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❷ 列舉20項金融服務產品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
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金融信息服務:隨著信息技術與科技的不斷創新,政府已經把金融信息服務行業列為獨立的產業。
所以廣義的金融服務應該包含金融信息服務:金融資訊、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等。
❸ 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優秀案例
一、客戶名稱:吉林省宏賀米業有限公司
二、主營業務:糧米收購、加工銷售及副產品經銷,其產品定位中高端。
三、品牌:九香禾潤、家慶余。
四、銷售區域:雲南、貴州、四川、上海、福建、江蘇、浙江、長春等地。
五、融資需求:吉林省宏賀米業有限公司多年來一直與國內市場比較穩定的批發客戶共同發展,由於近年來市場競爭激烈,對商品的質量要求逐年提高,因此必須對生產設備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後對生產流動資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該公司資金周轉1次/2周,並且是先發貨後回款的結算方式,故產生了300萬元的資金缺口,為此申請商會幫助協調解決貸款300萬元,用於該公司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周轉。
六、客戶條件:缺少有效的抵押物是阻礙該公司貸款的最大瓶頸。也正因為此項瓶頸,該公司的貸款申請被多家銀行拒之門外。
七、做法:
(一)量身設計融資方案。企業銷售額8000萬元,利潤率5%,固定的采購渠道、固定的銷售渠道、固定的回款周期、固有的消費群體,成熟的管理模式,經營風險較小,如果有恰當的抵押物,那麼宏賀米業有限公司絕對是眾多銀行爭奪的小微企業信貸客戶。
針對企業缺少有效擔保方式的融資難問題,商會會同銀行採取以企業現金流為依託、封閉企業的銷售回款路徑、動產抵押、商會的企業基金作擔保的方式防控風險,經過對企業還款能力及資金需求的合理測算,給予企業授信300萬元。
(二)亮點分析
正常的經營,良好的信譽、有效的擔保一直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的主要先決條件,向宏賀米業有限公司發放的300萬元小微企業貸款中,恰恰是商會的企業基金擔保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而與商會合作銀行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無需抵押和評估,通過考察企業的經營歷史、信譽度、可持續發展能力,特別是通過重點對企業銷售現金流這一第一還款來源的重點考核來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起到了切實解決從事小微企業貸款難、擔保難問題,並且為企業節約了評估、保險、抵押登記等各項費用,省去了抵押擔保等手續,節省了時間。
(三)企業變化
宏賀米業有限公司取得300萬元貸款後,將資金全部投放到了擴大市場和提高商品質量數量上,確保了企業總體經營計劃的順利執行,使公司營業額提升、利潤增加,同時增加了15個就業崗位,競爭力得到了明顯的提高。據公司負責人介紹,300萬元的貸款一年能為公司增加6000萬元到7000萬元的銷售流水。
八、案例點評:德惠市種植經銷業商會企業基金擔保貸款誕生於2012年初,是民生銀行專門為優質種植經銷產業鏈的企業設計的小微企業貸款新產品,凡是申請該類貸款的企業,只需向商會和貸款行提供企業及法人相關材料,經考核授信,並由商會企業基金擔保,結算的賬戶建在貸款行,保證銷售回行,資金封閉運作即可獲得融資支持,貸款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抵押和擔保,只依據借款人真實的交易、真實的資產狀況、真實的信譽狀況和經營的持續性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
❹ 金融類營銷案例有哪些
汕頭大學梁敏甜、劉嘉歡、歐少明、蘇震宇
Introction: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消費者是如何考慮有多少潛在的品牌(公司)選擇呢
在市場營銷裡面,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消費者的決策過程,這個過程是這樣的:意識到一個問題,得到一個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的大集合,評估每個選擇(品牌),做出選擇;這樣說有點抽象,我們舉個例子,一個小姐發現她汽車的輪胎舊了,需要更換,那麼,她已知的輪胎的牌子只有3個,她搜了一些資料,問了一下身邊的朋友對這個牌子的評價,最後選了A這個輪胎。這里我們說到的消費者考慮的牌子的數量種類和評估,這很大程度上與消費者參與購買的水平有關。
參與購買水平分兩種,低參與和高參與。舉個例子,你需要買本書,你不會多在意它是哪個出版社的書,只要內容符合就好,這就是低參與,而高參與是指,如果你想買輛汽車,哪個牌子的汽車,你就會好好考慮了。
考慮到現在這個互聯網猖獗,電子商務極大地影響了消費者的行為,所以文章研究這樣一個問題,在不同購買水平下,對於眾多金融服務類的競爭替代品,消費者是如何考慮進行選擇的。
為了得到結論,文章對以下5個問題進行研究:
1. 在購買金融服務時,消費者信息搜索的范圍有多大?一般考慮的品牌數量是多少?
