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已經辦了一張農業銀行的卡了,還能再辦嗎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以下簡稱金穗信用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人民幣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和消費等功能,並可根據發卡行規定享有一定透支便利。金穗信用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
第二條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最多可申領六張,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指定或注銷。單位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卡賬戶,申領單位對其申領的所有單位卡產生的交易負責。
具有合法收入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不得超過兩張,有效期限與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計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其附屬卡產生的交易負責。
第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時,須在發卡行開立備用金賬戶。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個人卡賬戶的資金只限於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備用金起存金額為:單位金卡20000元,單位普通卡10000元;個人金卡2000元,個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並可隨時續存。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個人卡賬戶存款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稅率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須填寫申請表並與發卡行簽訂書面領用協議。發卡行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申請批准後,發卡行將為申領人核定透支額度,並可根據持卡人用卡情況及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透支額度進行調整。
第五條 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時,發卡行可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其是否需要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抵押擔保。擔保方應與發卡行簽訂擔保合約。
第六條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為二年,逾期自動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其擔保人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不變。申領金穗信用卡的客戶需交納年費,兩年年費須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費不退還。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滿,持卡人如需繼續使用,可到發卡行換領新卡。換領新卡需重新交納年費,收費標准同新發卡。持卡人如不準備繼續使用金穗信用卡,須將金穗信用卡退回發卡行,申請辦理銷戶。有效期滿後6個月,持卡人未換領新卡的,發卡行有權將該卡做銷戶處理。
第七條 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在中國農業銀行指定的營業機構或金融設備上辦理支付交易時,凡使用密碼進行的,發卡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持卡人需根據發卡行規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持卡人簽字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單位卡不得取現,用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時不得透支。
辦理無卡存現時,存款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存款憑條。發卡行以存款人填寫的卡號為准入賬,因存款人錯填卡號引起的資金損失由存款人承擔。
第八條 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和密碼在自動櫃員機上取現,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次數不得超過5次。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准入賬。
第九條 持卡人可在本地受理網點或金融設備或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持卡人對賬務提出疑問的,發卡行在3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條 持卡人可在發卡行為其核定的透支額度內透支。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自發卡行記賬日起計息,按月計收單利,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持卡人償還透支款項順序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超過60天未能償還透支款項的,發卡行有權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資格,並依法追回所欠本息。惡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發卡行將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金穗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及時辦理電話掛失或書面掛失。掛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後即時生效,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後因金穗信用卡被冒用所發生的資金損失。持卡人辦理電話掛失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掛失手續。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方可補領新卡。持卡人密碼遺忘的應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更新手續。
第十二條 持卡人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辦理銷戶。金穗信用卡遺失或被盜的,持卡人在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方可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信用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信用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行的款項。
第十四條 金穗信用卡及其賬戶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否則,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如持卡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身份證件號碼變更,須書面通知發卡行,因通知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五條 發卡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金穗信用卡收費標准,持卡人與發卡行簽定領用協議,即表示接受該標准。
第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或通訊原因導致金穗信用卡暫時無法使用,發卡行不承擔相關責任;由於不可抗力或通訊原因導致的賬務差錯,發卡行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金穗信用卡所有權屬於發卡行,發卡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權利,追回所欠款項,並可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
附表: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收費標准
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收費標准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備注
年費
金卡80元/年,普通卡20元/年
開卡時、有效期滿換卡時收取
工本費
非彩照卡10元,彩照卡50元
開卡、補卡、換卡時收取
掛失手續費
50元
書面掛失當時收取;電話掛失在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時收取
櫃
台
交
易
異地取現
交易金額的1%
最低1元
異地存現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異地轉賬支出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0元,最高300元
異地轉賬存入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A
T
M
取
現
本地跨行ATM取現
2元/筆
異地本行ATM取現
交易金額的1%/筆
最低1元
異地跨行ATM取現
(交易金額的1%+2元)/筆
註:異地指領卡城市以外的地區。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以下簡稱金穗借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消費、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聯線作業,實時入賬,不允許透支。金穗借記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它指定的國家和地區使用。
第二條 金穗借記卡按照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賬戶開戶證明文件申領單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指定或變更;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個人卡。申領單位或個人可申領一張主卡和多張附屬卡,並對其申領的主卡、附屬卡產生的所有交易負責。
第三條 金穗借記卡單位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申領單位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單位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卡賬戶。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及密碼,並及時更換金穗借記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因密碼泄密造成的經濟損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五條 金穗借記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凡因持卡人轉借金穗借記卡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六條 持卡人憑金穗借記卡和密碼可在中國農業銀行認可的特約商戶消費,並可在指定的受理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按相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持卡人還可以根據發卡行規定的條件,選擇其它多種金融服務。
第七條 發卡行在受理業務時如需驗證持卡人有效證件時,經辦人員僅對證件姓名和借記卡姓名是否相符進行審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條件下即認定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
第八條 存款人進行無卡存款時,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准確填寫持卡人的卡號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寫錯誤引起的資金損失由存款人承擔。
第九條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從賬戶提取現金人民幣5萬元(不含)以上金額的,應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現金人民幣2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向銀行網點預約。
第十條 持卡人憑金穗借記卡和密碼在ATM取現時,每卡每日取現次數不得超過5次、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等值外幣(境外取現時)。
第十一條 持卡人在ATM上辦理業務時,如因終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導致金穗借記卡被吞沒,持卡人應在吞卡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ATM列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屬銀行網點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回的,發卡行有權作廢卡處理。
第十二條 發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可以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發卡行指定營業網點核對賬務。持卡人對交易提出疑問的,發卡行應在接到質疑起3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如被盜或遺失,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或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掛失。掛失辦妥後即時生效,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後因金穗借記卡被冒用所發生的資金損失。對於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
