測試對象僅限於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外包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擴展到一般客戶。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時,可以在一個申請報告中同時申請不同類型的電子銀行業務,但在申請中應註明所申請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一) 由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報告;(二) 擬申請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及擬開展的業務種類;(三) 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 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五) 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六) 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七) 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八) 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九) 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十) 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十一) 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未完待續)
第十六條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的有關申請材料後,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商業銀行補充材料時,應一次性將有關要求告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重新編制和裝訂申請材料,並更正材料遞交日期。第十七條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完整申請材料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在一份申請報告中申請了多個類型的電子銀行業務時,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申請。對於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未批準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金融機構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第十九條金融機構開辦適用於報告制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不需申請,但應參照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在開辦電子銀行業務之前1個月,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後,可以利用電子銀行平台進行傳統銀行產品和服務的宣傳、銷售,也可以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特點開發新的業務類型。金融機構利用電子銀行平台宣傳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規章的有關規定。利用電子銀行平台銷售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時,應認真分析選擇適應電子銀行銷售的產品,不得利用電子銀行銷售需要對客戶進行當面評估後才能銷售的,或者需要客戶當面確認才能銷售的銀行產品,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適用審批制或報告制。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適用審批制:(一) 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准,並准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二) 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於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三) 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台聯合開展的;(四) 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道具 舉報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由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增加或變更業務類型的申請;(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類型的定義和操作流程;(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類型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六)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二十四條業務經營活動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全國性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增加、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由其總行(公司)統一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區內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地區性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增加、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由其法人機構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申請。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增加、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由其總行(公司)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報告行向中國銀監會申請。第二十五條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完整申請材料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其他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適用報告制,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時不需申請,但應在開辦該業務類型前1個月內,參照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第二十七條已經實現業務數據集中處理和系統整合(以下簡稱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准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後,可以授權其分支機構開辦部分或全部電子銀行業務。其分支機構在開辦相關業務之前,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其分支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獨立於總部,該分支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按照地區性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情形管理,應持其總行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或報告。其他分支機構只需持其總行授權文件,在開辦相關業務之前,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外資金融機構獲准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後,其境內分支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持其總行(公司)授權文件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二十八條已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按計劃決定終止全部電子銀行服務或部分類型的電子銀行服務時,應提前3個月就終止電子銀行服務的原因及相關問題處置方案等,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同時予以公告。金融機構按計劃決定停辦部分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時,應於停辦該業務前1個月內向中國銀監會報告,並予以公告。金融機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或停辦部分業務類型,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處置方案。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或停辦部分業務類型後,需要重新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者重新開展已停辦的業務類型時,應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申請或辦理。第三十條金融機構因電子銀行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要按計劃暫時停止電子銀行服務的,應選擇適當的時間,盡可能減少對客戶的影響,並至少提前3天在其網站上予以公告。受突發事件或偶然因素影響非計劃暫停電子銀行服務,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超過4個小時或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超過8個小時的,金融機構應在暫停服務後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銀監會,並應在事故處理基本結束後3日內,將事故原因、影響、補救措施及處理情況等,報告中國銀監會。使用道具 舉報