2. 消費者在進行新的金融服務的購買時,相對於繼續進行原來的金融服務的購買,考慮的程度是不是提高了?
3. 購買高價值金融產品服務和低價值服務時,消費者對於前者的考慮是不是更為慎重?
4. 不考慮其他競爭者的替代品,就在新的公司(品牌)那裡購買金融產品服務,這樣的消費的數量有多少呢?
5. 輕買家還是重買家會更加註重對競爭替代品的考慮呢?
為了研究這5個問題,作者在澳大利亞進行了2個調查:
調查1是零售銀行:取來自2個有著不同人口數量以及不同經濟發展狀況的的城市,來做調查,調查的問題是他們購買的最近的銀行產品是哪個公司的?是第一次在那個公司買,還是以前就在那裡買過產品?在購買決策的過程中,有做過調查嗎,調查率哪家公司?在網路上做的資料搜索嗎?去了幾家公司的官網查看呢?
調查2是關於國內保險:向澳大利亞國內的一個主要的保險公司的客戶,詢問這些問題:最近是否有保險到期,是否會考慮更換保險公司?在其他保險公司獲得的同類型的保險報價是多少?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根據這兩個調查,這5個問題的研究結果:
問題1,在購買金融產品服務時,消費者會調查多少個相關的品牌呢?最常見的品牌數量是多少?
注意:考慮集的大小(數量)不僅包括消費者決定購買產品的品牌數量,也包括他們沒有進行購買前曾經進行調查的品牌的數量。根據數據,73%的受訪者只會調查一個品牌,取平均數,消費者考慮品牌數量的大小是1.4。另外在信息搜索上,79%的消費者不會對以前購買過產品的品牌(公司)再進行新的信息搜索,平均在互聯網上搜索品牌的官網的數量是0.9
這里我們看到的是,最常見的考慮品牌的數量是1,這是一個很低的考慮水平。
蘇震宇:
金融已經廣泛地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扮演著不可取代的角色。所以分析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考慮方式就顯得非常的重要。因為很多金融產品都是長期性的,所以消費者會精挑細選地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並有可能選中之後就很難再有更換它或者嘗新的念頭了。
問題2:消費者對進行新的購買對比重復進行原來購買的考慮程度提高了嗎?
進行新的購買比如進行貸款或者開新的信用卡等。重復原來購買比如保險過期後,再次購買完全相同的保險。經過有關人員的分析調查,得出了這么一個結果:有483名保險到期了的顧客,有431名顧客繼續購買他們原有的保險,只有52名顧客選擇更換新的保險或者更換保險公司。年度的更換率只有11%沒有更換保險的人中,只有26%的人有考慮過更換,當然他們是沒有更換的,而且他們之中43%的人沒有對其他保險公司進行任何的評價,(意思就是,只是哪天沒事做突然想起是不是要換保險,但可能吃了個飯就什麼都忘了)。相應的就是有74%的想都沒有想過要更換自己的保險。而真正換了保險的人,大多數都只是分析了一家公司,沒有對更多的公司的方案進行分析評估
所以我們得到的結論就是:消費者考慮換新的程度是非常低的,很多的消費者都沒有考慮過換新或者尋找替代品,即使是那些有所考慮或有所行動的也只是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進行考慮和更換。
消費者在金融服務消費時,對風險的評估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的他們對產品的信息有很強烈的了解慾望,從而對產品進行對比考慮。
因此第3個問題是:消費者對在購買「高價值」的服務時與購買「低價值」的服務時相比,哪一方考慮的比較慎重呢?