持卡人通過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掛失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掛失手續。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方可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解除掛失或者補領新卡。
第十四條 如密碼遺忘的,持卡人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
第十五條 對同一張借記卡,持卡人如一日內在各種交易渠道連續三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發卡行有權按有關規定鎖定該賬戶,持卡人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指定網點或通過其他身份認證措施申請解除鎖定,才能重新開通賬戶。
第十六條 金穗借記卡卡片出現損壞,持卡人可持原卡到發卡行指定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和有關費用、交回金穗借記卡後,方可辦理銷戶。對遺失或被盜的金穗借記卡申請銷戶時,持卡人須在銷戶前辦妥書面掛失手續。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金穗借記卡賬戶存款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個人卡賬戶存款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由發卡行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發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發卡行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發生變動時,發卡行應按有關規定將變動內容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該變動的,可在公告期滿次日起2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此期限仍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接受。
第二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金穗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金穗借記卡所有權屬於發卡行。如持卡人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有關規定,發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記卡的資格,追回所欠款項,並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金穗借記卡。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修改和解釋,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修改時將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後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該修改,可在公告期間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公告期間仍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費信貸、預借現金、還款等功能,符合條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擔保、循環信用、免息還款期等便利。
第二條 貸記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商務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和本外幣合一卡。貸記卡將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國銀聯等不同貸記卡組織標識。
第三條 人民幣卡僅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本外幣合一卡可在境內外使用。貸記卡在境內使用以人民幣為結算幣種,在境外使用以賬戶幣種作為結算幣種。
第四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稱發卡銀行)申領個人卡主卡,還可為他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有效期限與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計入主卡賬戶。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向發卡銀行申領商務卡。申領本外幣合一卡的單位還必須能夠合法支配外匯。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撤銷。商務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賬戶。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貸記卡,須填寫《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並與發卡銀行書面簽訂並遵守《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
第七條 申領人申請後,發卡銀行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
申請批准後,發卡銀行將為持卡人核定信用額度,並根據持卡人用卡情況及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個人卡信用額度最高為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商務卡信用額度最高為發卡銀行為其核定的綜合信用額度的3%,無綜合信用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其信用額度最高為1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第八條 貸記卡有效期最長為三年,逾期自動失效。貸記卡有效期滿,發卡銀行自動為其換發新卡。持卡人如不願繼續使用貸記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發卡銀行。持卡人使用貸記卡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條 個人卡賬戶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償還,本外幣合一卡外幣賬戶的使用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十條 商務卡賬戶的欠款,申領單位須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以轉賬方式償還。商務卡外幣賬戶的欠款,申領單位可從其外匯賬戶轉賬還款,該賬戶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務卡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存放外幣資金。
第十一條 持卡人在境內預借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在ATM上預借現金,每卡每日最多為5次;在境外預借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外幣,每月累計不得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
第十二條 發卡銀行提供的服務限於服務貿易項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於資本項下投資及貿易支付,也不得用於國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為。
第十三條 除ATM交易外,其餘交易均需持卡人簽名確認。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簽名的交易憑證和各類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持卡人應在銀行要求的到期還款日之前還款,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天。持卡人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貸款的,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貸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額滿足銀行要求的最低還款額但未償還全部貸款)還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持卡人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也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均應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欠款總額的10%。持卡人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應當支付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上述所有貸款利息發卡銀行均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超額還款不計付利息。
個人卡外幣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幣現鈔和外匯存款償還,也可在出具由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賬單的情況下,按照經常項目可兌換的要求,用人民幣資金購匯償還。但如持卡人用卡發生的交易為國家法律所禁止,則發卡銀行將不為持卡人辦理購匯手續。
第十五條 持卡人使用貸記卡需交納年費、各項手續費和工本費,具體標准見附表。發卡銀行制定和修改費用項目與標准時,將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償還發卡銀行要求的最低還款額、超額使用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的,除支付貸款利息外,還應就最低還款額的未償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分別支付滯納金、超限費。
第十七條 發卡銀行每月定期向有貸款余額或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寄送對賬單。持卡人接到對賬單對賬後,對交易有疑問,應及時向發卡銀行查詢。
第十八條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投訴和卡掛失的24小時服務電話,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的要求將在30日以內給予答復。
第十九條 持卡人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或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銀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將貸記卡和密碼分開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書面和口頭掛失均為正式掛失並即時生效。發卡銀行只承擔受理持卡人掛失後的經濟損失,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不得泄漏其個人密碼,否則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貸記卡及其賬戶只限申領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借或轉讓。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銀行款項。
第二十二條 貸記卡所有權屬於發卡銀行,在持卡人未按規定償還貸款、違反本章程規定或發卡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下,發卡銀行有權停止持卡人繼續使用貸記卡的資格,並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貸記卡,追回所欠貸款本息。利用貸記卡進行詐騙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境內特約商戶受理貸記卡應遵守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及《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境內外貸記卡組織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公示後執行,所有持卡人均應遵守本章程。
附表:
中國農業銀行貸記卡收費標准
幣種:人民幣(特殊標明的除外)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備注
年
費
本
外
幣
合
一
卡
個人金卡 主卡200元/年
附屬卡100元/年
年費逐年收取,中途退卡,年費不退還。彩照卡另加工本費30元。
個人普卡 主卡100元/年
附屬卡50元/年
人
民
幣
卡
個人金卡 主卡160元/年
附屬卡80元/年
個人普卡 主卡80元/年
附屬卡40元/年
工本費
非彩照卡20元
彩照卡50元
除到期換卡、掛失補卡外的其他換卡
掛失手續費
50元/卡
含換卡工本費
密碼重置手續費
15元/次
持卡人要求緊急重置密碼、緊急換卡,除上述手續費或工本費外,還應交納緊急處理費用每次20元人民幣。
預
借
現
金
*
境內本行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1%
最低1元
境內他行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1%+2元)/筆
最低3元
境外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3%
最低3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提
取
超
額
還
款
境內本行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1%
最低1元
境內他行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1%+2元)/筆
最低3元
境外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3%
最低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境內緊急取現
提現金額的2%
最低2元
境外查詢余額
0.5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次
境外緊急掛失
35美元/卡,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前兩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三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
