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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4-17 02:26:56

⑴ 商業銀行是怎樣管理不良資產的拜託各位大神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特點、及成因分析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 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巨大,現實狀況不容樂觀: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資產佔全國銀行業的80%,但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和改革之初背上的沉重包袱難以下卸,信貸資金大量沉澱和死滯,1998年的資產回報率不到0.2%,1999年帳面需核銷的呆滯貸款占其貸款總額的2.7%,但加上需核銷的逾期和呆滯貸款,全部壞帳比率為8%-9%(該壞帳比率並不包括已剝離的資產和債轉股在內)。按國有四大商業銀行貸款總余額佔全部金融機構總余額超過六成,8%-9%的壞帳率即達5000-6000億元,四大商業銀行1999年有3500億元的不良資產被剝離,經獨立評估後與企業簽定債轉股協議的也近1000億元。此外,幾十家股份制小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也相當嚴重(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二千家左右的城市信用社及地方性信託投資公司等非銀行性金融不良資產的增量和存量更是突出。)。從此可以看出,盡管中央從1995年全國金融工作管理會議以來,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將不良資產比率每年下降一定的比率,最近兩三年銀行的貸款質量雖有所提高,但是不良資產比率仍然較高,信貸資產風險依然較大。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 (一)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不良貸款比重相對較高。 (二)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復雜。我國銀行不良資產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原因(如政企不分以及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經營管理不善等),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等等。 (三)利益關系特殊。在國外,企業和銀行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銀企關系比較清楚;我國國有企業和銀行都是國有的,銀企關系相對模糊。由於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和國有企業的債務問題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當然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責任)的實質是國有企業的債務問題,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競爭力等的綜合表現。 (四)不良資產類型特殊。在國外,銀行不良資產大多表現為房地產貸款或股票等資產,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則主要是信用貸款,比如大量對外貿企業的不良貸款等。簡言之,清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近期目的是消除金融隱患,幫助國有企業脫困,而最終目標是使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實現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戰略性轉換,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3.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 不良資產形成原因是復雜的:既有體制政策上的,也有經營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內部的;既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 (一)從體制方面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制和財稅改革後的「拔改貸」所形成的銀企依賴機制,使國有銀行的大量貸款在國有企業中沉澱、呆滯,是不良資產產生的歷史原因。 (二)從政府方面看,政府行為邊界過大,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機制名存實亡,造成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是不良資產形成的外部原因。 (三)從企業方面看,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國企的經濟效益低下,是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本原因。 (四)從銀行方面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非市場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貸約束機制,是不良資產產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商業銀行在資產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貸款「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實,授信不統一。 其次,由於目前許多機構現有信貸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且個別人員法制觀念極差,違章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人為造成信貸風險損失,嚴重威脅信貸資產的安全運營。 最後,缺乏一套嚴密的監督機制,也是造成不良貸款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體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國的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頒布實施,另一方面,一系列與信貸制度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倡不完善和極不規范,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2)法律法規未真正得到執行。由於行政干預的原因,許多法律法規現並未得到切實貫徹。 (3)法律意識淡薄。地方政府出於地方保護主義直接干預銀行依法收發貸款;銀行自身依法信貸意識也不強,貸款擔保不規范,重復抵押、無效抵押大量存在,都為不良資產的產生打開了方便之門。 二、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原則及對策。 1.我國在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不良資產技術上的剝離與自我清收相結合的原則。必須把不良資產從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分離出去,從而使商業銀行立即獲得一個健康的資產負債表;但商業銀行絕不能對分離出去的不良資產撤手不管,而應盡可能協助清收。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解決與國有企業脫困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在處理不良資產時不能單純從銀行出發,而要重點考慮如何處理國有企業債務以及可能引起的人員下崗對社會穩定沖擊的社會安定問題,而不單純考慮銀行的金融風險問題。