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網上看到一個稅法題目,北京某企業在北京設立的是總機構,上海和深圳是分支機構,那麼該企業計算得出
首先繳稅分兩部分。1、按月或按季預繳。2、按年匯算清繳。
總部繳稅50%,其他分支機構繳稅50%。分支機構間按收入總額、工資薪金總額、資產總額,按權重35%、35%、30%計算分支機構間的分攤比例。
⑵ 該公司有幾個分支機構
七八個分支機構吧,辦事處之類
⑶ 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應如何確定
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一致。
依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一致;
2009年起新增匯總納稅企業,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一致。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3)某金融公司三個分支機構的增加值擴展閱讀: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要求規定:
1、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2、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3、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⑷ 什麼叫金融增加值
金融是指有關貨幣、信用的所有經濟關系的總稱。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主要包括各類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信用合作組織等。金融業增加值是指金融業的全部基層單位一定時期內新創造出來的價值之和。金融業增加值通常採用生產法和收入法計算,公式如下:
金融業增加值(生產法)=總產出-中間消耗
金融業增加值(收入法)=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凈額+營業盈餘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金融業總產出根據其金融機構的性質不同和資料來源不同,具體核算內容也有所不同。如銀行業的總產出等於金融媒介服務活動獲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和投資利息收入減去存款利息支出(不含銀行業利用自有資金獲得的利息收入),加上各項手續費收入和信託、融資租賃、外匯買賣、咨詢業務、投資分紅等其他業務收入。保險業總產出的計算方法與銀行業類似,等於保費收入與理賠支出之差加其他營業收入。金融業的中間消耗和收入法各項構成的概念與其他行業基本相同。
⑸ 金融業增加值是什麼 金融業增加值介紹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主要包括各類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信用合作組織等。金融業增加值是指金融業的全部基層單位一定時期內新創造出來的價值之和。金融業增加值通常採用生產法和收入法計算,公式如下:金融業增加值(生產法)=總產出-中間消耗金融業增加值(收入法)=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凈額+營業盈餘
⑹ 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所得稅匯總分支機構分配表怎麼填寫比例是自訂還是
1.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應補繳稅款。應補繳(或應退)稅款=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所得稅額-已預繳稅款
(2)總機構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應補繳稅款×50%
(3)分支機構分攤稅款。
a.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應補繳稅款×50%
b.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c.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權重為0.35)、職工薪酬(權重為0.35)、資產總額(權重為0.3)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除特殊情況外,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當年不作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
d.總機構設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能夠獨立核算,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參與分支機構所得稅的分攤。
2.稅款的申報及繳納
實務中,總機構在網上納稅申報系統中完成所有表格的填寫,待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再進行系統上報和總機構的稅款繳納。與此同時,總機構將分攤表下發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按照分攤的金額在當地完成稅款繳納。
⑺ 有3個駐外分支機構所得稅繳納分配一般是多少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做好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征繳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內容
(一)基本方法。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總金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二)適用范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並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
二、預算科目
從2013年起,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1010449項「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科目,其下設01目「國有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有關科目說明及其他修訂情況見《2013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三、稅款預繳
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並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一)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12月31日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合計額。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
(三)總機構預繳中央國庫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餘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佔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匯總清算
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一)補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餘25%部分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中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佔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其餘25%部分就地從中央國庫退庫,其中60%從中央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科目退付,40%從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科目退付。
五、稅款繳庫程序
(一)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匯算補繳稅款、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9項「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匯算補繳、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總機構合並辦理就地繳庫。中央與地方分配方式為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暫列中央收入)20%,總機構所在地20%。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寫「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後,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地方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三)多繳的稅款由分支機構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並按規定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預算級次按原繳款時的級次填寫。
六、財政調庫
財政部根據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佔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中央總金庫按目級科目開具分地區調庫劃款指令,將「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全額劃轉至地方國庫。地方國庫收款後,全額列入地方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目級科目辦理入庫,並通知同級財政部門。
七、其他
(一)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中央與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繳庫。需要退還的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辦理審批退庫手續。
(二)財政部於每年1月初按中央總金庫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進行分配,並在庫款報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內劃轉至地方國庫;地方國庫收到下劃資金後,金額納入上年度地方預算收入。地方財政列入上年度收入決算。各省市分庫在12月31日向中央總金庫報解最後一份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後,整理期內再收納的跨省市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統一作為新年度的繳庫收入處理。
(三)稅務機關與國庫部門在辦理總機構繳納的所得稅對賬時,需要將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設的目級科目按級次核對一致。
(四)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同時廢止。
(五)分配給地方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以及省區域內跨市縣經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以下分配與預算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