境外緊急取現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95美元/次
萬事達卡前四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五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為申請人主動放棄或遭發卡行拒絕,致使申請的緊急取現服務未能完成,國際組織仍要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務費。
境外緊急補卡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148美元/次
萬事達卡前四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五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為申請人主動放棄或遭發卡行拒絕,致使申請的緊急補卡服務未能完成,國際組織仍要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務費。
滯納金
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
超限費
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
境內交易爭議調單費
10元
境外交易爭議調單費
6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賬單費
三個月之內的對賬單免費,三個月以前的對賬單收取5元/份
國際結算費
威士卡:交易金額的1%;
萬事達卡:交易金額的1.1%
交易幣種與結算幣種不一致時收取。參考資料:http://www.abchina.com/cn/hq/business.jsp/fid=20000018/id=90000435/sid=20000110/index.html
Ⅱ 農行申請的農行金穗惠農卡個人信息不復怎麼辦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以下簡稱金穗信用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人民幣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和消費等功能,並可根據發卡行規定享有一定透支便利。金穗信用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
第二條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最多可申領六張,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指定或注銷。單位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卡賬戶,申領單位對其申領的所有單位卡產生的交易負責。
具有合法收入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不得超過兩張,有效期限與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計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其附屬卡產生的交易負責。
第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時,須在發卡行開立備用金賬戶。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個人卡賬戶的資金只限於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備用金起存金額為:單位金卡20000元,單位普通卡10000元;個人金卡2000元,個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並可隨時續存。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個人卡賬戶存款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稅率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須填寫申請表並與發卡行簽訂書面領用協議。發卡行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申請批准後,發卡行將為申領人核定透支額度,並可根據持卡人用卡情況及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透支額度進行調整。
第五條 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時,發卡行可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其是否需要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抵押擔保。擔保方應與發卡行簽訂擔保合約。
第六條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為二年,逾期自動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其擔保人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不變。申領金穗信用卡的客戶需交納年費,兩年年費須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費不退還。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滿,持卡人如需繼續使用,可到發卡行換領新卡。換領新卡需重新交納年費,收費標准同新發卡。持卡人如不準備繼續使用金穗信用卡,須將金穗信用卡退回發卡行,申請辦理銷戶。有效期滿後6個月,持卡人未換領新卡的,發卡行有權將該卡做銷戶處理。
第七條 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在中國農業銀行指定的營業機構或金融設備上辦理支付交易時,凡使用密碼進行的,發卡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持卡人需根據發卡行規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持卡人簽字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單位卡不得取現,用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時不得透支。
辦理無卡存現時,存款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存款憑條。發卡行以存款人填寫的卡號為准入賬,因存款人錯填卡號引起的資金損失由存款人承擔。
第八條 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和密碼在自動櫃員機上取現,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次數不得超過5次。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准入賬。
第九條 持卡人可在本地受理網點或金融設備或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持卡人對賬務提出疑問的,發卡行在3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條 持卡人可在發卡行為其核定的透支額度內透支。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自發卡行記賬日起計息,按月計收單利,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持卡人償還透支款項順序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超過60天未能償還透支款項的,發卡行有權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資格,並依法追回所欠本息。惡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發卡行將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金穗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及時辦理電話掛失或書面掛失。掛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後即時生效,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後因金穗信用卡被冒用所發生的資金損失。持卡人辦理電話掛失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掛失手續。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方可補領新卡。持卡人密碼遺忘的應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更新手續。
第十二條 持卡人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辦理銷戶。金穗信用卡遺失或被盜的,持卡人在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方可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信用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信用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行的款項。
第十四條 金穗信用卡及其賬戶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否則,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如持卡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身份證件號碼變更,須書面通知發卡行,因通知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五條 發卡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金穗信用卡收費標准,持卡人與發卡行簽定領用協議,即表示接受該標准。
第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或通訊原因導致金穗信用卡暫時無法使用,發卡行不承擔相關責任;由於不可抗力或通訊原因導致的賬務差錯,發卡行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金穗信用卡所有權屬於發卡行,發卡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權利,追回所欠款項,並可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
附表: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收費標准
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收費標准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備注
年費
金卡80元/年,普通卡20元/年
開卡時、有效期滿換卡時收取
工本費
非彩照卡10元,彩照卡50元
開卡、補卡、換卡時收取
掛失手續費
50元
書面掛失當時收取;電話掛失在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時收取
櫃
台
交
易
異地取現
交易金額的1%
最低1元
異地存現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異地轉賬支出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0元,最高300元
異地轉賬存入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A
T
M
取
現
本地跨行ATM取現
2元/筆
異地本行ATM取現
交易金額的1%/筆
最低1元
異地跨行ATM取現
(交易金額的1%+2元)/筆
註:異地指領卡城市以外的地區。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以下簡稱金穗借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消費、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聯線作業,實時入賬,不允許透支。金穗借記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它指定的國家和地區使用。
第二條 金穗借記卡按照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賬戶開戶證明文件申領單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指定或變更;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個人卡。申領單位或個人可申領一張主卡和多張附屬卡,並對其申領的主卡、附屬卡產生的所有交易負責。
第三條 金穗借記卡單位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申領單位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單位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卡賬戶。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及密碼,並及時更換金穗借記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因密碼泄密造成的經濟損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五條 金穗借記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凡因持卡人轉借金穗借記卡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六條 持卡人憑金穗借記卡和密碼可在中國農業銀行認可的特約商戶消費,並可在指定的受理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按相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持卡人還可以根據發卡行規定的條件,選擇其它多種金融服務。
第七條 發卡行在受理業務時如需驗證持卡人有效證件時,經辦人員僅對證件姓名和借記卡姓名是否相符進行審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條件下即認定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
第八條 存款人進行無卡存款時,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准確填寫持卡人的卡號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寫錯誤引起的資金損失由存款人承擔。
第九條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從賬戶提取現金人民幣5萬元(不含)以上金額的,應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現金人民幣2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向銀行網點預約。
第十條 持卡人憑金穗借記卡和密碼在ATM取現時,每卡每日取現次數不得超過5次、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等值外幣(境外取現時)。