同時,也只有把清理不良資產和實現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結合起來,使得國有企業競爭力大大提高,國有銀行的經營環境才能根本改觀,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才能真正解決,銀行的金融風險才能真正化解。 (三)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清理與國有銀行機制轉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進行的改革所帶來的是游戲規則的重大改變。只有在解決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的同時,轉變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才能根除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否則舊的不良資產解決了,新的不良資產又形成了。建立國有商業銀行新的機制,從內部來看,首要的是樹立「質量、風險、效益」的新的經營理念,切實摒棄過去那種不講效益,不防範風險,盲目追求擴張機構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從外部來看,必須依法維護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銀行業務。這樣就從內外兩個方面確保商業銀行建立以「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為核心的新的經營機制。 2.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對策 (一)針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在體制方面的原因,我們必須徹底清除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以及加強市赤控和市場約束為中心的改革,關鍵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機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以及結構的合理調整機制。 (二)針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在政府方面的原因,國家應實行財政注資和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注資的數量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資產處理方式的選擇和資產處理的效果。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國有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有相當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而且國家對於金融體系的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國家財政應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該注資的注資,該擔保的擔保,積極配合資產處理和資產證券化工作,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可考慮給予貸款和資產證券的購買人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在所得稅和印花稅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等,以提高投資者對資產債券的購買興趣,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等。 (三)銀行本身應加強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做好銀行體系不良資產的處理。首先,要重點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和統一「授信」制度,強化貸款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控制。各商業銀行應及時准確地分析客觀環境的變化,使信貸資金的投向、投量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要綜合企業領導素質、經濟實力、信譽狀況等各種指標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對貨款企業進行信用等級的評估並對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斷,通過量化方式測算企業信用對貸款風險的影響,盡量避免對信用等級低於貸款標準的企業給予貸款,而且要根據資信等級對貸款企業進行統一授信,將貸款總額確定在可控范圍之內。同時要做好貸時審查工作,落實審貸分離制度,對貸款風險度進行驗證,以確定貸款方式、額度等具體事項,審查貸款的基本情況,最後由決策部門審批。定期對其進行測算和分析,可藉助電子計算機系統對貸款全過程實行風險預警,確定風險度。其次,建立貸款風險分散機制和風險救助機制也是防範風險、減少損失的關鍵所在。根據風險分散的原理,實行貸款方式多樣化,合理控制信用貸款的范圍、數量,擴大貼現、抵押、擔保貸款和其他風險相對較小的貸款種類。限制貸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體貸款比重,對於大額的貸款可通過銀團貸款等方 式,以達到分散貸款風險的目的。此外,還可以與企業進行協商,要求其辦理財產保險,以便轉嫁風險。最後,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審計與監督,強化稽核內控制度,加強信貸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建設,進一步提高現有信貸人員思想覺悟並嚴把人員關,杜絕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推行金融監管手段法制化,盡可能降低金融風險。 (四)從企業方面來說。以現狀分析,大企業正日益通過證券市廚行直接融資,對銀行信貸的需求下降,而以往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於大企業。因此,面對這一狀況,商業銀行應轉變經營觀念。加強對「三農」的有效信貸投入,尤其要加強對農戶的貸款投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尤其是要加強對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還可加強對中小城鎮、基礎設施的信貸投入;進一步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業務,努力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 (五)完善商業銀行信貸制度需從商業銀行外部、內部兩個方面考慮。 首先,從外部來說:一是銀企機制市場化。銀企機制市場化就是指銀企之間信貸契約市場化和信用關系正常化,其實質是指通過資金連接,產生宏、微經濟效益,以實現銀企雙方各自效益的最大化。二是發展金融市場,完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一方面使政策性貸款從商業銀行的業務中徹底分離出來,確保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降低信貸風險;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資比例,給企業提供獲取資金的另一條途徑。三是健全社會保障機制,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使政府在企業、銀行改革中無後顧之憂。 其次,從內部來看,一是建立規范的信貸評審、決策機制。規范的信貸評審、決策機制包括借款企業的信用等級評估制度、審貸分離制度,分級審批制定和大額貸款的審貸委員會集體審議制度,以減少信貸投向失誤。二是完善信貸的監控、預警機制。三是建立信貸風險的轉移補償機制。信貸風險的轉移機制應嚴格按照《擔保法》進行擔保,而信貸風險補償機制應包括逐步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以達到《巴塞爾協議》和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四是完善銀行內部稽核機制。五是健全信貸風險責任機制。

