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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侵犯消費者權益

發布時間: 2021-04-14 22:50:21

Ⅰ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該如何加強

近年來,在金融科技飛速發展的推動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產品與創新服務層出不窮,在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空間的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理解和防範新金融風險的難度。隨著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日益頻繁化和多樣化,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迫在眉睫。

李艷明指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各消費維權部門的協作尤為重要。去年8月,國務院批復成立了由工商總局牽頭,二十餘個部門參加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27個部委將共同簽署下發關於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推進金融行業放心消費的創建工作,加強企業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Ⅱ 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1. 不開發票,虛假宣傳,以次充好。

  2. 標價與實際付費不符。

  3. 將假冒偽劣商品充當正規、高檔、名牌進行銷售。

  4. 導購誤導消費。

  5. 網購後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後拒絕退換貨。

  6. 網購商品後實際收貨時發現少了、非購買商品。

  7. 預付費充值卡及非預付費會員卡在充值、消費後關門跑路。

  8. 合同欺詐或條款陷阱,簽訂合同後隨意加價。

  9. 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後,商家拒絕或拖延退、換貨及修理,拒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三包有關規定的責任。

拓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參考資料:消費者權益_網路

Ⅲ 到的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一、消費者權利也稱消費者權益,是消費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

消費者利益由多種利益因素構成,主要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時效利益、環境利益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規確認,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權利。

二、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Ⅳ 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①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

商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設計上的缺陷、製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商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②提供的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時未作說明。

即銷售者在銷售該商品時,沒有向消費者明確告知:該商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標準的適用性;或者不符合社會公認的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③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准。

④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⑤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⑥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這是指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實際數量少於商品說明上註明的數量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數量,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缺斤短兩、短尺少寸。

⑦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

這里所稱的「服務的內容」,包括提供服務的時間、地點、方式、項目、程序以及服務的具體承擔者等。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⑧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經營者的以上行為是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只要經營者實施了上述任一種行為,並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大體應包括三個方面:①對商品的責任;②對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合同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