第十一條 持卡人在ATM上辦理業務時,如因終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導致金穗借記卡被吞沒,持卡人應在吞卡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ATM列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屬銀行網點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回的,發卡行有權作廢卡處理。
第十二條 發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可以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發卡行指定營業網點核對賬務。持卡人對交易提出疑問的,發卡行應在接到質疑起3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如被盜或遺失,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或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掛失。掛失辦妥後即時生效,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後因金穗借記卡被冒用所發生的資金損失。對於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
持卡人通過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掛失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掛失手續。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方可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解除掛失或者補領新卡。
第十四條 如密碼遺忘的,持卡人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
第十五條 對同一張借記卡,持卡人如一日內在各種交易渠道連續三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發卡行有權按有關規定鎖定該賬戶,持卡人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指定網點或通過其他身份認證措施申請解除鎖定,才能重新開通賬戶。
第十六條 金穗借記卡卡片出現損壞,持卡人可持原卡到發卡行指定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和有關費用、交回金穗借記卡後,方可辦理銷戶。對遺失或被盜的金穗借記卡申請銷戶時,持卡人須在銷戶前辦妥書面掛失手續。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金穗借記卡賬戶存款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個人卡賬戶存款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由發卡行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發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發卡行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發生變動時,發卡行應按有關規定將變動內容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該變動的,可在公告期滿次日起2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此期限仍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接受。
第二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金穗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金穗借記卡所有權屬於發卡行。如持卡人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有關規定,發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記卡的資格,追回所欠款項,並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金穗借記卡。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修改和解釋,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修改時將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後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該修改,可在公告期間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公告期間仍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費信貸、預借現金、還款等功能,符合條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擔保、循環信用、免息還款期等便利。
第二條 貸記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商務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和本外幣合一卡。貸記卡將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國銀聯等不同貸記卡組織標識。
第三條 人民幣卡僅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本外幣合一卡可在境內外使用。貸記卡在境內使用以人民幣為結算幣種,在境外使用以賬戶幣種作為結算幣種。
第四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稱發卡銀行)申領個人卡主卡,還可為他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有效期限與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計入主卡賬戶。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向發卡銀行申領商務卡。申領本外幣合一卡的單位還必須能夠合法支配外匯。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撤銷。商務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賬戶。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貸記卡,須填寫《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並與發卡銀行書面簽訂並遵守《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
第七條 申領人申請後,發卡銀行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
申請批准後,發卡銀行將為持卡人核定信用額度,並根據持卡人用卡情況及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個人卡信用額度最高為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商務卡信用額度最高為發卡銀行為其核定的綜合信用額度的3%,無綜合信用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其信用額度最高為1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第八條 貸記卡有效期最長為三年,逾期自動失效。貸記卡有效期滿,發卡銀行自動為其換發新卡。持卡人如不願繼續使用貸記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發卡銀行。持卡人使用貸記卡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條 個人卡賬戶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償還,本外幣合一卡外幣賬戶的使用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十條 商務卡賬戶的欠款,申領單位須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以轉賬方式償還。商務卡外幣賬戶的欠款,申領單位可從其外匯賬戶轉賬還款,該賬戶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務卡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存放外幣資金。
第十一條 持卡人在境內預借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在ATM上預借現金,每卡每日最多為5次;在境外預借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外幣,每月累計不得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
第十二條 發卡銀行提供的服務限於服務貿易項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於資本項下投資及貿易支付,也不得用於國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為。
第十三條 除ATM交易外,其餘交易均需持卡人簽名確認。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簽名的交易憑證和各類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持卡人應在銀行要求的到期還款日之前還款,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天。持卡人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貸款的,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貸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額滿足銀行要求的最低還款額但未償還全部貸款)還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持卡人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也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均應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欠款總額的10%。持卡人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應當支付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上述所有貸款利息發卡銀行均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超額還款不計付利息。
個人卡外幣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幣現鈔和外匯存款償還,也可在出具由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賬單的情況下,按照經常項目可兌換的要求,用人民幣資金購匯償還。但如持卡人用卡發生的交易為國家法律所禁止,則發卡銀行將不為持卡人辦理購匯手續。
第十五條 持卡人使用貸記卡需交納年費、各項手續費和工本費,具體標准見附表。發卡銀行制定和修改費用項目與標准時,將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償還發卡銀行要求的最低還款額、超額使用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的,除支付貸款利息外,還應就最低還款額的未償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分別支付滯納金、超限費。
第十七條 發卡銀行每月定期向有貸款余額或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寄送對賬單。持卡人接到對賬單對賬後,對交易有疑問,應及時向發卡銀行查詢。
第十八條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投訴和卡掛失的24小時服務電話,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的要求將在30日以內給予答復。
第十九條 持卡人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或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銀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將貸記卡和密碼分開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書面和口頭掛失均為正式掛失並即時生效。發卡銀行只承擔受理持卡人掛失後的經濟損失,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不得泄漏其個人密碼,否則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貸記卡及其賬戶只限申領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借或轉讓。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銀行款項。
第二十二條 貸記卡所有權屬於發卡銀行,在持卡人未按規定償還貸款、違反本章程規定或發卡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下,發卡銀行有權停止持卡人繼續使用貸記卡的資格,並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貸記卡,追回所欠貸款本息。利用貸記卡進行詐騙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境內特約商戶受理貸記卡應遵守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及《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境內外貸記卡組織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公示後執行,所有持卡人均應遵守本章程。
附表:
中國農業銀行貸記卡收費標准
幣種:人民幣(特殊標明的除外)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備注
年
費
本
外
幣
合
一
卡
個人金卡 主卡200元/年
附屬卡100元/年
年費逐年收取,中途退卡,年費不退還。彩照卡另加工本費30元。
個人普卡 主卡100元/年
附屬卡50元/年
人
民
幣
卡
個人金卡 主卡160元/年
附屬卡80元/年
個人普卡 主卡80元/年
附屬卡40元/年
工本費
非彩照卡20元
彩照卡50元
除到期換卡、掛失補卡外的其他換卡
掛失手續費
50元/卡
含換卡工本費
密碼重置手續費
15元/次