第三章 風險管理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運營特點,建立健全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電子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應當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嚴格的內部授權控制機制,能夠對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實施有效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針對傳統業務風險制定的審慎性風險管理原則和措施等,同樣適用於電子銀行業務,但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環境和運行方式的變化,對原有風險管理制度、規則和程序進行必要的和適當的修正。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本機構的總體發展戰略和實際經營情況,制訂電子銀行發展戰略和可行的經營投資戰略,對電子銀行的經營進行持續性的綜合效益分析,科學評估電子銀行業務對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影響。第三十五條 在制定電子銀行發展戰略時,金融機構應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針對電子銀行不同系統、風險設施、信息和其他資源的重要性及其對電子銀行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分類,制定適當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風險控製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對各類安全控制措施應定期檢查、測試,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保證安全措施的持續有效和及時更新。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電子銀行運營設施設備,以及安全控制設施設備的安全,對電子銀行的重要設施設備和數據,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一) 有形場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對尚沒有統一安全標準的有形場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蓋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二) 以開放型網路為媒介的電子銀行系統,應合理設置和使用防火牆、防病毒軟體等安全產品與技術,確保電子銀行有足夠的反攻擊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護能力;(三) 對重要設施設備的接觸、檢查、維修和應急處理,應有明確的許可權界定、責任劃分和操作流程,並建立日誌文件管理制度,如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相關記錄;(四) 對重要技術參數,應嚴格控制接觸許可權,並建立相應的技術參數調整與變更機制,並保證在更換關鍵人員後,能夠有效防止有關技術參數的泄漏;(五) 對電子銀行管理的關鍵崗位和關鍵人員,應實行輪崗和強制性休假制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採用適當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保證電子交易數據傳輸的安全性與保密性,以及所傳輸交易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金融機構採用的數據加密技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術的發展,定期檢查和評估所使用的加密技術和演算法的強度,對加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電子銀行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應向客戶充分揭示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金融機構已經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和客戶應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相關風險的責任承擔。使用道具 舉報
第三章風險管理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將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運營特點,建立健全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電子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應當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嚴格的內部授權控制機制,能夠對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實施有效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針對傳統業務風險制定的審慎性風險管理原則和措施等,同樣適用於電子銀行業務,但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環境和運行方式的變化,對原有風險管理制度、規則和程序進行必要的和適當的修正。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本機構的總體發展戰略和實際經營情況,制訂電子銀行發展戰略和可行的經營投資戰略,對電子銀行的經營進行持續性的綜合效益分析,科學評估電子銀行業務對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影響。第三十五條在制定電子銀行發展戰略時,金融機構應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針對電子銀行不同系統、風險設施、信息和其他資源的重要性及其對電子銀行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分類,制定適當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風險控製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對各類安全控制措施應定期檢查、測試,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保證安全措施的持續有效和及時更新。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電子銀行運營設施設備,以及安全控制設施設備的安全,對電子銀行的重要設施設備和數據,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一) 有形場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對尚沒有統一安全標準的有形場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蓋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二) 以開放型網路為媒介的電子銀行系統,應合理設置和使用防火牆、防病毒軟體等安全產品與技術,確保電子銀行有足夠的反攻擊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護能力;(三) 對重要設施設備的接觸、檢查、維修和應急處理,應有明確的許可權界定、責任劃分和操作流程,並建立日誌文件管理制度,如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相關記錄;(四) 對重要技術參數,應嚴格控制接觸許可權,並建立相應的技術參數調整與變更機制,並保證在更換關鍵人員後,能夠有效防止有關技術參數的泄漏;(五) 對電子銀行管理的關鍵崗位和關鍵人員,應實行輪崗和強制性休假制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採用適當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保證電子交易數據傳輸的安全性與保密性,以及所傳輸交易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金融機構採用的數據加密技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術的發展,定期檢查和評估所使用的加密技術和演算法的強度,對加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電子銀行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應向客戶充分揭示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金融機構已經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和客戶應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相關風險的責任承擔。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和採用適當的技術,識別與驗證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的真實、有效身份,並應依照與客戶簽訂的有關協議對客戶作業許可權、資金轉移或交易限額等實施有效管理。第四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搜索、監測和處理假冒或有意設置類似於金融機構的電話、網站、簡訊號碼等信息騙取客戶資料的活動。金融機構發現假冒電子銀行的非法活動後,應向公安部門報案,並向中國銀監會報告。同時,金融機構應及時在其網站、電話語音提示系統或簡訊平台上,提醒客戶注意。第四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盡可能使用統一的電子銀行服務電話、域名、簡訊號碼等,並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客戶啟動電子銀行業務的合法途徑、意外事件的處理辦法,以及聯系方式等。已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上銀行類業務,總行(公司)與其分支機構應使用統一的域名;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上銀行類業務時,應由總行(公司)設置統一的接入站點,在其主頁內設置其分支機構網站鏈接。第四十三條金融機構應建立電子銀行入侵偵測與入侵保護系統,實時監控電子銀行的運行情況,定期對電子銀行系統進行漏洞掃描,並建立對非法入侵的甄別、處理和報告機制。第四十四條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需要對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或電子認證時,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使用第三方認證系統,應對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第四十五條金融機構應定期評估可供客戶使用的電子銀行資源充足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線路接入通暢,保證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可用性。