又是根據有關人員的分析調查,得出了這個圖表,看一看就可以了。我們得出了這么一個結論:只有10%的消費者在購買低價值服務的時候考慮過另外一家或者更多的公司產品,而又35%的消費者在購買高價值服務的時候有這一方面的考慮。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出:消費者對高價值的服務的考慮比較慎重。
在消費者群體中,很少人會廣泛考慮多家服務供應商,無論是重新購買或購買新的。此外,無論是低值服務或更高的價值服務,大部分消費者都缺少嚴密的分析對比。最普遍的考慮規模只是一個品牌。
劉嘉歡:
根據以上,研究問題4是:有多少消費者從一個新的服務提供商購買(即他們沒有交易過),沒有考慮其他競爭的替代品?在這里,考慮的是消費者在搜索行為中的異質性,即哪些顧客更傾向於進行搜索和比較。文獻中的一個有用的分類是區分「輕」的消費者,購買較少的,和「重」的消費者,購買更多的。因為這樣的分類將使我們能夠檢查目前使用金融產品很少的「輕」買家的評價行為,對比已經有多個金融產品的」重買家「。對於哪一類的消費者很有可能進行更多的評價和搜索,有不同的可能性。「輕」買家可以搜索更多,因為他們不太熟悉購買這樣的產品。因此,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信息可以提供保證,他們的最終選擇是正確的。或者,也可以說是較重的買家會尋找更多,因為他們先前的經驗提供了信心,他們可以從尋找替代品中獲得更好的產品,或更好的條款和條件。結果,無論是哪一種方式,對營銷策略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是較輕的買家搜索越多而重的買家搜索少,那麼,一個忠誠的策略來吸引和留住高價值(重分類用戶)消費者更站得住腳的。然而,如果是較重的買家更有可能從事搜索和考慮,然後它變得更難對於任何一個供應商去保留其要求的大份額。
結果:我們發現,一個大比例的消費者,從他們以前沒有交易過的新的供應商購買,沒有考慮其他供應商。(比如甚至連一些其他供應商,他們已經交易過的)。如表4所示,94個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從一個新的供應商,其中54個(57%)沒有與任何其他供應商進行查詢。這些結果表明為消費者開始和一個新的服務供應商交易的主要機制並不是競爭考慮或供應商相對於其他供應商的評估。相反,主要機制是包含在消費者的非常小的考慮集合,一般由單一品牌組成。
為了闡明這個問題,我們第5個研究的問題是:哪種類型的消費者更可能從事在服務上下文中高度考慮替代品,輕類買家(少數購買的類別隨著時間的推移)或重型買家(很多購買的類別隨著時間的推移)?
如前所述,我們使用金融服務行業作為這項研究一個適當的背景。為了回答我們的研究問題,我們設計了2項調查,第一項調查涉及零售銀行。第二項調查是國內保險。兩個調查都採用在澳大利亞幾個主要的城市的消費者,原因是:澳大利亞是一個擁有先進零售銀行業的現代西方經濟體。它是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銀行的家,如NAB,第二十八大的,和澳新銀行,第五十大,每一個營業額的數百億美元。此外,它還擁有像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這樣的全球巨頭經營在零售銀行市場。同樣,澳大利亞是一個龐大的、行之有效的國內保險業的家,二次調查選擇的產品市場。眾多的銀行和保險品牌在這兩個部門,因此提供了足夠的潛力,為消費者進行搜索和考慮。
每個調查的細節如下:
首先是,零售銀行。第一項調查包括與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消費者的采訪,使用電話調查。作為先前的經驗表明,這種方法的高響應率和質量數據。最廣泛的可用的抽樣框,即電子電話簿,用於樣本人口。第一座城市人口約一百萬人。它的經濟是一種成熟的、緩慢的增長的製造業和服務業的混合體。第二個城市人口較少,人口80000人,在澳大利亞北部海岸,有一個充滿活力的出口型經濟。一個初步的篩選問題,確保被采訪的人是決策者或在家庭中是銀行服務的使用者。受訪者當時被詢問了他們獲得的最近的銀行產品。只使用了那些已經購買了金融產品的人們的反應,在過去2年(n=383年). 原因是,在采訪前2年以上的數據,由於不完善的召回,在本次采訪中缺乏准確度。下一步,被調查的受訪者被問及他們獲得的產品來自。調查樣本是通過隨機抽樣過程。樣本包括各行各業的性別,職業和家庭階段分類。
然後,是國內保險。二次調查包含電話訪談和514受訪者,是澳大利亞一個主要保險供應商的客戶。具體來說,在受訪天前,所有受訪者都有保單到期在未來2個月內。受訪者被問及他們如果有一個政策最近到期,當時他們的行為會是什麼,是會更新保單就同一品牌,或換另一家保險商?考慮轉換的,我們問他們在搜索過程中獲得的供應商有多少報價。從其他供應商要求報價表示在消費者這邊主動的搜索行為。
研究問題五檢查是否輕類買家和重型類買家在品牌考慮的程度是否不同。我們要求消費者說出他們目前的銀行產品名稱,作為調查一的一部分。銀行產品平均數為4。我們將那些人分類,有四個銀行產品或更少的是輕銀行消費者,並將有超過四個銀行產品的人列為重。然後,我們這兩組交叉製表,根據考慮程度結果見表5。重品類的消費者更可能從事多個品牌的考慮,具體而言,做一個人際的調查。兩者的區別有統計學意義在0.10個水平下(P= 0.08)。補充分析顯示傾向於從事網路搜索方面,輕與重買家無差異。
❺ 互聯網金融的典型案例
四大商業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騰訊推出的微信聯合人保財險的手機端支付,淘寶聯合天弘基金開發的余額寶,還有包括:易付寶、百付寶、快錢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3年全球私募股權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領域延續了過去幾年的火熱。僅5月份,Twitter宣布收購大數據創業公司Lucky Sort;IDG宣布兩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微軟擬出資10億美元收購Nook Media公司數字資產。
