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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

發布時間: 2021-04-10 21:37:12

① 由銀監會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② 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③ 下列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為什麼不選B

要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就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就可以選上,但b在題里是「資產管理公司」,這個范圍就大了,有些資產管理公司不具備金融業務屬性,所以不能選。

④ 銀行和金融機構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說:銀行是金融機構中的一種,即: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關概念:
金融機構:泛指從事金融業務、協調金融關系、維護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機構。 市場經濟制度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一般包括:貨幣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機構;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種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相對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銀行種類: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具有創造存款貨幣功能的銀行。亦稱為存款貨幣銀行,該類銀行對貨幣運行的影響程度大,因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專業銀行:專門經營指定范圍業務、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的銀行。專業銀行是社會分工在金融業中的表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包括經營性專業銀行和政策性專業銀行兩類。
經營性專業銀行包括:
1、儲蓄銀行;
2、投資銀行;
3、抵押銀行;
4、特殊職能銀行。
政策性專業銀行:政策性專業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標,而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標的銀行。
包括:1、開發性銀行;
2、農業性銀行;
3、進出口銀行;
4、中小企業信貸銀行;
5、住宅信貸銀行。
政策性銀行:由政府投資設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為目的的非營利性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⑤ 央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的
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10、經理國庫;
11、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⑥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哪些

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村鎮銀行等辦理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⑦ 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

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 警告、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凍結賬戶、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敦促改善內控制度;追加呆賬准備金或其他風險准備金;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證可證》。



(7)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 )等情形,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

E是對的,是銀監會的職責。E是屬於違法經營。
銀監會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
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
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
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
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