持卡人要求緊急重置密碼、緊急換卡,除上述手續費或工本費外,還應交納緊急處理費用每次20元人民幣。
預
借
現
金
*
境內本行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1%
最低1元
境內他行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1%+2元)/筆
最低3元
境外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3%
最低3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提
取
超
額
還
款
境內本行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1%
最低1元
境內他行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1%+2元)/筆
最低3元
境外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3%
最低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境內緊急取現
提現金額的2%
最低2元
境外查詢余額
0.5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次
境外緊急掛失
35美元/卡,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前兩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三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
境外緊急取現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95美元/次
萬事達卡前四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五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為申請人主動放棄或遭發卡行拒絕,致使申請的緊急取現服務未能完成,國際組織仍要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務費。
境外緊急補卡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148美元/次
萬事達卡前四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五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為申請人主動放棄或遭發卡行拒絕,致使申請的緊急補卡服務未能完成,國際組織仍要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務費。
滯納金
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
超限費
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
境內交易爭議調單費
10元
境外交易爭議調單費
6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賬單費
三個月之內的對賬單免費,三個月以前的對賬單收取5元/份
國際結算費
威士卡:交易金額的1%;
萬事達卡:交易金額的1.1%
Ⅲ 誰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謝謝了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儲銀行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儲銀行、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和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在郵儲銀行委託業務范圍內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的郵政企業營業機構。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各級法人機構和管理機構。
第四條 郵政企業不得辦理非郵儲銀行委託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郵政企業辦理郵儲銀行委託的業務應當與郵政業務實行分賬管理與核算。
第五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依託郵政企業普遍服務網路經營。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必須通過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辦理,必須以郵儲銀行名義開展業務。「郵政儲蓄」品牌由郵儲銀行統一使用。
第六條 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應當遵循平等互惠原則,建立規范透明的委託代理機制。雙方應當誠實信用,認真履行義務,共同維護金融服務形象、「郵政儲蓄」品牌和金融業務安全。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與郵政企業營業機構應當為同一營業場所。郵政企業的代辦機構不得代理郵儲銀行業務。郵政企業不得轉委託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理郵儲銀行業務。
第八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機構發展規劃,由郵儲銀行一級分行於每年年初或上年末報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局核准後(同時抄報銀監會)實施。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年度發展規劃的制定應徵得當地郵政企業同意,經郵儲銀行總行授權或審批同意,符合郵儲銀行總行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當年機構建設規劃要求。年度機構發展規劃至少包括當年擬設機構清單、可行性分析、擬開辦業務、風險管理與控制措施等。
第九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申請人為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
(二)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已建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具備足夠的專業管理能力;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所在縣(市、區)以上郵政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郵儲銀行簽訂了規范的委託代理協議;
(二)符合郵儲銀行所在經營區域的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當地金融服務水平;
(三)具有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制度;
(四)最近2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案件;
(五)擬設機構已列入經當地銀監局核準的年度發展計劃;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籌建申請的,受理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籌建申請受理機關提交延期申請,籌建申請受理機關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開業申請,應向籌建申請受理機關提交,由籌建申請受理機關受理、審查並決定。籌建申請受理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開業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開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熟悉銀行業務的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50%以上的從業人員有1年以上銀行業工作的經歷;(二) 在郵政企業營業場所內有獨立辦理銀行業務的窗口;
(三) 具備必要的硬體和IT技術條件,實現計算機聯網操作;
(四) 有與銀行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手續。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開業申請受理機關提出開業延期申請。開業申請受理機關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郵儲銀行應當制定全國統一、規范的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命名規則。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名稱必須冠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XXX營業所」的通稱。
第十六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包括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臨時停業等,由擬變更代理營業機構所在地的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提出申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十七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原則上只限於同城區或同鄉(鎮)內,並應當具備與業務發展相符合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條件等。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自批准變更營業場所之日起至新址開業前,應選擇在原址繼續營業、或臨時停業、或與其他營業性機構合署營業等方式,並在變更申請時一並提出。
第十八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連續停止營業時間3天以上、6個月以內為臨時停業。臨時停業申請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經批準的臨時停業期限屆滿或導致臨時停業的原因消除的,臨時停業機構應當復業,原申請人應在復業後5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營業場所重新修建的,申請人應向決定機關提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證明後方可復業。遇特殊情況需延長臨時停業期限的,應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終止營業的(被依法撤銷除外),應當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提出終止營業申請。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終止營業。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終止營業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代理關系經批准終止後,郵儲銀行應當及時在代理營業機構張貼公告,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辦理的業務進行全面審計,妥善處理債權債務,收回所有憑證、印章、牌證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中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市場准入事項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材料必須保證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二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事項,郵儲銀行應自作出批准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向決定機關和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的,批准許可決定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郵儲銀行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事項,涉及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法定程序的,應在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管理遵照銀監會《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超出郵儲銀行委託的業務范圍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必須設立獨立的營業窗口。
第二十六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可以代理經營郵儲銀行的部分業務,資產業務的審批和風險控制管理應當由郵儲銀行直接負責。自助銀行應當由郵儲銀行直接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建立業務委託管理制度,根據代理營業機構的人員、設施、管理等不同情況委託辦理相應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開辦新業務范圍、新業務品種等,應當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在開辦後10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業務報告至少應包括郵儲銀行開辦情況介紹、郵儲銀行內部授權文件、代理營業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設施、所在區域市場、經營狀況等)及相關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業務營銷和宣傳應當由郵儲銀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所有業務憑證應當由郵儲銀行統一印製、集中管理,並建立嚴格的申領、使用、交接、保管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各類原始憑證、賬冊、報表、數據等資料應當由郵儲銀行遵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現金應按「集中統一」的原則加強管理,備用現金應當按照郵儲銀行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實現現金統一寄庫。
第三十三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現金運送可以外包給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由郵儲銀行負責簽訂相關協議;未能外包社會專業機構的,在安全可行前提下由郵儲銀行和郵政企業約定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業務用章應當由郵儲銀行統一制訂相關刻制、使用、保管、銷毀等制度,確保業務合法有效、風險可控。
