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情況屬違規放貸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⑵ 國家規定金融機構放款,除了利息之外,是不是不允許在收其他任何費用嗎包括金融管理費
國家規定是不允許收取管理費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不良機構就變相的收取諸如保險費、會員卡費等等違規的費用,比如平安普惠不僅收管理費還有保險費,閃銀收取會員卡費等等。現在國家已經明文規定了,大家都可以保留證據舉報投訴這些不良平台的。
⑶ 公司違反金融秩序,放貸違反刑法哪條法律
擾亂經濟秩序罪,非法經營罪,偷稅漏稅,非法獲取不當收益罪。等等口袋罪。他想抓你,這幾條就可以套你身上,還有很多。
⑷ 貸款有哪些算違法的
非法發放貸款就是違法的,某些貸款對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4)金融機構哪種情況屬於違規放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另外,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⑸ 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有哪個部門受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⑹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違規放貸風險排查時,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重點關注以下六大領域: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貸款;關注類貸款和違約客戶情況;信貸資產轉讓情況;銀行員工幫助客戶規避制度獲取貸款情況;貸款抵押和擔保落實情況;展期貸款和借新還舊貸款情況等。
⑺ 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製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後者是指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超越其製作許可權,違背事實製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製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許可權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8.洗錢罪9.3 金融詐騙罪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1)實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3)受騙者因被騙而做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9.3.1 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集資的行為。魁網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頻道------分隔線----------------------------
⑻ 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的哪些放貸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相關鏈接:
●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
●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例
●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認定
●刑法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定及解讀
●貸款利率一覽表(2011年最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 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 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全文
●解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義、量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共分三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本條中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等有關信貸管理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點及刑罰
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解析
發放貸款是金融機構最日常的業務。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規辦理,輕則會形成違規、違章貸款,受到行政處分,重則會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違規、違章貸款(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二違」貸款)大家比較熟悉,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發放貸款後,致使該貸款形成「不良貸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而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犯金融法律、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它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違法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違規貸款數額和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全文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違反該市信用聯社關於貸款應分級審批的規定(貸款2萬元以下由信用社主任審批;2萬元以上應報信用聯社審批),於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越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借款人發放貸款22宗,計本金115萬元,貸款到期後,僅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10萬元本金及40萬元利息未收回,檢察機關遂以李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各借款人又陸續歸還本金及利息34萬元。後一審法院以李某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的規定,並已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認定被告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人民幣20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李某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適用法律問題持有異議。被告人認為違反信用聯社貸款審批許可權發放貸款屬於違反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分級審批的規定只適用企業內部,而不適用於信用社和信用聯社之間的業務關系,信用社作為法人單位享有經營自主權。同時提出,逾期貸款不應視為「損失」,並據此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貸款分級審批制雖是金融企業內部實施的一種制度,但信用聯社和信用社之間的關系本身就是內部關系而不是外部關系,信用聯社有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內部放貸許可權范圍進行規范,上訴人李某違反上述規定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於逾期貸款,截至起訴時仍未歸還的,應視為「損失」,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珠海律師網頁鏈接
⑼ 浙江全面自查房貸貸款,哪些貸款屬於違規行為
現在的很多人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都會有貸款的行為,畢竟人們沒有辦法全款購買房子,所以說他們都會去一些銀行進行貸款。雖然說這種貸款可以為人們提供非常大的方便,但是有些不正規的貸款方式也是非常不合理的,這樣也屬於一種違法行為。有很多的人們都會在不正規的平台上進行貸款,還有很多的貸款負責人也是表明這樣的話不僅僅可以省略比較多的步驟,而且可以很快的對人們進行放貸。這樣的方式就是非常的不正確,而且也觸犯了一定的法律責任。
雖然說購買房子貸款是一件比較正常的事情,但是選擇了不正規的平台,那麼也會給自己帶來非常多的麻煩。有很多的人們在貸款的時候都沒有選對方法,然後導致自己後期要償還比較多的金錢,這樣的話也是一種不好的現象和行為。希望每位人們都能夠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這樣的話也是對自己的負責任。那種手機平台上的貸款方式大家一定不要去採取,這樣的話也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希望每位人們都能夠通過正規的平台進行貸款,這樣的話才能夠讓自己有一個很好的貸款方式。