第四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制定電子銀行業務連續性計劃,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連續正常運營。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業務連續性計劃應充分考慮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對業務連續性的影響,並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制定電子銀行應急計劃和事故處理預案,並定期對這些計劃和預案進行測試,以管理、控制和減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四十八條金融機構應定期對電子銀行關鍵設備和系統進行檢測,並詳細記錄檢測情況。第四十九條金融機構應明確電子銀行管理、運營等各個環節的主要許可權、職責和相互監督方式,有效隔離電子銀行應用系統、驗證系統、業務處理系統和資料庫管理系統之間的風險。第五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的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審計。第五十一條金融機構應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電子銀行業務數據,電子銀行業務數據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客戶信息和隱私保護的規定。第五十三條金融機構應針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與管理的實際情況,制訂多層次的培訓計劃,對電子銀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http://www.itpub.net/thread-624653-1-1.html
❺ 財務有哪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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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制度
一. 庫存現金管理
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
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單位領導,並要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3.不準用「白條」入帳。
4.不準私人挪用、佔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往。
6.現金出納員必須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
7.現金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
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開戶銀行和本單位領導的檢查監督。
9.出納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戶和輔助帳戶的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
3. 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僅限於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 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
6 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於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
7 銀行出納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的帳項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對出現的差錯通知責任人進行更正,對未達帳項要及時予以清理。造成的帳帳不一致, 應盡快解決。
8 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必須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三.往來帳款的管理
1 應收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根據形成收入的確定標准及時開據發貨票後,由財務部作好帳務處理,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收入和與客戶應收賬款往來的會計賬簿,同時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2.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於業務發生後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於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
3. 應付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形成的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相應的帳簿,定期與相關部門對帳,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四. 內部牽制:
1. 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
2. 非出納人員不能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業務。
3. 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
4.現金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❻ 江湖救急!!!財經法規 財務法規 會計法規有的很么區別
1、《財經法規》分為會計法規、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財經法規》知識面廣,結構嚴謹,語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規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是一本符合高職高專教育特點的教材。 《財經法規》可作為高職高專會計專業和財經管理類相關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社會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培訓和復習參考書。
2、財務法規是指規范企業財務活動、協調企業財務關系的法令文件。我國目前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制度有企業財務通則、行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等三個層次。其定義是: 國家立法和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有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各種法律、條例、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體現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是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財務收支活動的准則和國家依法進行財政監督的准繩。 在中國,根據重要程度的不同,財務法規有些由財政部頒布,有些由國務院頒布,有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在不與國家統一的財務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企業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帶有補充性質的財務法規。財務法規的制定,必須服從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並且要適應經濟建設事業不斷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提高。中國財務法規的數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關企業的財務法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類:成本管理
關於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加強對企業成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而頒發的一系列單行法規。這些法規作過多次修訂補充,其中比較重要的有:195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成本計算規程》,1959年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加強成本計劃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197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和《關於加強國營工業企業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在總結現行各項有關成本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基礎上,1984年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對成本開支范圍、成本核算以及監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規定。
專項資金管理
關於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法規。為了促進企業管好、用好各項專門用途的資金而制定的,包括對折舊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種規定。國家在一些文件中,還規定了各類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業加強財務管理
關於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制方面的法規。為了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國家在許多文件中對此作過規定。如1961年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對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專門列了一章。1981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交企業經濟核算工作試行辦法》,1982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報告》,都是這方面的重要法規。