第三十五條 郵儲銀行應當要求郵政企業對代理營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實施檢查和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章 委託代理行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 郵儲銀行未經批准不得委託除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辦理商業銀行有關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委託代理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郵儲銀行總行應當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建立規范透明的業務合作機制,明確雙方業務代理合作中的責權利關系。雙方應就代理營業機構的規劃、投資、建設(包括裝修)、人員培訓、服務標准等重大事項簽訂全面的合作框架協議。框架協議中應當規定,框架協議須報經銀監會核准後生效,出現調整或變動應當及時報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郵儲銀行應當與郵政企業建立全國統一的委託代理管理制度,對各自所屬機構間的委託代理實行分級授權,委託代理協議應當採用格式化文本。郵儲銀行分支機構和郵政企業各級管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時,必須分別獲得上級單位的授權,雙方應當書面約定以下事項:
(一)代理營業機構名稱;
(二)代理金融業務范圍;
(三)代理期限;
(四)服務標准;
(五)手續費標准與支付方式;
(六)資金劃撥方式、途徑;
(七)業務操作規程;
(八)自動取款機(ATM)的管理;
(九)計算機系統管理;
(十)考核管理;
(十一)監督檢查;
(十二)損失界定與處理;
(十三)違規責任追究;
(十四)合同的變更;
(十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十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未盡事宜可通過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九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嚴格禁止代理營業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損害存款人及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遵循郵儲銀行的業務流程和相關制度,統一服務標准和機構標識,接受郵儲銀行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郵儲銀行應當為代理營業機構建立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業務核算體系和信息管理系統等,確保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業務穩健運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範風險。
第四十二條 郵儲銀行應當加強對代理營業機構的會計管理,確保代理營業機構的各項相關業務並賬核算、並表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代理成本核算管理機制,按商業可持續原則合理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 郵儲銀行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建立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經營激勵約束機制,以有利於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
第四十四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建立資格認證制度,實行持證上崗。郵儲銀行應當統一制訂培訓制度和年度培訓規劃,分級組織實施;應當根據業務需要,及時對代理營業機構的人員進行後續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五條 郵儲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代理營業機構共同編造不實數據、信息或材料;(二)向代理營業機構支付協議以外的費用;(三)對代理營業機構的相關收入不及時入賬或截留收入;(四)利用代理營業機構進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章 風險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六條 郵儲銀行應當建立代理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體系,對代理營業機構各類風險加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加強委託代理行為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代理營業機構分級分類情況實行內部差別授權。郵儲銀行應當持續分析、監測和評價代理營業機構的經營情況,並根據評價結果對代理營業機構的分級分類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 郵儲銀行應當與郵政企業建立日常磋商和信息溝通制度,完善對代理營業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第四十九條 郵儲銀行應當加強對代理營業機構的日常監測管理,做好異常交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時做出處理和報告工作。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的有關規定,按要求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管郵政企業和郵儲銀行報告。
第五十條 郵儲銀行應當對代理營業機構建立檢查制度,加強業務檢查,每年應確保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和覆蓋率;對一些重點機構和業務應實施重點檢查。
第五十一條 郵儲銀行應當建立代理業務損失准備金制度。對發生風險損失的,郵儲銀行和郵政企業應及時採取措施降低損失,並嚴格按照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五十二條 郵儲銀行應當在委託代理協議中明確對代理營業機構的考核管理和檢查處罰權。郵儲銀行根據代理營業機構違規行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違規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書;
(二) 向郵政企業提出違規責任人處理建議;
(三) 向郵政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三條 郵儲銀行對郵政企業未能履行委託代理協議或未就違規行為進行整改的,可以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代理營業機構終止營業的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下列事項進行現場檢查:
(一) 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 業務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 業務操作和核算是否規范;
(四) 內控制度是否完善;
(五) 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六) 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七) 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真實、完整;
(八)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應當配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現場檢查,其主管郵政企業應當配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調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執行檢查和調查。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銀監會現場檢查的有關規定,不得泄漏在現場檢查中獲悉的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的商業信息。
第五十八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或郵政企業認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銀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銀監會舉報或者投訴。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或郵政企業有權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對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進行檢查。聘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聘請事項告知被檢查的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及其主管郵政企業、郵儲銀行。
第六十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照有關程序,採取風險提示、約見其相關負責人談話、監管質詢、責令暫停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範風險。
第六十一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視情節輕重,可以暫停部分業務、停止開辦新業務或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取得金融許可證且未改建為郵儲銀行分支機構的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應按本辦法要求,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驗收後,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並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郵儲銀行代理營業機構需要改建為郵儲銀行分支機構的,由郵儲銀行根據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提交申請。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郵政匯兌網點,由郵儲銀行制定相關辦法並委託郵政企業經營管理。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六十六條 郵儲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郵政儲蓄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04〕32號)、《郵政儲蓄網點管理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04〕342號)同時廢止。
Ⅳ 民投金融具備《金融經營許可證》嗎
具備的,沒有這個許可證肯定是不能開這個平台的。但是到底靠譜不靠譜,這個要看你自己評估和考察了解了。
Ⅳ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發生什麼應該銀監會寶貝
炎黃咨詢提醒您: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對金融許可證從頒發、申請、換領、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金融機構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條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五)營業地址;
(六)頒發許可證日期;
(七)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被撤銷、被撤回,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在收到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融許可證繳回頒發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逾期不繳回的,由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繳回期滿後5日內依法收繳。
第十一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應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負責人姓名按金融機構上級部門的任命文件確定。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更換公示內容。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許可證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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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 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四章 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 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Ⅶ 農業銀行的金穗通寶卡年服務費什麼時候扣除怎麼收費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以下簡稱金穗信用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人民幣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和消費等功能,並可根據發卡行規定享有一定透支便利。金穗信用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
第二條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最多可申領六張,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指定或注銷。單位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卡賬戶,申領單位對其申領的所有單位卡產生的交易負責。
具有合法收入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不得超過兩張,有效期限與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計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其附屬卡產生的交易負責。
