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農村戶口的分紅問題
要根據錢的性質,你是否屬於分錢的范疇,遷戶口有十幾年了,村集體的收入應該有你的一份。
⑵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業務包括哪些
A|B|C|D都是的啊。目前農信社主要是募集的股金,而不是股票。
⑶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可以分紅嗎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2011-09-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必須同時滿足上面三個條件,才作為不征稅收入。
⑷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⑸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業務包括什麼
股金實際上就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一種融資行為,入股的成員叫社員,跟股東一樣,可以得到分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將社員入股所得的資金用於一些商業貸款、投資等,社員所得到的分紅,正常情況下就來源於這些貸款所帶來的利息或投資得帶來的收益。而股金業務具體包括現金入股、擴股、轉讓、退股、分紅、按交易量返還利潤等業務。
⑹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銀監會最近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0]92號
⑺ 農村扶貧貸款被分紅是怎麼回事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是省內機構網點最多、從業人員最多、服務范圍和對象最多的金融機構,所以扶貧貸一般由農村信用社主辦。
扶貧貸款有國家財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國家貼息政策,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⑻ 目前農村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非銀行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業保險公司等。還有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
⑼ 關於農村分紅
1、「她現在是否可以轉為農村戶口」:
(1)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但很難,需要有你所在村村民代表會議或是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有的是需要村委會蓋章同意)、派出所也同意你妻子入戶並非轉農才行。
(2)如果很快就面臨分紅或是拆遷補償款的分分配,村裡很可能不會同意,不同意就轉不了。
2、「轉了之後是否日後結婚可得到我村的分紅?」:如果轉為你村的農業戶口後,就具有了你村村民的資格,應當是可以參與分紅,但也有的村規定不能參與分配。
也就是說:能不能非轉農、能不能參與分紅,關鍵在於村裡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