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關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方面的法規。即為了保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的完整和合理、節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單行法規。在固定資產方面,1979年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1980年財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徵收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佔用費的暫行辦法》。在流動資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歷次清產核資工作中作出專門規定,並且在歷年的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辦法中加以補充。
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
關於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對國營企業的利潤進行合理分配,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調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規。如1978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等。
3、會計法規(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國家管理會計工作的法律、條例、規則、章程、制度等的總稱。它是以會計理論為指導,將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和方法,用法規的形式肯定下來,保證會計工作正常進行,以達到一定目標的經濟管理法規。其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事務的處理以及有關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規定。
中國會計法規的沿革:
(1)歷史
在中國歷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許多涉及會計方面的規定。據《周禮》記載,西周時就有設置「司會」的官職和進行月計歲會的規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關於會計工作的規定。宋朝設置有「會計司」作為國家主管財會的機構。在《宋會要輯稿·食貨》中記載:「錢谷簿書,皆依法置造」。
民國時期
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曾於1914年頒布會計法,嗣後又頒布一些如《國有鐵路會計條例》等專業會計法規。國民黨政府於1931年成立主計處以後,陸續制定了一些會計法規,主要有《會計法》《會計師法》、《決演算法》《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設計要點》等,同時在《公司法》、《所得稅法》等法規中,也有關於會計方面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計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即在財政部內設置了管理全國會計制度的機構——會計制度處(1950年 9月改為會計制度司,1979年改為會計事務管理司),並確定會計立法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除重要的會計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1954年以前為政務院)制定頒布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核批准或備案。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這樣,既滿足了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需要,又適應各級機構管理經濟的需要。
(3)建國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有關部門陸續制定了大量會計法規,並且不斷改進、充實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會計法規體系。按其內容,可以分為三大類: 會計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 1月21日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計6章31條,對會計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體制,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以及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 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法規 包括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職責、技術職稱、任免和獎懲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職權條例》(1978)、《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1980)、《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1981)等。
(4)法規
會計業務法規 :包括對會計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具體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工作規則》(198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84)等。這類法規,按照專業的不同,又可分為:①預算會計法規。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966)、《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1983)等②企業會計法規,包括企業通用的和各行業專用的會計業務法規。前者如《國營企業決算報告編送辦法》(1955);後者又可分為工業、農業、商業、鐵道、交通、郵電、施工等企業的會計制度。③建設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1983)。④農業生產隊會計法規。如《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會計制度》(1978)。⑤金融機構會計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營和對外經營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制度》(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1985)等
❼ 財經法規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包括《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准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規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辦法》
會計規范性的文件是指:《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4)地方性會計法規:包括《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簡稱《會計條例》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
(1)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互相可比
(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僅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該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3)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 <謹慎性> 原則的要求。
(4)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那個遵循 <重要性> 原則的要求。在不影響真實和不誤導報告使用者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四、會計監督
《會計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三位 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即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一體 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內部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措施。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的基本結構:1、控制環境 2、會計系統 3、控製程序
不相容職務 控制的核心是:「內部牽制」。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行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劵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可以對有關單位的 會計資料 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是: 會計行為。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范圍: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❽ 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一、財務科職責
1、根據國家財經政策的規定及管理辦法,負責健全會計機構,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財務管理、成本管理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2、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定期組織崗位技能培訓和電算化培訓。
3、組織工程處的會計核算工作。
4、負責工程處的財務管理工作,並向單位領導和職代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5、負責資金的籌措和調度,同時根據投標需要辦理各種銀行保函業務。