第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時,須在發卡行開立備用金賬戶。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個人卡賬戶的資金只限於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備用金起存金額為:單位金卡20000元,單位普通卡10000元;個人金卡2000元,個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並可隨時續存。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個人卡賬戶存款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稅率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須填寫申請表並與發卡行簽訂書面領用協議。發卡行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申請批准後,發卡行將為申領人核定透支額度,並可根據持卡人用卡情況及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透支額度進行調整。
第五條 個人申領金穗信用卡時,發卡行可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其是否需要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抵押擔保。擔保方應與發卡行簽訂擔保合約。
第六條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為二年,逾期自動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其擔保人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不變。申領金穗信用卡的客戶需交納年費,兩年年費須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費不退還。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滿,持卡人如需繼續使用,可到發卡行換領新卡。換領新卡需重新交納年費,收費標准同新發卡。持卡人如不準備繼續使用金穗信用卡,須將金穗信用卡退回發卡行,申請辦理銷戶。有效期滿後6個月,持卡人未換領新卡的,發卡行有權將該卡做銷戶處理。
第七條 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在中國農業銀行指定的營業機構或金融設備上辦理支付交易時,凡使用密碼進行的,發卡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持卡人需根據發卡行規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持卡人簽字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單位卡不得取現,用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時不得透支。
辦理無卡存現時,存款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存款憑條。發卡行以存款人填寫的卡號為准入賬,因存款人錯填卡號引起的資金損失由存款人承擔。
第八條 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和密碼在自動櫃員機上取現,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次數不得超過5次。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准入賬。
第九條 持卡人可在本地受理網點或金融設備或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持卡人對賬務提出疑問的,發卡行在3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條 持卡人可在發卡行為其核定的透支額度內透支。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自發卡行記賬日起計息,按月計收單利,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持卡人償還透支款項順序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超過60天未能償還透支款項的,發卡行有權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資格,並依法追回所欠本息。惡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發卡行將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金穗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及時辦理電話掛失或書面掛失。掛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後即時生效,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後因金穗信用卡被冒用所發生的資金損失。持卡人辦理電話掛失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掛失手續。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方可補領新卡。持卡人密碼遺忘的應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更新手續。
第十二條 持卡人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辦理銷戶。金穗信用卡遺失或被盜的,持卡人在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方可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信用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信用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行的款項。
第十四條 金穗信用卡及其賬戶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否則,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如持卡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身份證件號碼變更,須書面通知發卡行,因通知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五條 發卡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金穗信用卡收費標准,持卡人與發卡行簽定領用協議,即表示接受該標准。
第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或通訊原因導致金穗信用卡暫時無法使用,發卡行不承擔相關責任;由於不可抗力或通訊原因導致的賬務差錯,發卡行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金穗信用卡所有權屬於發卡行,發卡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權利,追回所欠款項,並可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
附表: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收費標准
金穗信用卡(准貸記卡)收費標准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備注
年費
金卡80元/年,普通卡20元/年
開卡時、有效期滿換卡時收取
工本費
非彩照卡10元,彩照卡50元
開卡、補卡、換卡時收取
掛失手續費
50元
書面掛失當時收取;電話掛失在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時收取
櫃
台
交
易
異地取現
交易金額的1%
最低1元
異地存現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異地轉賬支出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0元,最高300元
異地轉賬存入
交易金額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A
T
M
取
現
本地跨行ATM取現
2元/筆
異地本行ATM取現
交易金額的1%/筆
最低1元
異地跨行ATM取現
(交易金額的1%+2元)/筆
註:異地指領卡城市以外的地區。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以下簡稱金穗借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消費、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聯線作業,實時入賬,不允許透支。金穗借記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它指定的國家和地區使用。
第二條 金穗借記卡按照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賬戶開戶證明文件申領單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指定或變更;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個人卡。申領單位或個人可申領一張主卡和多張附屬卡,並對其申領的主卡、附屬卡產生的所有交易負責。
第三條 金穗借記卡單位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申領單位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單位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卡賬戶。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及密碼,並及時更換金穗借記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行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因密碼泄密造成的經濟損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五條 金穗借記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凡因持卡人轉借金穗借記卡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六條 持卡人憑金穗借記卡和密碼可在中國農業銀行認可的特約商戶消費,並可在指定的受理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按相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持卡人還可以根據發卡行規定的條件,選擇其它多種金融服務。
第七條 發卡行在受理業務時如需驗證持卡人有效證件時,經辦人員僅對證件姓名和借記卡姓名是否相符進行審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條件下即認定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
第八條 存款人進行無卡存款時,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准確填寫持卡人的卡號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寫錯誤引起的資金損失由存款人承擔。
第九條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從賬戶提取現金人民幣5萬元(不含)以上金額的,應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現金人民幣2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向銀行網點預約。
第十條 持卡人憑金穗借記卡和密碼在ATM取現時,每卡每日取現次數不得超過5次、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等值外幣(境外取現時)。
第十一條 持卡人在ATM上辦理業務時,如因終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導致金穗借記卡被吞沒,持卡人應在吞卡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ATM列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屬銀行網點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回的,發卡行有權作廢卡處理。
第十二條 發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可以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發卡行指定營業網點核對賬務。持卡人對交易提出疑問的,發卡行應在接到質疑起3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如被盜或遺失,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或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掛失。掛失辦妥後即時生效,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後因金穗借記卡被冒用所發生的資金損失。對於掛失生效前發生的資金損失發卡行不承擔責任。
持卡人通過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掛失後,應及時補辦書面掛失手續。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方可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解除掛失或者補領新卡。
第十四條 如密碼遺忘的,持卡人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
第十五條 對同一張借記卡,持卡人如一日內在各種交易渠道連續三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發卡行有權按有關規定鎖定該賬戶,持卡人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指定網點或通過其他身份認證措施申請解除鎖定,才能重新開通賬戶。