⑵ 不良資產處置需要哪些證件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範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並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迴避。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⑶ 商業銀行是怎樣管理不良資產的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特點、及成因分析

⑷ 金融機構處理債權,關於債權的受讓人身份資格有沒有特殊規定

為了化解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多年累積的巨額不良資產,防範金融風險,我國於1999年始設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
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政策性剝離和商業化收購)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通常包括訴訟追償、債權(打包)轉讓、債權轉股權、減免債務等。由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沒有專門的立法,在實踐中困難重重。1999年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14000億元銀行不良資產屬於政策性接受,在很多問題上依賴於專門設定的行政規定運行。由於沒有專門的立法,導致在資產剝離和處置中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這給資產剝離與處置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隨著我國國有銀行股改工作的不斷深化,銀行資產的市場流通將日益增多,商業性市場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的行為日益增多,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處置將更多地依賴於法律規范來運做,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將日益重要。
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來看,銀行不良資產的接受和處置都涉及資產轉讓問題。實踐中,由於轉讓中的問題,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能行使債權的事情常有發生。因此,關於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十分關注的問題。

1、債權轉讓中的限制性條款

貸款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禁止貸款行或雙方當事人擅自轉讓借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不具有可轉讓性。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約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這種約定是否可以理解為雙方當事人僅對合同內容變更做出限制性約定,而未對合同主體變更進行限制。在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我們的觀點是上述限制不能成為限制債權轉讓的理由.第一,在銀行借貸合同中,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之後,擁有債權,是比較單純的權利方,權利主體的變更,並不改變或增加債務人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債權轉讓是有利社會分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市場行為。第二,債權轉讓不屬於合同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五章的規定,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如貸款發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適用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因民法通則沒有區分合同權利轉讓與合同變更的區別,民法通則又對合同權利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此時債權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我們認為,即使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未取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無效,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不應該成為限制合同權利轉讓的障礙。
鑒於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債權轉讓應當由出讓人(貸款行)與買受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轉讓協議並聯合發布轉讓公告;如果是由貸款行上級機構(如省分行)代替其轄內各貸款行簽約並發布轉讓公告的,則應當有總行的統一授權。在實踐中,存在著無授權而省行代貸款行簽署轉讓協議並發布轉讓公告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債務人主張轉讓無效。

我們認為,實踐中並不存在債權轉讓無效的風險,這是因為,債權轉讓人(銀行)的各級機構是同一法人,貸款行的上級行代貸款行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有效;另外,在上級行代貸款行簽署協議時,通常都有總行的統一授權,上級行充當銀行的代理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因此不應該存在越權的問題。

合同法規定,債權讓與在通知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在金融不良債權從商業銀行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剝離過程中,由於債務人人數眾多,部分甚至已杳無音訊,因此一一通知的方式很難做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條」司法解釋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時,對外轉讓債權應履行何種通知程序?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僅限於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轉讓債權勢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這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特別是債權組合打包出售業務帶來障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組合債權打包出售與單一債權出售相比,其特點表現為債權筆數、戶數眾多;債務人、擔保人分散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須由債權轉讓方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由不良貸款的特性所決定,債務人、擔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業、被吊銷、注銷的情況較多,事實上根本無法逐筆、逐戶對債務人進行有效的通知,在組合打包轉讓債權的情形下,通知義務的履行變得更為困難。此外,國家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今後不良資產採取商業化收購方式,也不僅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是否能採用同樣的法規,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不可能對各種不同的經濟實體收購資產採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為鼓勵不良債權流通,法律應允許不良債權轉讓以公告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特別是,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時更應該這樣。因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釋的政策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便利條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的債權轉讓業務針對的是同樣的不良債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可否通過發布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催收問題做出了肯定的解釋,因此,對於組合債權打包出售的債權轉讓通知亦應當允許通過同樣的方式進行,以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

7、不良債權轉讓生效日如何確定?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先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然後通知債務人。這里就涉及到債權轉讓時點問題,即債權何時發生轉讓。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自債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債權轉讓自履行通知義務之時。由於債權轉讓時點的確定性,導致在協議簽訂後通知前出現權利維護不當的風險。如果以協議生效日作為債權轉讓時點,則權利維護責任由受讓人進行,但受讓人的行為是否起到權利維護的效果,是否會招致債務人的抗辯,具有不確定性。同樣如果由轉讓人來維護,同樣會存在相似問題。實踐中較為穩妥的做法是雙方共同維護,並盡早進行通知。就此問題,希望盡早出台相應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至於如何盈利,你應該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