6、參與企業經營決策,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召開經濟活動分析會,研究成本升降原因。
7、負責組織對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8、負責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財務稅務、審計檢查和資產評估工作。
9、負責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業務。
二、財務科許可權
1、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建議對財務人員進行調動和任免。
3、組織本單位財務人員培訓。
4、審批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計劃。
(8)金融機構會計檔案保管年限擴展閱讀:
財務科工作目標
1、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定期組織崗位技能培訓和電算化培訓。
2、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工作。
3、負責工程處的財務管理工作,按時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會計報表。
4、負責資金的籌措和調度,同時根據投標需要辦理各種銀行保函業務。
5、組織對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6、負責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財務稅務、審計檢查和資產評估工作。
7、負責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業務。
❾ 06年會計從業資格證考題
一、單項選擇題(本類題共20題,每小題1分,共2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請將選定的答案,按答題卡要求,用2B鉛筆填塗答題卡中題號1至20信息點。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1、下列各項,不會引起企業期末存貨賬面價值變動的是( )。
A、已發出商品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
B、已確認銷售收入但尚未發出商品
C、已收到材料但尚未收到發票賬單
D、已收到發票賬單並付款但尚未收到材料
【答案】A
【解析】企業發出商品但是尚未確認銷售收入,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而「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並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反映,因此不會引起企業期末存貨賬面價值變動。而B、C、D三項都相應的增加或減少企業期末存貨賬面價值。因此答案應該選A。
2、2005年1月1日,某企業以410萬元從證券公司購入甲公司當日發行的兩年期債券作為短期投資,並支付相關稅費1.5萬元;該債券票面金額為400萬元,每半年付息一次,年利率為4%;7月1日,企業收到利息8萬元;8月20日,企業以405萬元的價格出售該投資。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和短期投資跌價准備。企業出售該投資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萬元。
A、-14.5
B、-13
C、 -3
D、 1.5
【答案】D
【解析】短期投資購買時的入賬價值為1.5+410=411.5萬元,短期投資收到利息應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則處置短期投資時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為411.5-8=403.5萬元,因此企業出售該投資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5-403.5= 1.5萬元,則應該選D。
3、某企業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出材料的成本。2006年3月1日結存A材料200噸, 每噸實際成本為200元;3月4日和3月17日分別購進A材料300噸和400噸,每噸實際成本分別為180元和220元;3月10日和3月27分別發出A材料400噸和350噸。A材料月末賬面余額為( )元。
A、30000
B、30333
C、32040
D、33000
【答案】D
【解析】3月10日發出材料成本為200*200+200*180=76000元;3月27日發出材料成本為100*180+250*220=73000元;則A材料月末賬面余額為(400-250)*220=33000元,因此答案應該選D。
4、某企業2003年12月31日購入一台設備,入賬價值9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5年,預計凈殘值6萬元,按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該設備2005年計提的折舊額為( )萬元。
A、16.8
B、21.6
C、22.4
D、24
【答案】C
【解析】該設備應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計提折舊,2005年計提的折舊額為(90-6)*4/15=22.4萬元,則答案應該選C。
5、某企業出售一幢辦公樓,該辦公樓賬面原價370萬元,累計折舊115萬元,未計提減值准備。出售取得價款360萬元,發生清理費用10萬元,支付營業稅18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企業出售該幢辦公樓確認的凈收益為( )萬元。
A、10
B、77
C、95
D、105
【答案】B
【解析】企業出售該幢辦公樓確認的凈收益為(360-10-18)-(370-115)=77萬元,具體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255
累計折舊 115
貸:固定資產 37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
貸:銀行存款 10
借:銀行存款 3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65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8
營業外收入 77
6.某企業以350萬元的價格轉讓一項無形資產,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該無形資產原購入價450萬元,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為10年,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年限為12年,轉讓時已使用4年。不考慮減值准備及其他相關稅費。企業在轉讓該無形資產時確認的凈收益為( )萬元。
A、32.5
B、50
C、62.5
D、80
【答案】C
【解析】無形資產每年的攤銷額為450/10=45萬元
則轉讓無形資產時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為450-45*4=270萬元
轉讓無形資產應確認的凈收益為350-270-350*5%=62.5萬元
7、應交消費稅的委託加工物資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按規定準予抵扣的由受託方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應當記入( )。
A.生產成本
B.應交稅金
C主營業務成本
D.委託加工物資
【答案】B
【解析】委託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應計入委託加工物資成本;如果收回的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連續生產的,應將所負擔的消費稅先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8、某企業於2005年6月2日從甲公司購入—批產品並已驗收入庫。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該批產品的價款為150萬元,增值稅額為25.5萬元。合同中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該企業在2005年6月11日付清貨款。企業購買產品時該應付賬款的入賬價值為( )萬元。
A、147
B、150
C、172.5
D、175.5
【答案】D
【解析】購貨方購買產品時並不考慮現金折扣,待實際支付貨款時將享受的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因此企業購買產品時該應付賬款的入賬價值為150+25.5=175.5萬元。
9、企業開出並承兌的商業匯票到期無力支付時,正確的會計處理是將該應付票據 ( ) .
A、轉作短期借款
B、轉作應付賬款
C、轉作其他應付款
D、僅做備查登記
【答案】B
【解析】企業開出並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如果不能如期支付的,應在票據到期時,將「應付票據」賬面價值轉入「應付賬款」科目。
10.下列各項,在年末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利潤分配表中均有項目反映並且年末金額相等 的是( ) .
A、凈利潤
B、資本公積
C、盈餘公積
D、未分配利潤
【答案】D
【解析】凈利潤項目應在利潤分配表中反映,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但是並不在利潤分配表中反映;而未分配利潤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和利潤分配表中都有反映,並且年末金額是相等的。
11.某企業年初所有者權益總額160萬元,當年以其中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50萬元。 當年實現凈利潤300萬元,提取盈餘公積30萬元,向投資者分配利潤20萬元。該企業年末所有者權益總額為( )萬元。
A、360
B、410
C、440
D、460
【答案】C
【解析】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提取盈餘公積是所有者權益內部項目的變化,並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減少所有者權益總額,因此該企業年末所有者權益總額為160+300-20=440萬元。
12.對於在合同中規定了買方有權退貨條款的銷售,如無法合理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 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時點是( )。
A、發出商品時
B、收到貨款時
C、簽訂合同時
D、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貨期滿時
【答案】D
【解析】對於在合同中規定了買方有權退貨條款的銷售,如無法合理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 應在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或者退貨期滿時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此時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
13.下列各項,應當計入工業企業產品成本的是( ) .