第十六條 金穗借記卡卡片出現損壞,持卡人可持原卡到發卡行指定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和有關費用、交回金穗借記卡後,方可辦理銷戶。對遺失或被盜的金穗借記卡申請銷戶時,持卡人須在銷戶前辦妥書面掛失手續。銷戶時,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金穗借記卡賬戶存款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個人卡賬戶存款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由發卡行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發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發卡行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發生變動時,發卡行應按有關規定將變動內容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該變動的,可在公告期滿次日起2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此期限仍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接受。
第二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金穗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金穗借記卡所有權屬於發卡行。如持卡人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有關規定,發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記卡的資格,追回所欠款項,並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金穗借記卡。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修改和解釋,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修改時將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後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該修改,可在公告期間內辦理銷戶手續。超過公告期間仍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是中國農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費信貸、預借現金、還款等功能,符合條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擔保、循環信用、免息還款期等便利。
第二條 貸記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商務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信用等級不同分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和本外幣合一卡。貸記卡將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國銀聯等不同貸記卡組織標識。
第三條 人民幣卡僅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本外幣合一卡可在境內外使用。貸記卡在境內使用以人民幣為結算幣種,在境外使用以賬戶幣種作為結算幣種。
第四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稱發卡銀行)申領個人卡主卡,還可為他人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有效期限與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計入主卡賬戶。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向發卡銀行申領商務卡。申領本外幣合一卡的單位還必須能夠合法支配外匯。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撤銷。商務卡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賬戶。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貸記卡,須填寫《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並與發卡銀行書面簽訂並遵守《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
第七條 申領人申請後,發卡銀行根據申領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准其申請。
申請批准後,發卡銀行將為持卡人核定信用額度,並根據持卡人用卡情況及資信狀況的變化對其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個人卡信用額度最高為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商務卡信用額度最高為發卡銀行為其核定的綜合信用額度的3%,無綜合信用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其信用額度最高為1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第八條 貸記卡有效期最長為三年,逾期自動失效。貸記卡有效期滿,發卡銀行自動為其換發新卡。持卡人如不願繼續使用貸記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發卡銀行。持卡人使用貸記卡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條 個人卡賬戶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償還,本外幣合一卡外幣賬戶的使用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十條 商務卡賬戶的欠款,申領單位須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以轉賬方式償還。商務卡外幣賬戶的欠款,申領單位可從其外匯賬戶轉賬還款,該賬戶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務卡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存放外幣資金。
第十一條 持卡人在境內預借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在ATM上預借現金,每卡每日最多為5次;在境外預借現金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外幣,每月累計不得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
第十二條 發卡銀行提供的服務限於服務貿易項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於資本項下投資及貿易支付,也不得用於國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為。
第十三條 除ATM交易外,其餘交易均需持卡人簽名確認。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簽名的交易憑證和各類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持卡人應在銀行要求的到期還款日之前還款,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天。持卡人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貸款的,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貸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額滿足銀行要求的最低還款額但未償還全部貸款)還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持卡人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也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均應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欠款總額的10%。持卡人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便利,應當支付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上述所有貸款利息發卡銀行均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超額還款不計付利息。
個人卡外幣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幣現鈔和外匯存款償還,也可在出具由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賬單的情況下,按照經常項目可兌換的要求,用人民幣資金購匯償還。但如持卡人用卡發生的交易為國家法律所禁止,則發卡銀行將不為持卡人辦理購匯手續。
第十五條 持卡人使用貸記卡需交納年費、各項手續費和工本費,具體標准見附表。發卡銀行制定和修改費用項目與標准時,將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償還發卡銀行要求的最低還款額、超額使用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的,除支付貸款利息外,還應就最低還款額的未償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分別支付滯納金、超限費。
第十七條 發卡銀行每月定期向有貸款余額或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寄送對賬單。持卡人接到對賬單對賬後,對交易有疑問,應及時向發卡銀行查詢。
第十八條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詢、查詢、投訴和卡掛失的24小時服務電話,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的要求將在30日以內給予答復。
第十九條 持卡人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或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銀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將貸記卡和密碼分開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書面和口頭掛失均為正式掛失並即時生效。發卡銀行只承擔受理持卡人掛失後的經濟損失,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不得泄漏其個人密碼,否則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貸記卡及其賬戶只限申領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借或轉讓。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銀行款項。
第二十二條 貸記卡所有權屬於發卡銀行,在持卡人未按規定償還貸款、違反本章程規定或發卡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下,發卡銀行有權停止持卡人繼續使用貸記卡的資格,並授權有關銀行和特約商戶收回貸記卡,追回所欠貸款本息。利用貸記卡進行詐騙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境內特約商戶受理貸記卡應遵守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及《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境內外貸記卡組織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公示後執行,所有持卡人均應遵守本章程。
附表:
中國農業銀行貸記卡收費標准
幣種:人民幣(特殊標明的除外)
收費項目
收費標准
備注
年
費
本
外
幣
合
一
卡
個人金卡 主卡200元/年
附屬卡100元/年
年費逐年收取,中途退卡,年費不退還。彩照卡另加工本費30元。
個人普卡 主卡100元/年
附屬卡50元/年
人
民
幣
卡
個人金卡 主卡160元/年
附屬卡80元/年
個人普卡 主卡80元/年
附屬卡40元/年
工本費
非彩照卡20元
彩照卡50元
除到期換卡、掛失補卡外的其他換卡
掛失手續費
50元/卡
含換卡工本費
密碼重置手續費
15元/次
持卡人要求緊急重置密碼、緊急換卡,除上述手續費或工本費外,還應交納緊急處理費用每次20元人民幣。
預
借
現
金
*
境內本行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1%
最低1元
境內他行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1%+2元)/筆
最低3元
境外預借現金
交易金額的3%
最低3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提
取
超
額
還
款
境內本行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1%
最低1元
境內他行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1%+2元)/筆
最低3元
境外提取超額還款
提現金額的3%
最低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境內緊急取現
提現金額的2%
最低2元
境外查詢余額
0.5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次
境外緊急掛失
35美元/卡,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前兩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三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
境外緊急取現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95美元/次
萬事達卡前四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五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為申請人主動放棄或遭發卡行拒絕,致使申請的緊急取現服務未能完成,國際組織仍要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務費。
境外緊急補卡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費
萬事達卡:148美元/次
萬事達卡前四個聯系電話免費,從第五個開始每個電話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為申請人主動放棄或遭發卡行拒絕,致使申請的緊急補卡服務未能完成,國際組織仍要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務費。
滯納金
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
超限費
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
境內交易爭議調單費
10元
境外交易爭議調單費
6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
賬單費
三個月之內的對賬單免費,三個月以前的對賬單收取5元/份
國際結算費
威士卡:交易金額的1%;
萬事達卡:交易金額的1.1%
交易幣種與結算幣種不一致時收取。
Ⅷ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