2014年7月國內某P2P公司完成C輪融資,三年內累計融資金額超6億元。C輪融資主投資方是蘭亭投資,為新加坡主權投資公司淡馬錫子公司。此外,前兩輪投資方光速安振中國基金、紅杉資本、凱鵬華盈中國基金都追加了投資 微金融又稱微信金融 ,是2012年左右新興的一種金融模式。即藉助微信等典型的社交媒體平台,為用戶提供相對理財,投資,貸款等規模較小的金融行為環境,一般情況下,指的是為中小微企業、創業者、個體工商戶、小額投資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務。日前有第三方平台發布了微信金融平台排名,以其中名列前位的「閃電借款」為例,2015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其閃電借款平台7、8、9三個月撮合交易額分別有1.95億、2.28億、2.67億,增長極其迅猛。
隨著微金融信息服務體系的不斷壯大,微金融信息服務的概念也在擴大,現在其最為准確的定義是:專門向小型和微型企業及中低收入階層提供的,小額度的、時間短的、可持續循環的微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微金融信息服務的特點有兩點:一是以中小微型企業以及貧困或中低收入群體為特定目標客戶;二是由於客戶有特殊性,它會有適合這樣一些特定目標階層客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以規模龐大的線下POS收單市場來說,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對線下收單市場的拓展,未來線下支付將給整個綜合支付市場格局帶來重要影響。
❻ 拜託大家幫我找一些保稅物流園區的案例,最好是國外的,拜謝
你要的都發給你了, 請注意查收。 如沒收到檢查一下垃圾郵件。 有疑問請回復郵箱或網路Hi我。 (*^__^*)!!! 來自:★糕調★點心屋 、 不
❼ 關於保稅區走私犯罪案例
貨主將保稅貨物少報多出,倉庫經理人構成走私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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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主將保稅貨物「少報多出」,倉庫經理人構成走私嗎?
眾所周知,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在進口報關時應辦理納稅手續,若是少報多出,未報關部分便是偷逃稅款。
然而,保稅貨物不同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保稅貨物,顧名思義,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無需辦理納稅手續。在什麼情況下會偷逃稅款甚至構成走私罪?在轉為國內銷售時應經海關許可並補繳稅款,若擅自轉為內銷且偷逃稅款達到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下稱《海關法》)第一百條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154條第(一)項之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若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應繳稅款,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構成走私罪的,應定罪處罰。
因此,海關偵查時應查清保稅貨物是否擅自轉為內銷未補繳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否則,即使在保稅貨物從進口到出口的某一環節中有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也並不必然是走私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海關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十三種違反海關監管而可以處以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並非為走私行為),其中第(十二)項為「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三種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其中第(二)項情形為「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第八十四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有這樣的一個案例:某境外公司的貨主與境內保稅倉庫經理人簽訂保稅貨物保管及代報關合同約定:每次批量到貨,貨主應在船到前兩天提供有關發票、裝箱單、提單等進口單證及合同或手冊,倉庫經理人向海關提交這些單證辦理清關手續,將貨物進倉;倉庫經理人按照貨主蓋有單位公章戳記的書面通知和有關單證資料進行報關出倉,同時向海關提交單證;貨主保證提供貨物的品名、性質、標志及數量等單證資料准確無誤。最近海關查出其中兩年的貨物在出倉與進倉的件數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出倉重量卻比進倉重量累計多出近千噸(即少報多出)。與此同時,出保稅倉貨物的件數與保稅加工廠購進貨物的件數一致,保稅加工廠多進的重量(即少報多進)正好與出倉少報的重量相符。海關偵查局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認為貨主及其有關人員、倉庫經理人及其職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檢察院在要求海關偵查局補充偵查兩次後,最終還是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倉庫經理人及其職工和貨主的推銷員構成走私普通罪,但對海關偵查局起訴意見書中所列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列為被告的原因及如何處理均未提及。