A、營業費用
B、管理費用
C、財務費用
D、製造費用
【答案】D
【解析】製造費用應在期末結轉到生產成本中,記入企業產品成本。而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不能記入產品成本中。
14.某企業只生產一種產品。2005年4月1日期初在產品成本3.5萬元;4月份發生如 下費用:生產領用材料6萬元,生產工人工資2萬元,製造費用1萬元,管理費用1.5萬元,廣告費0.8萬元;月末在產品成本3萬元。該企業4月份完工產品的生產成本為( )萬元。
A、8.3
B、9
C、9.5
D、11.8
【答案】C
【解析】本期發生的產品成本=6(直接材料)+2(直接人工)+1(製造費用)=9萬元。則完工產品成本=期初在產品成本+本期發生的產品成本-月末在產品成本。
因此該企業4月份完工產品的生產成本為3.5+9-3=9.5萬元。
15、某企業將自產的一批應稅消費品(非金銀首飾)用於在建工程。該批消費品成本為 750萬元,計稅價格為125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10%。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額為( )萬元。
A、875
B、962.5
C、1087.5
D、1587.5
【答案】C
【解析】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應按照產品成本進行結轉,不確認收入,但是按照稅法的規定應該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將增值稅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由於該產品為應稅消費品,則需要計算消費稅。本題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1087.5
貸:庫存商品 7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12.5 (1250*17%)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25 (1250*10%)
16、某企業2003年4月l日從銀行借入期限為3年的長期借款400萬元,編制200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時,此項借款應填入的報表項目是( )。
A、短期借款
B、長期借款
C、其他長期負債
D、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
【答案】D
【解析】2003年4月l日從銀行借入期限為3年的長期借款,該項借款到2005年12月31日還有3個月的時間就要到期,則該項借款應填入資產負債表中的「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中。
17、下列各項,不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的是( )。
A、信用證保證金存款
B、備用金
C、存出投資款
D、銀行本票存款
【答案】B
【解析】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銀行本票存款應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而備用金應通過「其他應收款——備用金」科目或者「備用金」科目核算。
18、企業在記錄原材料、產成品等存貨時,採用的明細賬格式一般是( ) .
A、三欄式明細賬
B、多欄式明細賬
C、橫線登記式明細賬
D、數量金額式明細賬
【答案】D
【解析】數量金額式明細賬適用於既要進行金額核算又要進行數量核算的賬戶,如原材料、產成品等存貨賬戶。
19、某企業月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為250萬元,材料成本差異為超支45萬元;當月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為550萬元,材料成本差異為節約85萬元;當月生產車間領用材料的計劃成本為600萬元。當月生產車間領用材料的實際成本為( )萬元。
A、502.5
B、570
C、630
D、697.5
【答案】B
【解析】本月的材料成本差異率=(45-85)/(250+550)*100%= -5%,則當月生產車間領用材料應負擔的材料成本節約差異為600*-5%= -30萬元,則當月生產車間領用的材料的實際成本為600-30=570萬元。
20.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下列稅金,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是( )。
A、房產稅
B、城鎮土地使用稅
C、城市維護建設稅
D、車輛購置稅
【答案】D
【解析】車輛購置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計入管理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應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二、多項選擇題(本類題共15題,每小題2分,共30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請將選定的答案,按答題卡要求,用2B鉛筆填塗答題卡中題號21至35信息點。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21、下列各項,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有( )。
A、自製產成品用於職工福利
B、自製產成品用於對外投資
C、外購的生產用原材料發生非正常損失
D、外購的生產用原材料改用於自建廠房
【答案】CD
【解析】自製產成品用於職工福利、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而外購的生產用原材料發生非正常損失、用於在建工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2、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按面值發行債券,按期計提利息時,可能涉及的會計科目有 ( )。
A、財務費用
B、在建工程
C、應付債券
D、長期待攤費用
【答案】ABC
【解析】企業按面值發行債券,則每期計提利息時借記「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債券」科目。則本題答案應該選ABC
23、企業跨期提供勞務的,期末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條件包括( )。
A、勞務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B、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C、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D、勞務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答案】ABCD
【解析】企業跨期提供勞務的,期末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條件包括:
(1)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的確定。
24、下列各項,會引起期末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發生變化的有( )。
A、收回應收賬款
B、收回已轉銷的壞賬
C、計提應收賬款壞賬准備
D、結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
【答案】ABCD
【解析】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等於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減去壞賬准備後的余額,則收回應收行款則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減少,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收回已轉銷的壞賬,則壞賬准備金額減少,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計提壞賬准備,則壞賬准備金額增加,因此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結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將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
25、下列各項,屬於期間費用的有( )
A、董事會費
B、勞動保險費
C、銷售人員工資
D、季節性停工損失
【答案】ABC
【解析】董事會會費、勞動保險費應計入管理費用,銷售人員的工資應計入營業費用,季節性停工損失應計入製造費用,因此本題中屬於期間費用的有ABC三項。
26、下列各項,不影響工業企業營業利潤的有( )。
A、計提的工會經費
B、發生的業務招待費
C、收到退回的所得稅
D、處置投資取得的凈收益
【答案】CD
【解析】計提的工會經費、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計入管理費用;收到退回的所得稅應計入補貼收入;處置投資取得的凈收益應計入投資收益。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則本題中影響企業營業利潤的有AB兩項,不影響企業營業利潤的有CD兩項。
27、下列各項,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有( )
A、原材料盤盈
B、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余
C、轉讓長期投資取得的凈收益
D、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取得的凈收益
【答案】BD
【解析】原材料盤盈經過批准後應沖減管理費用,無法查明的現金溢余經批准後應計入營業外收入,轉讓長期投資取得的凈收益應計入投資收益,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取得的凈收益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則本題的答案應該選BD
28、下列會計科目,年末應無余額的有( )。
A、主營業務收入
B、營業外收入
C、本年利潤
D、利潤分配
【答案】ABC
【解析】主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屬於損益類科目,期末應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中,年末應無余額。年度終了,應將「本年利潤」科目的全部累計余額,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年度結賬後,「本年利潤」科目無余額。「利潤分配」科目年末有餘額。
29、下列各項,可以計入利潤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目的有( )。
A、增值稅
B.城市維護建設稅
C、教育費附加
D、礦產資源補償費
【答案】BC
【解析】增值稅不能通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應通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礦產資源補償費應通過「管理費用」核算。
30、下列會計科目的期末余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的有( )
A、生產成本
B、物資采購
C、委託加工物資
D、委託代銷商品
【答案】ABCD
【解析】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應根據物資采購、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製半成品、庫存商品、包裝物、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生產成本、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受託代銷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因此本題中應該選ABCD
31、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會計檔案需要永久保存的有( )
A、月度財務報告
B、年度財務報告
C、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D、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答案】BCD
【解析】月度財務報告的保管期限為3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32、下列各項,屬於資產必須具備的基本特徵有( )。
A、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B、被企業擁有或控制
C、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
D、具有可辨認性
【答案】ABC
【解析】資產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33、下列各項,可以採用除9法查找到錯誤的有( )。
A、將「應收賬款」科目借方的5000元誤記入貸方
B、將「應收賬款」科目借方的5000元誤記為500元
C、漏記了一筆「應收賬款」科目借方5000元
D、將「現金」科目借方的76元誤記為67元
【答案】BD
【解析】錯賬查找的方法中的除9法是指以差數除以9來查找錯數。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1)將數字寫小;
(2)將數字寫大;
(3)領數顛倒。
B選項符合第一種情況,D選項符合第三種情況。AC兩項不能採用除9法。
34、企業存貨應當定期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清查存貨採用的方法通常有( )。
A、實地盤點法
B、發函詢證法
C、技術推演算法
D、對賬單核對法
【答案】AC
【解析】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主要有: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演算法兩種。發函詢證法是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對賬單核對法是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35、下列各項,構成應收賬款入賬價值的有( )。
A、賒銷商品的價款
B、代購貨方墊付的保險費
C、代購貨方墊付的運雜費
D、銷售貨物發生的商業折扣
【答案】ABC
【解析】賒銷商品的價款、代購貨方墊付的保險費、代購貨方墊付的運雜費構成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而銷售貨物發生的商業折扣直接扣除,不構成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
三、判斷題(本類題共10題,每小題1分,共10分。請將判斷結果用2B鉛筆填塗答題卡中題號81至90信息點。表述正確的,填塗答題卡中信息點〔√〕;表述錯誤的,則填塗答題卡中信息點〔x〕。每小題判斷結果正確的得1分,判斷結果錯誤的扣0.5分,不判斷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
81、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時,應當將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並在 此基礎上核算經更新改造後的固定資產原價。 ( )
【答案】 √
82、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 )
【答案】X
【解析】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
83、某項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沒有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 年限的,該無形資產應當在其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 )
【答案】√
84、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 )