數被告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不構成走私犯罪。
保稅貨物出倉申報不實是否逃避海關監管?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貨主的申報不實是工作失誤,且海關發現後立即改正,說明其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如果貨主故意少報多出,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看當然是有逃避海監管故意的,但最終是否導致了逃避監管的後果,應以事實為判斷的根據,而不能僅憑邏輯推理。比如,本案中保稅貨物在向海關申報出倉時少報重量,在銷售給保稅加工廠時多送重量,少報和多送的重量一致,貨主及其客戶對此事實均予以承認,說明貨主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然而實際上是否達到了逃避監管的目的呢?從法律對保稅貨物的監管規定可知,貨物出保稅倉庫後進入保稅加工廠,仍然處於海關監管之中,只要少報的部分轉入了保稅加工廠,則沒有脫離海關監管,並沒有保稅貨物造成逃避海關監管的結果。不過,假如出倉少報部分沒有轉入保稅加工廠,則該部分貨物就逃避了海關監管,此種情形下,海關通過查清貨物究竟是內銷還是轉口貿易或去向不明,以追究相應行為人的相應法律責任。可惜,檢察機關堅持認為,少報多出就是逃避海關監管,就是偷逃稅款,就是犯罪,其實是誤將保稅貨物的「少報多出」等同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少報多出」。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犯罪是結果犯,即必須偷逃稅款並且達到5萬元以上的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有逃避海關監管的主觀故意,有偷逃稅款的動機,但是,實際沒有導致這樣的後果,仍然不能認定為走私罪。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不能以「少報多出就是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就是為了偷稅,就是犯罪」的邏輯認定犯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切案件都要重證據,若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即所謂疑罪從無、存疑不訴,這就是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相反,僅僅依據保稅貨物進出倉件數一致時重量上的不符數據計算出應納稅額,從而作為認定倉庫經理人偷逃稅款並據此認定其犯罪的根據,顯然是在進行有罪推定。
假如有證據證明涉案貨物由貨主轉為國內銷售,則貨主通過偽報重量的方式偷逃稅款;假如有證據證明保稅加工廠將少報多進的保稅貨物作為原料或在加工後擅自轉為內銷,則該加工廠偷逃稅款。但前述兩種情況均與倉庫經理人無關(除非證明倉庫經理人與其通謀走私提供保管)。若是貨物在出倉後不知去向,則公訴人所稱「視為內銷」或「變相內銷」之說於貨主或許可以成立;若是查清貨物在轉入保稅加工廠後不知去向,則可以認為保稅工廠在變相內銷。此時,也與倉庫經理人無關(除非證明倉庫經理人與其通謀走私提供保管)然而,本案沒有發生前述數種情形。
的確,保稅貨物作為一種特殊的對象,要求在認定走私犯罪時充分地認識其特殊性,並掌握充足的證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使無罪的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對走私犯罪規定的要件來研判罪與非罪。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進行走私活動,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擅自內銷保稅貨物而不補繳稅款才能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情節嚴重便構成走私犯罪。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保稅貨物整件進出倉,沒有拆零出倉,件數一致,出倉貨物全部轉入保稅加工廠,仍在海關監管范圍內,重量上少報的部分其實並非多出,實際並不存在多出的這批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關監管,經營加工單位應列表報送主管海關核查,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均應向海關報關審核。表明海關不僅對保稅貨物的進倉、儲存、出倉履行法定監管義務,更應對保稅貨物復運出境及加工出口環節履行監管職責。既然貨物出倉後全部進入了保稅加工廠,重量上「少報多出」部分與保稅加工廠的「少報多進」部分相符,沒有貨物脫離海關監管。公訴人認為出倉重量上的多出部分就是脫離了海關監管,與本案貨物全部轉入保稅加工廠的事實相悖。此外,出倉與進倉重量上不符的統計數據只是書面的記錄而已,且該數字來源於貨主提供的出倉重量減去進倉重量,並且是在假定前述兩種重量數據均准確的前提下計算出來。但是,本案沒有重量證書作為核定貨物重量的法定證據,僅有貨主提供的提單、艙單和裝箱單等,這些單證資料上記載的重量均未經稱重,提單上的重量是承運人依據托運人申報而記載,裝箱單的貨物重量由貨主提供。進出倉時不可能對每件貨物進行稱重,負有法定監管義務的海關亦未要求對每件保稅貨物稱重,即本案中貨物的進出倉報關一直以件數為准,自始至終沒有對重量進行確認過,貨主提供的進倉重量和出倉重量究竟哪個准確或者哪個都不準確,均無法確定。
保稅貨物納稅的前提條件是轉為國內銷售,而不是在進出保稅倉庫時。換言之,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進出倉階段,若進倉貨物全部出倉,然後又全部轉入保稅加工廠,則保稅倉庫在保管和代理報關業務上的義務已經完成。同時,若保稅工廠未將保稅貨物或其加工後的成品轉為內銷,則無需補繳稅款。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少報多出的貨物轉為國內銷售,不能確定偷逃稅款數額,則不符合走私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海關核稅單不能證明貨主偷逃稅款的金額及認定走私犯罪。公訴人提供的海關核稅單存在幾個疑點:一是主體錯誤。根據《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納稅。保稅倉庫經理人不是貨主,該核稅單卻將其當作納稅人而核定偷逃稅款額。只有在貨物短少的情況下,倉庫經理人才承擔繳稅義務,且僅是民事責任,並非刑事處罰。《海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本案證據表明貨主儲存於倉庫經理人保稅倉內的貨物已實際出倉完畢,並未短少,即倉庫經理人無需承擔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二是據以計算稅額的基礎不存在。即海關核稅單以「少報多出」重量得出的貨物價值作為核定稅款的依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因為公訴人沒有證明該重量是轉為內銷的數量,亦即沒有證明其為應納稅貨物,所以不能據此計算稅額。
走私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要追究倉庫經理人的刑事責任,必須證明其明知自己將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稅款的保稅貨物擅自轉為內銷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案不存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保稅貨物的貨主不是倉庫經理人,倉庫經理人無權處分貨物,實際也沒有處分貨物,貨物的銷售與倉庫經理人無關,轉給保稅加工廠或轉為國內銷售,均是貨主的行為,怎麼可能發生倉庫經理人明知他人的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故意?
另一方面,假設按照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將貨主和倉庫經理人列為共同犯罪的被告,倉庫經理人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我們仍然可以從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判斷。
首先,倉庫經理人沒有監管貨物的法定義務。根據《海關法》第一百條第四款、《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海關監管貨物。《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保稅倉庫經理人的義務為:設立專門儲存、堆放貨物的安全設施,由專職管理人員負責以保證安全保管貨物,向海關交納監管費。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如何辦理入庫和出庫手續:入庫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報關,倉庫經理人在貨物入庫後簽收報關單;出庫時,由貨主辦理手續,填寫報關單和領料核准單,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監管貨物是海關的行政職責,倉庫經理人經海關審核頒發《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而設立保稅倉庫,其在經營業務過程中,依據與貨主簽訂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倉庫經理人承擔合同保管義務,並不具備海關監管貨物的法定職能。
同時,並不能因為倉庫經理人沒有及時發現貨主在出倉重量上的少報行為就構成走私的共犯。倉庫經理人合法經營保稅倉庫,及時列表報送海關核查,向海關履行核銷義務。從保稅貨物報關進倉的程序可以看到,報關進倉時貨物尚未到達(合同約定是在貨物到達前二天申報),貨物進倉手續由倉庫經理人會同貨主及海關監管部門辦理,在貨主和海關均未要求稱重時,倉庫經理人只核件數是慣常的操作(因為倉儲專業公司作業量相當大,每件貨物均稱重是不可能的,稱重是額外的服務,需另行委託交另行交費),出倉亦如此,因而難於發現件數正確重量上少報多出的行為,連對進口貨物負有法定監管義務、具有高度專業監管水平且擔負專門監管職責的海關在數年的核銷中也沒有發現重量上的不符。
如果認為倉庫經理人沒有及時發現貨主重量上的少報行為就是故意參與走私,那麼,海關對保稅貨物負有法定監管義務,假如每次報關時海關不僅對件數加以審核也對重量加以核對,則可能及時發現問題;海關也對保稅倉庫有法定監管義務,假如海關要求倉庫經理人在報關進倉和出倉中對每一件貨物進行稱重,也可以確定貨物在重量上的准確性。海關是否因沒有及時發現走私行為而應承擔相同刑事責任?我們並不這么認為,否則,可以依此類推出警察沒有抓獲罪犯便是犯罪的荒唐結論。