【答案】√
85、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各種款項所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財務費用。 ( )
【答案】X
【解析】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各種款項所發生的利息如果用於在建工程,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計入在建工程。
86、企業應當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生產經營組織類型和成本管理要求,選擇恰當的成 本計算對象,確定成本計算方法。 ( )
【答案】√
87、對於銀行已經入賬而企業尚未入賬的未達賬項,企業應當根據「銀行對賬單」編制 自製憑證予以入賬。 ( )
【答案】 X
【解析】對於未達賬項,企業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是為了核對賬目,並不能作為調節銀行存款賬面余額的原始憑證。
88、不再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其攤余價值應當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 )
【答案】 √
89、企業採用計劃成本核算原材料,平時收到原材料時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 目,領用或發出原材料時應按計劃成本貸記「原材料」科目,期末再將發出材料和期末材料調整為實際成本。 ( )
【答案】X
【解析】企業採用計劃成本核算原材料,平時采購原材料時應按實際成本借記「物資采購」科目,材料驗收入庫時按計劃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物資采購」科目,兩者的差額計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領用或發出原材料時應按計劃成本貸記「原材料」科目。
90、股份有限公司在財產清查時發現的存貨盤虧、盤盈,應當於年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果確實尚未報經批準的,可先保留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待批准後再處理。 ( )
【答案】X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在財產清查時發現的存貨盤虧、盤盈,應當於年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果確實尚未報經批準的,應先進行處理,待有關部門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存貨的盤盈、盤虧和毀損的金額不一致,應當調整當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主觀試題部分
(主觀試題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四、計算分析題(本類題共4題,每小題5分,共20分。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凡要求編制會計分錄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
1、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2005年12 月1日,甲企業「應收賬款」科目借方余額為500萬元,「壞賬准備」科目貸方余額為25萬元,計提壞賬准備的比例為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
12月份,甲企業發生如下相關業務:
(1)12月5日,向乙企業賒銷商品—批,按商品價目表標明的價格計算的金額為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由於是成批銷售,甲企業給予乙企業10%的商業折扣。
(2)12月9日,一客戶破產,根據清算程序,有應收賬款40萬元不能收回,確認為壞賬。
(3)12月11日,收到乙企業的銷貨款500萬元,存入銀行。
(4)12月21日,收到2004年已轉銷為壞賬的應收賬款10萬元,存入銀行。
(5)12月30日,向丙企業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甲企業為了及早收回貨款而在合同中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現金折扣不考慮增值稅。
要求:
(1)編制甲企業上述業務的會計分錄。
(2)計算甲企業本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並編制會計分錄。
(「應交稅金」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和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答案】
(1)① 借:應收賬款 1 053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 9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
② 借:壞賬准備 40
貸:應收賬款 40
③ 借:銀行存款 500
貸:應收賬款 500
④ 借:應收賬款 10
貸:壞賬准備 10
借:銀行存款 10
貸:應收賬款 10
⑤ 借:應收賬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2)甲企業本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500+1 053-40-500+117)×5%-(25-40+10)=56.5+5=61.5(萬元)
借:管理費用 61.5
貸:壞賬准備 61.5
【解析】第5個小題中並沒有給出丙企業還款的日期,因此不需要做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
期末應收賬款的余額為500+1 053-40-500+117=1130萬元,
期末未計提壞賬准備前 「壞賬准備」科目余額為25—40+10= —5萬元,因此本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為(500+1 053-40-500+117)×5%-(25-40+10)=56.5+5=61.5(萬元)
2、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原材料採用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發出採用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計價。運輸費不考慮增值稅。
2006年4月,與A材料相關的資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額20 000元(共2 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驗收入庫但因發票賬單未到而以2000元暫估入賬的A材料2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暫估價入庫A材料的發票賬單,貨款1 800元,增值稅額306 元,對方代墊運輸費400元,全部款項已用轉賬支票付訖。
(3)8日,以匯兌結算方式購入A材料3000公斤,發票賬單已收到,貨款36000元, 增值稅額6120元,運輸費用1 000元。材料尚未到達,款項已由銀行存款支付。
(4)11日,收到8日采購的A材料,驗收時發現只有2950公斤。經檢查,短缺的50公斤確定為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A材料驗收入庫。
(5)18日,持銀行匯票80000元購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貨款為49500元,增值稅額為8415元,另支付運輸費用20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剩餘票款退回並存入銀行。
(6)21日,基本生產車間自製A材料50公斤驗收入庫,總成本為600元。
(7)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