《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是,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認識其共同犯罪行為及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各個犯罪主體均故意地進行犯罪活動,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圖、目的和與別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各行為人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且密切聯系,互相配合,協同一致,形成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共同作用於同一犯罪客體,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每個主體的行為都是犯罪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共同犯罪得以形成、發展和最終完成的直接或間接的原因。顯然,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徵體現在,犯罪主觀方面的共同犯罪故意和犯罪客觀方面的協調一致的犯罪行為。顯然,本案並不符合前述的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假如能證明倉庫經理人與貨主通謀走私並為其提供保管等方便,則可以認定其為共犯。而不能從相反方向得出結論:倉庫經理人為貨主提供保管條件,當貨主有走私犯罪行為時,倉庫經理人便自然成為共犯(這是有罪推定,是要求行為人自證無罪)。
本案由於證據不足,公訴人的指控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既認為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關監管,且「少報多出」貨物沒有不翼而飛,已全部進入保稅加工廠,又堅持認為保稅貨物出倉少報部分便已脫離海關監管;明知涉案貨物為保稅貨物,卻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推定其已轉為一般貨物,是以保稅貨物名義掩蓋一般進口貿易貨物事實,認為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而不應適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針對保稅貨物特別規定的內容來判斷是否構成走私罪;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反映保稅加工廠將重量記錄上多進的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又認為倉庫經理人已實施變相內銷的行為;所有證據均指向貨主及其客戶,表明「少報多出」或「少報多進」的行為人為貨主或其客戶,卻起訴倉庫經理人及其職工和貨主的推銷員為共同犯罪;公訴人明知海關監管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且倉庫經理人已按照貨主提供的單證資料履行向海關申報的義務,海關事實上對涉案貨物收取監管費用並實施監管,卻以倉庫經理人在進倉和出倉時不對每件貨物稱重是放棄監管職責為由而指控其犯罪;起訴書認定貨主實施少報多出行為,卻在證據已表明倉庫經理人與之並無通謀走私的故意和共同實施走私行為的情況下,不起訴貨主或其客戶,而指控倉庫經理人走私犯罪。
由於保稅貨物存在著完全不同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特點,在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之日起至全部復運出境或加工出口日,海關對其全過程進行監管,當發生中間環節逃避監管的行為時,並不能立即斷定其為走私。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保稅貨物在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稅款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一般的逃避監管行為以及一般的走私行為,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嚴重後果時,並不能認定為犯罪。正如保稅貨物在存儲保稅倉庫期間的報關進倉與報關出倉過程中,倉庫經理人依據與貨主簽訂的保管及代報關業務的合同之約定,根據貨主提供的單證資料向海關申報,結果發生了申報的出倉重量少於申報進倉的重量,即貨物出倉完畢,保稅貨物手冊上還有結余數,如果該結余數去向不明,可以認定為逃避海關監管,如果確定轉為內銷則可以認定為偷逃稅款。但是,當該少報而多出的重量數與使用保稅原材料的保稅加工廠少報而多進的重量數相符,則可以肯定沒有貨物逃避海關監管,更沒有偷逃稅款,因為保稅貨物只有轉為國內銷售才需要補繳稅款,既然不需納稅,哪來偷稅之說?既然沒有偷稅,怎麼能構成走私罪?
所以,我們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出結論了:保稅貨物出倉時重量上的「少報多出」並不必然構成走私犯罪,只有將少報多出部分轉為國內銷售偷逃稅款5萬元以上才是犯罪行為,而且必須證明倉庫經理人與走私犯罪人通謀走私行為而提供保管方便時才能認定倉庫經理人為走私罪的共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應當自覺地按照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來偵查、起訴和審判,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們認為,當犯罪對象是保稅貨物時,頗有認真研究的必要。
❽ 簡述貿易金融服務有哪些服務項目主要針對什麼樣的客戶
金融服務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❾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項目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貸款服務。
(2)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 保險服務。
(4) 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請參考
❿ 金融監管案例
參考答案: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